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仲裁机制的构建研究

2015-10-21 19:51杨茗焱
医学美学美容·中旬刊 2015年3期
关键词:医患纠纷仲裁构建

杨茗焱

【摘要】 仲裁是解决医患纠纷的一种方式,其与协商、调解共同构成医患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相比协商和调解,仲裁有其自身优势,因此,植根于中国的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科学设计医患纠纷仲裁机制的构建,对于解决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詞】 医患纠纷 仲裁 构建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5)03-0568-02

近几年来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冲突已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发展、妨碍和谐社会的实现。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必须尽快找到适应医患纠纷特点的纠纷解决路径。

一现有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其弊端

目前医患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双方协商、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三种。但是这三种解决方法各有弊端。协商的缺点在于医患双方矛盾一旦生成,对于患方来说多是健康乃至生命权的侵害,后果难以承受,很难心平气和的和医方坐到一起协商解决,就是能够协商,双方也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称,难以公平公正地解决纠纷,不利于追究侵权主体责任。

调解分为行政调解和第三方调解,行政调解的缺点在于中立性不足,启动程序有限制——医疗事故发生的时候,只要医疗机构不报告,患方也没有反应,卫生行政部门往往不予过问和理睬,更别提主动出击予以处置了,即使是医疗机构主动报告了的或者患方反应了的医疗事故争议事件,卫生行政机关也难以作为 。

对于第三方调解,相比行政调解出现得较晚。2010年1月卫生部等三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设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免费为市民调解医患纠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患纠纷。受理范围包括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纠纷不收费。 该通知出台后,各地纷纷探讨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办法。比如,上海市成立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政府出资,调解员由律师、医师和退休的司法人员组成, 其启动程序需要双方一致同意, 受理后在 1 周之内开始调解,1 个月内结案,可以多次调解,如果不能接受调解结果,可以随时终止。但是很快暴露出缺陷。如调解员本身的专业素质难以面对医患纠纷的专业性及复杂性,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地位、办公场所和经费缺乏制度保障。山西省的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目前面临严重的经费不足问题。 西安市于2013年设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效果也不理想,与调解相比,当事人更信任诉讼。

而医疗诉讼具有周期长,成本高,需鉴定,法官医学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法规不完善适用难度大等特点,无法也不可能满足纠纷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

二仲裁制度的优势

仲裁制度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有着自己明显的优点:

(一)快捷性:审理期限短,案件一般仅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实行一裁终局,不像诉讼两审终审,省时省力,有利于当事人医患纠纷的迅速解决。

(二)经济性:由于仲裁一裁终局,且程序灵活简便,节约了上诉费等其他相应开支,能有效避免累讼、缠讼,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少,费用支出也少。

(三)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秘密或声誉不会泄露或受到影响。

(四)独立性:仲裁独立进行,和政府没有隶属关系,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制度以其优点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注意,近年来建议用仲裁解决医患纠纷的呼声日益强烈。但是医患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还面临很多挑战。

三医患纠纷仲裁机制的构建

(一)可行性论证

1、设立医患纠纷仲裁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仲裁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㈠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探求《仲裁法》的真意,医患纠纷中有关人身权益的纠纷不适用仲裁制度,但是因为人身权受侵害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则不应被禁止在外。

2、医患纠纷仲裁制度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已成功推行

在日本, 全国都、府、县的医师会下分设医疗事故调查委员会和鉴定委员会,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医事仲裁组织以处理医患纠纷。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美国律师协会以及美国医学会作为发起机构,联合成立了国家医患纠纷解决委员会,通过实施“正当程序协定书”来推进仲裁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作用。2003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的一项限制医疗过失损害赔偿金的法案中承认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效力,从而使仲裁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

我国台湾地区将调解和仲裁作为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机制,将“调解强制,仲裁任意”确定为医患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

3、医患纠纷仲裁制度在我国部分城市的尝试

真正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尝试者是深圳。2010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府应当依法完善仲裁委员会的医患纠纷仲裁机制。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0月13日正式设立“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该院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发生在深圳市内的医患纠纷的常设机构,拥有一支社会责任心强、专业素质高、公道正派的由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的仲裁院队伍。

4、从群众对仲裁的接受和熟识程度来看医疗仲裁有成长的空间

仲裁法实施二十年,人民群众的仲裁意识日益提高,全国各大城市都设有仲裁机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225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104257件,年受案量突破10万件。

综上所述,医患纠纷仲裁有设立的现实需求,有可借鉴的经验,我国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医患纠纷仲裁的构建。

(二)关于构建医患纠纷仲裁机制的设想

1、医患纠纷仲裁前置制度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过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再起诉到法院,法院则不予受理。但是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纠纷复杂,需要经过多种途径进行解决,并非靠仲裁一种方式能够解决,并且仲裁作为一种新的法律解决方式,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因此,建议如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一样,可将仲裁设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医患纠纷仲裁范围

如前所述,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对于纠纷的救济方式除了经济赔偿以外,还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笔者认为,为保证与法律规定一致,只有以经济赔偿为目的,或者因为医患纠纷产生的财产权益纷争,才可以纳入医患纠纷仲裁范围。

3、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

关于医患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目前主要有以下观点:

(1)直接赋予现有的仲裁委员会对医患纠纷进行仲裁的职能,在其中增设医学专业的仲裁员,设立医患纠纷仲裁员名册,规定每一个案件都由相应专业的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裁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的个人条件应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对仲裁员资格的规定。

(2)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國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仲裁的特点,可先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立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由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担任,以提高仲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增加医患双方对仲裁的信任度。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医患纠纷争议案件;聘任具有高级职称的临床医学专家和对卫生法有较深研究的法律专家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领导和监督仲裁庭开展工作;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向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构提供有关医患纠纷的处理建议。

(3)赋予医疗调解委员会仲裁的资格。该观点建议直接在现有的医疗调解委员会上组建仲裁制度。

笔者认为,第一种方式最可取。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成本较高,程序复杂,并且要考虑新机构的业务量问题;赋予医调委仲裁的资格,由司法厅、保监委、卫生厅的专家来免费解决纠纷,仍然存在经费问题,且由保险机构根据每家医院购买的责任险来理赔,相应的保险制度未必跟得上。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某三甲医院院长透露,近年来保险公司少有针对医疗责任事故的新险种推出,越来越少的保险公司愿意做这方面的保险业务。 而赋予医疗调解委员会仲裁的资格,有导致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混淆不清的可能,具体实施中容易造成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迷惑甚至不信任。

综合比较,让现有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医患纠纷,不存在机构新设的问题,人员和经费各方面也都能保障,权威性和专业性自不必说。所以,直接由仲裁委员会来仲裁医患纠纷案件,最为妥当。当然,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独立、专门的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作为长久之计考虑。

4、医患纠纷仲裁人员的组成

相比之下,医患纠纷仲裁优于其他解决机制的特征之一是具有专门性,即医学专家直接参加仲裁,但医患纠纷仲裁过程中不仅涉及医学问题,还涉及医疗行为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失参与度等诸多法律问题,因此仲裁人员应由医学专家、法律专家、法医学专家、医学伦理学专家等人员共同组成,专家的选任仍然按照《仲裁法》规定的严格程序实施。这样的仲裁结构更有利于保证医患纠纷仲裁的专业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从而有利于双方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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