打开运动学习中学生主体作用发挥的钥匙—从主体性的明晰着手

2015-01-04 02:39孙喜和翟孟杰浙江师范大学321004
中国学校体育 2015年6期
关键词:客体主体作用主体

孙喜和 翟孟杰 (浙江师范大学,321004)

打开运动学习中学生主体作用发挥的钥匙—从主体性的明晰着手

孙喜和 翟孟杰 (浙江师范大学,321004)

案例研析(研讨网址:http://bbs.sports.edu.cn/viewthread.php?tid=6474&extra=page%3D1)

编者按: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其能够乐学、会学、学会是体育教学的目标。然而,如何才能让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在实践中得以落地生根,是一线教师关注的问题。本期“案例研析”围绕此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受到广大教师的高度关注。在文章的选择上,既有浙江师范大学孙喜和博士在理论上的论述,也有一线教师从教学设计、教学条件设置等方面进行教学构建的思考,还有实践中运用多种方式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经验型案例,提供给大家参考。

从主体的定义来看,哲学上将主体定义为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的人(现代汉语词典:1780页),而与之对应的客体是指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现代汉语词典:775页)。如果说哲学给我们提供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前提的话,那么在体育教学上如何具体落实到谁是主体,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主体作用这个话题的价值才会显性化。在以运动文化的系统把握为核心的运动学习中,主体作用的发挥才有可能。

在体育教学中,学生应该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已经取得共识,这一点可以从所有教学论的教科书中得到明确答案,在体育学科上,几乎所有的体育教学论教科书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具体怎样才能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认识却并不一致。如,《体育教学论》中认为,从内容与形式上要重视“学生对体育学习内容的选择”、“学生在体育学习过程中的自主性”、“学生在体育学习过程中的能动性”[1]。虽然,这样的论述强调了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作用发挥,但还是没有离开教育学范畴,还属于大的教育学方法论层次,对体育教学中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的帮助并不大。由此,本文在教育学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体育学科以身体活动为主来展开教学这个视点上,来阐述主体作用发挥的关键点—运动主体的主体性,为主体作用的真正发挥起到添砖加瓦的作用。

一、主体、主体性与主体作用的认识

如果对宏观认识(哲学上)的主体进行进一步解读的话,传统意义上的“主体”(subject)一般会被理解为“我”作为“主语”使用时的一种状态表现,或者是理解为“自主”等含义。与此不同的是,完全按照他人的意愿、指示来行动,或者全盘接受来自他人的决定和安排,让自己去全力地做某件事情的话,就是“主体不在”。这样的话,行动者(学习者)完全被外部环境决定,没有体现行动者(学习者)意识和行动关系的高度一致,主体是不成立的。主体的存在必然有客体与其相对应,并且主客体各自有自身的样态和特征。如果一方完全被另一方所决定的话,主体关系不能成立。主体和客体这一对矛盾体是各自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教师在备课和进行教学设计时,教师要根据自己已有的认识,对学生、选取的教材和场地设施等进行分析,决定上课策略及措施时,所要分析的对象(学生、教材等)都是教师这个主体的认识客体。

主体性是主体自身将自己作为对象体认识后形成的“自我”概念的一部分,在行为过程中,通过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性等的活动,将自己的能力、作用、地位等显性化的表现过程。也就是说主体性是主体在对象(客体)与自己的关系体中,不受外部客体的制约,而是将对象体内化后,根据自己的判断来决定行动的属性,具有内在的性质。如,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教师根据自己的能力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就是教师主体性的表现。

主体作用则是基于主体性的基础上,自己作用发挥程度的一个指标项。虽然在理论上,主体形成的认识和主体性规定的内容得到发挥,就是主体作用了。但是,对于客体认识的程度也决定了作用发挥的程度。当主体对客体认识得越深入、全面,主体作用的发挥就越多,效率就越高。相反,如果主体对客体的认识程度不高,主体作用的发挥就会受到限制。

二、运动主体性及其分析

欧美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及亚洲的日本等国家,通常认为体育是一种教育,是一种“身体运动”、“运动文化”的教育,是关于运动(about sport)、通过运动(through sport)和在运动中(in sport)的教育。从相关概念中,我们可以抽出两个关键词,即“身体”和“运动”,那么,运动的主体是什么?身体是不是主体呢?这是首先要分析的问题,因为,在本文的开始,笔者就提出了体育教育和教学中主体不明的问题了,而解决这个问题是主体作用发挥的基本前提。

