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制谈话类节目的研究

2016-02-28 14:14石俊娟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20期
关键词:法制谈话主持人

石俊娟

(太原教育电视台,山西 太原 030024)

关于法制谈话类节目的研究

石俊娟

(太原教育电视台,山西 太原 030024)

本文试图从我国法制节目现状着手,分析电视媒体从业人员如何做出高质量、高水准的节目,如何以客观公正的报道反映社会现状。如何做出可视性强,更能被人们从法理、情理上接受的节目,进而给更多的人在生活中提供切实的帮助。

法制谈话节目;特点;问题;人文精神

电视法制节目对法制运作实况的报道,不仅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更能起到舆论监督的功能。通过媒体的报道,巨大的传播功能使其的影响波及社会各个角落,一个案件的处理和判决与是否见诸电视媒体影响无关。媒体的报道使得案件的处理过程置于公众关注和监督之下,媒体的追踪报道和反馈使得责任单位难以敷衍了事,这些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案件处理的进展。

一、法制谈话节目的内容与特性

(一)选题要贴近生活

随着我国建设法制社会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依靠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是最合理、最有效的办法。故法制节目在选题上必须贴近生活。法制节目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要有典型性、实用性,要能解答观众的困惑,并让观众从节目中获得需要的法律知识;同时,要能增强观众学法、懂法、守法的意识。

(二)选题本身具有可议性

节目需注重在平等的交流、互动中实现宣传、教育的目的。民事案件大多与观众的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观众参加讨论的兴趣会更大,而且民事案件中情与法的冲突较为常见,更具可议性。

可议性还包括法制理论、法制实践领域存在空白的内容。如今,我国社会快速发展,经济高速增长,新生事物不断涌现,法律“真空”现象无疑是法制研讨谈话节目的最佳选题,如安乐死合法是否恰当,《今日说法》播出的《以爱之名义》等节目就涉及当前法律的一些空白领域。专家、学者、观众在节目中对法律的“真空”进行讨论,会增加节目本身的可看性,甚至对我国法制理论、法制实践的建设和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节目要有可视性

节目要充分利用电视传播的特点,充分利用电视语言功能,采用各种手法(如介绍案情时大量采用纪实手法,在演播室设置大屏幕展示有关资料、图表,把一些重要法律条文在电视屏幕上放大展示,在讲述人讲述案情时用画面演示当时的情景)追求节目整体的悬念感、刺激性及故事性。

二、法制谈话节目的制作特点

(一)现场录制

现场录制是谈话节目制作中最重要的部分。在节目录制前,编导应对谈话内容及进程充分编排计划,列出详细的谈话提纲和大致内容。但也不能让谈话者完全照本宣科,谈话中还要有即兴碰撞,这就对主持人和参与谈话者提出了要求。主持人要能掌控现场气氛,要用心、用脑,其对话题的引导能力非常重要,要能构建交流场、支配参与者的谈话内容、完成节目的预定目标。在对法制内容的表现上,要思维清晰、表达准确,从而使节目焕发出理性的光辉。

一般说来,尽量不要打断谈话节目的录制过程,而一旦出现问题,主持人要能转移话题;如果仍无法纠正,编导应停止录像,在与谈话者进行沟通之后再继续录制节目。

(二)后期制作

要想使节目能引人入胜,内容就必须精彩。作为谈话本身的看点,不仅在于节目内容的故事性及表达的逻辑性,还在于段落与节奏的恰当划分。例如,要对谈话的重点予以强调,可以把嘉宾的分析提炼出来,做成导视片或话题板;同时,还可以用画外音、字幕以及插入漫画图片等形式予以补充。

三、法制谈话节目存在的问题

(一)主持人的问题

法制节目区别于其他节目的关键之处就在于法律方面的专业问题,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当前诸多法制谈话节目主持人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够,充其量只能算是普通观众的代言人,不能从法律角度参与问题分析。这不只影响观众不能从法律的高度来理解案件,也妨碍了主持人自己与专家的交流。

