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中的辩证关系

2015-03-19 06:31葛建义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5年4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通识教育实践能力

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中的辩证关系

葛建义

(常州工学院思想政治与理论课教学部,江苏常州213002)

摘要: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在思想教育功能之外,还应当具有传授法律知识的功能。教育内容应当根据培养大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所需法律素养的教学目标进行合理选择,注重针对性。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在高校层面应有系统规划,确保适应学生学习需求的课程稳定开设。法律通识教育也应当关注法律实践能力培养,重点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技能。

关键词:通识教育;法律教育;实践能力

收稿日期:2014-11-18

作者简介:葛建义(1964—),男,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B

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区别于法律专业教育,是指面向所有在校大学生进行的法律教育教学活动。法律通识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大学生在掌握本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具备社会生活所要求的基本法律素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作用日益增强。大学生不仅在毕业后的工作、生活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而且由于大学的开放性,大学生在校期间,也可能在生活消费、勤工俭学、就业求职等方面遭遇法律纠纷,加强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目前我国高校以课程教学形式进行的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中的法律教学,二是法律类公共选修课教学。两个方面的法律通识教育对于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通识教育的整体成效尚有待改善。据调查,目前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网络、影视等各类媒体而非高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①。笔者认为,提高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的成效,需要处理好培养法治观念和传授法律知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通识教育的针对性、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实践能力三方面的辩证关系。

一、培养法治观念和传授法律知识

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的功能之一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这是必要的。所谓法治,是指法律的统治,即在调整社会生活的各种行为规范中,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法治的实现有赖社会成员的法律信仰,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必须依靠社会成员守法的行为习惯。我国高等教育历来十分重视和强调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的思想教育功能,甚至将其视为唯一的功能。将“法律基础”课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开设并由“两课”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就是这种观念的反映。但分析法律学科的性质和知识特点,笔者认为,法律通识教育在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之外,还应当具有向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的功能。考察法律学科的知识体系,除了反映对法律现象一般看法的法理学(法哲学)外,主要是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等部门法知识。这些部门法知识反映了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进步的主要标志,就是大量借鉴西方法治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它们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从培养大学生具备适应社会生活所要求的法律素养角度看,应当加强大学生法律知识教育。

我国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片面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观念在实践中导致了教和学两方面的问题。教师方面,“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由“两课”教师承担,教师一般没有系统接受法律专业教育的背景,师资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较低;“法律基础”教材按照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体例进行编写,内容上从理论到理论,可读性差;2005年“两课”课程改革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门课程,法律教学时间缩减到只有十几个学时,实践中由于“两课”教师对德育教学较为熟悉、擅长,实际投入法律教学的时间更少。学生方面,由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开设,学生以对待此类课程的思维惯性对待法律教学,学习积极性不高,厌学情绪严重②。上述教与学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制约了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的效果。

实际上,法治观念教育和传授法律知识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培养法治观念的教育目标也不能仅仅依靠单纯灌输法治理论就可以实现,而是需要与传授法律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在传授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逐步培养、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状况表明,就像计算机、外语一样,法律知识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公共知识,大学生比之一般社会公众应当具备更高的法律知识修养。建议考虑参照计算机、英语作为公共必修课程开设的做法,将“法律基础”教学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独立出来作为一般公共必修课程单独开设③。同时安排与教学内容相匹配的教学学时,重新编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适用教材,并由法律专业教师承担课程教学任务。高校法律专业教师一般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部分教师还与社会法律实践有一定联系。他们在从事法律通识教育时能够运用法律专业教学经验,更好地阐释法律知识和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引导学生理性对待各类矛盾、冲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采用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将大有裨益。

二、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通识教育的针对性

法律专业教育内容广泛,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法学学科核心课程达16门之多。我们显然不能,也没有必要要求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具备法律专业教育那样的系统性。无论是“法律基础”教学,还是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教学,其内容都应当根据培养大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所需法律素养的教学目标进行合理选择,注重教学内容的针对性。从法律学科的知识特点来看,各二级学科知识既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即使在同一二级学科内,只要衔接、联系得当,也不妨碍教师根据教学需要撷取重要法律原理进行讲授。当然,通识法律教育在注重针对性的同时,并不排除教师利用有限时间对学科知识背景、体系作适当介绍。

多年来“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效果欠佳,原因之一就在于过于追求系统性,缺乏针对性。“法律基础”统编教材的内容几乎涵盖了法律学科所有二级学科知识,而教学时间却一减再减,要求教师在十几个学时,甚至更少的时间内教授完所有这些教学内容,其实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实践中教师往往只能蜻蜓点水,简单罗列概念特征原则等理论知识;学生面对庞杂的法律条文,如同走马观花,应接不暇,影响了法律教育的实效,有悖于课程改革初衷④。笔者以为,“法律基础”作为面向所有在校大学生开设的公共必修课程,其教学内容的设计应当兼顾系统性和针对性。在全面介绍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讲授与普通公众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主要部门法知识。可以作为教学重点的部门法包括:(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与普通公众关系最为密切的部门法,“法律基础”教学应当尽可能较为系统地讲授《民法》主要法律制度;(2)《经济法》,《经济法》是与国家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内容广泛,可以重点讲授与公众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制度,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3)《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部门,其内容分为总则和分则,总则是有关犯罪和定罪量刑一般规定的法律规范,分则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和法定刑的法律规范。限于课时,“法律基础”教学可以重点讲授刑罚总则,分则部分可以主要介绍与常见大学生犯罪有关的内容。

