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原因探析——以广东省为视角

2015-01-29 22:21蒋童童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犯罪

□蒋童童,杨 靖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一、广东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新生代农民工的界定。改革开放已30多年,相比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第一、第二代农民工,现代农民工多为80后、90后,他们在外出打工的1.5亿农民工里占到了60%,也被称作新生代农民工。有人据此将年龄在16-26周岁、来自外省市且户籍在农村的务工青年称为新生代农民工。①国务院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首次正式采用了新生代农民工的提法。因此,笔者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年龄界定在16-30周岁较为合适。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犯罪的规定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界定,笔者将本文所研究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概念概括为:来自农村地区,不具有城市户籍的青少年,以务工为目的来到城市后,在城市内实施具有刑事违法性、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依据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处所指犯罪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而是包括犯罪学上所认为的不考虑主观和刑事责任年龄等因素,仅从客观行为判定的犯罪行为。

(三)广东省新生代农民工概况及犯罪现状。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情况,广东省从外省流入的流动人口有329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10430万人的31%,其中有1100万左右为停留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按10%的抽样数据测算,在这3000万人中,约有85%的人是来广东就业打工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对新生代农民工做了一份特别调查,广东省八九十年代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为1978万人,占全省农民工总量的75%,大多来自湖南、四川、广西、湖北、河南和江西六个省区。②而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以广州市为例,根据司法部门的统计数据,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涉案被告55499人,其中外市籍被告43418人,占总数的78.23%。其中,外来人员在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例高达77.63%。

由此可见,大批新生代农民工的涌入,虽为广东省带来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对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其中部分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也给广东省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带来了消极影响。因此,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原因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惩治和预防犯罪成为一个重要课题。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新生代农民工以青少年为主,不少人中途辍学出来打工,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以广州市为例,其中花都区检察院2011年上半年受理审查起诉的未成年外来务工人员犯罪案件有41件,涉案人员达79人之多,占该区未成年人犯罪总案件的82%。③据相关司法部门调查,广州市犯罪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多集中在小学和初中,如涉及普通刑事犯罪的外来务工人员,小学及小学以下学历的约占36.2%;涉及严重刑事犯罪的,初中及以下学历的约占86.62%。④

(二)犯罪具有情绪性攻击和不计后果的特征。新生代农民工进行的财产性犯罪,一般预谋犯罪少,临时起意多,具有突发性;受害者多为不特定的任意对象,随机性较大。佛山市中级法院发布《2008-2009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调研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六成以上在23岁以下,七成以上的犯罪是为财,而超过九成的被告人是冲动犯罪。新生代农民工踏入社会后,由于受环境陌生、语言障碍、风俗习惯差异大等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强烈的孤独感,进一步转化为愤怒和怨恨心理,易发生情绪性攻击,犯罪时往往不计后果,造成的恶性案件较多。

(三)财产性犯罪为主要犯罪类型。一些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素质较低又无专业技能,月收入基本低于所在城市平均水平,为满足自身利益需求,往往见财起意。此外,新生代农民工来城市打工最主要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获取更高的经济收入,因此,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侵犯财产性犯罪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最主要类型。据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外来人员犯罪案件情况,排名前三的依次是抢劫、抢夺、盗窃罪,占同类案件总人数的67%、83.6%和72.7%。⑤新生代农民工来自全国各地,受乡土情结和血缘关系的影响,易形成利益团体,共同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就广东省而言,团伙型的财产性犯罪问题较为突出,如广州市曾经较为猖獗的“飞车党”就是典型的团伙作案,又如佛山市禅城区盗窃和抢劫案件中,团伙犯罪成员分别占全部盗窃和抢劫犯罪人数的76%和86.7%。⑥

(四)犯罪人受司法处罚率低、惩治效果不佳。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又无一技之长,因此,多从事体力劳动。一旦犯罪,出狱后很难再找到工作,再犯可能性极大。单纯的司法处罚无法达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据调查,广州及其周边地区农民工罪犯多有前科,而其中有相当部分人员有已实施犯罪而未被查处的情况。此外,犯罪人员多次犯罪的前后罪名并非一致,出现想象竞合或转化犯等复杂情况。

