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字当头,治道畅通

2015-05-30 19:16倪正茂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司法法治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了全面部署,其中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具体安排,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让司法更好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上海是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之一,正按照中央部署有条不紊地推进改革。上海正着手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责任制、统筹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机制,并建立按市一级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上述这些改革的制度都是司法体制中基础性、关键性制度,对推进整个司法改革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作为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和阻力,这些问题和阻力有理论的,也有实践的,因此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共同探索和共同研究。正是基于这一点,我们编辑部与同济大学法学院共同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和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同志共同探讨“司法体制改革与发展”问题。以下就是这次研讨会的部分成果。我们希望研讨的成果有助于促进当前的司法改革,同时希望我们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同志,更多地关注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为我们的司法改革出谋划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感这是我国治政道路上一个“变”字当头的重大决定,将使我国之治道空前畅通。其理由主要如下。

其一,《决定》设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根本目的在于“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决定》指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的90多年历史中,以“法治”为中心议题进行研讨并做出全面决定,这是第一次。包括司法体制重大改革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无不体现求“变”精神,目的都在治国理政发展道路的畅通无阻。实践久已告知,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上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混淆不清甚至故设机构、造成障碍,以至出现什么“政法王”而致弊端丛生、祸国殃民、几酿大祸,这种情况再也不能繼续下去了。因此,《决定》之断然改革司法体制,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

其二,综观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大都体现了切实地、有效地“变”陈旧制度为新型制度。

例如,我国历次宪法都有关于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但是60年来始终存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而致司法不公的问题。甚至可说此风此浪还愈演愈烈。有的地区,这一问题成了普遍性的顽疾,从而导致百弊丛生、民怨不息。有鉴于此,《决定》规定:“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双向性的:一方面,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且以“责任追究制度”加以约束;另一方面,规定“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否则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尽管如此,可能还会有人擅“冒天下之大不韪”,但毫无疑义的是,政法战线之风清气正,自此将大可预期。

此外如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革、巡回法庭之设立、“立案审查制”之变为“立案登记制”、办案质量之实行“终身负责制”与“错案倒查问责制”等等,有谓为“大旱灾民之见云霓”,当然亦可见“变”创之巨大、“变”通之必然。

其三,《决定》宣告了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与铲除决心。《决定》指出,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决不允许法外开恩,决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可以预期,针对“各种潜规则”的“明规则”,针对仍有可能出现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惩治措施,还将陆续出台。

因此,治道之通畅,将是因为十八届四中全会而致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巨大变化的可期目标、有望成效、必达前程。

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指出,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直面我国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立足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提出了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观点、新举措,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社会关切。各方面一致认为,全会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习主席同时指出:中央政治局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等各个领域,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这些,当然是我们应当深长思之的。

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不仅有其历史原因,而且有其现实原因。

中国有数千年的人治主义文化传统,它深深地根植于无数人的头脑,长期地荼毒人们的心灵。皇权观念、清官情结,久久挥之不去,一有机会,它还会沉渣泛起,以种种貌似正确的理由,不仅惧“变”、拒“变”,甚至还可能抗“变”以至反攻倒算,企求将人治置于法治之上。

中国目前尚未走出利益严重分化的危境,现实利益的过度追求必将支使人们对社会治理包括法制状况持不同的态度,取不同的对策。正因如此,习主席在“说明”中语重心长地告誡我们必须“立足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与时俱进、体现时代精神,又不照抄照搬别国模式”。

治道之变,是一个系统工程。真要达到“变”而“通”的目的,不能仅仅企求于司法体制改革一个方面。这是因为,法治的确立,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无论哪一环有所缺失,整个法治系统就是不完善的。正因如此,《决定》不仅具体规划了司法体制的改革,而且指明了立法、执法和守法方面的问题和改革、变易的对策。从立法方面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有及时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并严格监督授权立法机构按照《立法法》的要求立法的责任,坚决排除部门利益干扰立法。从执法方面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必须贯彻到底,有措施、有检查、有监督。守法方面,《决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求,特别值得法学界密切关注。现在,已有“立法学”“司法学”的研究队伍与不少著作,但“守法学”几乎无人问津,著作也几乎为“零”。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方面一个十分值得关注的问题。

同时,即便法治系统自身基本没有问题,但它还只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还为其他子系统所制约。例如,法治状况与信息公开、信息传播的关系就非常密切。如果说立法信息之公开已有一定的制度保障的话,那么,司法、执法信息的公开,就还有不少问题值得关注与研究。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的信息,当然应该有其在传播上的限制,但是,如果监管对象遭遇不公或非法待遇,如何为媒体所关注,如何为公众所了解,就还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立法、司法、执法之信息公开,应当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有内涵。

治道之变,还涉人心之变、文化之变。

毋庸讳言,由于十年“文革”,传统道德几乎被彻底抛弃了。加之“文革”以后拜金主义的泛滥,社会道德的堕落几达历史上的空前地步。从治国来说,只能依靠法治。德治直接关涉的是育人,但育人是治国的基础,当然也是法治的基础。因此,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育人紧密地结合起来。要让法律成为全民的信仰。针对守法意识淡薄的问题,全会决定要求从小学开始,把法治课纳入到各阶段国民教育中,把法治建设成效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引导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针对社会道德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以生动的形式、直观的方式和榜样、标兵示范的模式,将以德育人的工作领地,有效地推动起来。

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道德,必须重视文化之变。我国传统文化历经数千年的发展,曾经积淀了优良、深厚的利民利国的结晶。可是近代以来,传统文化遭到了一而再、再而三的严重摧残。太平天国运动可为首次重创了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太平军所到之处,文化典籍都被付之一炬。尔后对传统文化的扫荡,则以“五四”运动之后过度的批判孔孟风潮为烈。而新中国成立之后,则持续不断地对传统文化予以毫不留情的冲击、批判与扫荡。尤其是在十年“文革”之中,更是有组织、有系统地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摧毁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可以说,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次规模空前的文化浩劫。幸运的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人民终于又获得了珍视传统文化的机会。尤其是“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习主席之重视继承与发扬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达到了有史以来的高峰,可谓中国文化发展命运之重大一变。因此,有赖于文化之变的治道之变,从此走上了根基牢靠、步履坚定、前景光明的道路。“变”字当头,治道通畅,虽然仍需时日,仍有许多困难有待克服,还须攻克一些顽固的堡垒,但融入浩浩荡荡的民主、法治的世界潮流,是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了的,是一定会取得最终胜利的。

(倪正茂,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生命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日本成蹊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邀请任客座研究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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