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罪未成年犯的调查及思考

2015-06-15 15:24张红梅
关键词:矫正犯罪法律

张红梅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江苏 苏州 215104)



对涉罪未成年犯的调查及思考

张红梅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江苏 苏州 215104)

调查表明,涉罪未成年犯普遍受教育程度偏低,性格暴躁、行事缺乏理智,法律意识淡薄,且具有不良的行为习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来自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和自身社会交往不谨慎等几个方面。因此,可以通过家庭的温情关怀、学校和社会的帮教,以及建立合适的司法制度来感化、教育涉罪未成年犯。

涉罪未成年犯;犯罪;社区矫正;合适司法制度

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群体正处在从“趋于成熟”到“成熟”的年龄阶段,其生理各因素和心理各素质正由易变阶段向定型阶段发展。因此,未成年人可塑性强,也易受外界影响。随着身体、心理及外界的诸多变化,未成年人内心深处不断发生着聚变,如果积极引导,使之良性循环发展,那么他们可以成为对家庭、社会和民族的有用人才。反之,如果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那么不仅给自己带来不可磨灭的阴影,贻误终身,更有甚者会给家庭、社会带来极大的隐患和伤害。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那么,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成年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依法被司法机关进行裁判的已决犯,对这类人员我们称之为涉罪未成年罪犯;另一种是未成年人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判处,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被检察机关从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我们称之为‘涉罪未成年人’。”[1]笔者的调查对象主要是指前者,即涉罪未成年犯。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苏州某看守所内羁押的(待决和已决)涉罪未成年(嫌疑)犯进行抽样调查,还有部分数据是通过搜集某法院法庭审判情况,以及跟随相关部门以提审的形式获得,这些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苏州某时间段内涉罪未成年犯的真实情况。

一、涉罪未成年犯的基本情况分析

1.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

表1的调查结果显示,涉罪未成年犯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达到60%。也就是说,这些涉罪未成年犯中有超过一半的人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但他们却已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在生理和心理上均未成熟,还没有树立完整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对人生的思考也比较模糊,其思想和行为常带有片面性和盲目性。一旦对他们的健康成长缺少正确的引导,就会造成其成长规划的缺失。从调查中还可发现,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占比仅为5%,这也反映出受教育程度越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就越低。这是由于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未成年人对待行为的自我控制能力逐步增强,其对行为标准的判断也越发清晰、准确。

表1 受教育程度情况

从“对待学习态度”的调查中可以看出,涉罪未成年犯中有60%“学习兴趣不大”,25%“没有兴趣”,15%“厌学”。因为缺乏学习兴趣,不求上进,所以大部分涉罪未成年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安心读书,从厌学发展到逃学再到弃学。这些缺少一定知识和技能的未成年人,一旦过早步入社会,很容易在不良因素的诱惑下误入歧途。

2.性格暴躁的占比高,做事缺乏理性

调查问卷设置了性格暴躁(兴奋型)、性格内向(忧郁型)、性格脆弱(软弱型)、性格活泼(热心型)和性格沉静(安静型)五个选项,由涉罪未成年犯对自己的性格倾向进行自我界定。从综合数据来看,涉罪未成年犯中性格暴躁的占56%(见表2),居于首位。这类性格的人遇事比较冲动,常常凭借自己的感性认识去处理问题,容易做出偏激的行为,甚至酿成大错。此外,性格活泼的占比也较高,为22%。这类性格的人活泼好动且为人热心,善于和陌生人交往,容易接受别人的建议和观点,也容易受到诱惑或被人唆使,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对“你认为这次犯罪的原因”调查显示,65%的涉罪未成年犯是因为“一时冲动”,20%选择了“哥们义气”,15%选择“觉得好玩,以为刺激,生活太空虚了”。由此可见,涉罪未成年犯在遇到事情时,很少考虑这件事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以及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也反映出涉罪未成年犯心智不够成熟,判断是非的标准尚未建立,或者判断是非的标准偏离了社会道德常态,并且由于在其世界观建立过程中缺乏正确引导和理性分析,从而形成了自我判断标准的非理性状态。

表2 性格的自我界定情况

3.普遍具有不良行为习惯

调查显示,涉罪未成年犯在犯罪时基本都有不良的行为习惯(见表3),其中抽烟、喝酒和打架斗殴的占比较高,分别为31%、26%和18%。“习惯是人们在不假思索、不知不觉中表现出来的一种稳定的行为,是经过反复练习而养成的语言、思维、行为等定势,是长期形成的不易改变的生活方式或行为方式。”[2]它是一个人内在素养的外化表现,往往通过一定的习惯性行为把内心那些潜在的意识作用在行动中,从而对外界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多指行为人通过行为留给他人一种心理评判印记。基于传统道德理念的标准,这些习惯被划分为优良行为习惯和不良行为习惯,并对人们的社会生活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于社会发展来说,优良的行为习惯是必需的,它给人以愉悦感,让人愿意接纳,是社会秩序良性发展不可或缺的。而不良的行为习惯一旦呈现群体比例的上升,必然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往往是消极的,甚至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形成不洁且污浊不堪的社会风气。而事实上,未成年人犯罪并非是一蹴而成的,而是一个从“习惯—不良行为—越轨—犯罪”逐渐发展的过程[3]。不良行为习惯没有得到重视和足够的引导,是涉罪未成年犯走上了犯罪道路的诱因之一。

