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绩效评价机制以促进司法改革

2015-05-30 20:40蒋矣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绩效评价司法

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是建立在改革司法体制,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基础上;它通过国家统一规划、指导,着重鼓励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提高司法效率和效果;并通过强调社会导向,将评价结果与司法改革联系起来,以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多年来,我国司法工作在绩效评价机制的建立和运行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改进,并努力实践。

第一,要确立新时期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新理念。任何绩效管理都有确定的目标取向,即绩效管理主体必须预先清楚地知道实行绩效管理究竟要达到什么目的。当前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改革必须和司法公正及司法权威紧密地联系起来。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就是要求司法机构担负起服务公民、服务社会的责任;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奉行司法为社会提供正确行为模式的理念,司法要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要树立社会评价机制,不再以内部评价作为绩效评价的唯一标准。因此我们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必须建立在效率、效果和公正的基础之上。

第二,注重培育实施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生态环境。西方一些比较早就实行司法工作绩效管理的国家,无论是英国,还是美国,之所以在上世纪70年代就推行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其重要的基础是这些西方国家已经在企业中普遍实施了绩效管理,从而全社会形成了以绩效评价企业和领导者及员工的规则和传统。这种在私域中以客观的绩效为标准议事评人的做法一旦推广运用到公共部门,就能见到实效。因此,我们有必要培育、倡导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在内的所有公、私领域的绩效管理机制,努力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绩效评价习惯,从而促进司法部门深入开展绩效管理。

第三,适时建立司法工作绩效评价的专业机构。司法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涉及司法工作各个部门和与其相关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涉及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等多个学科领域,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专业工作。要确保司法工作绩效评价科学和准确,并不断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必须建立相应的专业机构。这一机构必须专司司法工作绩效评价,并且结构合理、精干有序、廉洁高效、相对独立;另一方面也要鼓励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提高评价的客观性和公证性,同时节约公共管理资源,提高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效率。

第四,借鉴国际通用模型,结合我国司法工作实际完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我国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应当适合我国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工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这其中,形式上可以借鉴国际绩效评价指标的通用模式,这不仅可以节约我们的研究、开发成本,同时使我们的指标体系具有开放性和国际性。

第五,完善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技术配套体系。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完善,除了上面所论述的必须在一个合适的土壤即良好的生态环境中才能孕育、发展外,还需要有一个与实际的绩效评价机制相辅相成的支撑体系。这里所讲的支撑体系特指有利于司法工作开展绩效管理的技术管理系统。在这一特定的支撑体系中,至少应包含下列方面:首先,需要建立一个规范的、合法的、真实的统计数据系统;其次,应当逐步导入基于绩效的公共预算体系;再次,要尽快建立包括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和IT审计在内的绩效审计体系。

第六,确立多元利益主体参与、互动的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我们讲的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我们所讲的政绩,是为实现这样的发展而创造的政绩。我们要用全面的、实践的、群众的观点看待政绩。”这实际为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指明了方向:司法工作绩效评价主体不仅来自于上级主管部门,与司法工作相关的公众同样是绩效评价主体。公众作为司法工作绩效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会有不同类型利益的主体,有多少个利益相关主体,就应该有多少个评价主体,这就意味着司法工作绩效评价应是多元利益主体参与的机制。

第七,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必须做到评价与发展并重。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的核心一个是“评价”,一个是“发展”。“评价”过程旨在对被评价者作出判断,“发展”则从确认和发掘被评估者的潜力入手,着眼于未来建设上。司法工作绩效评价要发挥其效能,从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看,应重视司法工作的改进与提高,而非仅仅将之作为利益分配的依据。具体而言,绩效评价结果应具有以下用途:首先作为奖惩和晋升的参考;其次通过绩效评价状况,可以发现其对现有职位是否适应,以决定相应的人事变动;再次,把公众评价中所反映的问题作为改进司法工作的突破口,来帮助被评价者更好地提高能力;最后,适当地重组和调整行政资源,补其不足、节其有余、配其适合、破其散乱,使司法资源合理配置。

第八,司法工作绩效评估工作需要适时立法。公共管理的绩效评估既需要规范性,又需要权威性,更需要普遍适用性。法制建设能解决规范性、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的问题。因此,西方发达国家公共管理的绩效评估,一开始就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贯彻和实施。我们国家的公共管理绩效评价,包括司法工作绩效评价机制也應该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司法工作绩效评价工作适时立法是十分必要的。通过立法,对评价的目标、主体、方法、内容、程序和结果的使用等做出规定。我们的立法可以逐步推进,首先以规章的形式,再继之行政法规,然后形成全国统一实施的法律。

(蒋矣,中山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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