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俗变迁视域下抗战时期太行山区女性婚姻生活状态研究

2016-02-04 12:23商贻萱王荣花
山西档案 2016年6期
关键词:太行山区婚俗婚姻生活

文 / 商贻萱 王荣花

婚俗变迁视域下抗战时期太行山区女性婚姻生活状态研究

文 / 商贻萱 王荣花

女性婚姻生活状态的变化是婚俗变迁与社会变迁的重要内容之一。文章从婚俗变迁的视角,探讨了抗日战争时期受封建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影响的太行山区的婚俗变迁与女性婚姻生活状态。

抗日战争时期;太行山区;婚俗变迁

抗战时期,在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乡村,婚姻生活状态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位于晋察冀和晋冀鲁豫根据地统治中心的特殊区域——太行山区,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十分落后,受到封建婚姻制度和婚姻习俗的影响较大。本文从婚俗变迁的视角对抗战时期太行山区的女性婚姻状态进行考察和研究,期望能够在研究视角和研究内容方面有所突破与创新。

一、传统婚俗中的女性婚姻生活境况

抗战前夕及初期的太行山区农村,依然保持着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特征。封建的婚姻制度仍占据着统治地位,封建婚姻陋习诸如早婚、包办婚、买卖婚、童养婚以及蓄婢、纳妾、寡妇守寡等等,严重束缚着广大农村妇女。其主要表现如下。

(一)早婚现象较为普遍

早婚在太行山区地方志记载中比比皆是。一是订婚年龄早,如山西平顺“多半两岁起开始订婚”,太谷从七八岁开始订婚。[1]甚至还有指腹婚,如河北武安 “论婚襁褓”;新乐“儿女在襁褓时,媒妁约结行定亲礼”。二是结婚年龄小,一般13-15岁[2]。如河北赞皇“妇女结婚多为11-12岁左右”,山西虞乡“有十三、四岁即行嫁娶者”。这种早婚多由父母包办,极大地影响了婚姻双方的身心健康。

(二)包办婚姻是主要婚姻制度形式

包办婚姻以家族利益为基础,完全遵从父母意志,凭媒妁说合。例如河北平山男女订婚,“由父母主持”,易县“男女婚嫁,央媒说合”。讲究门当户对,如山西祁县“男女门户相当者,通以媒妁”。这种包办婚姻,不合情理,往往造成夫妻关系不和睦,甚至酿成惨剧。

(三)买卖婚姻普遍流行

买卖婚姻是男方用财物换取女方为妻的婚姻形式,由父母一手包办,完全牺牲女子利益。一般地主富农认为买卖婚姻丢人脸面,为儿女操办婚姻时讲究门第相当,少争财礼。而贫苦农民家庭的婚姻则“必须是买卖”[3]。不同地区婚价不同,接近敌占区或工作落后区价格较高,如河北武安和沙河的价格约1000~2000元;接近敌占区与友军区婚价更高,如山西壶关一个姑娘卖40石米,寡妇卖1000~3000元;根据地卖价较低,如山西武乡闺女卖价300~500元;冀西闺女卖价则是200~300元。买卖婚姻视女子为商品,给妇女造成的痛苦极其深重,买卖婚姻中的媳妇与婆家的关系多是劳力与金钱关系,媳妇是生孩子、做吃做穿的工具,处于被压迫地位。买卖婚姻加重了农民的贫困化,有的人家因财力不足娶妻之用,不得不采取童养媳、娃娃亲、交换婚等形式组成婚姻家庭,随之也衍生出伙婚、续亲、租婚、共妻等许多不合理的现象。

(四)童养媳普遍流行

童养媳是指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为“养媳”,适龄时再“圆房”(即结婚)的婚姻形式。一般圆房年龄在16岁左右。根据韩丁在《翻身——个村庄的革命纪实》中的记述:山西省潞城县张庄王从来母亲花费九吊钱买了一个九岁女孩,当了六年丫头后与王从来真正成亲。[4]一般童养媳在男家地位等同女婢,“打骂”、“棍打”、“火烫”、“不给饭吃”如同家常便饭。

总之,在封建婚姻制度和婚姻陋习的影响下,广大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上没有独立的地位,她们被当作一宗商品买卖,被当作一种奴隶而奴役、虐待。面对痛苦的婚姻安排,绝大多数妇女一味地采取逆来顺受、忍气吞声的态度。旧婚俗对女子的残害是极其深重的。

