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粮食购销体制完善建议

2015-01-15 06:49□文/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2期
关键词:粮食市场粮食新疆

□文/李 军

(新疆农业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粮食购销体制完善建议

□文/李 军

(新疆农业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粮食购销体制改革以来,新疆粮食购销体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新疆粮食购销体制也还存在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粮食直补政策不完善、粮食储备主体单一等问题。为此,完善粮食购销体制是新疆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新疆;粮食购销;体制

一、前言

新疆水土、光照资源丰富,现有耕地7,685万亩,人均占有耕地3.7亩;粮食播种面积2,990万亩(2009年),占耕地面积的38%;可垦荒地7,300万亩,占全国可垦荒地的13.9%;后备耕地2亿亩,居全国首位。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建设工程已被列入全国七大土地开发整理工程之一,预计在2012年以前可新增耕地300~400万亩,粮食生产潜力巨大,是我国重要的粮源后备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国家和自治区大型农垦企业,担负着中央赋予的屯垦戍边的重要历史使命,有13个农业生产建设师,176个农牧团场,以占全疆1/7的人口,生产着全疆1/5的粮食。由于其实行“军、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农业生产具有组织化、规模化程度高等优势条件。

截至2013年,新疆粮食种植面积保持在5,300万亩,粮食产量1,400万吨左右,年消费量在1,200万吨左右,小麦、玉米产需基本保持平衡(但产需紧平衡趋势越来越明显),大米缺口约80万吨。

(一)小麦。近年来,新疆小麦年均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在1,700万亩左右,年均总产600万吨左右,商品购销量300万吨,小麦产需基本保持平衡。但2010年以来,小麦播种面积逐步减少,产需紧平衡趋势越来越明显。

(二)玉米。新疆玉米质量较好,普遍优于东北等地的玉米。年播种面积1,200万亩左右,年均产量650万吨左右,商品购销量约350万吨,每年约有30万吨左右玉米销往甘肃、四川等地区。随着内地一些大型玉米深加工企业向新疆投资转移,新项目建成投产后,疆内玉米产需平衡也将趋于紧张。

(三)水稻。新疆水稻全部为粳稻,大米品质优、口感好,深受消费者喜爱。水稻年播种面积100万亩左右,年均产量60万吨,折大米40万吨,疆内市场年均消费量约120万吨,每年需从内地采购80万吨左右大米满足消费需求。

(四)油料。自治区油料产量60万吨,以油葵籽和油菜籽为主。新疆是国家棉花主产区,棉籽产量在500万吨左右。新疆年食用植物油产量90万吨左右,区内消费需求35万吨左右,60%销往区外市场。

二、新疆粮食购销现状

新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年小麦收购总量250~360万吨,占市场商品量的80%以上;年收购玉米120万吨左右,占市场商品量的30%左右;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年收购稻谷45万吨左右,占市场商品量的85%左右。

(一)国有粮食企业购销情况

1、国有粮食企业收购量同比下降。2011年,新疆地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收购总量281万吨,其中:小麦207万吨、稻谷45万吨、玉米29万吨。与2010年相比,粮食收购减少43万吨,其中:小麦减少53万吨、稻谷增加3.3万吨、玉米增加7.7万吨。(表1)

2、国有粮食企业销售量同比增加。2011年,新疆地方国有粮食经营企业粮食销售总量308万吨,其中:小麦240万吨、稻谷39万吨、玉米29万吨。与2010年销售量相比,粮食增加46.4万吨,其中:小麦增加26万吨、稻谷增加4.6万吨、玉米增加16万吨。2011年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当年销售量大于当年收购数量。(表2)

(二)各种粮食作物购销情况

1、小麦指定由中储粮和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分别按60%和40%的指导计划敞开收购,农民凭借中储粮和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的收购发票到地方财政部门领取0.2元/公斤的财政补贴;实行顺价销售政策,即规定收储企业在收购价格基础上,每公斤加价0.2元进行销售,不得超过规定限价进行销售。

2、新疆水稻历来产不足需,年均大米消费缺口50%(约40万吨),需从内地调入。新疆稻谷购销政策除了上述几条以外,新疆稻谷的购销实行最低保护价。稻谷最低保护价与全国同价。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保护价时,企业按市场价随行就市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保护价时,由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

表1 新疆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收购量对比表

表2 新疆地方国有粮食企业销售数量一览表

3、新疆玉米产大于需,年均总产在650万吨左右,区外销售量在70万吨左右。新疆玉米执行市场化购销政策,价格随行就市,由企业自行确定。2013年,玉米市场收购价维持在每公斤1.65元左右,较2012年下跌0.3元左右。2014年,玉米市场销售价已回升至每公斤2.0元左右,市场购销顺畅。

4、油葵籽是新疆油料生产的主要品种。自2008年起,自治区实行油葵籽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政策,自治区统一确定油葵籽收购最低保护价,当市场价高于最低保护价时,由市场自行购销;当市场价低于最低保护价时,由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敞开收购,自治区财政给予相应补贴。2008~2009年,新疆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最低保护价共收购油葵籽69.5万吨,农民因此增收超过5亿元。2010~2013年,区内油葵籽市场价均高于最低保护价,政策没有启动,主要由市场购销。

