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地方不动产登记整合

2015-05-30 10:48端木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5年5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机构编制人民政府

端木

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快推进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业务划转、工作流程再造和技术管理的衔接。

一是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央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登记等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尽快印发职责整合文件,切实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整合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确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各地应进一步摸清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业务开展等情况,厘清登记、交易、审批管理的职责边界,将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归并,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有机重组和工作流程再造。

三是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各地应充分考虑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科学统筹调配相关资源,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有足够力量和资源有效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意见》强调,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和系统工程,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是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组织保障,是确保《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各地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物权法》的规定,以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为重点,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方便企业和群众的不动产登记体系;要将与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严禁随意拆分不动产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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