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淫祀”观及地方官员的政治实践

2016-02-18 21:52王瑜
关键词:神灵信仰民间

王瑜



宋代“淫祀”观及地方官员的政治实践

王瑜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西安 710126)

中国古代历朝皆有祀典之编纂,列于祀典之祭祀对象得享岁时供奉,而民间信仰中的诸多祭祀会被官方目为“淫祀”。宋代民间信仰比之前代益为繁盛,信仰对象数量倍增,因而对于政府来说,不得不采取多种措施加以管理。当淫祀通过某些途径能够取得合法性时,淫祀与正祀之间的区别与界限就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地方官员的奏折以及他们具体的施政行为能够反映其对淫祀所抱持的不同观念。本文即试图从分析宋代“淫祀”观入手,进而丰富对宋代民间信仰基本状况的认识。

宋代;祀典;淫祀;民间信仰

中国古代社会弥散着民众的信仰活动,历代王朝都将之作为国家治理当中的重要事务,一般采取编订祀典这一方式实现信仰权力的国家化。祀典载有祭祀的对象、等级、祭品、仪式、地点、人员等内容,然而其内容并非一成不变,不同朝代、某一朝代的不同时期,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对祀典进行增删和调整。放眼整个国家,被崇奉膜拜的神灵不知凡几,而祀典便成为一种对于神灵合法化的认证,未被载入祀典的信仰对象和祭祀行为一般会被称为“淫祠”“淫祀”。《尚书》记载颛顼帝命重、黎二人“绝地天通”,打破了之前“民神杂糅,不可方物,夫人作享、家为巫史”的局面,将与神沟通的权力收入统治阶级的手中,这意味着从阶级分化之时,信仰活动就已开始产生种种限制。

对于“正祀”的遵奉是政府对其统治地位的一种宣示和强调,而对待“淫祀”的政策则非一贯,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对信仰活动的观念变化会出现不同的政策倾向。《通典》有专述“淫祀兴废”的条目,历代史书中关于地方官员“禁毁淫祀”的记录也屡见不鲜,如《旧唐书》狄仁杰本传载其任江南巡抚期间,“吴楚之地多淫祠,仁杰奏毁一千七百所,唯留夏禹、吴太伯、季札、伍员四祠”[1]。就此可以看到官方人士对于“淫祀”通常的政治反应以压制、打击为主。

五代之后,赵宋临朝,重新建立大一统的中央政府,而在由唐入宋的过程中,中国社会发生了诸多变化,民间信仰的繁盛即为其中之一端。北宋智圆作《撤土偶文》批评当时淫祀风气之炽,南宋洪迈编著的《夷坚志》亦反映出民众信仰之泛滥。民众信仰活动会产生一系列连带效应,滋生多种社会问题,对宋代政府和地方官员来说,究竟以何种态度与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成为政治生态中颇为值得关注的方面。首先需要考察的就是负责地方政治的官员在其政治实践当中,究竟对“淫祀”持有怎样的观念。

一、宋代官方对“正祀”与“淫祀”的划分

虽然具体的祭祀对象、仪式及相关内容会随着朝代兴替而变动,但是历代王朝对于正祀的观念和界定是比较固定的。《国语•鲁语》曰:“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加之以社稷山川之神,皆有功烈于民者也;及前哲令德之人,所以为明质也;及天之三辰,民所瞻仰也,及地之五行,所以生殖也;及九州名山川泽,所以出财用也。非是,不在祀典。”这概括了历代祀典的几个基本原则。

官员作为国家的行政人员自然应当奉行政府提供的施政原则,宋代官方也的确提供了相应的原则来指导祭祀与信仰活动。《宋史•礼志一》中记载“大祀三十”、“中祀九”、“小祀九”,这些是国家级的祭祀活动,由太常寺主管,除此之外,还有多项“诸州奉祀”,大致分为两等,一等相当于国家的“中祀”、一等相当于国家的“小祀”,这些可称为“常祀”,另有规定在“大赦”时对一部分地位较高的神灵也需祭祀,这些还不是祀典的全部内容,还有大量的人鬼神也载于祀典之内。神宗在位时曾改订祀典,徽宗政和年间颁定《五礼新仪》,对祀典又一次进行调整[2]2423。像这样的调整是非常频繁的,不过其原则与此前并无二致,区别在于对具体祭祀对象和祭祀活动的认知有所不同。《宋史•礼志八》载:“自开宝皇佑以来,凡天下名在地志、功及生民、宫观陵庙、名山大川能兴云雨者,并加崇饰,增入祀典。熙宁复诏应祠庙祈祷灵验而未有爵号,并以名闻”[2]2561。夏竦在《禁淫祀》策文中说:“臣闻圣人之制祭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以劳定民、则祀之;能御大灾、能捍大患,则祀之。非其伦拟不籍祀典。”凡此种种,皆说明宋代官方的正祀观继承了一直以来的传统观点与原则。