另一方面,主持人本身主持业务水平有限,无法流畅表达,局限于念稿、背稿的状况。主持人的能力不足势必影响节目效果甚至产生导向错误。例如,某法制节目曾经播出对制造冰毒的大毒枭的采访。大毒枭在镜头前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主持人则十分木讷跟不上对方思路,结果大毒枭在节目中反而以一个智者、强者的形象呈现出来。所以,增强主持人的能力,提升法制谈话节目的整体水平和影响力也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案件分析肤浅

现今的法制节目大多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诸多节目往往以事论事,仅仅停留在案件本身的“说法”上,没有进行深入挖掘,没有在产生原因和预防方面进行论述。

(三)谈话制作过程不够自然

由于编导、主持人甚至嘉宾都不够专业,撰稿者往往对谈话精心设计,参与者念稿、背稿,于是容易造成节目缺乏真实性,节目风格也十分呆板做作。

四、法制谈话节目的发展对策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提高电视法制节目的文化品位,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注意政策性和舆论导向的正确性。电视法制节目要充分考虑社会效果,要充分意识到媒体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责任和义务。电视法制节目不能为了提高收视率而不顾社会效果,丧失正确的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由于报道涉及领域的特殊性,稍有不慎或政策水平稍有欠缺,就可能导致报道与节目初衷相悖的现象,乃至出现失误。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如何选择合适的报道角度和注意把握报道分寸上下大力气加以研究。例如,某卫视近期播出的节目《儿子打爸爸》,片中报道角度和报道分寸的失误,让我们看到了丧尽理性和天良的儿子对父亲的辱骂与殴打,节目肆意渲染家庭矛盾,刻意放大扭曲的伦理道德观,误导了广大受众,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形象。从业人员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容忽视。

(二)以人为本关注个体的生存环境

要注意节目的法理性和对法律精神的全面深入把握。电视法制节目要对社会法制精神有全面、深入的理解。电视法制节目的报道应多领域、全方位地展开。凡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事件,我们电视法制节目都应该有所关注、涵盖,而不能只从提高收视率或个人兴趣出发;电视法制节目不应只局限于就事论事、就案说法,或局限于解释法律条文,而应在此基础上深入到法律精神、法律实质的层面,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捍卫正义,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等。例如,《今日说法》近期播出的《我该不该拯救你》节目中,家住苏北的14岁少年扬扬身患重病,急需移植骨髓。由此引出父母与16年前被送养的女儿与养父之间的情理、法理纠葛。该节目客观地报道了事件的全过程,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过激行为给予了报道,使家庭中的母亲认识到自己的过激行为不仅伤害了自己更伤害了两个年幼的儿女。其对规范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以及优化社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注重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要注意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在电视法制节目制作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电视语言的特点,利用声光画、拍摄、剪辑等多种电视制作手段来表现节目。电视法制节目要培养和造就合格的节目主创人员。节目的质量如何、文化品位高低,取决于节目制作者的水平。尤其是他们的政策和法律知识水平及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水平。这不仅需要他们自身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所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刻不容缓。

电视法制节目题材本身与新闻、电视剧一样充满了悬念,既有新闻的时效性和未知性,又有电视剧的戏剧性、故事性。作为媒体从业人员的工作者应以法理为准则,兼顾道理、尊重情理。在报道播出时要适度介入,完全不介入可能会错过节目制作播出的大好时机,丢失案例故事本身的悬念;而过度介入,则可能使司法公正受到影响,为公正的司法审判制造了障碍,也不利于协调各种社会关系。

电视法制节目在进行报道时必须深入挖掘法律背后的人文精神。从业人员要能透过冰冷的法律条文,发掘出法律原则背后蕴藏的巨大的人文力量,不局限于一时一事,而是在一时一事中挖掘其蕴藏的法律精神,坚持对人的关注,对建设和谐的社会政治法律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G222

A

1674-8883(2016)20-0123-02

石俊娟(1974—),女,山西闻喜人,中国传媒大学电视编导文学方向文学学士,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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