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5-04-29 20:42李晓琦王厚俊
安徽农业科学 2015年19期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金融应对策略

李晓琦 王厚俊

摘要 针对农村金融在支持新型农业主体过程中存在贷款、体制、保险、创新上的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优化融资手续、引进民间资本、增加保险类别、创新推广金融产品等应对策略。

关键词 农村金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5)19-390-03

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离不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3年国家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组织结构。农村金融的支持关系到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规模大小和未来前景,只有农村金融体系完善,才能确保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工作顺利进行。如何区别于其他类型的金融体系,有针对性地创新研究出适应于农业、农村、农民发展的金融产品,是一个目前以及未来都必须重视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指出了农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旨在为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概念及农村金融发展现状

1.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概念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包括4个主要主体,分别是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该4个主体分别代表各个层面农业经营个体的规模,农户可以从中找到各自的定位,并且形成各自独特的经营方式,而“体系”指的是整个结构系统的、有条理的、完善有序的一个大结合。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概括为:由有文化素质、懂科学技术并且有良好的管理理念的新型农民进行经营的,在坚持现代农业发展理念,顺应新形势下的农业发展需求,完善农产品产业链体系,能够协调各方利益并且创造出不同于传统农业经营模式的农业组织。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人口的结构正在发生变化,农业劳动力老龄化、自然村落的消失、留守家庭的增多都为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带来挑战。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概念的提出,正是有别于传统的小农经济,在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稳步推进农业改革的重要组织。它不仅为农业生产力提出新的要求,并且有效地优化了农业生产流程,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而且在“公司+农户”合作模式中解决了小个体和大市场环境的矛盾,避免了单独的农业生产个体承受来自自然、大企业的负面风险。因此,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正在用它所带来的社会经济、政策、产业影响力,协助农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代,并且逐步完善和延伸出新的产业领域,促使配套设施、配套农业服务体系达到一个新高度,同时也为土地流转、规模经济创造出新的模式,真正做到以农民为主。

1.2 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金融”这一概念被广泛使用,近年来,农村金融通过改革、优化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就目前而言,我国农村金融形成的体系包括了商业型、政府支持以及政策指导、合作性质在内的不同形式金融组织,采取了已规范、成熟的金融机构为主要的操作场所,围绕农村信用社为中心,发展我国独特的农村金融活动。据统计,截至2014年5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余额达2.69万亿元,较2013年初增长23.16%[1]。并且在2014年10月末全国已组建村镇银行1 171家,比年初新增100家,已开业村镇银行资产总额达7 279亿元,其中各项贷款达4 635亿元,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92.40%[2]。

国家也颁布了很多政策性指导文件来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如在201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提及了对农村金融组织、农村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利好信息,这些文件的颁布都为我国农村金融的实操提供了强力保障,对于全方位构建出层面宽广、内容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 农村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

2.1 融资上的不便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想发展,必然需要农村金融作为后盾,而农村金融的来源和保证同时也会积极影响整个农业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融资来源主要有抵押信贷,然而,融资方式依旧存在很多问题。

2.1.1 土地价值难估算,抵押范围狭窄。

近两年相继出现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模式,既顺应了现代农业发展改革,同时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以充足资金扩大自己农业生产规模的重要保证。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这一措施方便了很多农民,但是在现实的操作中却有诸多不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确权后,还必须对所抵押的土地进行价值估算,而该操作步骤在我国并没有专业从事的技术人员和部门来执行,也没有一个价值的划分供参考。其次,在土地流转市场的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交易市场不成熟的地方,一旦贷款的主体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时还上贷款,而土地经营权要想变现并不容易,从而无形中给金融机构带来压力,也降低了农户自身的贷款成功率。同时在抵押物件上,一直以来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主要可抵质押资产类别为活体畜禽和农产品[3]、农业机械设备,但是这些物件并不是贵重物件,无法换现为大笔金额,也不便金融机构的保管,所以并不能成功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贷款。

