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海上抢劫案件的侦查应对

2016-03-15 09:20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作案人海警证人

梁 苇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一带一路”背景下海上抢劫案件的侦查应对

梁苇

(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0100)

“一带一路”语境中,海洋治安程序稳定至关重要。海上抢劫案件呈多发态势,其存在着目击证人短缺、犯罪现场区域广阔、犯罪现场位置难以准确认定、暴力程度恶劣、侦破难度大等五大特点。海警部队应做好调查走访、现场勘查工作,及时追缉堵截犯罪嫌疑人,强化证据意识,提升审讯能力和取证合法性,并构建与其他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涉海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和执法设备的保障,改善执法队伍素质和优化人员结构。

抢劫案件;特点;侦查措施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逐步铺开,我国加强了对海洋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利用,海上经济贸易活动日趋繁荣,人、财、物的流通也日益频繁,致海上抢劫案件呈多发态势,这不仅严重侵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还给海上治安秩序的稳定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后果。公安海警部队加大了打击力度并侦破多起海上恶性抢劫案件,威慑了犯罪分子。〔1〕但囿于此类犯罪的特殊性、海警部队体制问题等诸多原因,海上抢劫犯罪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防控和遏制。为此,应当分析当前海上抢劫案件的特点及现状和查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出台针对方案和侦查对策,以提升公安海警部队应对海上抢劫犯罪的执法能力,依法精确打击犯罪,确保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稳步推进。

一、海上抢劫案件综述

(一)海上抢劫案件内涵机理

抢劫犯罪属于典型的侵财犯罪之一,其行为的暴力性不亚于故意伤害、杀人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莫大的威胁。因此,抢劫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远远高于其他侵财犯罪,历来是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海上抢劫案件,是以抢劫行为发生地域来界定的,即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发生抢劫的刑事案件。〔2〕

(二)海上抢劫案件发案特点及查处困境

1.目击证人短缺,证人证言难以获取

与普通抢劫案件相异,海上抢劫案件因其事发地点的特殊海洋环境而决定了现场目击证人的短缺。首先,苍茫大海中船只独行,一遇抢劫,被害人基本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加之渺无人烟,既无法快速得到附近区域的救援,也难以在报案后获取证人证言。侦查实践表明,许多海上案件发生时,根本就不存在第三方目击证人,侦查人员所能掌握的证据材料往往也只局限于被害人的控告陈述、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这两种相互矛盾、根本对立的言词证据。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亟须搜集、提取其他的补强证据,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避免口供在后续的诉讼进程中出现反复。现场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无疑是最佳的直接证据,一旦缺位就意味着侦查机关要进行大量、细致、艰苦的排查工作。如2009年山东威海石岛海域“5·6”海上抢劫案,受害船主毕某被诱骗到海上进行柴油交易,结果其16万元现金和部分柴油遭抢走。囿于现场缺少目击证人,专案组经过走访排查、乔装侦查、监听监控等多种措施和方法,耗费大量警力、财力才侦破该案件。其次,海上监控摄像设施缺失,通过视频监控图像侦查手段来查缉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极低,也无法准确定位时空、重现犯罪过程,亦难实施犯罪预防阶段“重点区域监控”、“异常行为预警”、“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等一批富有实效的技战法。〔3〕尤其月黑风高之夜,漆黑夜色使得被害人无法详细描述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后者恰恰利用这一监管盲区来伺机作案,以避开事后的搜查、堵截措施。

2.犯罪现场区域广阔

任何犯罪活动都依托一定的时空条件,且在某种程度上势必会改变客观环境。换言之,犯罪人之犯罪行为必然受制于一定时空中的物理客体。我国地处亚欧大陆东端、太平洋西北部,自南向北幅员辽阔,海岸线绵延漫长,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范围内的岛屿滩涂星罗棋布,海洋环境极其复杂、自然天气多变不稳。犯罪嫌疑人常常善于利用复杂的环境、多变的天气来实施抢劫,对途经主要航道的船只蹲点守候,伺机出手,事后迅速撤离,隐遁于漫无边际的海上。四通八达的水路使得作案人逃离现场时既无方向限制也不在路线上留下任何痕迹,侦查机关打击惩罚面临着重大挑战。〔4〕宽广的水域,恶劣的海面条件,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海警部队及时赶赴现场的困难。如2007年江苏海警支队承办的“12·16”海上故意伤害案,从接警到勘查人员抵达现场间隔5个多小时,遗落在甲板绞车位置的作案工具——铁管受尽雨水、海水的不断冲刷致认定不了被害人的DNA混合谱带,其他痕迹物证也遭破坏殆尽。〔5〕

