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应对

2015-03-01 10:57董彬曹强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5年33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机构制度

董彬曹强

(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 辽宁鞍山 114000)

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困境与应对

董彬[4]曹强[5]

(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 辽宁鞍山 114000)

大学生法律援助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在法律援助中心和高校领导下,为经济困难公民和在校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利益的社会组织。大学生具有参与法律援助的热情与优势,但现实的困境使得普通群众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信任度很难提高,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案件来源,并在结果上束缚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本文旨在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发展存在的困境作出分析总结,并对应对之策提出一己之见。

大学生法律援助 制度困境

一、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的制度困境

1.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制度、政策保障缺失

2003年9月1日,我国《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但对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地位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而对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是一片空白。《法律援助条例》仅仅在(7)条、第(8)条规定了:“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对于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注册、管理、资金来源等相关事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使得高校校园法律援助机构本身在法律上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

2.大学生法律援助资金缺乏、设施不齐全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作为以个纯粹的服务性的公益团体,因此他们不仅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更需要必要的资金支持及配套的设施。鉴于他们不同于政府性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可以申请到援助基金,也不向民间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一般有财团的支持,他们只是单纯性的来源于学校的拨款,但毕竟学校作为事业单位非营利性机构也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除此之外,很多学校领导对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认识不足、支持不够只是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张更是难上加难。经调查研究发现,某些高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几乎没有自己的办公室、电脑、电话等基本工作设施。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

1.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组织较为混乱,内部领导职能不明确

由于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特殊性质,成员之间既是同学又是同事,关系处理较为困难。在分配工作时不可避免的会顾虑到情面,力图做到机会共享,难免会出现资源浪费的现象,既不利于维护内部团结也不利于充分维护当事人利益。

2.机构内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虽依托于本校法学院有较雄厚的人力资源优势,但也因为种种原因出现人员流失现象,再加上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学生性质,理论功底的欠缺,实务能力较差,限制了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这与法律援助制度的性质和初衷是不相符合的。

3.管理不够规范,相关机制缺乏

虽然大学生法律援助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重视,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援助机构缺乏必要的办工设备,有一部分甚至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这无疑给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管理增加了难度。同时也缺少必要的奖惩机制,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者将自己的业余时间甚至是学习时间无偿奉献给法律援助事业,接受一定的奖励是合情合理的,这样做既有利于发挥学生积极性,也有利于吸引一部分人才加入法律援助事业。

4.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内部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有待加强

由于条件的限制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情况不容乐观,相当部分的受案资料都有遗失,甚至有些机构没有建立受案登记制度。这就失去了总结经验教训的第一手资料,不能很好的发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实践作用。受案登记相关表格设计、资料整理方式缺乏统一性,查找困难,相关机制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不利于工作开展。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应对之策

1.促使体系建构及管理模式的科学化

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集学术性、公益性、实践性于一体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它的良好运作离不开稳健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应对建立健全章程、纪律条例、值班及例会制度、财务管理及监督制度、接待咨询工作记录制度、卷宗整理及保存规范化制度,等待。

2.提高成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

一个组织的良好运作在稳健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的基础上,高素质的成员队伍必不可少。为了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必须做到加强上层骨干力量建设,在增加会员数量的同时提高会员素质。积极鼓励高年级及研究生参与到法律援助中来,加强内部交流与学习,使自己几年以来的法律援助工作经验授之于未来的法律援助服务志愿者。大学生援助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毕业生的联系,鼓励、引导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积极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应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的合作,邀请一些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前往指导,讲解一些处理案件的技巧,提高成员素质,改善服务质量。

3.确立制度保障为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为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志愿者提供参与法律援助到权利,通过立法来规定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合法化,应明确法科学生的“准律师”身份,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如: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询问当事人的权利等,并在司法实践中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公检法部门应积极的为大学生及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开辟绿色服务通道,积极协助他们及时、准确的了解案情,并给他们以指导。除此之外,应建立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注册备案程序机制,这不仅有助于推进房大学生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也规范了大学生及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秩序,便于统一管理。

4.提供物质保障

做好法律援助服务工作不仅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也需要配套的实施设备,根本上是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我们应该为大学生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必要的场所、电脑、电话、相关书籍的各种各样配套措施,为了使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团体拥有足够的物质保障,需要建立政府、学校、社会相结合的资金筹集体系,我认为,在依靠政府与学校的同时,更应该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建立的大学生自己法律援助基金会,吸收社会资金为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提供稳定长久的资金保障。

[1]张雪瀛,高校法律援助事业的历史使命及进路探析,河海大学,东南大学学报,2007,(12).

[2]吴浩鹏,试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湘潭大学,河北法学,2006,(7).

[3]张耕,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杨诚.法律援助制度的比较与思考[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6):16.

[5]董彬(1994-),男,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本科在读。

[6]曹强(1979-),女,辽宁鞍山人,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法律系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本论文为辽宁省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及辽宁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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