三、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童年留守经历对犯罪产生巨大影响。犯罪心理研究十分重视对犯罪者个人童年成长过程的了解和研究,并据此分析其成人以后的行为举止。因此,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童年生活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如前文所述,新生代农民工多为30岁以下青壮年,是最早一批农民工的后代,他们童年时代多在农村生活,由爷爷奶奶等祖辈抚养长大,与父母联系较少。这是由于中国特殊国情决定的:一是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和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二是户籍条件的限制。新生代农民工的父辈在进城打工后,不仅无法享受到与城市人相同的待遇,在面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时更是一筹莫展。很多农民工无力解决孩子进城就读的诸多现实问题:恶劣的住房条件、高昂的借读费用等,只能选择将孩子留在农村,并托付其他人照看,最终形成了父母与子女分隔两地的局面,一个新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也由此产生。⑦幼年时的留守经历对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心理发展不健全。犯罪心理是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⑧而犯罪行为通常为犯罪心理支配下的行为。由此可知,心理健康与否是犯罪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而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幼年时期缺乏照顾和管教的留守经历,使得他们容易产生自卑、孤僻、逆反、报复等心理。由于他们长期和隔代人生活在一起,祖辈对他们关心不足,也无法及时地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导致他们心理不健全。

(1)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犯罪心理学认为,亲子间的情感依恋会增加父母对子女行为的关心程度,也会增加父母对孩子管教的影响力。如果人的生命初期没有形成这种心理依恋关系,那么,人的心理异常发展的可能性就会增大。这类人容易形成冷漠、拒绝他人、无情残酷等负面性格。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大多残缺不全。

一是父母的远离。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很大一部分在于幼年时期的心理教育。如孩子幼年时期无法建立对父母的依恋情感,就容易因心理扭曲而犯罪。留守儿童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与他们联络较少,对他们的关爱极为有限,无法真正了解体会到他们心理和生理的成长变化。有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从小生活在破裂的家庭里,父母离异或过早离世,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创伤,影响了心理发育。留守儿童长期缺乏父母的关心,很容易变得亲情观念淡薄,由此产生留守儿童特有的“荒漠心理”。该心理激发的犯罪特别表现在对亲人的犯罪行为上。四川省渠县一15岁学生为了得到上网的钱,杀害其亲生奶奶,就是这种荒漠心理做的最为残酷的注释。⑨

二是代监护人教育不当。一方面,与留守儿童生活在一起的祖辈对孙辈多有溺爱,但是,这样的教育方式只能更助长孩子的不良行为。当孩子到青春期,一方面由于祖辈自身年龄已大,很难对其进行管教,另一方面,祖辈很难体会和理解孙辈内心的变化和需求。青春期的孩子情绪不稳定,多有逆反、激动、急躁等心理,如果不及时、正确地加以引导,孩子很容易走上岔路。相关心理学研究发现,青少年有一个明显的心理闭锁期,在此期间,他们的内心想法如无法倾诉,会产生孤独感。由于留守儿童在此期间无法得到正确的心理疏导,很容易产生孤僻心理,甚至产生反社会情绪和报复心理。留守儿童的父母与祖辈只养不教的教育方式,又使得他们在经济上过于宽裕,导致很多留守儿童成为“问题少年”,打架斗殴、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继而引发犯罪。

(2)学校教育的缺失。心理发展教育,除家庭教育外,学校教育也是重要部分。由于我国目前的教育模式仍以应试教育为主,教师评价学生通常都以成绩作为依据,对德育工作重视不够。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在差生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就现阶段教育模式而言,学校对留守儿童的关心教育明显不足,导致留守儿童心理发展失衡。此外,留守儿童多在农村,就现阶段教育资源而言,农村师资力量十分薄弱,教学方法单一,学生易产生厌学情绪,逃课现象时有发生。这也导致了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治观念淡薄,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受不良社会环境影响。犯罪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其中可大概分为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犯罪的社会因素是指能够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和。⑩新生代农民工在幼年时由于留守农村,尚无分辨是非的能力,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为日后走上犯罪道路埋下隐患。

(1)金钱物欲的刺激。金钱带来的物质上的享受,刺激着人们的神经,使一些人丧失了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对于尚无分辨是非能力的留守儿童来说,金钱物欲的刺激或周围人灌输的拜金观念,极易使他们形成金钱至上的价值观。贪欲成为日后财产性犯罪的诱因。

(2)社会道德的滑坡。社会文明程度未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发展的巨大差距使得农村地区人文教育缺失,道德滑坡,诸如小偷小摸等事件时有发生,但由于警力有限,很难彻底清查。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下,容易使留守儿童产生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法律观念淡薄。

(3)文化环境的污染。积极的文化环境有助于人们身心健康,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庸俗不健康的文化环境则容易成为犯罪的诱发因素。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等不健康的文化产品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危害极大。近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将充斥色情暴力的碟片贩卖到农村,孩子们随便就可以买到,由于管理资源欠缺,对此的打击力度不够。留守儿童生活在如此环境下,极易被污染侵蚀,成为其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有关人士已在呼吁,净化农村文化市场迫在眉睫。