3.犯罪现场位置难以准确认定

囿于辖区海域面积宽广,加之海水自身流动属性,海上抢劫案的犯罪现场往往难以准确认定。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渔船配置了GPS定位系统、北斗导航系统等先进设施,渔民携带的手机也具备定位功能,但因案发时海上环境所限,加之信号微弱、通信基站缺位和风大浪急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只能大概确定案发地点,并不能精确指认犯罪现场。部分惯犯反侦查意识较强,劫取财物后毁坏被抢船只所装置的通信实施,抢走或毁坏船员携带的手机,使被害人不能及时报案,犯罪嫌疑人也获得充足时间从容逃匿、销赃。如在1998年广东省公安厅列为“9901专案”的“11·17”长胜轮海上抢劫杀人案中,为确定失踪的长胜号轮船所处位置,广州海事搜救中心、北京海事搜救中心、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等单位先后加入搜寻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海警等派出空中、海上力量进行海空联合搜索,但持续了半月均无进展,犯罪现场无法确定,勘验工作也无法进行,尸体、被劫船舶消息更一无所获。*据事后犯罪嫌疑人供述,案发后长胜轮被开往外海并以300万元的价格转手。从打击犯罪角度而言,犯罪现场的不确定,给海警部队出警、处警、快速查缉犯罪嫌疑人增添了额外工作量,降低了侦破效率,丧失了及时破案的黄金时间。

4.抢劫行为的暴力程度恶劣

抢劫行为往往伴随着严重的暴力性,其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本就包含暴力方法,海上抢劫案件亦是如此。作案人为达到短时间内压制被害人人身使其不能抗拒的目的,往往携带了棍棒、匕首、枪支等武器。其中惯犯会习惯性使用某种工具或武器,并在行为实施时向被害人显示持有或扬言使用,被害人往往因陷入恐慌,畏惧生命危险而迅速放弃抵抗。作案人从而达到了快速控制被害人的目的,不战而屈人之兵。而稍作抵抗之人马上会面临着作案人的故意杀人、伤害等二次暴力,演变成抢劫杀人的恶性案件。如在1995年广东省公安机关侦破的由澳门开往香港的“东星”号高速飞翼轮抢劫案中,作案人正是凭借枪支在只有3人情况下成功压制近130名乘客和船员,其中某护卫公司的3名押运员也不得不将其押运的1000万港元交出,暴力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5.侦破难度大

首先,因海面宽阔和人迹罕至,案发时缺少目击证人。即使存在目击证人也因距离遥远、风高浪急等客观原因导致感知事实出现偏差,并不能确切见证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行为的过程,无法形成证明能力较强的直接证据去单独指控犯罪嫌疑人,取而代之的是证明力较弱的间接证据,即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当时到过现场或在现场附近。

其次,海上实施抢劫的作案人多为惯犯,作案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较强,为逃避侦查机关的缉捕,往往选择杀人沉船或者将被抢船只拖走等方法〔5〕,导致了缺乏犯罪现场可供勘查。如在2009年“5·6”海上特大抢劫案中,作案人在劫取财物后将被害人的船只翻沉至海底,利用海水和洋流的冲刷将痕迹物证毁灭殆尽以对抗侦查。现场勘查在侦查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是整个侦破工作的基础,亦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客观反映。侦查人员要对案情作出正确判断,现场勘查必不可少。而海上抢劫案件的犯罪现场一旦被犯罪嫌疑人破坏毁灭或转移,侦查工作往往无从下手。在缺少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下,既无从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印证,以排除矛盾,补强瑕疵证据,也无法得到被盗抢的涉案财物等实物证据,导致在法庭审理中难以取舍言词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最终恐面临败诉风险。总之,现场勘查笔录就属最佳的实物证据,一旦缺失将会严重影响后续的起诉、审判工作。

