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模式及难点探究

2016-03-15 09:20高毅杨文文董家英高崧赫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公安

高毅,杨文文,董家英,高崧赫

(1.中国刑警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宁夏 银川 750000)



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模式及难点探究

高毅1,杨文文2,董家英1,高崧赫1

(1.中国刑警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2.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侦总队,宁夏 银川 750000)

从司法鉴定改革的背景出发,分析目前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的重要性和当前司法鉴定机构中有关实验室认证认可的经验和模式,并探究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基础和难点,寻找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的模式更新与完善。

公安;司法鉴定;实验室认证认可

一、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的重要性

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中长期处于主导地位,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其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量是全国司法鉴定业务总量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每年的工作量均超过总数的一大半。第二,从事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大部分是公安机关的在职警察,且覆盖法医、痕迹检验等各个专业领域。第三,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有政府财政的支持,这是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所需装财的有力保障,是保证司法鉴定先进性、科学性的必要条件。而且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牵头拟定三大类司法鉴定的标准,也体现出公安司法鉴定的重要地位。

当前,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在司法鉴定实验室认证认可的推进过程中是发展速度最快、强度最大的。公安机关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称为《决定》)出台后的连续几年内均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推进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基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在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本文拟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资源、人员等多角度对公安司法鉴定实验室认证认可的模式做进一步的探究。〔1〕

二、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的模式设定

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并不复杂,即使在《决定》中也并没有明确的要求,只要是具有合法合规的软、硬件两方面条件,都可以依法申请成立。硬件条件一般包括合法的场所、充足的资金,以及从事鉴定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等;软件条件主要指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符合鉴定条件的人员。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来看,司法鉴定机构不仅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还可以设立其他多种模式,只要是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即可。因此,当前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模式多种多样,其规范性没有得到相关的规定和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基本模式在学界比较认可的分类有四种: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托国有事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托新型社会主体的司法鉴定机构;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2〕

三、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模式

(一)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的基础

1.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定位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属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决定》中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当前,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逐渐步入规范有序、统一正规的道路,绝大部分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隶属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2.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的推进

2010年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司法鉴定改革工作会议,会议遴选出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其中,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四家,三所大学下属的司法鉴定机构三家,最高检、司法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各一家。由此可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比较突出,推进比较迅速,这样侧面反映了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的进程较为顺利,也为接下来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公安机关司法鉴定要紧跟改革要求,规范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以期尽快解决公安司法鉴定中的矛盾。

每年公安部刑侦局都会组织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培训、内审员培训,并且一年多期地进行。在公安部的牵头下,省级公安厅也跟进组织了难以计数的培训、讲座以及各类政策宣传。除此之外,省级公安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不断推出具体鉴定机构的管理措施,并将各市级公安机关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促进各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的开展。经过一段时间的各级努力,很多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通过了实验室的认证认可,各地工作都取得了不同的成效。〔3〕

3.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源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实验室认证认可已成为公安机关司法鉴定管理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建立起很多规模不一、功能不同的实验室,这构成了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的实验室资源。先进的实验室设备和仪器是满足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公安机关的体制资源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条件。公安机关具有一批法治意识高、业务能力强、扎实肯干、乐于服务、认真负责、秉持公正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且其绝大部分是在职人民警察,有着直接与罪犯斗争的经验,是一些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不具备的客观条件。并且,公安司法鉴定人员由于数量多,从事公安工作和司法鉴定工作时间较长,案件侦办的经验丰富,所以公安司法鉴定人员一直以来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中坚力量。虽然一部分依托院校的司法鉴定机构有很多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且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但依然在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工作中显得经验不足。每年通过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为整个公安司法鉴定事业积累了关于人员考核、文件流转、设备校准、样品采集等多方面的管理经验,也为整个公安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提供了多方面的支援和保障。〔4〕