有关运动的主体性,我们主要利用作为体育教育手段的“sport活动”来说明这个问题。作为自己表现活动的一种形式,经常利用的是比赛或者是参与“sport活动”,或者是以一种文化和文化活动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活动的本源性“世界”,可以从其外部表现特征即身体性的表现中看到,也可以从其所表现出来的精神状态中观察到。也就是运动者本身所表现出来的活动样态是认识“运动的主体性”的关键。而更为重要的是在运动时,不仅仅可观察现象为我们提供了观察视点,更重要的是在运动表现的同时,运动者可以创造一个崭新的“自我”。这样的话,由于“sport 活动”本身的行为要素,使得身体的最原始的功能—人的“活动性”得到恢复和发展,也使得运动者内心的世界得到充实与发展。由“sport 活动”带来的身心协同和“内在世界”的丰富多彩,进一步形成了人本身“内在世界”的形成和发展。也就是说,能够让身体得到复活并形成内在世界发展的活动及活动程度本身的控制,是运动主体性的根本所在。

进行某项运动的人,能够从运动过程中,通过身体活动样态及感觉度,形成“个人”的世界,而“个人”的世界的形成,恰恰是运动行为过程中“我”的“还原”过程和形成过程。也就是说,在运动中,“我”可以获得一种感觉,而这种感觉是“我”的世界的真实感觉。因此,参与运动的身体中存在的“我”的自觉度便是主体性表现的原始要因了。“sport 活动”这种身体性活动所引起的身体的复活,所引起的身体与精神的“邂逅”,并不仅仅只是自己内在世界的“自己”将自己对象化的过程,还是将“外”的自己(表现的身体)对象化的过程,最终以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国学者安里奥[2]在对运动进行分析时,也曾经提出过上面讨论的问题。他对运动的分析更为具体和容易理解,他将运动分为“运动本身”、“运动行为”和“运动主体”三部分去探讨。他认为,我们所能够看到的运动或者运动行为都是属于假说前提下的一种推论性的说法,能够告诉我们决定运动的并不是运动的范围和形式,而是运动者本身“我在‘运动’”的意识,也就是运动者主体自身的意识是决定运动的关键。如,“我正在进行××项运动”是一个完整的陈述句。然而,决定这个语句的中心并不是“××项运动”这样的形式说明,而是“我”决定了这种运动的状况。具体地说,“我在打网球(踢足球、跑步)”并不是一种单纯的行为说明,是运动的主体“我”决定了运动的可能状态。我想往哪儿踢、踢得怎么样,只有我能够决定,这就是我在场的状态下的运动感觉。但是踢得好、踢得不好,单纯的意识是决定不了的,而是由意识支配下的身体活动决定的,这个问题留在运动的主体身体性时讨论。具体来说,如果“我”的目的是运动学习,那么“我是以积累经验”为目的的,如果“我”是一名职业运动员,那么“我”是为了在训练或者比赛中赢得比赛。这种运动行为本身,是由“运动者”的意识决定的,而不是运动行为决定的。

三、运动主体的典型样态—身体性

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知道运动主体不是运动形式和运动本身,而是运动者本身在运动场上的“自我”还原。那么,这种主体具备什么样的表现形式是必须关注的问题。我们知道,人本身是由于身体的存在而存在,不论从事什么样的运动,“我”进行运动时的主体一定是“我”,一定是以“我”的身体的方式存在。从纯粹的理论或者思维的视点来看,具有活力并起作用的主体表现形式应该是身体的表现。人并不只是“拥有身体”而是具有主体意识的“身体”。由此引起的话题,是一种变革性的话题,是如何思考运动的“身体”的一个话题。由此话题引申出来的问题,会让人们直观地感受到“此时、此地”的状况,也会“预见”或者将过去所取得的经验进行一种普遍规律的推论,形成定理或者定律式的总结。

市川的身体论中将身体的存在形式分为三种,“主体的身体(主观身体)”、“客体的身体(对象化身体)”和“对他者的身体(根据他人的观点来把握的我的身体)”。现实中,这三种身体是统一于一体的。“主体的身体”是来自于身体内部,具有非常大的扩展性和感觉性,但却没有明确的规律性和具体的可把握的形态性。“客体的身体”是看得到、摸得到、抓得到的我的身体,具有明确的表现形态,是来自外部世界的判断,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能够将他人或者物体与自己区分开来的身体。“对他者的身体”是根据他人的观点和建议,“我”所能够认识和把握的“我的身体”,是“我”为了维持“我”所具有的独自特征进行地独自确认和来自他者的确认的统一体。“主体的身体”和“对他者的身体”是“我”的不同侧面的反映,是一体的存在,与“客体的身体”是不同层面的世界。