最后,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不高亦是海上抢劫案件难以侦破的因素之一。当前,公安海警部队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尚不能适应打击海上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海上治安秩序的要求。〔6〕究其原因,一是受武警现役制度的影响,海警部队官兵流动性大。与地方公安机关民警迥异,海警部队的人员主要来源于参军入伍的公民和武警院校毕业的学员。普通士兵未来面临着退役,基层干部也会转业或升迁,整体阵容缺乏稳定性和长效性,历练多年的业务骨干、办案标兵难以留住。二是海警部队从事刑事执法工作的时间短暂,经验缺失,队伍发展滞后,专业刑侦力量相当匮乏。2007年《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出台后,海警部队才正式被赋予海上刑事执法权以办理海上刑事、治安案件。囿于现役制度,海警干部队伍中,通晓法律的专业人才较少,“半桶水”现象比比皆是,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的干警不在少数。同时,刑事侦查专业科班出身的人才十分有限,相当一部分人没有刑事侦查专业的知识背景,甚至没有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这就决定了开展刑事执法工作难以保质保量。

二、海上抢劫案件侦破的具体路径选择

(一)详细询问被害人、证人,做好调查走访工作

与普通抢劫案件相同,海上抢劫案件中被害人和作案人是有过一定时间正面接触的,或多或少会了解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和犯罪经过,能比较准确地提供作案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口音、人数、手段等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在附近海域的证人也目击了案件发生的经过,了解作案人来去路线、潜逃方向和船只特征。故海警部队在接到报警后,应该迅速出警赶赴现场,抓紧时机详细询问被害人和证人,避免相关人员因时间的长久而记忆模糊,或者受外界信息的干扰而影响思路逻辑,导致言词证据流失。如在前述“5·6”海上特大抢劫案中,因船只在海水中长时间浸泡致使大量的痕迹物证毁损灭失,案件侦破面临极端不利局面,正是侦查员通过详细询问被害人关于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和口音特点,以调取渔港附近的监控录像和对群众的调查走访为突破口,从而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在询问时应着重查明以下情况:一是被抢劫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经过;二是作案人的作案手段和体貌特征;三是被劫财物的名称、数额和特征;四是作案人的潜逃方向和船只标识;五是被害人近期交往的人员和到过的场所。

另外,由于海面环境的复杂性,难以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或其他线索材料〔7〕,故在案发附近海域、码头、港口调查走访,是控制销赃渠道、查获赃物的关键步骤。只有及时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才能准确确定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这从侧面要求办案机关做好群众工作,尤其是处理好警民关系,注重群众参与与支持。各边防派出所、海警支(大)队应把陆上社区型管理模式引用到管辖海域的治安控制和刑案侦办工作中来,以公海为导向全方位、立体化纵深推进,构建以“预防为主、防惩结合、重点打击”的海上社区警务管理模式*福建宁都三都边防派出所实行分片管理模式以后,海上治安管理秩序明显好转,各类案件较之前一年下降了80%,查破率达到100%,基本实现了保一方平安的任务。,积极抓牢文明执法、服务人民这条生命线,才能保证海上犯罪的防控查处始终在良性法制轨道上运行。

(二)重视现场勘查工作,及时追缉堵截犯罪嫌疑人

对存在犯罪现场的海上抢劫案件,侦查人员应重视现场勘查工作。首先,应运用科技手段,结合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证据材料去准确认定犯罪现场,基于抢劫案发生的周围环境和作案人的来去路线作出准确分析,以期快速在码头港口进行追缉堵截、阵地控制,防止被劫财物进入流通销赃渠道。其次,应着重留意作案人留下的痕迹物证,特别是手印、脚印、搏斗痕迹、毛发等证明能力较强的物证,用实物证据所独具的较强客观性和稳定性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确保依法准确审查起诉、审判定罪。如在1995年“东星”轮一案中,通过现场勘查提取了作案人遗留的手机,提取IMEI码获得该手机曾拨打的中山地区电话号码,调取话单后结合通信基站位置确定了作案人,以此为关键线索确定了侦破方向。

及时查控销赃渠道,张网布控抓捕。作为一种侵财犯罪,大部分作案者在劫取财物后必然会寻找销赃的渠道,以获取金钱。因此,及时查控销赃渠道,进而顺藤摸瓜查获被抢财物、抓捕犯罪嫌疑人,是一种十分奏效的侦查措施。侦查人员在查控销赃渠道时,要重点清查重要的码头、港口、贸易口岸,充分利用知情人、证人等提供的线索,对被抢财物的数量、名称、特征等信息一一调查核实,避免出现漏网之鱼。1995年海盗将“安娜·雪拉”轮运载的价值450万美元的原糖劫到广西北海某港口待销,1999年6月被劫的“塞安泰”油轮载2000余吨柴油驶入我南海非设关码头销赃。窥一斑而知全豹,对码头、港口、贸易口岸及时实施摸底排查和阵地控制,抓捕犯罪嫌疑人、追回被劫财物,既能节约侦查资源,保证不遗漏案件线索和关键物证,又能推进侦查工作在“以点带面、以面促局”的良性模式中展开,以收事半功倍之效。

