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 促进民阃融资规范化发展

2015-08-24 21:26陈春仲邹全胜
金融周刊 2015年6期
关键词:集资民间融资

陈春仲++邹全胜

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民间融资其实就是民间借贷,它对促进小微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商户等拓宽融资渠道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但民间融资存在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交织等特点,加之一些地方在民间融资上存在风险意识缺失、高息现象普遍、监管权责比较模糊等,这些问题对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趋利避害,如何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化发展,为此,笔者提出粗浅的看法和建议。

加强民间融资风隧教肓。一方面,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加强对各种形式民意融资业务宣传、广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义开展非法融资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警惕一切非正常投资回报的融资行为。要让广大民众知道,民间借贷是一种投资行为,利益自得,风险自担,政府没有为民众参与非法集资买单的义务。使民众远离非法集资,消除非法融资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要强化企业和投资公司的风险意识,自觉遵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规律,规范自身投融资行为,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同样,政府也没有为企业和投资公司买单的义务。

整顿规范民间融资枫构。选择民间融资活动、政府积极承担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科学评估试点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在整顿规范工作中,要明确监管责任。将民间资金的引导与管理纳入政府的中长期社会发展规划之中;要整顿规范现有民间借贷机构。借鉴江浙民间融资的经验,对投资公司、咨询服务机构要明确由政府金融办审批,并设立门槛,如注册资金,从业人员金融知识、固定的场地等,然后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而对机构化的民间融资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准确掌握民间融资情况。各级政府和民间融资管理部门要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测机制,监测民间融资总体规模、地区分布、期限结构、资金流向、利率水平和还款情况等,为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加强民间融资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同时,开展民间融资活动调查和风险排查,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及时制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做到一旦事件发生,反应迅速,应对有力,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另外,银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简化信贷操作程序,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充分发挥金融机构融资主渠道作用,多措并举,缓解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

严厉打击非法融姿行为。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周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各级政府要落实管理责任,高度重视民间融资无序发展的危害性,在清理整顿现有民间融资机构的同时,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司法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要建立情报信息网,准确掌握非法融资证据,为打击犯罪活动提供有力支持。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纪检、监察、组织等相关部门对参与非法集资的干部职工,要采取相应的纪律和组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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