(二)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的难点

1.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性体现

《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可以独立,不受到其他干扰和行政干预。但是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实际上绝大部分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归入侦查部门进行管理。公安司法鉴定机构目前的地位使得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会受到外界的质疑。这个矛盾是与鉴定为侦查服务的初始设置同时产生的,所以要解决这一难点,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改革和管理模式创新,逐步推行侦鉴分离制度。

2.公安司法鉴定人员身份

虽然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大部分是人民警察这一事实为司法鉴定带来无法替代的优势,但是面对其警察与鉴定人的双重身份,又形成了不可改变的缺陷。鉴定人具有警察身份,其工作是受到上级行政指挥的,不免受到制约和干预。而且目前基层工作繁重,任务量大,处理事务繁杂,警力严重不足,一些警察不得不“身兼数职”,导致很多警察在作为鉴定人的同时,进行着现场采样、现场勘查等侦查工作。这样的双重身份破坏了司法鉴定独立的条件,是与司法独立的初衷相悖的。笔者认为,应该将公安机关内部鉴定人员进一步明确划分成专业技术鉴定人员和侦查技术人员,侦查技术人员隶属于刑事侦查部门,专业技术鉴定人员隶属于刑事技术鉴定部门。两者界限明确,各司其职,才能维护公平公正,也有利于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的有效开展。

3.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的要求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体系规定每一项工作必须按照合法的依据执行,否则不允许展开鉴定工作。但就目前的现实来看,经济发展迅速导致案件形式新奇,刑事案件往往都是复杂和多样的,侦办过程中就会提出各类鉴定要求,而部分新的鉴定要求在体系中并不存在,导致出现了主观需要和客观不允许间的矛盾。已经规定的鉴定标准在数量和质量上跟不上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不少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自行确立标准来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非标方法的建立对审判机构带来了判断阻碍,并且由于体系中没有统一的标准,无法对其鉴定进行评价,导致监督不足。所以关于刑事技术鉴定的鉴定范围和使用标准方面也应是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的一个重点。

4.侦查行为与司法鉴定界限标准

面对公安司法鉴定工作和侦查工作的交叉点较多这一情况,在公安实践中以侦代鉴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导致许多案件侦办过程中的行为较难以界定为纯粹的侦查行为或鉴定行为。但是,两者间的差异必然决定了即便是同一种行为,它们不同的结果表现形式必将导致该行为具有完全不同的行为属性。在司法鉴定实践工作中,侦查行为与司法鉴定行为互渗互扰甚至被侦查行为左右的问题客观存在。形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一个界定的标准,法律上也没有给出明确的行为划分。因此也导致了司法鉴定的法律程序性就不能得到充分保证。对此,由于司法鉴定行为的权威性,导致司法鉴定行为与侦查行为相比其容错性更小,所以在部分侦查行为和司法鉴定行为实施过程中的交叉混同地带,不应该一味地重视侦查工作的效率而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的体系运行,从而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为的质量。因此,在公安司法鉴定机构推行物证实验室认证认可也是保证鉴定质量的有效举措。

5.“鉴定结论”变为“鉴定意见”

无论是《决定》中将“鉴定结论”变成了“鉴定意见”这样从法律概念上进行改变,还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鉴定人出庭质证作为常规的庭审环节,这些都表明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结果,也就是以往的鉴定结论越来越需要摆在所有人的面前,经受所有人的质疑。面对质疑的声音,以往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中虽有许多处理的方法和程序,不过随着时代的前进,很多处理的方式并不能令人满意。参与庭审质证过程的是司法鉴定人,同时司法鉴定人也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核心。如此,因鉴定结果性质改变所带来的质证、出庭、鉴定人法庭地位等新问题,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亟须在认证认可体系中予以解决。比如鼓励出台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警察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合理的人权保障;在公安内部适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等等。

6.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分级”