另外,平时应做好相关的刑侦业务基础工作,对码头、港口等重要地区选建特情长期经营,部署常态化阵控,联合辖区单位定期检查、排查重大可疑人员及涉案物品。对于海域内所有浮尸和可疑物品,海警部队还应成立专门的处理小组,承担打捞尸体、认定尸源、保存证据等一系列职能,为相关的抢劫杀人案件搜集封存证据线索,保证情报信息系统架构的科学建设与规范运作不偏离正常轨道。*2007年开始,广东海警部队承担起海上浮尸案件处理的职能并设立了专门的浮尸处理小组。九年内,仅广州、珠海、深圳片区海域就处理了多达300起海上浮尸,其中不乏涉及刑事案件的线索和证据。

(三)强化证据意识,提升审讯能力和取证活动合法性

侦查程序作为审前程序,必然要服务于刑事审判这一中心任务,侦查阶段所搜集提取的痕迹物证,所获取的证言供述,所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都要符合程序规定,才能经得起庭审的质证、认证。接警后海警部队应派人迅速出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及时固定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笔录证据,对涉案金额重大、影响恶劣的海上抢劫案件,还应对现场勘查过程和结果做同步的录音录像,便于后续的起诉、审判阶段有视听资料可供查阅核对。同时,要注意提取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等证明力强的证据,依托实物证据固有的客观性、稳定性来指控抢劫罪行。如在2010年天津渤海湾海域“4·18”碰瓷抢劫案件中,某运沙船被两条无船名船号的渔船以“碰撞刮蹭”为由采取围追堵截、投掷玻璃瓶等手段迫使停船,之后在登船索赔的过程中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将运沙船主的两万余元现金抢走,天津海警支队接警后立刻出警,提取了碰撞时在运沙船船舷上留下的油漆,通过红外光谱技术鉴定,对查获的作案渔船做出了同一认定,查明了作案人曾提出弄点钱的动机、准备的棍棒工具、选择非法运沙船作为作案目标等事实,结合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指纹和足迹鉴定意见,成功破获了案件。另外,要重视审查评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遵循从单个证据、多个证据最后到全案证据的审查评断流程,并排除相互矛盾,确保证据链完整牢靠。特别指出,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之间的相互印证,注重搜集、提取其他的补强证据,以证实犯罪事实,提升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言词证据的稳定性。

侦查与反侦查从来就是一种智力的较量、证据的较量。基于强化与巩固公安机关执法侦查能力之考量,提升审讯能力和取证活动合法性无疑是最佳途径。侦查人员应摒弃单纯依靠讯问经验、技巧抑或威胁、恐吓的手段来获取口供,再由口供获取其他实物证据的侦查模式,应强调一手抓审讯、一手抓外围调查取证的“两手抓”侦查工作方法。在重视第一次讯问突破口供的同时,组织精干力量围绕案件事实着手外围的调查取证,形成“外围入手、由证到供”的侦查工作新模式。如在2004年汕尾白鸭礁海域发生的“1·3”抢劫杀人案中,侦查员一方面转变讯问工作思维,制定好讯问预案,另一方面部署大量警力进行外围暗访取证,在提取平海海面的3具浮尸后,尸检得出了钝器击伤头部致死的结论。侦查员用实物证据突破了犯罪嫌疑人对抗到底的心理防线,戳穿顽抗谎言,使其在大量的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前不得不认罪服法。

三、海上抢劫案件侦破的若干配套措施

(一)构建与其他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涉海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