表3 不良行为习惯调查情况

4. 缺乏法律知识,学法途径单一

人的成长离不开环境、离不开社会。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社会的各种诱惑,其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不可以,这就需要他们具有法律底线意识。在调查中了解到,有50%的涉罪未成年犯是通过杂志了解法律的。也就是说,他们是通过杂志中的花边新闻或自己所关注人物的所作所为来了解“什么事做了是要被抓的,是犯法的”。显然,这样理解到的法律知识是片面的,一知半解的。还有40% 的被调查者毫无法律知识,俗称“法盲”。例如,在一案件中,某涉罪未成年犯负气离家出走,拿了匕首入室寻找食物,在室内为阻止受害人喊叫而将其手臂划伤。这是一起典型的带凶入室抢劫案件,但该涉罪未成年犯竟认为自己只是饿了想找点吃的而已。这种因对法律的无知而造成的犯罪活动在涉罪未成年犯中的比例相当高。此外,仅有10% 的被调查者虽然参加过普法学习,但他们接触的也仅是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犯罪类型介绍,对于哪些行为该做和哪些行为不该做的法律判断标准并不了解。法律知识的欠缺和获得法律知识途径的缺失致使涉罪未成年犯的法律意识淡薄,缺少自尊、自律、自强的人生态度,从而影响他们对事物的观察力和判断力。

二、涉罪未成年犯犯罪原因分析

1.家庭氛围和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其人品和人格的引导者,决定了孩子一生的走向。家庭氛围是一个家庭中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其所营造出的人际交往情境和氛围,它对家庭成员的精神和心理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良好的家庭氛围能使人活泼开朗,积极向上。而在“对家庭气氛的感受”调查中发现,45%的被调查者觉得“烦闷,在家不如在外愉快”,32%觉得“经常是压抑的”,觉得“家庭关系紧张”和觉得“愉快轻松的”各占9%,还有5%的被调查者则认为“说不清”。这些数据显示,涉罪未成年犯的家庭环境大多不能使他们产生愉悦感,甚至反而会“觉得烦闷”,在这样的家庭里,总是弥漫着低落和消极的情绪。

未成年人,尤其是进入青春期早期的孩子由于处于心理叛逆期,思考问题欠理智,遇事容易冲动,如果再缺少和谐、愉快、完好的家庭氛围,那么在外界一些不良因素的作用下很容易给他们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犯错误。这时候,家长的教育态度和方法就显得至关重要。问卷中 “当你犯错误时,或成绩退步时,你父母的管教方式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显示,有35%的家长是“不分皂白,打骂体罚”,25%的家长“无精力管教”,19%的家长“意见不一,一方管教,一方庇护”, 12%的家长“娇惯溺爱,放任不管”,只有9%的家长能够“批评教育,指出错误,说明理由”。从总体上看,这些被调查对象的家长面对孩子犯错误时所采取的方式是不利于孩子纠正错误的,也不利于引导他们走向正确的成长发展道路。尤其是“不分皂白,打骂体罚”,不仅不利于教育,更是对孩子个人自尊心的伤害。如此做法只会将孩子越推越远,使孩子越发叛逆。

2.老师和学校的教育方式和态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而问卷中针对“在你学习成绩不好或违反校纪时,老师是怎样对待你的” 调查结果显示,有21%的老师会“向家长反映”,24%的老师和学生“个别谈话”,11%的老师会“耐心教育帮助”,而采取“讽刺挖苦”、“罚站,不让上课”和“在班上批评”方式的老师各占10%,“不管不问”和“劝你退学,排挤你”的各占7%。如果这些犯错误的孩子在学校得不到老师的关爱和尊重,被放任自流、“不管不问”,甚至遭受到歧视和“讽刺挖苦”,使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严重挫伤,那么这些孩子就会对学校和老师失去信赖感,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从而导致他们自暴自弃,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指出:“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而事实上,追求升学率仍是目前学校教育的首要任务,学校和教育工作者也多为“分数”所累。对“你们学校向学生进行法制、道德教育吗”的调查表明,还有部分学校对这方面的工作是严重缺失的。“重智轻德”的教育模式成为影响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一个非常不利的因素。

3.与社会不良人员的交往

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至关重要,甚至会影响其一生。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辐射面广、感染力强,既存在积极向上的影响,也会产生负面消极影响。在“社会存在的一些消极现象对你的犯罪行为有无影响”的调查中发现,涉罪未成年犯中有62%认为是“受一些不三不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朋友影响,是受他们唆使的”, 有16%认为“有很大影响,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我不干别人也会干的”,还有14%认为是“受一些不良的影视、书刊的影响”。可见,由于未成年人的无知和好奇心,他们纯洁的心灵正被社会上的一些不良风气和不健康的文化传播所污染和腐蚀。

