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犯罪的打击防范策略研究

2016-03-07 14:34宋致远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10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嫌疑人犯罪

宋致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微信犯罪的打击防范策略研究

宋致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微信是一种具有独特网络信息传播方式的新型即时通讯工具,它让我们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大量前所未有的新型网络犯罪,依托微信平台进行的违法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是对我们现阶段公安工作的巨大考验。微信犯罪除了拥有传统犯罪规律之外还具有一些新的特点:犯罪主体多为年轻人;受害人多为女性;取证相对困难;作案成本很低但成功率高;报案率低而社会危害性大。公安机关必须肩负起保障微信平台良性运营、为网络世界发展提供安全健康环境的重任,要充分利用微信所特有的注册、通信、定位搜索、朋友圈等功能精准高效打击各类微信犯罪;同时通过深入研究新型犯罪、强化警示宣传引导、逐步完善网络立法、增强犯罪监管力度、注重基础信息采集、加强案件联合侦办等措施防范微信犯罪。

微信犯罪;打击微信犯罪;防范微信犯罪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形成,互联网正逐步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使用工具,成为人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腾讯公司于2011年初推出微信,从起初仅能发送文字、语音、图片的即时通信软件发展到现在集查询、购物、支付于一身的创新型手机应用,微信已不仅仅是一个热门的手机软件,更拉开了中国电子革命的序幕。腾讯公布的2015年业绩报告显示微信已经覆盖90%以上的智能手机且用户数量突破6亿,并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1]。但是凡事都有利弊,微信在为人们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同时也滋生了大量的新型网络犯罪,数量激增的案例值得我们高度关注。

一、微信犯罪的定义与常见类型

(一)微信犯罪的定义

微信犯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依托微信平台,利用微信的各种功能实施诈骗、盗窃、抢劫、强奸等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微信犯罪的常见类型

1.诈骗。由于这种犯罪行为是在平和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没有使用暴力并且十分隐蔽,而受害人的心里防范意识比较差,所以极易得逞。诈骗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窃取微信密码实施诈骗。犯罪分子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窃取被害人的微信密码,然后冒充该用户以自己遇到紧急情况急需用钱等各种理由向其亲属借钱以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二是假借生意合作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编造虚假商品信息,与有需求的微信用户联系,声称预先付款然后发货,而在收到货款之后拒绝发货或者拉黑被害人。三是在微信上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常见的有编造亲朋好友患重病没钱医治,希望得到好心人的救助;为灾区难民筹集善款等虚假信息,然后提供银行卡号,骗取好心人的财物。四是通过微信营销进行诈骗。在朋友圈中发布大量相关产品的图片和信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报高价,欺骗微信用户。

2.盗窃。此类案件中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摇一摇”、“附近的人”、“漂流瓶”等功能与被害人成为微信好友,然后伪装自己取得信任,见面之后趁机盗窃财物。二是运用抢红包作弊器,现在非常流行的就是微信抢红包活动,犯罪嫌疑人预先安装了抢红包作弊器,待微信用户发放红包之后第一时间抢走。三是发布一些木马链接,微信用户点开链接之后,通过微信登陆的各种密码立即被窃取,犯罪嫌疑人利用这些密码盗走用户钱财。

3.抢劫、敲诈勒索或绑架。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的特有功能与被害人相识,然后通过微信聊天逐渐骗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后,精心设计将被害人约至指定地点见面,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4.强奸。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多是采用“摇一摇”、“漂流瓶”、“查找附近的人”等方式添加女性好友,然后通过聊天利用花言巧语欺骗对方感情,赢得被害人的信任,以谈对象的名义邀请被害人见面,实施强奸,更有甚者,当被害人到达指定地点后被轮奸,而受害人由于担心名声毁坏选择了默默忍受。

