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律法研究的典范文献
——《回疆则例》

2015-07-21 02:33王莎
科学中国人 2015年14期
关键词:律法伯克清政府

王莎

新疆大学人文学院

清代新疆律法研究的典范文献
——《回疆则例》

王莎

新疆大学人文学院

《回疆则例》是清朝统一新疆后,为规范律法体系,有效治理新疆而钦定的律法规范,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宗教、司法等诸多领域,对清朝治疆固边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参考。《回疆则例》是研究清代新疆律法体制的典范性史料文献。本文试通过研究探析《回疆则例》这一标本性史料文献对清代新疆律法中的一些问题,来研读清代新疆的律法文化及维吾尔族律法观的发展构建。

《回疆则例》;清代;新疆;律法

阳关、玉门关以西、葱岭以东,以及现今隶属于新疆的广大地区,古汉文文献中称之为“西域”,因天山山脉横贯其中,天山南麓的广袤地区,在清代文献中被唤作“回部”、“回疆”,属维吾尔等少数民族生息繁衍之地。据史料载,在清军平定回疆地区之前,清政府就已经订立了针对维吾尔族的律法。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平定维吾尔贵族大小和卓木叛乱,统一回疆,鉴于回疆地区特殊的人文、地理环境,清朝开始逐步建立起适用于维吾尔族的律法体系。作为律法制度的载体和思想的反映,《回疆则例》这一律法典范对研究清代新疆的律法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集清朝对新疆立法之大成---《回疆则例》

《回疆则例》于嘉庆二十年(1815年)由大学士托津等汇集清朝颁行的关于治理回疆事宜的法律法规编纂而成,并于道光二十二年经清朝政府修订,重新颁行,由理藩院徕远司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是清朝针对新疆地区颁布的第一部单行法规。

修订后的《回疆则例》包含原奏和正文两部分,原奏分为“原修回疆则例原奏”和“现修回疆则例原奏”;正文含8卷,134条,每卷有若干条目,其中“原例”26条,“修改”65条,“续纂”38条,“增纂”5条。对政治制度、经济、宗教、司法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详致规定。《回疆则例》是清朝对新疆立法的体系化、规范化典献,对适用于新疆的管理制度做了制度化的具体规定。对清朝治理回疆、稳疆固边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回疆则例》确立了新疆的基本政治制度。清朝在新疆实行军府制,回疆地区受制于伊犁将军,亦辖于陕甘总督。清朝在回疆设置官员,派驻军队,设参赞大臣总领回部,各城也分别设置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统领驻军,亦兼理民政。清朝在平定回疆的过程中,曾令官员对回疆旧有政治制度进行了调查,在服从中央政府的前提下,对回疆旧有的伯克制度予以认可,结合实际参照内地官制加以改造,形成了具有回疆特色的官制。《回疆则例》对回疆伯克的职掌、品秩、编制、待遇、升迁、回避、修致等项做了详细地划分与规定。对于归顺较早平叛有功的哈密、吐鲁番等地维吾尔贵族,清朝封以王、贝勒、贝子、公等爵位,实行札萨克制度,《回疆则例》对于维吾尔族贵族爵位的承袭、待遇等规定甚细;另外,它还体现了清政府在回疆实行政教分离、严禁宗教干政的原则,规定了慎选掌教阿訇,禁止莫洛回子念黑经等内容。

