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浅述未成年学生的权益保护

2015-05-28 07:08方友美
中学生导报·教学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权益保护

方友美

摘 要: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伤害事故频繁发生。未成年学生伤害案件作为一种常见的侵权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社会热点问题,关系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权益保护

引言

自海南某校长开房事件后,媒体开始爆料各类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北师大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2010年6月1日共同发布的数据,全国每年约有4000万中小学生遭受各种意外伤害。笔者认为,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固然与中小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及其自身行为不当有关。但是,教育管理法律意识的淡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的不力、管理方式的不当、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的明显疏漏等都是校园安全事故的灾害源,亦不能不引人深思。

一、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概述

1.什么是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

依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颁布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精神,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一般情况下,该事故主要发生在中小学的未成年学生身上。

2.校园伤害事故的分类

学生伤害事故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其进行不同的分类,对学生伤害事故分类的意义在于,各种分类的侵权行为类型不同,使用的归责原则也有所不同,那么在具体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也将有所区别。本文主要根据学生伤害事故中侵害主体的不同,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因学校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

因学校及其教职工因为未履行《中华人民着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应职责,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且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

(2)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

第三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该第三人可以为学校内的其他未成年学生,可以为校外其他人员。例如抢劫、打架、勒索等社会性侵害或校园内暴力威胁着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3)因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而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

由于学生本人的原因或者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第十条对此案件的具体情形做了具体规定,但是该法条并未具体区别中小学与幼儿园的行为能力区别,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与与无行为能力人的认识是有区别的。

(4)意外事故案件

因不能预见且不能避免如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学生特殊体质等。学生学校双方都没有过错,但要采取补救措施,保护学生健康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安全教育,有条件的还可以进行演练。

二、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维权困境

在校园学生伤害事故中,未成年学生相对于成人群体而言,他们明显处于劣势,容易成为各种不法行为的侵害对象,如何快速处理事故,更好地维护未成年学生权益显得困难重重。

1.校方处理事态未必积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2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也就是说,一旦在学校内查出学生在学校内发生故意伤害事故,学校无论如何也难逃其责。于是,从利弊权衡的角度考量,校方也未必真正愿意证实事实真相。

2.旁证学生指正困难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当今许多未成年学生都被家长教导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生怕和麻烦和自己一沾边,就会甩不掉;另外,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力弱,经不起狠话威胁,也害怕被打击报复,往往不敢说真话、讲事实。

3.未成年学生自身维权意识不够

未成年学生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的重要时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接受学校伤害事故如何正确处理的知识不够,往往在遇到种种伤害事故时不知所措,判断不了自己是否有危险,不懂得怎样应对和处理,不懂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高。

三、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对策

1.结合现行法律,健全校园保障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逐步走向法制化,各项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健全和完善,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也日益增多,《义务教育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说明中国政府正在以负责任的态度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很有成效的。

2.增强未成年学生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

自我保护,是人的本能,具备自我保护意识,是未成年人向成熟跨进了一大步。这种人生的进步,主要是靠教育。未成年人大多是中小学生,他们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受生理条件、客观认识等方面的限制,当危及他们安全的情况出现时,往往应变能力和处理能力较差,不懂得怎样规避应对,因此,要积极培养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

学校要重视对未成年学生法律知识的讲授,为培养未成年学生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尽量多举办一些法律专题的知识讲座、宣传活动和知识竞赛,可将娱乐和学习结合在一起,在活动中让学生或自己演,或听,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达到寓教于乐。

家庭法制教育同样不容忽视。对未成年学生群体的法制教育还要呼吁家长配合学校教育,增强孩子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学校家庭两者阵地双管齐下,有效互动,从源头上抓好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确保学生时刻运用法律意识不断鞭策自己。懂得以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用法律给自己撑腰。

“教育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与防范,是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追求,社会、学校、家庭都应该提高安全意识,三方联动,防范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消除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如果处理不当,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损害。

参考文献:

[1] 张成武、段舟扬.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成因与防范.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6.1.

[2] 丁振林.浅议中小学校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责任.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25

[3] 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修订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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