5.招嫖卖淫。从事卖淫的个人或者组织通常用暧昧词汇作为用户昵称,用大尺度的美女图片作为头像,在朋友圈中发布一些小姐的艳照并提供联系方式,吸引附近的人添加其为好友,在微信上约定卖淫时间和地点,商讨报酬,实施招嫖卖淫活动。卖淫团伙人员众多,分工明确,发布信息、商谈交易、提供服务均由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6.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和制造反动言论。不法人员出于制造恐怖气氛、发泄私愤,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精神空虚无聊、寻求刺激等动机通过微信平台发布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一些敌对势力,分裂势力,反动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反动言论攻击国家和社会,直接影响到了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微信犯罪的原因分析

1.高效的社交功能带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微信拥有“摇一摇”、“附近的人”、“漂流瓶”、“朋友圈”等可以快速拉近陌生人之间距离为大众提供开放交友平台的特色功能,但是也常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他们通过这些功能查看对方的个人信息,定位对方的位置,通过发送好友申请进行深入交谈搜索作案目标。

2.终端相对唯一增加信任度成发案助燃剂。PC端与移动端的社交有一个本质区别,PC端上可能拥有多个用户,而后者是一种身份识别,即每台终端(如手机)代表一位用户的身份[2]。因此,相比 QQ类网络聊天工具而言,用户对微信的警惕性要低而对微信好友的信任度较高,犯罪分子也就更容易达成犯罪目的。

3.相关职能部门对微信用户的监管不到位。一是用户注册门槛过低,监管不力。任何网民可以从互联网上随意下载微信并一键安装到手机,采用非实名制注册成为用户,用户违法犯罪之后,公安机关难以追踪;软件服务商没有对微信用户设置黑名单或信誉系统导致用户利用同一微信账户实施多次违法犯罪行为都不会被禁止和发现。二是缺乏安全认证,个人信息不受保护。微信本身的设计缺陷导致用户使用 “摇一摇”、“漂流瓶”、“查找附近的人”等功能时,不需要任何认证就能查看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而这些隐私直接关系到其他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三是软件服务商放任虚假信息的流入。软件服务商对用户申请和信息填写没做任何限制,只要用户填写QQ号码、邮箱、手机号码等信息中的任意一项即可完成注册,而该类信息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四是有关职能部门对 SIM 卡的监管不到位。在正规的营业厅需要实名登记才可购买SIM卡,但违法嫌疑人在一些街头零售店无需任何凭证且没有做任何登记就可购买 SIM 卡,犯罪之后将其损毁,给公安机关破获案件造成很大困难。

4.用户自我防范意识不强。微信操作简单,功能齐全,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很大的便利。但是很多用户在享用该软件带来的便利时忘记了这毕竟是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而放松警惕。他们随意在微信上公开家庭、生活、工作等较为私密的个人信息,或者出于寻求刺激、贪图便宜等动机,一旦遇到看起来符合心意的异性邀约,便欣然前往,岂不知灾难已经来临。

5.不健全的打击防范体系。一是有关电子证据制度的设计不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但是该规定的实际操作性不强,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等问题未做具体的程序设计[3]。在利用微信犯罪中,当犯罪嫌疑人的微信注册信息和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被销毁后,如何恢复固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案件证据体系比较脆弱。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现通常依赖于被害人自己提供有效线索,但是该犯罪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与被害人“寻求刺激”或者“贪图便宜”密不可分,因此案发后,部分被害人通常选择沉默或者隐瞒甚至销毁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很多证据已经丢失。三是缺乏行业和政府的协同监管。软件服务商保存的用户信息可能存在虚假和不完善等情况,并且保存的这些用户信息也未进入政府部门的监管视野,信息调取不畅导致打击不力。

三、微信犯罪的特点

1.从犯罪主体看,呈年轻化。年轻人的思维敏捷好奇心强,热衷于各类新生事物的他们对互联网的依赖程度很高,微信以其独有的特点深受众多年轻人喜爱。但是,年轻人心智还不成熟,缺乏对社会善恶美丑的正确评判,他们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当遇到不良因素诱导时,极有可能铤而走险。很多年轻人对于微信使用驾轻就熟,他们心存侥幸的充分利用其隐蔽性进行违法犯罪。

