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视野下贪污贿赂犯罪拒供问题分析及对策

2015-05-30 20:40张辉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4期
关键词:余某供述检察机关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同样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期。转型期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有的人身居高位或要职,有的人脉广、圈子大,有的人有钱有势,伴随事业上的成功和财富的积累,他们已经形成一定的优势心理。这种优势心理与侥幸心理等交织一起,使其在接受讯(询)问时容易表现为否认犯罪或避重就轻。近年来,转型期社会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供案件有逐年增多的趋势。因此,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心理学分析研究,进而提出一些有效突破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策略和方法就显得非常必要。

伴随社会转型,即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变。两种体制并存与交错致使体制漏洞广泛存在,给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机会;资源配置缺乏充分、公开、公平的竞争,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场所;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客观上放纵了职务犯罪,这些都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滋生蔓延产生了重大影响。转型期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多数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专业知识、法律常识和从事本职工作的经验,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由于监督制约机制不落实,加之本身善于利用法律、政策和管理上的漏洞,或者自恃有靠山、关系网做后盾,仰仗宗派关系、裙带关系,到案后其优势心理、畏罪心理、侥幸心理、投机心理、对立心理交织,导致办案过程中易出现对抗性矛盾,拒供就是表现之一。另一方面,贪污贿赂犯罪其犯罪形态的隐蔽性、证据的单薄性、言词证据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特点,也是导致拒供经常发生的原因。犯罪嫌疑人拒供的目的就是逃脱刑罚,逃避法律责任。拒供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三种:沉默、拒作有罪供述而只作无罪辩解、虚假供述。反贪实战中,沉默和拒作有罪供述而只作无罪辩解两种形式出现的概率要高一些。拒供从阶段上可分为三类:先不供,后供述;先不供,后部分供述,再不供,最后全面供述;自始至终都不供。

犯罪嫌疑人拒供的动机主要有:(一)自身现实性需要,不希望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发现,自认为拒供才可以逃脱法律制裁;(二)贪污贿赂犯罪实物证据少,有的自然灭失,有的还被故意毁灭或篡改,一般没有犯罪现场,供述显得特别关键,自认为只要自己不说,检察机关就很难查实;(三)办案人员初查过程中无意或有意泄露的案情,往往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错觉,以为检察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只是犯罪的一部分,并不掌握全部证据,使其更加强化了拒供的信心。(四)转型期社会的一部分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常常不同程度的参与其中,为避免把亲近的人牵涉进来,也促使犯罪嫌疑人不敢开口交代。

拒供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一)犯罪嫌疑人的消极心理,主要包括:畏罪心理、优势心理、侥幸心理、对立心理。(二)随着法律和司法实践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不断强化,犯罪嫌疑人自我保护意识得到加强,不在确凿证据面前,一般很难如实交代。(三)相应司法制度不配套,如诉辩交易、无指控羁押、技术侦查等缺位和不相配套。(四)侦查水平不高,表现在证据收集不全面,讯前准备不充分,强攻硬取,心理较量能力和经验不足。

从心理学角度看,解决拒供问题的途径:(一)掌握心理动态,摸清拒供心理;(二)坚持以理服人,疏通拒供心理;(三)强化证据意识,攻破拒供心理。

案例

2014年9月一天,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局原局长)在自家小区楼下被检察机关拘传到案。检察机关当时掌握的证据是余某收受美元2万元、100克金條一根、人民币50万元。余某到案后进行讯问时拒绝做有罪供述。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后的第二天,交代收受美元1万元,50克金条一根,否认收受美元2万元、100克金条一根,并坚决否认还有其他犯罪行为。

为打破僵局,反贪部门开始从调查余某家庭财产规模和财产来源、该局科研大厦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行贿受贿问题等方面寻找新的犯罪线索。经过摸排,家庭财产规模和财产来源没有发现明显问题,对调取的书证分析发现科研大厦两次追加建设资金存在异常:2004年3月立项时建筑面积16713平方米,总投资为2200万元,2006年6月建设中途工程投资追加至4600万元,建筑面积增加至20370平方米,2009年3月竣工决算总投资为6840万元。即该大厦面积增加22%,投资却增加210%。进一步探究投资大幅增加原因,发现土建、外立面、内部装饰等都进行了追加,例如其中承建该大厦土建工程的马某,合同标的为2600万元,实际结算3466万元,增加866万元,故将马某选为突破口开展工作。