在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中,就权威性而言,通过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同一项目得出的鉴定意见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并且在实际的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中,对实验室能力评价也是按照这个逻辑进行的。尽管如此,但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不可避免地在事实上存在着行政级别的差异,而且这种行政级别往往会影响诉讼中法官对于鉴定意见的评价。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分级”源于公安机关的行政机关性质,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是作为公安机关的内部下属机构,并且公安司法鉴定常常存在上级对下级监督考核等现象。从出具鉴定意见这一角度来看也是如此,有时下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会面临着上级的否定,造成了即使通过了实验室认证认可的下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工作时还需要考虑上级的考核监督标准,考虑上级鉴定的鉴定标准,而不能独立思考,独立开展平等的鉴定工作。更为矛盾的是,下级已经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面对未通过认证认可的上级公安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能提出有效的意见,甚至是调整或者否定。但在真正的工作当中,通常行政力量阻碍了一部分鉴定意见。如果继续这样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一定会违背开展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初衷。因此,在开展公安机关司法鉴定实验室认证认可工作时,应打破和淡化层级关系,追求以平等的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为导向的鉴定工作。〔5〕

7.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表达

司法鉴定机构的核心是司法鉴定人员,根据司法鉴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每个鉴定均应由两个以上鉴定人员参与完成,如此就必然存在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就目前的庭审过程来看,基于法定少数鉴定意见表达的许可性规定,使得少数鉴定意见有助于庭审质证,是符合整个司法体制改革发展路线的。而现行的司法鉴定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对同一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不同的鉴定意见是否定和排除的。从司法鉴定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的角度来讲,司法鉴定意见出具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针对每一项的鉴定都有许多量化的标准,这样也就导致在整个体系中没有给少数鉴定意见提供生存空间。即在整个体系中部分鉴定人表达出不同的鉴定意见,而当整个鉴定工作结束的时候,各种意见最终只有两种可能,被采用或被否定,但是却不允许并存。这样最终也就使得只能得出一条唯一性鉴定结论或者得不出结论。这也就意味着在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中宁可得不出结论,也不可能出现并列性或选择性的结论。体现出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不能容忍少数鉴定意见的正常表达。也就是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认证认可体系在此问题上与司法鉴定本质存在着的矛盾,有待解决。

〔1〕何勇.司法鉴定认证认可调研报告〔J〕.证据科学,2008(2).

〔2〕宋桂兰,唐丹舟,肖良.我国司法鉴定领域认证认可相关程序要求〔J〕.中国司法鉴定,2008(5).

〔3〕武磊,卢小康.试论公安机关物证检验实验室信息系统的数据化管理功能〔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1).

〔4〕张程天.物证类鉴定机构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刍议〔J〕.法制博览,2014(1).

〔5〕陈向.铁路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实验室认可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

(责任编辑孙超)

Exploration of the Public Security Judicial Material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s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Authentication Mode

GAO Yi1, YANG Wen-wen2,DONG Jia-ying1,GAO Song-he1

(1.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 Shenyang, Liaoning Province 110035; 2.Forensic General Team,Public Security Department of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Yinchuan, Ningxia 750000)

Starting from the background of reform of the judicial identification,the paper analyzes the importance of the current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ion and the status quo. In reference to the experience of the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ion and patterns in the current judicial authentication institutions,in order to look for the mode change and perfec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judicial material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s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authentication.

public security; judicial evidence identification;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and certification

2016-07-09

高毅(1978-),男,吉林省吉林市人,中国刑警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副教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和刑事技术相关研究和教学工作;杨文文(1988-),男,宁夏银川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侦总队技术处科员,主要从事物证鉴定和现场勘查;董家英(1962-),女,辽宁营口人,中国刑警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高级实验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和物证实验室管理;高崧赫(1992-),辽宁抚顺人,中国刑警学院刑事技术系本科生。

DF794

A

1672-2663(2016)03-0103-03

本文为2014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L14BFX025)“基于辽宁公安司法鉴定视角下的司法鉴定实验室认可制度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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