二、婚俗变迁与女性婚姻生活状态的改变

抗战爆发后,随着晋察冀、晋冀鲁豫根据地社会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婚姻习俗也悄然发生改变。自1941年起,晋察冀、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以男女平等、自愿为原则的新婚姻法规,表现出坚决清除封建婚姻制度及婚姻陋习的态度:规定男女婚姻必须遵从自主、自愿原则,第三者不得干涉;严厉禁止并废除早婚、买卖婚姻及纳妾、蓄婢、童养媳等封建婚姻陋习;坚决保护妇女的各项婚姻权益;规定离婚自由的原则,用法律形式赋予妇女离婚的权利。随着新婚姻条例的贯彻与实施,早婚、包办买卖婚姻、童养媳、蓄婢纳妾等不合理的婚姻陋习基本上得到了遏制和解决,女性婚姻状态发生了较大的改变。[5]其主要表现为:

(一)婚姻自主蔚然成风

新婚姻条例颁布实施后,婚姻自主的观念日益被太行山区广大农民尤其是青年妇女理解或接受,如山西左权县堡则村的青年妇女“认为现在的婚姻制度是最合理的”[6],粟城村妇女认为“现在的自主婚后,自己很满意”[7]。广大农村妇女迫切要求并积极争取婚姻自由,反对父母包办婚姻,崇尚新式婚姻,如山西平顺城关几位姑娘结成同盟,坚决要求婚姻自主,争取到了父母的同意;山西黎城东骆驼村3个女青年在妇救会的支持下,顶住家庭压力,自由恋爱结婚。[8]到抗战后期,基本实现了婚姻自主自由。据北岳区建屏县北庄村的统计数据,1945年结婚8对,其中自由婚(指有过恋爱过程,自己完全自愿的)2对,半自由婚(父母包办,但经过谈话见面的)6对。[9]山西黎城北流村1945年“全村15岁至18岁的女青年共22人,其中自主订婚的5人,自主解约的8人,自主结婚的5人,婚姻自主的占了五分之四”。择偶方面婚姻自主权力的变化,解救了封建婚姻制度下的广大妇女。

(二)离婚日益自由

由于新婚姻条例规定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主张婚姻结合必须建立在双方有浓厚的爱情基础之上,广大妇女出现了与旧传统、旧道德决裂的意识和精神,一些不堪忍受婆家及丈夫虐待的妇女纷纷通过离婚途径解除旧婚姻的束缚,并在1941年一度形成了离婚风潮。据统计,山西榆社从1941.8-1942.5月期间共有离婚案件108件[10],河北平山1942年10个月内发生离婚案353件,山西武乡1944年全年离婚案件327起(共8个区,一、六区没有统计在内)。[11]在众多离婚案中,大多数是女方提出离婚,离婚原因主要是感情不和,其次是虐待。这说明,在太行山区,旧的婚姻观念逐渐被打破,妇女开始反抗不合理婚姻,挣脱旧封建婚姻的束缚

(三)妇女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地位有所提高

新婚姻条例颁布实施之后,男女平等思想深入妇女心中。加之各级政府和妇救会组织不断地召开群众性的反虐待大会,并公开判决一些包办、买卖婚姻案件,虐待罪案等,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众多婢、妾及童养媳解除了契约、婚约,获得了人身自由,寡妇也获得了自由改嫁的权利。由于男女结婚增加了自愿成分,夫妻关系开始融洽,一些妇女拥有了与丈夫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的权利。共同劳动、相互忠实、相互进步的模范夫妻大量涌现,受到人们的称赞。一些封建思想严重的老人,亦逐渐转变思想,改变对儿媳的态度,民主平等的新式婚姻家庭关系逐渐建立起来。

三、婚俗变迁的迟缓与女性婚姻生活状态改变的步履维艰

抗日战争时期,尽管共产党颁布实施了新的婚姻条例,但是,由于传统封建婚姻习俗历史悠久,且已经深深扎根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因此要完成对旧的婚姻习俗的彻底改造,仅仅依靠根据地政府颁布实施的法令条文是远远不够的。此外,战争环境也阻碍了新婚姻条例的顺利施行。所以直到抗战后期女性婚姻状态的改变远没有达到理想的程度。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广大妇女追求自主婚姻的理想没有完全实现,传统包办婚姻依然是主要的婚姻形式。自主婚姻替代包办婚姻,不仅源于婚姻控制权从父母向婚姻当时事人的转移,还受当时政治、经济及社会变迁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抗战时期,太行山区乡村社会经济并没有根本性改变,婚姻观念的改变缺乏相应的客观社会环境支持,自由婚姻缺少生长的土壤。婚姻自主政策实行较好的多是一些工作先进区域,且实施自主结婚的多为干部和知识分子,一般农民中自主婚姻较少。而在其他县区,婚姻自由还无法得到保障,父母包办婚姻依然存在,如河北磁县某父母想用女儿的出嫁为其哥哥换取媳妇,女儿要和另一位青年自由结婚,结果被父母剃光头发。[12]再如河北涉县富家闺女秀英与雇工桂生恋爱,遭到封建家庭反对,当秀英不顾一切地跑到桂生家里时,她的祖父竟然拿着绳索和菜刀跑来找她拼命。[13]以上种种充分说明自主婚姻并没有完全实现。

