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2015-10-21 19:58李尊华
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 2015年3期
关键词:电费电量办法

李尊华

摘要 :明确功率因数的含义,对现行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进行了介绍,指出其中部分规定不够完善和细致,对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缺少相关的规定等问题,提出了供用电双方共赢的修订思路。

关键词 :功率因素 电费 电量 办法

无功功率是用于电路内电场与磁场的交换,并用来在电气设备中建立和维持磁场的电功率,电力系统的无功补偿设备总量基本平衡,但布局不太合理,电力需求侧无功补偿设备安装容量差距较大,电网必须跨层次、长距离、大容量的向用电企业输送无功。现行的无功电价政策依据为在客观上对用电企业在功率因数达标后继续增加补偿设备的鼓励力度不足,也没有鼓励用电企业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及在电力需求侧实施无功实时平衡的相关内容。

1.功率因数的定义

在交流电路中,电压与电流之间的相位差(Φ)的余弦叫做功率因数,用符号cosΦ表示,又叫“力率”,它是反映电力用户用电设备合理使用状况、电能利用程度和用电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由电源供给负载的电功率有两种:一种是有功功率,另一种是无功功率。有功功率是保持用电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电功率,也就是将电能转换为其他形式能量(机械能、光能、热能)的电功率;无功功率是用于电路内电场与磁场的交换,并用来在电气设备中建立和维持磁场的电功率。这两个功率的几何之和(即平方和的均方根),称为“视在功率”。 在数值上,功率因数是有功功率和视在功率的比值。

2.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现行政策

由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功率因数就必需进行无功补偿,无功补偿的原则是: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散补偿,就地平衡,无功补偿装置主要有同步调相机、并联电容器和静止补偿器等三种。无功补偿方式分为高压补偿和低压补偿,高压补偿通常在变电所高压侧进行,低压补偿可直接补偿配电线路和负载的无功功率。

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平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经济效益,从建同初期我国就开始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电价政策,目前执行的政策是1983年水电财字第215号文件颁布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2.1 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其适用范围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和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2.2 功率因数的计算

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度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3 电费的调整

根据计算的功率因数,高于或低于规定标准时,在按照规定的电价计算出其当月电费后,再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规定的百分数增减电费。如用户的功率因数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所列两数之间,则以四舍五入计算。

3.现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不足

3.1 电费减少比例标准有待完善

用电企业月平均功率因数达到标准后,根据无功补偿计算公式Qc=Pj(tgφ1-tgφ2),继续提高功率因数,就需要安装更多的补偿设备,投入更多的资金,以功率因数考核标准0.85为例,在功率因数在0.85-0.90区段,每提高一个点月电费减少比例为0.1%,在0.90-0.93區段,每提高一个点月电费减少比例为0.15%,但是0.94-1.00区段,月电费减少比例全部为1.1%,也就是说客户实际功率因数不论是0.94还是1.00,减少的电费数额是不变的。因此按照目前办法客户电费减少比例与投入资金比例不相符,对客户没有吸引力。

3.2 办法规定不够细致,具体执行标准不统一

3.2.1目前各地总表计量按比例收取不同类别电费的用户依然存在,办法只是规定了按照容量和用电性质来区分执行标准,对于同一台变压器同时有工业负荷和居民照明负荷的情况,对于居民用电部分的有功、无功部分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区居民即参加功率因数计算又参加电费调整,有的地区只参加功率因数计算不参加电费调整,还有的地区即不参加功率因数计算又不参加电费调整。

3.2.2对于从电网只吸收少量有功而吸收大量无功的用户未明确如何计算。以我公司某大企业来说,企业本身具有自备电厂,电量基本上可以自给自足,但是在某月抄表后会发现该月有功电量只有1300千瓦时,而无功电量高达10700千乏,COSφ为0.12,因为客户有功电量较少,即使功率因数较低但是调整电费较少,造成了供电企业很大的损失。

3.3 对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缺少相应的规定

现行政策是按照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考核月平均功率因数,实行月度无功平衡,客观上不支持用电企业采用动态无功补偿、实施跟踪无功负荷补偿方式。因客户高峰与低谷负荷期间电压波动大,影响电压质量。

4.《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改进与完善

现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自1983年颁布至今已30多年,电网及其技术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应修订过时的内容,更好的促进电力系统节能减排。

4.1 科学减少电费比例,激励客户提高功率因数

兼顾考虑提高功率因数与无功补偿容量增加的非线性关系,对于达到考核标准仍有能力或者自愿提高功率因数的企业,加大电费调整减少比例,从经济上鼓励客户积极增加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数,达到无功功率就地平衡。

4.2 出台执行细则,统一执行内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用电设备不断发生变化,电价分类也几经更改,应及时根据当前的电力市场情况,出台执行细则,对于居民照明负荷有功、无功电量的处理,少量吸收有功而大量吸收无功的企业,高供低计客户变损电量的处理等问题都应该有严格的规定。

4.3 考核实时功率因数

有计划的逐步推行分功率因数电能表,考核实时功率因数,实施电力需求侧实时无功平衡管理。据悉,分功率因数电能表已经在江苏常州地区成功试运行。

结束语

完善现行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对于做好电网分层的无功补偿,尤其是用户侧的就地补偿,提高电网的功率因数,降低线路损失,尽早完成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高海俊.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检查的一些体会 ,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 2009,(03).

[2] 唐寅生. 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改革[J]. 电力技术经济 , 2003,(06).

[3]唐寅生; 庄重; 李先怀; 议修订《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华中电力, 2009年 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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