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比较利润视角下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2016-03-16 13:59吕军书
关键词:农地红薯规模化

吕军书,李 茂

(河南师范大学 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农业比较利润视角下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吕军书,李 茂

(河南师范大学 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我国农业的比较利润较高,但农民的农业收入却很低,产生这一悖论的根本原因就是农民农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消除高农业比较利润与低农民收入矛盾的出路在于正视农民兼业,引导兼业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和发展农地规模化经营,提高专业农民的收入水平。实现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途径主要包括: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为农地规模化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实施激励农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促进农地适度集中;降低农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免除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推进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发挥其在农地规模化中的作用。

农业;比较利润;农户兼业;农地规模经营

农业比较收益是关于农民收入提高和农业现代化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是学者们研究“三农”问题的立论前提,更是当前我国实行“以工养农”、农业补贴、“城乡统筹发展”等诸多涉农政策与法律的重要理论依据。长期以来,不管是学术界,还是实务性的职能部门,都普遍认为农业的比较收益低,从学者们众多的研究成果来看,都是将其作为一个无需多加讨论的先验“定律”运用到他们的研究之中,根本没有缜密的数据基础,更没有深入的分析。实际上,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方式,对我国农业政策与法律的制定危害极大,更不利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我们应当以一种新的思路研究这一问题,从而提出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农业比较利润考察

衡量农业的比较利润要通过农产品成本收益核算来完成[1]。根据2005年国家发布的新的农产品成本收益核算体系可知,农产品成本收益核算主要包括三类重要指标,即农产品产值、农产品成本和农产品收益。其基本逻辑关系为,农产品产值-农产品成本=农产品收益。而农业比较利润=农产品收益/农产品成本,又可换算为农业比较利润=(农产品产值-农产品成本)/农产品成本,如果再把农产品补贴算进去,则农业比较利润=(农产品产值-农产品成本+补贴收入)/农产品成本。农产品产值很好算,即农产品的产量乘以农产品价格。农产品的成本较为复杂,包括农地生产农产品所需要的物质与服务费用(如肥料、耕地费、收割费等)、人工成本(用工费用,或自己家庭人员用工折价,或者雇工费用)、土地成本(租用地租金或者自营地折租)以及必要成本外的其他零星支出(用工的福利性支出等)。

我国农业的比较利润到底如何?多数人认为我国的农业边际收益较低,所以农业的比较利润就低了。这个判断似是而非,或者说是一个认识误区。我们将以一个传统农业地区——河南省南阳市L村的实际数据来重新分析、认识这个问题。

近期笔者到南阳市L村对其农产品收支情况作了实地考察。L村的主要农产品是小麦、玉米、红薯,种小麦、玉米是为了家庭生活消费,其经济收益则靠的是种植红薯来出售。我们就以其种植红薯的成本收益来核算其农业的比较利润情况。红薯每年只能种一季,一般是春上种植,所以又叫春红薯*红薯也可在小麦收割后接麦茬种植,当地称这叫麦茬红薯。这样虽然在一块地上每年可收入两次(一次小麦,一次红薯),但麦茬红薯的产量极低,且口感也不好,所以也卖不上好价钱,收益较低。即使加上卖小麦的收入,也不抵一年在这一亩地上只种红薯的收入,所以当地人们大多种植春红薯。。调查中我们得知一亩地种春红薯的成本如下:用拖拉机或牛耕地每亩费用60元,耙地起垄(红薯要载在垄上)需一个强壮劳力一天的用工,费用40元。种植时需要一男一女一天的用工,女的栽红薯苗,男的担水浇红薯苗,男工一天费用40元,女工一天费用30元,合计70元。红薯苗栽种之后,需要田间管理(主要是施肥、除草),最低需要一男一女一天的用工,费用是70元。到了秋天收获季节,挖红薯、往家里运、往红薯窖里藏,需要两男两女一天的用工,费用是140元。施肥需要氮磷钾复合肥一包,每包售价150元。这一亩地的承包费是180元,自营地折租300元,成本外支出100元(给家庭人员或雇用人员买水、买瓜、买烟等)。总共的成本是1110元。一亩地种红薯的收入情况如下:每亩红薯平均产量3000斤,每斤按储存到年底的价钱算,每斤0.5元(刚从地里挖出来的价格每斤0.25元,储存到第二年春上每斤0.8元左右)。每亩总共可卖1500元,再加上每亩种粮补贴100元,收入总计是1600元。除去成本费用,每亩红薯的收益则是490元。