2.从犯罪对象看,女性居多。女性在社会中本身就是易受侵害对象,一些年轻女性更是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和渴望,但是她们大多生活简单,思维单纯,社会阅历较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能预见潜在危险。当遇到感情或金钱诱惑,往往失去理智,容易受骗造成身体和心灵上的创伤。随着智能手机普遍应用,越来越多中年女性也在使用微信。部分中年女性存在着婚姻不幸、家庭破裂、心理障碍等情况,她们需要理解需要关怀,而微信具有快速交友聊天功能,刚好可以满足她们内心的空虚寂寞,导致这些中年女性尽管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但仍选择冒险尝试,结果被犯罪分子所利用[4]。

3.从犯罪类型看,侵财为主。“鸟为食亡,人为财死”是对当今一些犯罪分子的真实概括,贫富差距巨大导致的心里不平衡是最大诱因,相关数据表明,在相当多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目的就是侵财。但不容忽视的是,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上升,以强奸案为主。一些涉世未深的女性被微信好友的甜言蜜语所欺骗,相约见面之后被强奸。

4.从犯罪行为看,简单易行。犯罪分子可以从互联网上随意下载微信并一键安装到手机,采用非实名制注册成为微信用户,然后快速添加大量陌生好友,利用花言巧语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约其见面,设计陷阱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拥有众多的犯罪目标可以选择,且犯罪成本很低,只要掌握了如何使用微信就可以实施违法犯罪。

5.从犯罪形式看,独犯为主。犯罪分子一般是与被害人微信聊天,取得信任后独自进行违法犯罪,但是团伙作案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例如女性犯罪分子利用男性被害人的心理特点相约见面,其同伙预先埋伏,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

6.从犯罪手段看,隐蔽性强。犯罪分子通常在微信上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然后约被害人见面实施违反犯罪,无论聊天过程还是见面实施犯罪的过程,都没有第三人在场,隐蔽性强。还有一部分犯罪分子采用偷拍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隐私,以此来敲诈勒索被害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通常用虚假信息注册微信,在聊天过程中也不使用真名,犯罪之后难以被发现,很多的被害人也缺少自我维权意识,在权利被侵犯之后默不作声,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5]。

四、微信犯罪的打击

1.挖掘注册信息:微信账号在注册时,系统会要求用户上传头像,填写地区,并且大多用户绑定了手机号码、QQ号码或者电子邮箱,而这些资料中隐藏着犯罪嫌疑人的大量信息,公安机关如果能够充分的运用,对于及时侦破案件将十分有利。例如,微信号码可能涉及相关人的姓名汉语拼音或者出生年月。利用绑定的手机号码,查询机主及通话记录,发现犯罪嫌疑人本人和其密切联系人,或者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定位手机所在位置,直接抓捕犯罪嫌疑人。

2.充分利用通信:任何犯罪都会留下痕迹,微信犯罪也是一样。受害人报案后,侦查人员可以查看之前聊天记录,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或者引导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再次交谈,取得对方信任,引诱其见面,设计抓捕。另外,侦查人员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作案特点以及作案对象的特点伪装成嫌疑人熟悉的作案对象,添加犯罪嫌疑人为好友,诱其出现进行抓捕[6]。例如,在侦破利用微信约见女网友进行强奸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就可以创建微信,用暧昧字眼做昵称,在朋友圈中发放一些大尺度的美女照片,与犯罪嫌疑人建立联系,取得其信任,诱其见面进行抓捕。

3.巧用特色功能:例如“附近的人”这一功能,通过它可以搜索到附近二公里范围内正在使用微信的用户,还能够大致估算出该范围内自己与其他微信用户的距离[7]。犯罪嫌疑人从附近的人中寻找作案对象,那么我们侦查人员也可以利用这一功能以案发地为中心,逐步扩大范围,进行搜索,然后通过摸排守候确定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具体位置,从而抓捕犯罪嫌疑人。再如,“钱包”功能会要求微信用户绑定一张以上的银行卡才能正常使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了该功能,侦查人员可以对这张银行卡进行布控,密切监视银行卡内资金的动向,当犯罪分子通过ATM 机、柜台取款时,便可以通过视频监控追踪到犯罪嫌疑人[8]。