再来看官方对于淫祀的一些看法。《礼记》曰:“非其所祭而祭之,名曰淫祀。淫祀无福。”宋代大体上还是在这一原则之下来看待淫祀的。徽宗大观三年(1109年)八月二十六日“诏毁在京淫祀不在祀典者,其假讬鬼神以妖言惑众之人,令开封府迹捕科罪,送邻州编管,情重者奏裁”[3]6520。政和元年(1111年)正月九日“诏开封府毁神祠一千三十八所,迁其像入寺观及本庙,如真武像迁醴泉下观,土地像迁城隍庙之类,五通、石将军、妲己三庙以淫祠废,仍禁军民擅立大小祠庙”[3]771。政和元年诏令中值得注意的是官方所毁祠庙一千三十八所,而只有三种祠庙被明确定性为“淫祠”,而这三种显然是因为祭祀对象的身份不太符合官方对神灵的道德尺度。真武和土地应当是载于祀典的神灵,其神祠也在被毁之列是因为祭祀的祠庙不合规范,这种情况倒更为符合《礼记》所说的“非其所祭而祭之”。

是否载于祀典皆为正祀,按诸史书,也不尽然。据《宋史•舆服志》:“祭司命、户、灶、门、厉、行皆服鷩冕”[2]3541。汉代成帝时曾于祀典中取消祭厉,而宋代则沿袭了唐代的做法,又将之纳入国家祭祀序列。南宋陈淳说:“淫祀不必皆是不正之鬼,假如正当鬼神,自家不应祀而祀他,便是淫祀。如诸侯祭天地,大夫祭神稷,季氏旅泰山,便是淫祀了。”可见,正祀、淫祀之间存在互相转化的契机与路径,或者说,正祀与淫祀的界线不是一条,而是两条,两条界线之间的广阔区间容纳着同时具备两种倾向的信仰活动。

二、宋代地方官员对淫祀之认识与反应

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诏令曰:“宜令河南府差官以时致祭,仍编入《正祠录》”[3]775。政府颁行《正祠录》一类典册文书作为地方官员的行政通则,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淫祀的认识与态度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地方官员对淫祀的政治反应是因人而异的。

表面上看,宋代和前代一样,禁毁淫祀的行为大量存在。如郭贽知荆南府时,“府俗尚淫祀,树久旱,盛陈祷雨之具,贽始至,命悉撤去,投之江,不数日大雨就”[2]9174。王嗣宗知邠州兼邠宁环庆路都部署时,当地有群狐为妖,又有巫觋“挟之为人祸福”,甚至前任长吏到达此地都要去“谒庙”,王嗣宗毁庙杀狐,“淫祀遂息”[2]9650-9651。程林在四川也曾恶惩地方不逞之徒以灌口二郎神为对象的“淫祀”,对这些人“捕而戮之”,书中称赞程林“治大体,略细务,严肃简重”。类似的事例在许多人的传文中都可见到,在此类人物的传文中经常会有一些其性格的描述,如胡颖“性不喜邪佞,所至毁淫祠数千区”[2]12479,人称“胡打鬼”。

这类官员对民间祠祀行为保持着较为坚定的批评态度,思想较为正统,在他们的观念里,打击淫祀是一件“政治正确”的事情。不过另一方面来看,将这些做法特意记录在官员的传记之中,或许是有着示范的意图,也就是说,其他官员并不见得皆是如此。邠州王嗣宗的诸位前任专程谒庙,可见为数不少的地方官员对于民间信仰的神灵是接受和宽容的,并不会一并斥为淫祀而加以禁毁。

苏轼文集中有《书欧阳公黄牛庙诗后》一文,透露出苏轼本人对此类事件具有浓厚兴趣,对神灵也颇为客气。嘉定十七年(1224年),潭州大旱,真德秀命僚属在岳麓、湘江之畔建龙王祠,为治境之内的所有龙神塑像,“凡龙君之神在境内者,悉合而祠之。堂皇言言,貌相严严,或公或王,圭冕蝉联。”类似做法并不鲜见,在其他地方官员身上也时常发生。方大琮知袁州祷于仰山二神,刘克庄亦如此。张榘知句容县,县东来苏乡有颜尚书塚,他则与当地士人共同为颜真卿立祠。

由此可见,虽然官方纂有祀典,并且颁布相关文册制定规则,但是在地方官员具体的施政过程中,正祀与淫祀并不是截然划分的两个对立存在。地方官员对民间信仰活动及对象的态度有时呈现极大反差,对所谓淫祀并非一概否定、禁毁,也有人会放宽尺度容许其存在,甚至还有一些人会以相当积极的态度为某些地方神灵的祠祀活动推波助澜。

三、地方官员禁毁淫祀原因剖析

既然地方官员对淫祀的态度存在差异,那就意味着是否载于祀典并非接受或者反对某种祭祀活动的根本依据。通过地方官员处理地方事务的相关记载可以看到,在关于淫祀的事务当中,总是伴随着更为具体的问题。也就是说,禁毁淫祀的行为并不仅仅是出于对所谓正祀界线的维护,更深层的原因是淫祀所引发的某些社会问题。

