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长的监护权就该被剥夺

2015-06-30 17:03汪强
甘肃教育 2015年12期
关键词:监护权审理监护人

汪强

英国一对烟民夫妇抽烟实在太凶,以至于当地法院依法剥夺了他们对两岁孩子的监护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述报道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

首先,关心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只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国家的责任。据英国卫生部门官员和社区护工的描述,这对夫妇家里肮脏不堪,云遮雾罩,地上满是空烟盒,连孩子的衣服和玩具上都是烟味。即使孩子需要靠吸入器帮助呼吸,两人也照抽不误。当地卫生访视员艾伦说,她从业10年来,从没见过哪个孩子暴露在这么呛人的屋子里。显然,如果不改变监护人,让孩子继续在这样的环境里生活,其身体就会受到二手烟的严重伤害。一些人可能认为,受伤害者是这对夫妇的孩子,关别人什么事?可是,在英国人看来,这孩子不仅属于他的父母,也属于这个国家,是英国的一个公民——国家有责任保护辖内每一个公民。哪怕伤害他的是他的亲生父母,国家也决不允许。

其次,更换这个孩子的监护人,让他脱离恶劣的环境,直接受益者当然是孩子,但国家也可能因此受益。从统计规律来看,身体健康的人一方面会少消耗医疗资源,另一方面有更充沛的精力工作,能创造更多的财富,这些当然有益于国家。

英国的这对父母不肯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家里吞云吐雾,对孩子极度不负责任。他们也就不配享受监护人的权利,因此要剥夺他们对孩子的监护权。

由此,我不禁想起前几天看到的一则报道:9岁和13岁本该是无忧无虑的年龄,但浙江海宁许村镇一对兄弟小严和小帅却过着与普通孩子截然不同的生活:母亲8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在工地上打工的父亲杨江军整天酗酒不管他们。两兄弟至今没有户口,也未上学,在镇上流浪。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他们以偷窃为生,三年来偷遍全镇。

与英国那对父母比较起来,这兄弟俩的父亲杨江军显得更不负责任。那该不该剥夺他对孩子的监护权呢?《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很少有人因不尽监护人责任而被剥夺监护权,杨江军就是一例。为了保护孩子,是不是该改变这一现状呢?当然,也要考虑抚养孩子的钱从哪里来。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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