2.1.2 还款周期短,贷款利率高。

在贷款金额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往往是需要更多的资金来确保运营的,超越了一般农户小额信贷数额5万元,而金融机构并不轻易批准大批款项,从而遏制了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这些规模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张规模。另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尚未成熟便到了还款期,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有指出“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4],但大多数金融机构在实操过程中仍给小规模农户以短期流动资金还款周期为1年做出贷款批准,较长的生产周期和较短的还款周期给他们带来了巨大的生产压力,甚至损害主要的农产品核心价值,导致款项交还越来越慢。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也普遍偏高,银行由于各种风险考虑,实行的是基准利率上浮政策,据统计,一般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50%[5],从而给贷款的主体带来贷款压力,消怠他们的积极性。

2.2 农村金融体制上的疏漏 农村金融服务最大的劣势就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覆盖层面不够广,虽然目前的全国村镇银行数量已经达到1 100多家,但是其中大部分在乡镇设立的邮政储蓄银行网点是不可以进行贷款业务的,有些基础金融功能空白的地区也没有ATM和POS机器,农户甚至必须坐车到较远的邻镇才可以办理最基本的支付结算业务。另一方面,农村金融组织之间缺乏交流,未形成良性竞争机制,这个现象不仅有“三会一行”之间各自之间信息不对称、冲突重复措施问题,也有农村不同的金融机构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出台一些诱惑政策恶意打压对手换取增加本行存款金额的情况,各个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缺乏通力协作,缺乏彼此之间共享信息的友好合作精神,而且配套的国家政策体系也不完善,从而导致有些金融政策在现实情况下无法可依。

2.3 金融机构推广农村保险不到位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初期,由于各方面软件、硬件条件的不成熟,加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都是以家庭或者家族为单位,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去抵抗外来风险,而农村金融机构在保险业务推广上并不强调和促使他们改善这一点,反而以这一点为由拒绝他们的贷款。在商业性保险方面,与农业相关的险种也偏少,政府对投保险种的补贴不全面,保险费用成本偏高,其对应的保险赔偿金额也不多,往往赔偿金额都无法弥补他们付出的经营成本,因而对新型农业主体来说买保险负担甚重。此外,政策性险种也不全面,除了玉米、水稻和大豆这三大常规政策性保险之外,有的省份饲养类的养鸡鸡舍、渔业都尚无相关保险险种。在小村落由于没有相应的投保服务点,有些农户必须从村到镇上才可以办理保险业务,导致农户参保意愿普遍偏低,并且办理保险的机构对农户宣传和讲解农业保险的服务不到位,使农户不重视投保的重要性。

2.4 金融产品、服务尚需创新 一是当前农村金融产品还比较集中在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上,农村金融机构满足信贷的金融产品大多效仿国内的商业银行,原创性偏少,涉农融资产品急需创新,授信服务必须提升质量。二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广普及率不高,加上大多数农民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不熟悉,使得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现代金融工具使用偏少。三是在办理农村金融业务的手续上,繁琐程序太多,过于固守原来步骤,服务收费也不合理。四是金融政策上需要创新,很多金融政策只是重复之前的规章制度,或者简单地增加或者删减字眼,没有足够的激励制度促使金融机构为自己的金融服务和金融政策进行检讨、改善。

3 应对策略

3.1 优化融资手续 农村金融机构必须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利益为前提,增加他们的贷款成功率,使他们有信心来贷款,并且做好积极还贷准备,同时,金融机构也可以缓解自身的审批压力,减少批款风险。

3.1.1 科学估算土地价值,扩大抵押产品范围。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贷款的,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在土地流转方面重视落实确权承认,利用土地确权颁证来避免土地归属权之间矛盾。另外,要建立相关机构部门和培养专业人员对土地价值估算划分科学等级,供金融机构参考。各农村金融机构应在《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文件的指引下,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灵活地扩大贷款抵押物范围,不管是不动产还是动产,在活体畜禽、农产品这些价值不高的抵押品之外,还可以适当考虑仓储、经营主体的账款、股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意义重大的非物质形式的抵押品,充分缓解抵押矛盾。

