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司法控制

2016-03-14 19:09杨逸南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实践方法

杨逸南

摘 要 在“保留死刑,限制适用死刑”这一死刑政策的贯彻过程中,如何切实控制死刑适用成为司法实务界和刑法理论界着力进行解决的问题。2007 年 1 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及 2011 年 5 月 1 日生效的《刑法修正(八)》削减 13 个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限制死刑适用上取得的里程碑意义的进步,增强了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并最终全面废除死刑的信心。

关键词 死刑司法控制 贪污罪的司法控制 实践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1死刑司法控制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死刑司法控制,又称死刑司法限制,指在刑事政策和立法规定既定的前提下,在审判环节,通过从严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减少死刑数量和降低死刑比例的司法活动。死刑的司法控制与政策控制、立法控制有着控制死刑的共同目标。但是司法控制有其自身的特点。

司法控制的核心在于,审判现实的具体的案件过程中,从严掌握适用死刑的标准和条件。从主体看,以法院、法官为主体。死刑的全面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主体显然是非常广泛的。司法控制,是在法院视角下,以法官及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为主体,通过依法审判,对死刑控制做出努力。从效果看,直接表现为死刑数量的减少和比例的降低。死刑的政策、立法对死刑控制固然是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的,但其控制并非具体、直接。而死刑司法的扩张与收缩, 直接与一国产生的死刑数量、比例相关。

2死刑司法控制的功能

2.1减少死刑适用的功能

法律的实施要通过司法来贯彻,相对于法律来讲,司法较为灵活。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做到公开、公正,正确量刑,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较从立法上废除死刑更容易被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处以极刑的案子越是司空见惯,想要废除死刑也就越加困难。在往后的几年里,应当是在司法范围内关起门来直接反对死刑。”正确运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适用,这是死刑的司法控制的目标。

2.2最终推动死刑废除的功能

死刑的司法控制对于推动和加速死刑在立法上的最终废除有着重大的意义。从目前各国死刑存废的情况来看,死刑废除的趋势与使用死刑的实践并存。在国际上,根据联合国 1999 年底的统计,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 74 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有 71 个。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死刑罪名的规定数量较多,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证明哪些罪名可以不规定死刑。司法控制可以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罪名提供实践经验。通过实际适用死刑数量的减少,可以逐渐改变公众对死刑的认识,抑制民众的死刑依赖心理,为从立法上废除死刑奠定社会心理基础。采取司法控制方式逐渐废除死刑,更容易获得广泛的社会认同。

3死刑司法控制的原则

3.1合法性原则

死刑司法控制的合法性包括实体上的合法性和程序上的合法性。从实体上来讲,在死刑适用过程中,应当准确把握总则关于死刑适用条件的原则性规定同分则关于具体犯罪死刑适用的条件二者之间的关系,将总则规定的原则与分则的具体条件结合起来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从程序上,死刑案件程序的合法性,为严格限制死刑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保障。死刑案件的法定程序是对死刑裁决权、适用权的制约,保证审判机关的公权力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尽可能地防止死刑裁决权、使用权的适用。

3.2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死刑一旦执行具有无法挽回性,错判难纠。因此,死刑案件的证据应该有比其他案件更加严格的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应深入调查了解案件事实,依据充分的证据和客观的情况认定案件的事实。对于证据不足的死刑案件,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宣判。通过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实现控制死刑的实际适用,减少死刑的滥用和错用。

3.3公正性原则

死刑要符合社会公正的观念,死刑的适用既要与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结果相适应,也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如果仅仅是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极其严重或者只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都不应当对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处理死刑案件的具体诉讼程序较一般刑事案件更为复杂和严格,死刑公正性原则要求死刑的适用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定程序执行,以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

4践行死刑的司法控制

在审判实践中,应按照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死刑适用标准的规定,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根据、条件和原则以及适用死刑的具体准绳、尺度,始终坚持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断犯罪人罪行是否达到“极其严重”这一宏观标准时,始终牢牢把握两点:(1)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是否特别严重,或者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看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是否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是否十分突出。只有对于客观危害性特别严重并且主观恶性特别恶劣的,才依法适用死刑。

死刑作为刑法当中最严重的刑罚,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贯彻谨用慎用的原则。但是并不是用死刑的司法控制束缚住司法实践的手脚,而是要认真遵循法律的规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我国死刑存在的制度下,利用死刑的功能惩罚犯罪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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