从大学生通识法律教育体系的角度看,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可以看作是“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延伸和深化,它给那些专业工作与法律联系较多和对法律有兴趣的学生进一步学习法律知识提供机会。开设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的教师一般都是法律专业教师,他们同时也在从事法律专业课程教学,有的法律公选课程就是由法律专业课程转化而来。教师在进行法律公共选修课程教学时,要注意教学对象是非法律专业学生的特点,不能完全照搬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而要更加通俗易懂,密切联系社会实际。从教学内容看,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本身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开设,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目前此类课程主要根据教师的兴趣开设,较为随意。高校教务管理部门应当系统规划、加强引导,保证那些适应学生学习需求的课程每学期都能稳定开课。以与大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社会生活关系密切程度为标准,建议选择以下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常年开设:(1)《知识产权法》,大学生特别是理工科学生应当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一定了解,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2)《合同法》,在现代社会,不仅经济管理类专业工作实践与《合同法》关系密切,一般公众民事活动中订立合同的现象也非常普遍;(3)《劳动法》,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必须根据《劳动法》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大学生在人生道路上都会面临的法律关系;(5)与大学生活有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高等教育法律制度,学生管理有关法律制度,生活消费有关法律制度,事故伤害责任有关法律制度,与大学生勤工俭学、就业求职、创业有关的法律制度。

三、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实践能力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教育的最终目的不应单纯为了培养法治观念或者传授法律知识,而要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处理、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就像计算机、外语公共必修课程教学应当在传授知识的基础上,注重培养运用技能一样,大学生通识法律教育在传授法律知识的同时,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培养大学生初步的法律实践能力。传统通识法律教育的弊端之一也在于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忽视或缺乏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基础”和法律公选课教学虽然课时有限,但只要安排得当,突出重点,就可以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

法律实践能力一般是指法律思维能力和以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基础的具体技能,包括表达辩论、协商谈判、撰写法律文书等技能⑤。有学者总结,法律思维能力具有以下特点:(1)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分析社会问题;(2)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思考,探究解决问题可能的法律途径和诉诸法律程序可能面临的前景;(3)遵守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保守,案件分析以既有法律规则为根据,关注法院对过往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4)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5)追求法律程序中的真实,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推理分析以已有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为基础;(6)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即根据对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的分析得出明确而非模棱两可的处理意见⑥。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不能仅仅依靠理论教学方法,而有必要采用以理论联系实际和学生参与为特征的案例教学方法。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是指由教师给出包含法律问题的模拟或真实案例,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从而得出问题答案或者处理意见的教学方法。实际上存在两种案例教学方法,一种以知识讲授为主线,辅之以案例分析,用案例分析支持、说明知识传授,适合在教学初期、学生法律知识储备较少时采用;另一种则是以案例分析为主线,由教师引导,学生参与总结、归纳出新的法律知识或加深对原有知识的理解,适合于学生已积累一定法律知识时采用⑦。案例教学方法可以有效地培养学生正确分析、处理法律问题所需的法律思维能力。

对于各项具体法律技能,像表达辩论、协商谈判、证据调取和运用等技能,由于对训练条件要求较高,比较适合于对法律专业教育提出要求,而撰写法律文书技能的训练相对较为简便易行,可以作为通识法律教育技能培养关注的重点。从实际运用的角度看,拟订、撰写各类法律文书在民事活动和管理工作中也较为常见。以合同为例,在《合同法》公共选修课程教学中,可以安排起草、审查、修改典型合同的模拟训练,让学生体会实际制备合同条款的要求。程序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等,都有固定的格式规范,经过简单训练就可以掌握一般要领,可以在“法律基础”和法律类公共选修课程教学中安排进行有关的训练。

注释:

①张淑玲:《大学生法律教育的调查与分析》,《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第73页。

②郑布英:《高校〈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思考》,《高等教育研究》,2005年第6期,第65页。

③吴一平:《青年大学生法律教育论》,《当代青年研究》,2006年第12期,第64页。

④施佳:《加强对大学生的劳动法律教育》,《江苏高教》,2010年第3期,第154页。

⑤汪虹:《什么是法律职业人的安身立命之本》,《中国律师》,2008年第3期,第77页。

⑥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9-11页。

⑦孙由体:《法律基础课案例教学法探索》,《教育与职业》,2004年第5期,第56页。

责任编辑: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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