在“你认为社会哪些因素对你产生影响”的调查中,有29%的涉罪未成年犯选择了“迷恋上网络游戏,沉迷于网吧,不能自拔”, 而选择“在网上聊天,结实不良社会人员”和“在网吧上网时结识不良社会人员”的共占52%,另外还有19%则认为“刚到大城市,城市丰富的物质条件和文化生活,对我产生诱惑”。互联网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的宝库,里面有取之不尽的宝物;用不好,它是潘多拉的魔盒,给人类自己带来无尽的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沉迷于网络游戏的未成年人会将网络中的虚拟暴力转向现实生活,而一些社会不良人员正是利用网络向未成年人传播负面信息,并逐渐吞噬着未成年人的良知和灵魂。

三、对涉罪未成年犯教育路径的思考

1.家庭的温情关怀可以使涉罪未成年犯的心理获得安慰

参与调查的涉罪未成年犯中,有近30%是来自单亲或关系不和谐的家庭。有近20% 的家庭没有来探望过被刑拘、待决或已决的涉罪未成年犯,这种心理打击有可能造成这些涉罪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

家是温暖的港湾,尤其是犯了错的未成年人更希望得到家庭的温情关怀,这是对他们重新做人、树立生活新起点的情感鼓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因此,作为家长,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素养,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不断增强爱心、同情心与责任感,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另一方面,要改变“棍棒出孝子”等落后的家庭教育理念,平时注意加强与孩子的交流与沟通,使未成年人能在父母的关爱下形成良好的性格品质。温馨、稳定的家庭环境对于涉罪未成年犯重新做人是不可或缺的。

2.学校和社会的帮教可以重燃涉罪未成年犯接纳社会的信心

第一,学校适时对涉罪未成年犯进行有计划的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同时保护未成年犯的个人隐私和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指出:“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有计划地通过老师或同学与涉罪未成年犯“结对子”,对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给予积极的正面影响,并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验帮教效果,保证涉罪未成年犯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样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其中,学校的学生会和团委应在帮教中承担相当的任务,因为同学之间存在着相同的时代因素和接近的心理诉求,其相互之间的影响和帮助在心理上优于老师的帮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的规定,也保证了对涉罪未成年犯教育的专业性。

第二,社会帮教是指对涉罪未成年犯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看护、行为矫正和心理疏导,在执行中多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2012年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扩大了涉罪未成年犯社会帮教的范围,也给社会帮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对涉罪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时,首先,要注意保护涉罪未成年犯的个人隐私,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建立与司法体系封存制度相配套的针对涉罪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档案封存制度。其次,要配备稳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培养专业的社区矫正人员,以保证涉罪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有规划、有实效地开展。再次,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持续性制度,既要与跟踪对象保持稳定联系,又要注重矫正措施的实施过程,还要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检验和核查制度。这种检验和核查制度要与司法机关相配合,使社区矫正的帮教和扶持效果不亚于收监改造。有些已判决缓期执行的涉罪未成年犯通过社区矫正,表现良好,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4]。当然,这就要求涉罪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和正规化,从而尊重法律判决的威严。

3.建立对涉罪未成年犯的合适司法制度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5]理论上,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但法律的执行绝对不能仅仅依赖统治力。对于成年犯人,依据其犯罪事实给予相应的刑罚惩罚,是基于社会稳定和其心智已成熟的考量,而对涉罪未成年犯的刑判制度一定要适合其心智和未来成长,这就需要建立对涉罪未成年犯的合适司法制度。从量刑环节到执行、监督等司法制度,以及相关工作人员都要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涉罪未成年犯的合适司法制度的建设要偏重于执行和监督、对涉罪未成年犯的教育,以及执行后对其成长方向的跟踪,整个过程需渗透人文关怀,引导他们走向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道路。这也是一个社会法律与道德关系进步的体现。

当然,建立一套涉罪未成年犯的合适司法制度是一个实施、检验和完善的过程,是有助于涉罪未成年犯更好成长的过程,也是我国司法制度越来越完善的过程。

[1]田媛.关于建立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帮教体系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2(11):265.

[2]闫书广.素质教育实施的路径之一:行为习惯养成教育[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2):31-32.

[3]熊谋林,胡瑶,张琪,等.青少年越轨、犯罪与“社会一体化”预防理念:基于四川省三市调查的启示[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1):38-57.

[4]匡敦校.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1):42-48.

[5]何卿源,严国琼.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寻“法律是什么”[J].法制与社会,2007(4):44-45.

(责任编辑:周继红)

2015-05-16

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题项目课题“‘大手拉小手’——对大学生关爱涉罪未成年犯的实证研究”(2014SJD582)

张红梅,女,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思政部副教授,主要从事大学生意识形态和思想道德教育研究。

C913.5

A

1672-0695(2015)06-00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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