(4)农村法制宣传的薄弱。普法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涵和要求,也是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不可否认,现阶段农村地区法治宣传重视不够,针对性不强,效果不理想,许多农民法制观念淡薄,也导致留守儿童的法制观念欠缺,不知法不懂法。

(二)踏入社会后的边缘化状态诱发犯罪。

1.经济能力低下引发犯罪。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贫富差距拉大。以广东省为例,沿海的优势地位和自古以来的开放环境,使得其目前已成为我国人口最多、经济实力最强、开放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但是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只能从事薪酬较低的体力劳动。面对消费水平高而自身收入微薄的落差,不少人无法调整心态找到自己的定位。当合法途径无法获得经济上的满足,一些人就把犯罪当做获取钱财的便捷方式。这也成为广东省财产性犯罪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2.法制意识薄弱引发犯罪。年轻的新生代农民工从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来到繁华城市之后,极易迷失自我,找不到存在感。而缺乏谋生技能、文化素质低、经济能力差、社会阅历有限等原因,使得他们的心理较为敏感脆弱,心理承受能力也比较弱。由于法制意识薄弱,面对各种诱惑,面对贫富悬殊、城乡差距的刺激,他们比较容易丧失是非观念,为了得到金钱和物质享受而不择手段,最终走上犯罪这条不归路。

3.被剥夺感、挫败感强烈引发犯罪。根据犯罪学的文化冲突理论分析,新生代农民工作为农业剩余人口,其生活环境、文化背景等完全不同于城市人口,因此,新生代农民工初入城市都会有强烈的不适应感。他们处在城市和农村不同文化和价值观的矛盾之中,容易成为文化上的“边缘人”。这无疑增加了本就缺乏归属感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孤立感和无助感。在就业和生活中遭遇到的歧视加上幼年时期的留守经历,使他们产生强烈的被剥夺感和挫败感,这很容易导致新生代农民工产生仇富和敌视社会的报复心理,引发犯罪。

(三)社会管理不足产生负面影响。

1.相关制度有待改革完善。一是户籍制度无法适应现实需要。我国目前仍处于城乡二元分割状态,户籍管理制度落后僵硬,已难以适应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管理需要。新生代农民工作为“边缘群体”,不能得到城市尤其是广州、深圳等大城市户籍,无法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二是廉租房管理制度存在缺陷。新生代农民工大多收入不高,多租住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廉租房。以广州市为例,广州有大小139个城中村,脏乱、逼仄的窄街黑巷和“握手楼”提供了低廉的住房,从而吸引了300万外来人员聚居。由于人杂房多,廉租房长期处于脱管状态。城郊结合部或城中村人员混杂,租住混乱,容易成为滋生犯罪的温床。

2.公共管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加强。一些地方政府过度追求GDP增长,导致部分地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发展不均衡。在个别地区,社会矛盾长期积累而得不到缓解或处理,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流动加剧、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时代,如何使不同人群和谐共处,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是社会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一些地区的管理者在让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有效表达、正当权益得到维护方面尚未做到位,公共管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加强。

3.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健全。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将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存在。而越来越多的农民工习惯于城市生活后,不愿也很难再返回家乡生活。由于受现阶段经济水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诸如医疗、养老、教育、失业等制度一般只针对本地城市户口居民,新生代农民工尚无法得到保障。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不公平对待,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又一原因。

综上所述,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既有自身原因,也有外界诱因。研究犯罪原因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预防犯罪。笔者认为,政府和社会应重视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培养,同时从制度上和法律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权益进行有效保障,使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有归属感,与城市居民一样,在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找到人生的价值。

注释:

①林彭、余飞、张东霞:《“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2期。

②广州日报.《广东发布新生代农民工调查报告》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1002/0226_17_1556291.shtml,2010-02-26.

③张慧敏:《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解析与防治措施研究》,《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6期。.

④杨毅:《广州市外来人员犯罪情况调查报告》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6078,2011-11-07/2013-03-27.

⑤杜国强:《当前流动人员犯罪状况、原因及对策研究——以广州市流动人员犯罪为切入点》,《法治论坛》,2008年第4期。

⑥莫洪宪、彭文华:《农民工犯罪的区域性特征、成因及防治对策——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为例对珠三角农民工犯罪进行的分析》,载王牧主编:《犯罪学论丛》(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96页。

⑦叶敬忠、詹姆斯·莫瑞主编:《关注留守儿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⑧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页。

⑨罗瑜权、余文锋:《“留守少年”向奶奶举起屠刀》,《人民公安》,2005年第23期。

⑩张远煌:《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页。

[1]王卉.花都区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犯罪的调研报告[J].法制与社会,2012(3).

[2]莫洪宪,彭文华.农民工犯罪的区域性特征、成因及防治对策——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区为例对珠三角农民工犯罪进行的分析[A].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七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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