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

2015-08-03 14:34周秋元蒋厚峰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仲裁被告争议

周秋元 蒋厚峰

江西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红谷滩分公司因不服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遂于2014年6月21日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之诉。原告诉称:被告熊某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已将被告的养老保险一并发放至被告的工资中,由其自行缴纳。原告不服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字(2014)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请求判令:1.撤销洪劳人仲字(2014)第179号仲裁裁决书;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2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熊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洪劳人仲字(2014)第179号仲裁裁决书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6月10日入职原告公司,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因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被告熊某曾向南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洪劳人仲裁字(2014)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江西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红谷滩分公司为熊某缴纳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的养老保险,双方按比例缴纳;2.江西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红谷滩分公司向熊某支付双倍工资11250元;3.驳回熊某其他申诉请求。江西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红谷滩分公司对该裁决不服,遂于2014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之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公司考勤管理人事制度一份,证明原告曾多次通知被告补签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税务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故对被告要求原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法院不予处理。据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原告江西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红谷滩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熊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11250元。

二、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点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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