调查发现增加866万工程款是由多种原因促成的:违反招投标法规定,后补的招投标手续;工程计价方式由清单计价违规改为定额计价,违背了招投标初衷;土建施工合同是先签预估价合同,标的为944万元,后签追加合同,标的1655万元;工程款拨付不受单位财务监督。马某到案接受询问,开始一段时间拒证,只是表白工程挣的钱都是应该的,没有行贿问题。后期在大量证据面前马某不得不承认为了在该公司能够被确定为施工队伍,开工后及时拨付工程款以及向甲方拆借工程款,结算时用定额计价方式替代清单计价方式,顺利结清工程尾款等方面得到余某帮助,数次向余某行贿共计100余万元,并向大厦基建办其他相关人员分别行贿数万元。

获取上述证据后,通过从强化亲情责任、激发生活愿望、唤起道德良知等角度进行教育攻心,终于攻破余某心理防线,余某交代了收受马某等给予的100余万元贿赂,以及一直拒供的收受100克金条、5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案例来自徐洪祥、李卫国、于振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供述心理分析》,2012年第2期《人民检察》)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分析及对策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除了自首的之外,初期很少有如实供述的。拒绝供述,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抗拒、抵赖、狡辩、撒谎心理的表现,是容易理解的行为。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拒绝供述也是在特定心理支配下进行的。趋利避害、获得利益最大化是人自我保护的心理本能。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建立在这种本能需求的基础之上,都受到这些本能的驱使。拒绝供述行为是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心理障碍造成的(参考吴克利,《审讯心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7月)。有的学者将常见的心里障碍分为畏罪心理、优势心理、侥幸心里、戒备心理和对抗心理(参考张亮,《张亮讲侦查》,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6月)。也有的学者将抗拒交代的心理归纳为博弈心理、畏罪心理、恐慌心理、戒备心理、抵触心理、好汉心理、屈辱心理、受骗心理、静观心理、逆反心理、迷信心理、幻想心理、爬杆心理和死猪心理(王耀世,吕瑞萍:《犯罪嫌疑人虚假供述识别的心理分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这里笔者结合案例,就犯罪嫌疑人由拒供到如实供述的心理变化情况作简单分析,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许多都是社会精英,被带到检察机关封闭的办案工作区,巨大的心理落差是其消极心理、对立情绪的主要压力源,拒供是其非常自然的反应。

1.余某起初情绪比较平稳,问啥答啥,不多说话。从个性特征分析,余某系矿工出身,年轻时吃过很多苦,多年奋斗之后身居高位,以“一把手”身份主持单位工作多年,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脾气性情,已经形成定式心理。此时其优势心理明显,自认为有一定社会地位,反贪人员不会过分难为自己,会有人为自己开脱、说情,过高地估计了关系网、保护伞的作用,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仅凭简单的询(讯)问,是不会奏效的。

2.余某对犯罪矢口否认。余某该案一年前其他办案单位已经启动过,接触过余某,没有什么明确结论。所以余某到案后侥幸心理明显,自恃作案手段高明,隐藏较深,与检察机关接触后自认为有一定反侦查经验,认为检察机关不可能掌握罪证,暴露的那件事已经讲过多次了,幻想这次也许会和以前一样,了解点情况,做个笔录就让回家了。

3.余某变得沉默。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怕供述后受到法律制裁,怕失去自由、家庭,意识到从前的地位、金钱、权势都将化为乌有,原有的正当需求将被剥夺、无从满足时,畏罪心理明显,直接诱发各种负面情绪,进而激发嫌疑人的各种类型的攻击行为,拒供是当然的选项。

4.余某变得情绪冲动。办案人事先掌握的贿赂犯罪证据单薄,多轮政策攻心后,余某逐渐有了对立情绪,对司法机关、国家法律不信任,怀疑单位的另一帮派在利用检察机关整自己。甚至说:我没有问题。你们说你们手里有证据,那就按证据该怎么定就怎么定吧!按法律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之后就不再吱声。