4.丰富的朋友圈:微信具有“朋友圈”这一功能,绝大部分的微信用户都在使用。通常发表一些文字,分享一些文章或者音乐视频之类,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刻画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或心理特点。如果犯罪嫌疑人将自己日常生活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相册在朋友圈分享,那侦查人员又可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以及发布照片时所在的地理位置,及时掌握其活动范围。

五、微信犯罪的防范

1.深入研究新型犯罪。当下,除了存在传统犯罪之外,还出现了一些朝着高科技、高智能方向发展的新型犯罪。与微信类似的手机即时通讯工具品类繁多,肩负着打击犯罪、保卫人民重任的公安机关务有必要时时关注和掌握网上出现的新鲜事物,密切关注各类信息化技术的发展,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控水平,及早落实防范应对措施,对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强化警示宣传引导。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公众媒体,以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此类犯罪的作案特点。公安机关应该经常派出普法民警深入到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场所开展防范宣传工作,引领大众理性使用微信,加强对个人重要隐私信息的保护,正确识别微信好友善恶,对于那些结识不久没有深入了解的好友邀请必须增强警惕性。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敏感事件更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大众对虚拟网络的认知,增强微信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逐步完善网络立法。健全的网络立法,才能最有效的制约网络不法行为,才能保证网络生活的健康发展,实现网络活动的理性回归。法律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通过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的预防和打击网络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但是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立法存在一定缺陷,在贯彻落实方面也存在些许不足,公安机关应该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针对微信犯罪的现状和可能的演发趋势向法律制定机关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法律建议,逐步建立健全网络立法,以便科学高效打击微信类网络犯罪活动。

4.增强安全监管力度。公安机关应该与腾讯公司加强合作,争取在提高微信使用安全性方面有所突破,增强信息安全水平,如设置用户注册开关、文本关键字拦截、图片传播限制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需要指导腾讯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微信安全管理团队的建设,逐步构建一套科学、高效、可操作性的监管体系,坚决打击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

5.注重基础信息采集。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都会留下痕迹,微信犯罪亦是如此。犯罪嫌疑人在借助微信信息平台实施犯罪之后,会留下很多的电子痕迹,而这些证据的掌握对于锁定及抓获犯罪嫌疑人至关重要。基层公安机关在接到微信类犯罪案件后,要认真做好报案笔录,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作案特点、作案过程,更需详细精准的记录其使用微信、手机、银行卡号等信息,为下一步展开并案侦查提供丰富资料和有效线索。

6.加强案件联合侦办。公安机关要认真梳理当地及周边地区同类型案件,从涉案微信号、手机号码、银行卡、监控视频等特有信息入手,开展分析研判,深层次全面挖掘犯罪嫌疑人信息[2]。要针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积极寻求多部门合作、多警种联动的整体侦查工作新机制,要充分发挥各警种的专业优势,强化联合办案能力,全力开展串并案侦查,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2]。

[1]张宏彦. 微信的传播学原理解读[J].活力,2015,(1).

[2] 陈蕾.微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

[4] 许家华.利用微信犯罪的特点与防控[J].东方法眼,2012,(7):22.

[5] 安海涛.微信变“危信”六大特征[J].人民法院报,2013,(7):28.

[6]霍彦,陈春子.微信犯罪的特点及打防策略[J].信息系统工程,2015,(10).

[7] 辛宇罡,高健,霍彦.微信犯罪及其防范[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15,(3).

[8] 王琦 .浅析微信网络犯罪及其侦控对策[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5,(6).

2095-4654(2016)10-0031-04

2016-07-02

G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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