首先,作为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之一,海警部队虽行使海上的侦查权和治安管理权,在职权范围内开展刑事执法工作,但面对日益严重的海上刑事犯罪现象和“点少线长”的管辖弊端,单凭自身力量很难从容应对繁多的刑事案件,这就亟须加强与其他办案部门,特别是海关缉私部门、公安边防部门甚至是港口、海运公安机关的合作与沟通,实现公安系统内部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合作的无缝衔接,减少办案盲区,避免相互推诿或争权夺利。在“东星”轮被劫案案发后,广东省公安厅紧急部署开展大规模的搜查、摸排、查缉行动,海警、巡警、治安、交警、消防以及各派出所警力、边防武警官兵等力量纷纷参与,很快在南朗镇泮沙海边一个小溪内查获了作案工具“中飞”艇,随后侦破工作势如破竹。这从侧面印证了构建海警部队与其他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合作、多警种联合作战机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其次,我国海上执法力量存在权属多头、互相制约的现状。仅就海上治安和海上犯罪的管辖来看,就存在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问题,这难免造成力量和责任分散,不仅难以形成合力,甚至会相互掣肘,严重影响海上治安、犯罪的有效防控。〔8〕故海警部队还应完善与其他涉海行政机关的联动协同机制,在信息情报和技术支持方面实现资源共享,以减少部门间的资源浪费,提高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的效率和能力。据报道,东海预报中心不断加强科技投入,优化沿海尤其重点海域表层流场预报模式,建立快速、准确、有效的海上搜救应急体系,能依据出事海域附近的海洋站和大型浮标的实况资料,借助三维海流数值预报模式,推算出海面落水人员可能漂流方向及里程。〔9〕如海警部队能借助同类的准确信息情报和先进技术,实现发现、提取、固定痕迹物证程序的科学化和有序化,必将迎来侦查取证、搜救处突能力大幅提升的新局面。

(二)加强科技手段的运用和执法设备保障

首先,各级海警部队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改善执法执勤硬件设备,提高执法干警提取、固定痕迹物证的能力,保障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以适应当前打击海上违法犯罪的现状。鉴于当前刑事科学技术不能很好地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海警部队应对刑事科学技术给予充分重视,以科技手段为依托开展工作,购进指纹提取仪、离子分析仪、人造纤维透视镜等先进仪器,分析研判情报,串并案件侦查。

其次,各海警部队应逐步加大现有执法船只的船舶吨位,确保在恶劣天气或复杂海域条件下能快速、准确出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勘查取证,及时救助被害人和其他人员,维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后,各海警部队应完善监测、通信、定位、导航等硬件设备,真正做到“科技强警”。

(三)提升执法队伍素质,优化人员结构

各级公安海警部队在各自辖区内担负着海上治安、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查处职能,执法干警的业务素质能力对其所承办案件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各执法干警应树立程序意识、人权意识。在执法执勤、侦查办案过程中,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办理案件,保证程序合法,维护好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其次,广大执法干警应加强业务知识技能的学习和培训,系统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刑事侦查、现场勘查、治安管理等业务基础知识,锻造一支懂法律、懂业务、能战斗的执法队伍,以确保高效、高质查处海上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要从公安、政法院校中适当吸收具有刑事侦查和法律知识背景的毕业生充实到干部队伍,优化基层干部结构,以点带面,推进整个执法队伍办案能力的提升和战斗力的延续,克服现役体制下人员流动性过大的弊端。同时,要以提高岗位津贴待遇作为激励机制,以留住业务标兵、办案能手。

〔1〕陈国助,卢彬.海上抢劫犯罪的特点及对策探讨〔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4(1):66.

〔2〕李宝字,华敏敏.海上抢劫犯罪的现状及侦防对策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5):35.

〔3〕周军.视频监控图像侦查方法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107.

〔4〕郑海.略论海上抢劫特点〔J〕.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8.

〔5〕孙溯.对海上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几点思考〔J〕.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11(2):14.

〔6〕任加顺.海警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武警学院学报,2011(7):40.

〔7〕李宝字.海上犯罪的特点及侦查研究〔J〕.公安海警学院学报,2011(3):62.

〔8〕张保平.海上犯罪的特点与海上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6):26.

〔9〕邬惠明,李旭晔.东海预报中心精确预报立新功〔J〕.海洋信息,2007(1):30.

(责任编辑廖习华)

Investigation on Robbery Cases in the Sea under the Background of“the Belt and Road”

Liang Wei

(Law School,Hainan University,Haikou, Hainan 570100)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Belt and Road”,marin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is very important. But sea pirate cases shows multiple situation, the existence of witnesses shortage, which is difficult to obtain the testimony of witnesses, the crime scene area is vast, position it is difficult to accurately identify, poor level of violence, to solve is in the great difficulty. Police forces should do well in site survey work, timely chase intercept suspect and strengthen the us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ith law enforcement equipment security, improve forensics legitimacy, and construction other business depart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the sea related administrative organs for cooperation mechanism, enhance their enforcement team quality and optimize the staff structure.

robbery case; characteristic; investigation measure

2016-05-31

梁苇(1991-),男,广西玉林人,海南大学法学院2014级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侦查与刑事诉讼。

DF793

A

1672-2663(2016)03-0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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