可以看出,余某是优势心理、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对抗心理交织,短时间内很难如实供述。我们针对其优势心理采取的策略是,不急于求成,采取迂回方法,有效设置讯问环境,制造讯问气氛,果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对于其畏罪心理,适时缓解心理压力,促使其权衡利弊后主动主动坦白交代;对于侥幸心理,应摸清楚侥幸心理存在的根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心理攻势;对于对抗心理,应注意缓解情绪,避免正面冲突,适时将话题转移轻松问题上,使犯罪嫌疑人回到与人正常交流的状态。总之。应通过及时调整审讯策略,促使犯罪嫌疑人从消极的拒供心理逐渐向积极的认罪心理转化。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作部分有罪供述的心理分析及对策

心理学有一种“社会交换理论”,这个理论的核心就是趋利避害,认为每个人都在趋利避害的行为活动中来实现自己的行为。当拒供对自己有利,他就拒供;当拒供对自己不利,他就说实话。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陈述必先经知觉、记忆等心理活动才能实现。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历或从整体上了解被追问的事实,其次通过编码、记忆、保存在大脑皮层中;最后在一定情境中把它再现出来(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95年4月,第71页)。

余某在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和办案人连续讯问下,感受到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决心,逐渐认识到收受美元2万元、100克金条一根、人民币50万元的事已被检察机关掌握了,无法继续隐瞒自己的行为,期望获得从宽处理的强烈愿望,使其产生如实供述的想法,而将面临的法律惩罚又使其动摇,心理斗争的最终结果,选择了“丢车保帅、以退为进”策略,试探性交代一部分又留了一部分,作出了部分如实供述的行为。

部分的如实供述,也意味还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仍然拒绝供述。经历了先不供,后部分供述,又拒供阶段,犯罪嫌疑人拒供心理会得到加强,审讯时再“不痛不痒”的“敲敲打打”不会有什么效果的。为了促使犯罪嫌疑人全面供述,一方面要加大审讯力度,强劲说理;一方面可以同时收集其他新的犯罪线索,寻找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更有力的武器。本案中办案人员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调取了工程档案、工程财务帐和付款记录、竣工财务决算专项审核报告、工作记录等书证,取得了十几份证人证言,固定了马某行贿100余万元证据。犯罪嫌疑人余某在事实和大量证据面前,无路可走,无法抵赖,不得不承认收受马某賄赂的事实及以前拒供的犯罪事实。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全面如实供述心理分析

心理学理论认为,动机是推动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念头。动机的产生是由于人的需要所决定的。由于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因此个体的动机也是十分错综复杂的,既有相互配合、协调的动机,也有相互冲突、对立的动机,从而组成一个动态的动机体系。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行为的实施,都有可能要经过动机的斗争与选择,即经过两种以上动机的冲突,形成占据优势地位的主导动机作为活动动机(罗大华,何为民:《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95年4月,第72页)。

本案余某如实供述动机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无法继续隐瞒自己的犯罪

为调查科技大厦建设过程中发生贿赂犯罪收集的详尽证据,促使余某认识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全部犯罪事实,再也无法继续隐瞒了。

2.避免被继续追查其他犯罪行为

余某认识到检察机关可以从科研大厦建设中发现自己受贿犯罪,如果再查干部提拔任用、下属企业资产重组和收购等问题,难免会带出其他问题,为避免被继续追查其他犯罪行为,认识到选择配合检察机关是唯一出路。

3.保护亲人免受追究

在调查科技大厦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贿赂犯罪时,发现余某的妻子、儿子都一定程度牵涉进来,余某确信妻子、孩子涉案事实暴露后,为了保护家人,自愿独自承担责任;

4.期望摆脱困境,得到从宽处理

饱受“交代还是不交代”问题煎熬,为了摆脱心理困境,获得从宽处理,除了彻底交代无路可走。

需要指出,证人拒证与犯罪嫌疑人拒供有一定的共同特点,上述分析和对策,对促进证人如实出证,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攻克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供、证人拒证,是一项系统工程,影响的因素很多,除上述心理学因素外,办案人员的经验、意志、品德、心理素质等也是重要因素。

(张辉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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