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特点的比较

2015-03-01 10:57周翼航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5年33期
关键词:客观性自然界本质

周翼航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武汉 430063)

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特点的比较

周翼航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武汉 430063)

传统的科学研究方法把统一的物质世界分为自然界和人类世界,通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别研究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自然规律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对自然界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同理,社会规律研究的目的是要达到对社会及其发展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于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常常被抽象出来单独研究,这种抽象使人类远离真实的世界。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应该是没有明确的界限的,对它们进行共同的研究对于发现更深层次的规律是很有帮助的,而这个共同研究活动是需要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特点进行比较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基础。

社会规律 自然规律 客观性

引言

19世纪以来,科学家和哲学家一直在探讨“什么是规律”、“存在不存在规律”等问题。爱因斯坦认为:“相信世界在本质上是有秩序和可认识的这一信念,是科学的基础。”这句话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科学的基础是相信世界是存在规律的。那么科学研究的目的就是要达到对自然界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同理,哲学研究的目的是要达到对社会世界的本质和规律性的认识。

一、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相同之处

1.二者都不是预先存在的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不是预先存在的。自然界的规律性是通过各种盲目的、不自觉的物质力量的相互作用而表现出来的,是先于和外在于人以及人的活动的规律,因而人们很容易把自然规律误解为是预先就存在的。事实上,自然规律是自然客体在其自发地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并没有一个先验的超自然的力量把某种规律强加于自然界之上。我们自然不能把社会规律看成是预成的,社会规律的存在离不开人和人的活动,离开了人和人的活动就无社会规律可言,社会规律就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但是,我们也不能因为自然规律是外在于人的活动而独立存在就把自然规律看成是预成的,不论是社会规律还是自然规律都不是预先就有的,而是内在于活动中的。社会规律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实践,而自然规律则有赖于盲目的、无意识的自在客体的自发运动过程。

2.二者都必然以某种方式自发地表现出来

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都必然以某种方式自发地表现出来。因为所谓“规律”是人类认识的结果,社会规律和自然规律都离不开人的意识对既成事实的归纳与概括以及对事物内部稳定性的探求,这是人的认识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之后的自觉要求。对规律的把握是一个不断追随实践与事物运动的发展过程,任何先验的发展规律根本上是不存在的。只不过,社会规律相较于自然规律来说,反思的意味更浓,因为社会规律内在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人既是历史活动的“剧中人”,又是“历史活动的剧作者”,因此,社会规律只有实践运行到一定程度之后,通过人们的自觉反思才能获得。诚然如此,对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认识都离不开人的主体因素的作用和影响。

3.二者都只在一定条件下成立

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有一定的限制,只有在一定条件的约束下才能够成立。上述我们讨论到,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没有与主体无关的绝对客观外在性,也没有与客体无关的绝对主观性,那么我们就不能要求自然规律或社会规律具有绝对的精确性与永恒性。现代统计力学、量子力学、概率数学以及耗散结构理论都已证明,与或然性、机遇无关的纯粹的精确性规律是以对被考察系统的“理想化取舍”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规律只是一种逻辑存在,而在现实世界则不可能存在,规律的普适性是有条件的,无论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规律都以一定的时空尺度为条件,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规律。规律只能在特定的时空尺度内,对未来的可能性做出大体、近似的预测,特别是社会历史规律只能是社会历史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来的主导趋向,特殊的历史事件,因为不可控的偶然因素的影响,是无法预测的。自然科学在严格的意义上虽然做不到对来来事件的完全精确的把握,但相比社会历史科学对规律的把握程度更可靠得多,虽然如此,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还是需要一定条件才能成立的。

二、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相异之处

1.自然规律具有客观性,社会规律则具有主观性

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不同,单从发展的方面来讲,自然界是无意识、无目的的自然而然的发展,而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人参与、并且其发展的规律就是人的活动的规律。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界的这种客观性特征与社会进程中的主体性特征是有鲜明的本质的区别。有学者认为,自然科学与人文学科在本质是不同的,不同点主要就在于“自然现象不夹杂有任何人的意志和思想在内,而人文现象则是自始至终贯彻着人的意志和思想的,它本身就是人的意志和思想的表现”[1]。即社会规律不是别的什么,而始终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及其结果的规律,它时时并充分地体现着人的活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即人的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就是说,“既然全人类带着他们的全部能力、欲望、需求进入历史发展进程,那么这些东西也就都干预历史的发展,尽管程度各有不同”[2]。这意味着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因素,都具有重要的作用。[3]

2.自然规律具有重复性,社会规律则具有随机性[4]

自然规律具有纯粹的客观性,不受人的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所以它能够对自然界反复起作用也就不足为怪了,如日出日落昼夜交替、春夏秋冬四季轮回,都表明自然规律具有重复性。著名物理学家海森堡就曾据此肯定过自然科学的规律,他说,“我们必将会赞同他们(物理学家们)的结果,因为我们早已知道,在严格相同的条件下所进行的实验事实上会导致相同的结果”。自然规律的永恒性表征着它不因事态的变化而变化,不仅每一细节都是必然和确定的,具有不可改变的必然性,而且自然科学的最高使命是要得到那些普遍的基本定律。社会规律则不同,由于在社会历史领域人的非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历史发展并不都表现为纯粹的客观性和有序性、必然性、确定性,无序性也是历史发展的真貌,一个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即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时时都存在着偶然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也就是说,社会规律不具有自然规律那样性质的重复性。但我们绝不能以此为依据就认为历史发展是不可认识的,进而否定社会规律的存在。因为重复性和确定性或精确性绝不是判定社会规律是否存在的标准和尺度,对待社会规律,我们应该在将随机性考虑进去的基础上找到社会现象之间本质的联系。[5]

[1]乔佩科.论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可通约性”[J].社会科学辑刊,2009(1)

[2]余谋昌.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1(8)

[3]李洪君.略论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辩证关系[J].学术交流,2001(3)

[4]袁明霞.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异中之同[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6(1)

[5]彭新武.社会规律之辨[J].社会科学辑刊,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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