于是,根据前边的公式,即农业比较利润=(农产品产值-农产品成本+补贴收入)/农产品成本,可算出:(1500-1110+100)/1110=44.14%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农业比较利润或者农业比较收益并不低。因为一般来看,大多数行业的净利率普遍在10%左右。所以,农业的比较利润远高于一般行业的利润水平。

二、高农业比较利润与低农民农业收入的解释

虽然农业的比较利润较高,但不争的事实是我国农民的农业收入却比较低。以南阳市L村农民的家庭收入为例,一个四口之家(夫妇二人,一个小孩,一个老人)拥有7亩耕地,其中3亩种植小麦、玉米和蔬菜,供一家人的生活之需,其余4亩耕地只能种植红薯来获取经济收入。由上可知,每亩红薯净收益490元,4亩也就1960元。如果这家人不出去打工的话,这也就是其一年几乎全部的经济收入。这点收入能供孩子上高中、上大学吗?(上大学每年一个孩子需1.5万元)能给儿子娶媳妇吗?(儿子娶媳妇在当地需要5万元左右花费)能够盖房子吗?(当地建房需6万元左右)还不说平时的人情往来。现在用拿农户的这些农业收入与农民进城务工收益进行比较。如果这家人有一个劳动力从事非农生产,按每天工钱较低的50元计算,每年365天按出工260天计算,其收益也可达13000元。在家单纯进行农业生产只是进城打工收入的零头,可以想象农民的农业收入是多么的低微。

农业比较利润那么高,而农民的农业收入却又是这么的低,这就形成了一个二元悖论。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悖论呢?这种现象也容易解释。我们应该清楚,利润、利润率较高是说明投入资金的收益较高,拿南阳L村的农业利润率是44.1%来说,即进行农业生产,投入1元钱可净赚4毛4分1厘。其他二三产业的利润水平是10%,也就是搞二三产业经营,投入1元钱只能净赚1毛钱,投入100元钱只能净赚10元钱。在利润率一定的情况下,要想扩大收益,别无他法,只能增加本金的投资,增加投资100元能赚44元1毛,1万元能赚4410元,10万元就能赚44100元。但南阳L村一户农民只能投资4440元(由土地、肥料、农药、人工、各种服务等折合而成),也就是只能投入种4亩红薯的资本。想投多,多赚,不可能。因为首先你没有更多的农业生产的基本资源——土地!没有土地资源,其他各种资金也就无从投入,因为其他各种资金都是围绕土地这个生产要素进行配备的。同时你也不能在没有土地或者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加大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比如说这4亩红薯我偏要投8880元的资本,如多上肥料、多洒农药、多用人工等,这样的话,只能造成资源的浪费形成无效投资,甚至有害投资(像肥料上多了会把庄稼烧死),因为根据农业生产规律,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之下,各种生产资料的最优配置比例是个常数[2]。

说到底,是由于土地资源不足才造成不可能扩大本金的投入。不可能扩大有效资本的投入,便使农业有效资本投入停留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这样农民也就不可能赚取更多的农业收入。如果说L村一个青壮年农民可以投28000元的有效总资本进行农业生产,也就是可以种25亩左右的红薯,那么他的农业收入也就和他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基本持平(据有的学者的研究,我国农业的最小经营规模就是25亩上下*车维汉教授指出,能够实现与其他非农产业劳动所得均衡的经济规模就是“最小必要规模”。参见车维汉.日本农业经营中的法人化动向及其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04(1).)。如果他能再投入多一点,获得的农业收益就大于二三产业的收益了。