二是早婚、买卖婚姻等婚姻陋俗依然盛行。新婚姻条例颁布实施后,早婚和买卖婚姻的风气有了改变,但还没有被彻底根除,甚至在有些地区仍未减少。如山西应县“虽然抗联会一再对群众进行教育,政府一再申令禁止,但只是少数工作深入的地方实行了婚姻自主,大部地区仍然是买卖婚姻和早婚。仅是表面瞒哄干部”[14]。应县的婚姻状况在太行山区具有普遍性。早婚及买卖婚姻没有彻底根除的主要原因,一是抗战时期根据地持续的灾荒和战争的摧残,使老百姓的生活陷入极其贫困的状态;二是部分区县干部观念落后,不积极教育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糙,甚至有的区干部本身违反婚姻政策,如应县某区助理员“把自己的闺女卖了一百三十元”[15]。

三是部分地区的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被压迫地位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尽管根据地政府及各级妇救会组织一再倡导解放妇女、男女平等,但部分地区的妇女群众中存在的婚姻家庭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一方面,妇女的觉悟程度尚未得到普遍提高,缺少自觉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一些妇女独立意识淡漠,还没有真正懂得拥有美满的婚姻和家庭,在于自身经济地位的提高,在于积极参加生产,把自己从贫困中解救出来的道理,对丈夫和家庭的依赖性太强;另一方面,党与妇女群众的关系尚未进一步密切,有些地区在宣传、组织妇女方面工作不够深入,许多干部党员由于封建思想严重,对妇女群众的利益“竟漠然视之”[16]。虐待妇女现象在不少地区继续存在,如在河北易县,“虐待打骂妇女依然是家常便饭”,“党员或干部亲自参加吊打或打自己老婆”,“九区口头村村干部大部都打老婆”,甚至“打死妇女的事不断发生”。仅1945年一、二、三月份,妇女上吊自杀者即发生三起。可以看出,要完成对旧的婚姻习俗的彻底改造,从而使广大妇女的婚姻生活状态得到彻底的改变,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过程。

[1]山西省档案馆.太行党史资料汇编(第五卷)[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0.

[2]丁世良,赵放.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

[3]蒲安修.五年来华北抗日民主根据地妇女运动的初步总结(1943年7月16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37——1945)[M].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

[4]梁红.太行区的婚姻制度[N].新华日报(华北版),1941-08-20.

[5][美]韩丁.翻身——一个村庄的革命纪实[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0.

[6]山西省档案馆.左权二区救联会关于五年来妇女工作的总结.宗卷,A166-1-137-2.

[7]山西省档案馆.左权县粟城村妇女问题调查.宗卷,A166-l-137-7.

[8]王新泰.黎城妇女运动史[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7.

[9]华北工作组石家庄专区建屏县调查工作总结.河北省档案馆,档案号:835-26-27.

[10]武乡一九四四年民政工作总结(1944年12月).山西档案馆,宗卷,181-1-11.

[11]山西档案馆.武乡县三十三年度全年受理婚姻案件分析统计表(1944年12月20日).宗卷,A52-2-110-2.

[12]太行行署关于三月份司法工作中案件积压、婚姻政策、工商业问题的请示报告(1944年).山西档案馆,宗卷,A53-2-16-1.

[13]泓桂.一个问题(通讯)[N].新华日报(华北版),华北妇女月刊,1942-05-17.

[14]林漫.应县买卖婚姻严重,西安抗联会提出纠正[N].晋察冀日报,1944-12-29.

[15]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总编委员会.太行革命根据地史料丛书之七·群众运动[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9.

[16]反对虐待妇女,易县抗联进行检查[N].晋察冀日报,1945-04-20.

K892.22;K26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652(2016)06-0159-03

1.河北省委宣传部、河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河北省太行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课题号:HB13GL019;2.河北省科技厅 河北省太行山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模式研究 课题号:14457699D。

(责任编辑:冯 鹏)

商贻萱(1993-),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大学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王荣花(1963-),女,河北石家庄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社会经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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