(二)《回疆则例》明确了回疆和清政府的关系。《回疆则例》中规定清朝派驻回疆的官员代表清政府管理回疆地区,对回疆大部分事务享有绝对权限。清政府的各级官衔负责伯克的升迁、任免等事宜,如《回疆则例》规定:“回疆三品至五品伯克缺出,由参赞大臣拟定奏请补放……六品以下伯克缺出,由各该城大臣呈报参赞大臣咨部补放”。体察民情,对各级伯克出具考语等事宜,也一应由清政府官员负责,如《回疆则例》载:“叶尔羌、喀什噶尔、阿克苏等三城阿奇木伯克缺出,由驻扎大臣将应调人员出具考语,如其父曾著有劳绩并将世袭爵秩一并注明,移咨参赞大臣处汇总,以便升用”。《回疆则例》尤其对维吾尔族贵族入京朝觐做了严格的规定,成为伯克效忠中央的应尽义务,各城回子伯克年班定为九班,每年轮班朝觐(道光朝后改为间二年朝觐),目的在于加强维吾尔地方贵族同中央政府的政治关系。

(三)《回疆则例》规定了关乎回疆税制、钱法、赋役、贸易、司法、驻军等方面的管理性条例。以钱法为例,《回疆则例》将回疆特有钱币的铸造、版式、货币折算等事宜制度化,严禁私毁私铸;以贸易为例,清政府规定:“回疆蕃夷进卡,一体免税”。

二、《回疆则例》新探

由王东平教授著写的《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研究》,充分利用汉文史料、察合台契约文书、境外探险家的游记等各种原始资料,吸收今人研究成果,对《回疆则例》的成书过程、版本问题、法典的性质、条款内容及其价值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其蕴含的律法制度、文化及应用实践等一些问题进行了清理,弥补了以往《回疆则例》研究的缺陷,并且在更深层次上反映了维吾尔族的律法观的发展进程。

(一)关于书名及性质新解

先前研究的学者们在著述中简称《回疆则例》为《回律》,这几近约定俗成的说法,为学者们普遍忽视或接受。王东平教授经过大量搜集、分析史料后提出:“所谓《回律》,其实是对《回疆则例》之误,如果要简称,称《回例》应该则更为妥当”(第27页)。就其性质而言,王东平教授认为《回疆则例》既不是法典,亦不能视之为法规汇编,其当属钦定例。即根据皇帝御旨或者是经皇帝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臣工条奏所制定的条例。作者研究认为其适用范围超出回疆,其职掌为“哈密、吐鲁番及回部诸城爵禄贡赋并移驻回民耕牧之事”,后逐渐增加了其他事务,其职掌演变为:“掌回部札萨克、伯克岁贡年班,番子土司亦如之,并典外裔职贡。”《回疆则例》中关于哈萨克王公、台吉入觐的规定等均超出回疆以及对维吾尔民众的约束范围,《回疆则例》实际上属于清政府理藩院徕远司的制度规章。

(二)伯克制度探析

作者对《回疆则例》反映的清朝在回疆的管理体制中的伯克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并就其中的伯克名称进行考订。先前的研究中并没有反映清朝早期在回疆任命“斯帕哈子伯克”、“拉亚哈子伯克”的论述。作者通过对《大清会典事例》、《西域地理图说》等文献中的刊载研究出:“清朝统治回疆之初就在回疆任命了斯帕哈子伯克、拉亚哈子伯克。”。更重要的是,作者认为回疆的伯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名不副实,并引用文献资料加以强有力的论证。作者另辟蹊径地论述了清政府对回疆旧有伯克制度的改造性沿用以及将内地法规制度逐步植入回疆的问题。过去的研究者认为清朝统一回疆之后采取的伯克制是因俗而治,并给予积极的评价,但谈到新疆建省的原因,却说是社会的大毒瘤,两者之间究竟是如何变化的,语焉不详。作者通过查证,提出清朝在回疆实行的是“多元同构”的律法规范。一方面,清政府在回疆设置管理机构,将清政府的官制体系和律法观推行、渗透至新疆,强化对新疆的统治;另一方面,清朝政府对回疆律法体系中旧有习俗及其观念持较宽容的态度,对伯克制度等律法制度加以改造,创造性地加入回避制度等中原文化内容,并通过《回疆则例》将其规范化、法定化。清政府实行的“多元同构”体制,特别是整合伯克制度,有利于吸收当地少数民族上层人士参与统治,扩大了清政府在回疆的统治基础。