这样的话,身体的主体性的定位就成为一种可能,这里所说的身体主体性,是基于人的身体或者关于人的身体视点下的思考。而谈到人,自从人类诞生开始,一直延续到今天,不能不说是人类长期与其存在的环境间的一种制约和被制约的关系。在这个过程中,人类自身的自律性本身就是其发展的前提和基本出发点,进而形成了人的自我完善和精细化发展的机能。由此可见,人类正是通过这个自我控制和调节过程才达到精细化发展的程度。一旦这种能力降低或者缺失,各种与其对应的问题便会接踵而来。如,工业化和自动化的高度发展所带来的人类活动空间的变化,使得人的活动能力有所下降便是一个典型案例。因此,当人以身体的形式不断延续和发展的状态下,其主体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便可以说是身体的主体性。身体不断地接受来自外界的各种刺激产生内在的应对变化,主体作用就不断得到发挥和拓展。“我”就会是“我的身体”,并借助“我的身体”不断地形成内在的世界,“我的身体”也就形成了一个“我”的“全部”、“我”的“构造”,根据这样的关系,“身体”和“我”就形成了有机统一,由此,身体就形成了“我自己”和“我的本质”所在。

运动时,主体拥有两种意识。沉浸在运动中的主体和能够清醒地意识到“那就是一种运动”的主体。安里奥认为运动者存在着魔术、觉醒和幻想三种状态。从现实中运动存在的样态来看,安里奥所说的这三种状态应该是运动者运动时处于忘我境界,运动是现实生活中的生活和运动,是非日常的、虚构的娱乐活动。对于每一个人能够从事什么样的运动,运动者在运动开始前就知道这些。同样,在运动学习中,这种关系同样存在,不可逾越,不可或缺,“我”一直是在别人(教师及其他同学)的注视下进行运动。当“我们”能够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身体时,“我”的身体会如变魔术般充满魔力,当“我”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身体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时,“我”会投入学习,获得真正的运动感受和运动体验。当“我”知道这是一种虚拟的世界时,“我”会在这个虚构的世界中来完善自我的。如,尽管“我们”知道运动的世界是虚构的世界这样一个现实,却沉浸在运动的世界里。作为这种虚构的世界的创造者—“我”和“他们”,是这种虚构场景的通力合作者,来达成虚构现实的运动生活。正是因为“我”和他人形成一种互补的关系,他人几乎就可以变成“我”自己的存在。由此,“我”的“对他的身体”和“我的对象的身体”是合二为一的。作为运动行为的主体,“我”能够在别人的注视下自由的活动,所操控的器物也不是对他的器物,是内化了的、“我”的主管身体的延长。“我”主观的身体和他人主观的身体是以诸如球拍这样的中介物,通过尽情地挥拍往来击球,而理解了他人的存在的。

在现实社会中,没有他人的存在,自己就得不到存在的承认,最终会变得内心不安,甚至,到最后也会怀疑自己存在的可能。在运动中,这种作用和功能能够唤醒“我”的主体去发挥作用。被唤醒的自己,知道运动的世界是虚构的,却还不断地进行运动的“我”,要求自己去沉浸于那种运动。虽然我会沉浸在那种虚构的现实中,却并不会把它同现实世界混同起来。从运动的开始,“我”就具有“这,是一种运动的意识”,在运动中这种意识同样不会消失,什么时候都可以停止这种运动回到现实。

四、小结

在运动学习中,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发挥,应该体现在“我”的认识的基础上的,而“我”的存在是以“我的身体”表现出来的,那么,“我”的身体在运动中的主体作用,就应该是“我”的身体的主体作用发挥。这种作用发挥的前提是以“我”的运动感为前提的,由此来看,主体作用发挥的要素之一应该是“我”的感受。如何在体育课堂上真正关注学生们的感受(每一个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关注每一个人的感受)和身体感受,是体育教学主体发挥作用的重要要素。

另外,人的身体的制约性和延长性是运动学习中必须关注的另一要素。学习中的身体自律性非常重要,如何有效地控制身体,通过技术教学让学生形成正确的感受,进而提高其身体自律性,是学生主体作用发挥的关键点之一,运动体验本身也是获得感受的重要程序之一,各种情境下的运动体验本身也是主体作用发挥的动力源之一。让学生们能够在此基础上形成长期稳定的感受,是主体作用发挥的关键。

[1]毛振明.体育教学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第二版):35-36.

孙喜和,副教授。大学毕业后,在大连理工大学从事公共体育课教学12年后去广岛大学留学,在广岛大学教育研究科学习六年后获得教育学硕士、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文化教育开发。归国后,回到原单位任教3年后,转浙江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任专业课教师。承担体育学科教育史、体育原理、学校体育学、体育教学论和运动心理学等课程的教学任务。主要研究方向是教学中的师生关系(双主体)及实践过程的分析,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于《体育与科学》《体育学刊》《体育文化导刊》等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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