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B 1589征求意见,鼓励新技术、新装备发展

2015-02-13 06:05于占波
商用汽车 2015年8期
关键词:车长牵引车限值

本刊记者 于占波 |文

新版GB 1589征求意见,鼓励新技术、新装备发展

本刊记者 于占波 |文

通过对空气悬架等相关结构进行定义,并从参数上进行调整,以鼓励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提高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及运输效率。

New Version of “GB 1589 ”Encourage Development of New Technologies and Equipment

July 7, 2015, the national compulsory standard GB 1589—“Limit on Outside Dimension, Maximum Design Axle Load and Mass-weight of Vehicle ” (version for comments)— was issued for requesting public opinions.In this new version, a few indices have been scientifically adjusted for purpose of improving practical execution in reality.

2015年7月7日,由工信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认监委等单位,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机构和汽车企业共同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GB 1589增加了对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长头列车等产品的相关规定。根据GB 1589—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对相关产品的外廓尺寸进行科学调整,减少脚注、特例,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通过对空气悬架等相关结构进行定义,并从参数上进行调整,以鼓励新技术、新装备的发展,提高道路运行车辆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及运输效率。

外廓尺寸修订变化最大

1.确定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长度限值12 m、列车长度限值22 m

为了解决目前车辆运输市场的不规范和违规现象,本次修订引入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产品。根据现有公路工程技术条件及商品车物流实际装载的需要,中置轴车辆运输车验证小组研究提出了在标准中新增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及列车子分类及限值的方案。验证小组先后对3个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生产企业试制的9辆试验样车进行了多次不同结构尺寸的通过性试验,最终确定了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12 m和列车22 m的长度限值。在该限值长度下,可装载轿车8(大中型车)~10(中小型车)辆,相比于原本的半挂车辆运输车,运力最多可增加67%,极大提高了运输效率。

2.针对多数车辆,取消车辆长度与最大总质量或轴数挂钩的限制

为满足货物运输对容积的要求,并与欧洲法规体系尽量保持一致,本次修订规定:除栏板式、仓栅式、平板式、自卸式之外的其他货车及半挂牵引车的车长统一采用12 m限值,取消车长与总质量挂钩。除栏板式、仓栅式、平板式、自卸式之外的半挂车统一采用13.72 m限值,取消车长和轴数挂钩。栏板式、仓栅式、平板式、自卸式货车和半挂车由于超载现象在现阶段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车长维持2004版标准的限值体系。

3.半挂车长度限值增加,并新增相关尺寸要求

半挂车车长限值由原有13 m增加到13.72 m,分为2个步骤实现。

第1步,从13 m增加到13.6 m。原标准为防止长头铰接列车的长度超过16.5 m,设置了半挂车13 m的限值,而不是与欧洲一样的13.6 m。本次修订希望使长头车和平头车在货物运量方面保持一致,且列车长度有一定放宽,所以半挂车车长限值增加到13.6 m。

第2步,从13.6 m增加到13.72 m。考虑长度13.716 m(45英尺)集装箱半挂车在实际使用当中的需求,结合起草组对于半挂列车通道圆的多次验证结果,本次GB 1589修订中将半挂车长度限值由13.6 m再次调整为13.72 m,以满足13.716 m集装箱半挂车的公路运输需要。

在修订基础上新增以下要求:半挂车前回转半径不应大于2.04 m。半挂车牵引销中心轴线到半挂车车身最后端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2.12 m(欧洲该数值为12 m,基于13.6 m的半挂车车长给出,本次修订因半挂车长为13.72 m,较欧洲增加了0.12 m,且根据前回转半径要求,不能加到牵引销前面的部分,所以放到牵引销后面的部分,即12+0.12 m)。

半挂车车长不再有特例,取消集装箱半挂车及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的限值特例,减少标准当中过多的注解,便于道路执法部门管理。

表1 栏板式、仓栅式、平板式、自卸式货车和挂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4.调整铰接列车长度

考虑到半挂车长度多了0.12 m,所以铰接列车长度限值增加到16.62 m,较原标准及欧洲限值增加0.12 m,同时取消集装箱列车及整体封闭式列车的限值特例。

新增脚注:“驱动形式为6×4、6×2的半挂牵引车与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7.22 m”,因为6×4、6×2半挂牵引车因鞍座布置的原因,与13.72 m的半挂车挂接后,总长超过16.62 m,不符合标准要求,而该现象在我国普遍存在,不同于欧洲,欧洲挂接13.6 m半挂车的牵引车主要为4×2形式,所以需增加限值。经过标准起草组多次的通道圆验证试验,及对相关企业的产品的大量调研,确定在标准铰接列车长度限值的基础上增加0.6 m即可以满足需要,且可以顺利通过通道圆。

将长头铰接列车的车长最大限值为18.1 m。欧盟委员会投票通过了加长货车驾驶室长度的提案,货车驾驶室将可加长500~800 mm。新的设计将比现有平头驾驶室具有更好的空气动力学性能,进而提高货车的燃油效率,减少碳排放。由此可见,货车驾驶室适当加长,并且具有越来越优化的空气动力学设计,是一种趋势。由于原标准中规定了铰接列车的总长限值,导致长头列车无法和平头列车运载同样多的货物,竞争力下降,导致市场上产品很少。本次修订希望通过对标准条款的更改,使长头车和平头车在货物运量方面保持一致,消除现有铰接列车总长限值带来的问题。