首先是许多地区存在较为严重的“信巫不信医”的现象。如《宋史•范旻传》载(岭南)“俗好淫祀,轻医药重鬼神,旻下令禁之,且割己奉市药以给病者,愈者千计”[2]8796-8797。《李惟清传》载“蜀民尚淫祀,病不疗治,听于巫觋,惟清擒大巫笞之,民以为及祸,他日又加菙焉,民知不神,然后教以医药,稍变风俗”[2]9216。《萍洲可谈》云:“江南俗事神,疾病官事专求神。”[4]民众因为笃信神灵而在生病时首先选择“巫”,而不是医,即便有时付出相当惨痛的代价甚至生命也难以改变观念。这一般被归为民间信仰泛滥所导致的负面结果,也成为许多官员要求禁毁“淫祀”的有力支撑。

其次是淫祀活动中民众聚集而带来的治安问题。黄震通判广德军时“郡有祠山庙,岁合江淮之民祈祷者数十万,其牲皆用牛。郡恶少挟兵刃舞牲迎神为常,斗争致犯法”[2]12992-12993。淳熙二年(1175年)又有朝命曰:“乡民岁时赛愿迎神,虽系土俗,然皆执持真仗,立社相夸,一有忿争,互起杀伤,往往至兴大狱,理宜措置。诏诸路提刑司行下所部州县严行禁戢,如有违戾,重作施行”[3]6555。民间的祭赛活动必然伴随着民众的聚集,即便是被官方所认可的、可以公开祭祀的神灵,在祭祀过程中的“聚众”现象也让政府不得不保持警惕,因为这给不安分的人提供了活跃的机会,很多文献显示,同一神祗的赛会常包含有众多小团体,这些团体之间会因祭祀的先后等问题产生矛盾,并且很容易就酿成“互起杀伤”的暴力事件。

此外,淫祀活动会带来各种对于社会稳定的干扰。民间信仰的仪式在宋代文献中常被称为“社会”,“社会”期间会形成一个临时性的群体,这个群体的种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逸出日常秩序的束缚,并且为许多不法行为提供了日常秩序中所不会出现的机会。比如在官员关于淫祀现象所上奏言中常会看到对于“夜聚晓散”的批评,民众祭神活动经常持续数日,不遵守日夜与动休的分配。在宋代文献中还可以发现,“夜聚晓散”常常与“左道妖法”、“传习妖教”相互联系,不加约束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

由此可见,地方官员对于淫祀经常采取禁毁的态度,根本原因是放任民众的祭祀活动对其政治实践而言是具有负面作用的。维护社会稳定,强化社会秩序,并且在其施政过程中宣扬政府的权威是地方官员的职责所在,因此需要尽量降低民间祭祀活动的活跃度,这样做自然会减少出现失序现象的几率。

四、小结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宋代正祀与淫祀的界定虽然存在,但是二者之间的界线并不明晰。曾有学者主张“非官方的或未经官府承认的”祠神即为淫祀,看起来是不成立的。官方的祀典本身就是动态的,这就意味着在正祀与淫祀之间存在着转化的可能,从其立祀原则出发,祀典的范围是具有弹性的。事实上,宋代政府通过赐额、封号等方式将一些本属淫祀的祭祀对象逐渐纳入到了正祀的序列当中。

第二,既然正祀、淫祀之间界限模糊,那么地方官员对待淫祀的态度便并非源于官方祀典。虽然地方官员对淫祀持批判态度者众,不过多是从政治实践出发,通过禁毁淫祀这一行为将许多隐伏的社会问题防范于未然,得以更顺利地履行其政治职责。同时,也可以维护政府和代表政府的官员之政治权威。

第三,由于宋代社会的变化,官员本身也不可避免地会被日益繁盛的信仰活动所影响,许多人从官员的立场出发会对淫祀采取压制的姿态,而从个人立场出发则与普通民众一样会进行未被祀典所容纳的信仰活动。

[1] (后晋)刘昫等.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2887.

[2] (元)脱脱等.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3]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4] (宋)朱彧.萍洲可谈[M].北京:中华书局,2007:161.

The View on Unauthorized Worships and Local Governors’ Political Practice in Song Dynasty

WANG YU

From early China, the government made worship-list to guide sacrificial ceremonies, and worships out of the list were identified as Yinsi (unauthorized worships). In Song dynasty, popular religion came into a boom, so it is a important issue for the government to make religious activities under control. The line between legal worships and unauthorized worships became obscure when there are ways to turn the latter into the former. Therefore, local governors digged over the conception and reached different conclusions, consequently, there were several behaviors and attitudes could be observed in political practice. So it is an applicable issue to study and is beneficial for further research on popular religion of Song dynasty.

Song dynasty; worship-list; unauthorized worships; popular religion

K892.24

A

1008-472X(2016)06-0197-04

2016-06-16

王瑜(1981-),男,陕西西安人,博士研究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与古代民间信仰。

本文推荐专家:

陈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法制史。

常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传统文化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中国古代思想史、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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