三、完善新疆粮食购销体制对策建议

(一)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严格落实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制度,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国家应鼓励不同性质的市场主体在粮食市场上公平竞争,促进粮食购销。培育和发展农村粮食经纪人队伍。粮食经纪人实行上门收购服务,方便了农民卖粮,节省了农民卖粮的费用,对于种粮农民的增收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粮食经纪人是市场发展的自然产物,粮食经纪人队伍鱼龙混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今后各地应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粮食经纪人管理制度,加强对粮食经纪人队伍的管理,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同时,重视对粮食经纪人的扶持,对粮食经纪人购置的购粮车辆进行补贴,为购粮改善运输条件。

(二)推进一线网点建设,拓宽购销平台。一是围绕主导新疆粮食市场目标,依托体系收购平台,在掌握现有收购库点的基础上,采取收购、租赁、合作、兼并等多种灵活方式低成本扩张一线收储网点;二是统筹考虑辖区直属库合理布局问题,在今后网点建设中更加注重整合资源,上收一批位于产区的地方大库、辐射作用较强的库点,作为直属库分库管理,巩固收购主渠道;三是创造条件着力加强与产粮大县粮食收储企业的整体合作,明确产权、经营权和人事管理权,大幅提升一手粮源掌控能力。

(三)健全批发市场服务功能,扩大市场辐射效应。需要通过行业指导和政策扶持,切实为市场内各客户服务,实行商务处理全流程服务。完善市场功能,增强辐射广度,积极促进新的购销方式,例如产销直接挂钩、连锁经营、配送、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等。各粮食批发市场之间要逐步通过网络等新型手段,实现信息的充分沟通,形成全国的纵向南北互补、横向东西相通的实质性市场信息服务网络,以发挥批发市场的整体优势,进而强化粮食市场的沟通与交流;建立现代化的电子报价、电子信息发布、电子统一结算系统,使批发市场成为具有更高服务能力的粮食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信息交换中心、购销活动服务中心,对客户提供多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一些有专业性、有针对性的批发市场经营公司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对于扩大粮食市场辐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拍卖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也可以大大促进粮食市场的蓬勃发展。农民将产品交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进而变成销售代表并再代委托的农民与客商发生交易。而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由具有个别利益的竞争者转化为具有共同利益的同盟者,较大程度地改变了之前的被动局面;可进一步降低顾客相应的费用成本。在拍卖市场上,由于卖方只有一个,交易指向集中明确,不用个别搜寻,更无需一一谈判即可成交;拍卖市场实行竞价购买,价格高者得产品,不仅可消除以往的粮食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对农民恃强凌弱和贸易欺诈现象,价格也较农民单独出售时的平均水平高。由此可见,拍卖市场能以更加公开、公平、自愿的方式实现粮食市场的不断开放。

(四)全面放开新疆粮食购销市场。改革小麦、稻谷收购计划管理体制,放开粮食购销市场。一般情况下,粮食购销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鼓励多元市场主体参与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取消对粮食购销不合理的限制、垄断和封锁,以及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预,建立新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购销大市场,实现与全国粮食市场的对接和融合。

(五)建立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协调联动机制。优化新疆储备粮布局,适当增加南疆的储备粮规模,完善储备粮应急动用预案,增强政府在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下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能力。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支持企业与农民发展订单农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粮食经营体系。加强市场分析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粮食安全预警机制。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购销秩序。利用边境优势,合理运用粮食进口政策,适当增加进口哈萨克斯坦小麦的地方配额,为调节新疆粮食供求平衡服务。

(六)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要形成动态的最低收购保护价格,制定价格时,要结合当年的生产收获情况、市场供求关系及国内外粮食市场运行情况,合理制定当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把最低收购价格确定为种粮农民的期望收益。政府每年在制定最低保护收购价格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当年农民的种植生产成本。要随着不同年份生产成本的变化而制定价格的多少,当生产成本增加时,要确保保护收购价格水平能够弥补生产成本的提高;二是当年粮食产量和质量。要做好估产和测质工作,结合粮食的产量和质量,制定好最低保护收购价格,不要出现因产量的大幅增加和粮食水分较高而降低农民收入,损害农民利益,同时也不要脱离市场关系将价格制定过高,给国家财政带来压力;三是要结合当前一定时期内粮食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制定最低收购保护价格应在较长时间内符合粮食市场的供需关系,以确保整体的粮食市场价格在一个较为稳定的区域内波动,并且波动幅度不大;四是政府财政的负担能力。制定最低保护收购价格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政府财政的担负能力,不要形成最低收购价格即为市场价格的局面,给政府财政带来压力的同时影响粮食价格的市场机制运行。

[1]李全军.主要发达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分析与启示[J].齐鲁粮食,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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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24日

10.13665/j.cnki.hzjjykj.2015.2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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