新标准将长头铰接列车总长限值增加1.5 m左右,并在标准中对“长头”进行明确的定义,这样可以确保长头列车总长“长”出来的部分只能用车头部分,而货厢长度保持不变。经实车验证,总长18.1 m的长头铰接列车可以通过通道圆,并且从试验结果分析,铰接列车通过性优劣和长头或平头没有直接联系。对于长头货车及长头牵引车,仍采取12 m限值,最大允许总质量与2004版标准要求保持一致。

5.车宽调整为2.55 m

车宽限值的调整主要是考虑我国标准货物托盘尺寸多为1.2×1 m,2个托盘并排堆放时水平宽度就达到2.4 m,根据原标准中规定的2.5 m的车宽限值反向推算,货厢的单侧壁厚就不能超过50 mm。考虑托盘的制造公差及实际堆放时所需的余量,该数值还要进一步缩小,通过调研,车辆制造企业普遍反映设计及制造过程中满足该要求会有极大的难度。为了提高运输效率,提高车辆的稳定性、安全性,本次标准修订将车宽限值调整为2.55 m,冷藏运输车由于货厢壁有保温层的设计,车宽限值进一步调整为2.6 m。调整后,车宽限值对标准托盘将不再造成问题,同时该限值也和欧洲法规相同(我国和欧洲的道路宽度同为3.75 m,调整后车辆宽度也同为2.55 m)。起草组同时也征求了公路部门道路专家的意见,通过计算验证,确认了车宽增大后不会对现有道路设施造成影响。

6.集装箱列车高度维持在4 m,新增牵引车鞍座位置尺寸

为推动低鞍座牵引车的技术发展,集装箱列车高度限值仍设置为4 m。对于行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集装箱车高度问题,不应从标准和管理规定上突破,而应从产品设计制造层面想办法。造成现阶段问题的原因是牵引车鞍座高度降不下来,原因主要有2个:一是牵引车和挂车分别由各自厂家生产、上公告。牵引车生产企业在设计和制造阶段不会考虑牵引车的具体实际用途,即到底是拉高箱,亦或是拉一般的半挂车;另一个原因是超载。想要降低鞍座高度,就需要使用小尺寸轮胎,而小尺寸轮胎的承载能力满足不了超载的需要。

针对此种情况,本次修订中增加对运送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鞍座空载高度的要求。

运送高度为2.591 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牵引鞍座空载时高度(牵引主销中心位置的高度)不得超过1.32 m。

运送高度为2.896 m标准集装箱的半挂牵引车,牵引鞍座空载时高度(牵引主销中心位置的高度)不得超过1.11 m。

7.调整外后视镜描述

车辆外后视镜单侧外伸量统一改为不得超出车辆最大宽度处250 mm,不再按照高度划分;“外后视镜”更改为“间接视野装置”,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轴荷及总质量修订以简化为主

本次修订,在轴荷限值方面没有实质的变化,为了简化标准,进行如下修改:将挂车及2轴货车每侧单轮胎单轴的允许轴荷最大限值由6 t调整为7 t;将2轴货车驱动轴轴荷限值由10 t调整为11.5 t。

在总质量方面,删除“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小限值”要求。原标准中设置“最大设计总质量最小限值”,是为了防止“大吨小标”。随着计重收费的普及,“大吨小标”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该限值现在已成为了阻碍车辆轻量化发展的掣肘,综合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认监委的意见,本次修订取消该限值要求。由于2轴货车的轴荷调整,2轴货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调整为18 t。

为模块化汽车列车预留修订空间

为更好地对几类专用作业车辆进行管理,本次修订将原标准中的几类超限车辆从“范围”章节删除,根据各自实际使用需求在相关表格中添加脚注,脚注以外的限值,仍需满足GB 1589要求,不能除外。

专项作业车车长限值暂不设置(该条为原标准条款,且超限车问题主要是超宽和超重,超长问题并不严重;但也不能无限长,要符合车辆通道圆及外摆值要求,可根据标准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和调研结果给出适当限值);汽车起重机、沙漠车、低平板专用半挂车及列车车宽最大限值3 m;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消防车、清障车、油田专项作业车最大允许总质量最大限值55 t,轴荷可以适当超出,征求意见稿中暂不设置轴荷限值,具体数值可待征求意见后结合调研给出。

本次修订增加了一些术语和定义,如:车辆长度、宽度、高度及一些车辆的定义。由于标准中对于装备空气悬架的轴允许部分限值宽松,为便于实际执行,将空气悬架定义为由空气弹簧提供的减振效果占整体减振效果的75%或以上的悬架系统。

根据相关产品在未来发展的需要,在本次标准修订中为“模块化汽车列车”(能够同时运载2个及以上标准货运单元且具有2个及以上铰接点的汽车列车)和“车长大于18 m的双铰接客车”预留操作空间,引入定义,并在“范围”中注明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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