(三)军府制度利弊详评

《回疆则例》中记载的军府制度,是指清朝在统一回疆之初,实行以军统政、军政合一的管理制度。王东平结合回疆历史、文化、风土民情及地理位置等要素,论述回疆人文环境的复杂性,从而对其利弊进行了深入探析。作者认为清政府统一回疆之后,回疆各地分裂势力并不是马上就被彻底铲除,分裂的危险依然严峻,清政府在各城派驻大员,驻扎军队,以军统政,有利于巩固刚刚确立的统治局面。这种体制,巩固了边防,稳定了地方社会秩序,自然也就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以军统政的军府制存在问题,当清朝在回疆的统治日趋巩固,各项建设相继展开之后,其中隐藏的弊端就日渐显现出来。作者更是见解独到的提出回疆行政律法体系中最大的问题莫过于没有完善的监察机制,或由官员自行监察,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官员的腐败。清政府给予驻疆官员及伯克优厚的待遇,力图养廉,但大臣、伯克们的贪婪之心并未收敛。清政府屡次立法清理吏治,减轻百姓负担,但效果不甚明显。没有完善的体制,没有强有力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立法再多,惩治再严,亦无济于事。

军府制在统治回疆之初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旦统治稳定,就应该完善其中的缺漏,特别是要将中原地区几千年来形成的行政制度体系中的优良传统引进新疆,推进法制建设的完善,就需规范律法体系。光绪十年(1884年),回疆经历阿古柏之乱而重归于稳定之后,清朝政府终于下定决心将中原地区的行省制度推行至新疆,回疆地区的制度体系开始与中原地区趋于一致。

(四)《回疆则例》司法实践解读

大清律例中的许多刑法原则诸如自首从轻、连坐、诬告反坐等制度植入《回则例》体系,逐渐发展为新疆司法判案的依据。鉴于回疆地区民族的语言、文化差异,《回疆则例》在该地的施行呈现出地域特色,其在新疆的司法实践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从重从严从快;第二,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加以改造后方才适用。《回疆则例》中记载的通行于天山南麓的汉人和少数民族之中的流刑制度真切反映了这一特点。王东平教授通过对《回疆则例》中案件判决所依据刑律的分析,指出回疆旧有律法和清朝法律在新疆的适用具有互补性,大清律例强调公法文化,重公法轻私法;而回疆旧有律法重私法轻公法。即,在惩治严重犯罪方面,严格依据大清律例。在不与大清律例相冲突的前提下,对伯克衙门审理的轻微的民事纠纷案件时,准许使用旧有律法。二者的有机结合,是《回疆则例》的一大特色。这一科学的分析是符合历史实际,更体现了《回疆则例》律法文化的多元性及清朝兼容并蓄的开放性文化态度。

三、结语

《回疆则例》是清朝依法治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清朝律法体系内制定的地方性法典,它的颁行,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回疆的法规与制度,成为清朝以及回疆各城驻扎官员处理回疆事务的主要依据。而维吾尔族的民族情况,如民族习俗、民族精神等,都对《回疆则例》的制订、性质和作用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使得清代回疆维吾尔族的律法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是清朝统治者“因俗治疆、因地制宜”的民族立法原则的应用。《回疆则例》所蕴含的律法文化集中反映了维吾尔族的律法认知,对研究维吾尔族的法制史及律法观发展史具有深远的意义。

[1]《钦定回疆则例》,卷二,《回疆各城补放大小伯克分别奏咨回避》。

[2]《钦定回疆则例》,卷二,《叶尔羌等三城简调阿奇木伯克》。

[3]《钦定回疆则例》,卷六,《回疆蕃夷进卡,一体免税》。

[4]《清史稿》,卷一一五,志第九零。

王莎(1986-),汉族,新疆哈密地区巴里坤县人,新疆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维吾尔族的律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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