3.1.2 延长贷款期限,加强信用等级评价。

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将国家指导性政策和当地市场实际情况相结合,对还款期限应不分农户规模大小,按政策根据农业产业类型适当延长还款周期,合理制定利率水平,并且灵活放宽贷款金额。而新兴农业主体本身必须完善自己的科学管理制度,配备完善的财务登记流程,有序、有度地平衡收支,增加贷款成功率。此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在法律强制力和社会舆论监督下约束贷款方,加大对各种逃贷行为的惩罚力度,保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业主体双方的权益。对有发展前景或由政府作为担保方的家庭农场,可以给予贷款利率少上浮或者不上浮的优惠政策。例如,江苏省就相关部门合作签订的《“金农贷”风险补偿基金合作协议》中的“金农贷”产品,便是按“农行+风险补偿基金+农户”模式,以政府的财政风险补偿金为担保,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是一个值得推广的模式。

3.2 引进民间资本,发挥良性竞争 各省财政厅可以和同省份人民银行合作,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把金融服务网点空白的地区作为优先发展区域,即使无法设置网点,也可放置ATM和POS机器,并且制定相关文件保证他们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能撤离服务点。2014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可以引进民间资本发展农村小微金融机构,对于农村金融机构盲点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消息,在符合资格的民间资本中,透明、公正、公开地让其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革重组,尤其可以优先引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大型“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这些财政稳健的主体。另一方面,必须制定相关农村金融法律、政策,创造出一个上下层次分明、分工明确、有法可依的农村金融环境,政府也要促使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协作合力,共同探讨改善金融产品,优化产品的不足,使彼此之间互惠互利。继续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加强管理规范措施的实施,保证农村金融为新型农业主体服务。

3.3 增加保险类别,增强农户投保意愿 各地方政府应充分考虑农业是弱质产业的风险性,对农业大省、农业大县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和他们共同承担投保成本,政府也应存在风险意识,和金融机构合作对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进行风险补偿,提高对农民需求险种的补贴。其次,政府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建设专业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以便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投保。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包括对农户本身的人身安全保险以及各种不同的农业类别保险业务,有针对性地创造出符合主体的保险范围和内容,使农业保险达到覆盖面广的效果。同时,充分结合保险机制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使农村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共同服务于保险产业。农村金融机构应创造各种途径宣传农业保险业务,提高新型农业主体投保的意愿,以保障他们风险后赔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4 创新推广金融产品,改善服务手续 农村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出台的改革内容为服务对象创新金融产品。例如,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运用“96669贷款直通车”、“金农便民宝”和“金农易贷·福农卡”,广东的“政银保”,河南的“金财通”等创新贷款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简化融资流程,应大力推广。同时,农村金融机构应结合时代发展趋势,把其他类型的理财产品推广给农户投资。例如,把债券、黄金、基金等理财产品推销给农户,并且降低入门费用,这些金融产品风险小、回报稳健,适合长期投资,利于农民增加收入。

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上,应加强推广渠道,增加宣传力度,促使新型农业主体认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便利性,也可对农户进行必要的网络、手机银行使用培训,增加他们的熟悉度。在服务方式上,应以方便农户为主,简化办理手续,创新性地结合当地产业制定特定合同,收取合理的手续费。在金融政策创新上,政府不仅要大力支持,还必须创建激励机制鼓舞金融机构延伸现实情况,改善自身不足,使政策实施更利农护农。

4 结论

农村金融一直是国家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不管是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还是党的十八大,都强调了农村金融的重要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的农村金融必须更鲜明、更先进、更贴近农户切身利益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彼此之间通力协作,才能更好地使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参考文献

[1] 中央财政大力支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EB/OL].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702/12641655_0.shtml.

[2] 银监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组建[EB/OL].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4-12/15/c_1113651288.htm.

[3] 张立.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探讨——以淄博市为例[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0(5):20-23.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J].云南农业,2014(8):8-9.

[5] 段红梅.金融支持普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调查与思考[J].时代金融,2014(7):211-21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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