三、消除高农业比较利润与低农民收入悖论的出路

据前文分析,高农业比较利润与低农民收入的悖论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消除是学界和实务界必须思考的问题。作者研究认为,其唯一出路就是“农地规模化经营”。

(一)正视农民兼业,引导兼业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

作为“理性经济人”,当土地不够农民家庭耕种时,也就是农户有了剩余劳动力时,为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一部分劳动力就要流动到其他部门经营收益,最后会形成一个恰当的劳动力分配比例,留在农村的劳动力正好满负荷地经营土地,出去非农经营的劳动力也能获得较高的收入。目前农村普遍出现的农户兼业就是这一客观要求的结果。其中,劳动力的分配还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合理配置,哪个劳动力更适合哪个产业,它就被配置到这个产业中去。有学者指出,“农户兼业化是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在人地矛盾比较尖锐的约束下形成的农户家庭内分工的均衡形态”[3]。另外,农户兼业中的劳动力还进行机动配置,如果某一个时期哪个产业的劳动力有困难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另外产业中的劳动力还可以驰援。因此,作者认为,农户兼业的劳动力合理配置有三个特点,即劳动力数量配置原理、劳动力质量配置原理和劳动力灵活配置原理。像南阳市L村的四口之家,夫妻二人和老人可以折合成两个劳动力,丈夫是一个劳动力,妻子和老人算一个劳动力,两个在家兼业,一个劳动力到城里打工,就体现了劳动力数量的优化配置。男子出去打工,老人、妇女在家经营农业,就体现了劳动力质量的优化配置。在农忙季节,家里的妇女老人不能承受抢收、抢种的劳动强度,城里打工的青壮年劳动力就回乡驰援,这体现了农户兼业的劳动力灵活配置原理。

现阶段的农户兼业有充分的合理性,也是农民扩大其家庭收入的有效手段,但根据农业生产的相关理论和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农户兼业不可能是长久现象,最关键的是它影响了农业的规模化生产、专业化生产、现代化生产以及我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我们必须通过二三产业的充分发展,使大量的农民稳定地走向工业、商业、城市,获取较高的经济收入,享受现代文明的成果,同时也有利于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发展农地规模化经营,提高专业农民的收入水平

农户兼业只是实现了农户内的规模化经营,如家庭劳动力出去一部分,留在家里的劳动力经营的农地规模就扩大了[4]。但这种规模化经营的程度仍然有限,仅停留在一家一户所有的土地规模上,远不能达到现代技术条件下一个劳动力或者一个经营单位所能达到的经营水平。这就要求必须发展超越农户间的农地规模化经营,扩大一个农业经营单位的农地经营规模,也就是通过土地流转使农地在农业经营者之间实现优化配置。严格来讲,农地规模化经营非指前者,仅指后者。

发展农地规模化经营不仅解决了农村劳动力剩余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得比较高的农业规模效益。农业收益递减和要素的不可分性正是农业规模效益取得的基础[5]。

收益递减规律指在既定的技术条件下,增加相同的投入量(生产要素)将使总产量增加;但是,当到达一个节点,投入量(生产要素)增加后,其产出量的增加很可能会减少,甚至成负数[5]。规模收益的变化一般包括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不变和规模收益递减三个阶段。在规模收益递增阶段,产出增加要大于生产要素增加的速度和比例,这标志着每单位产出成本的节约。

生产要素的不可分性可以实现农业规模效益。首先是单个生产要素的不可分性可以提高农地规模化经营中的农机具使用效率。比如,在一家一户细碎化的农地经营空间,大型农机械常常会因空间狭小而难以正常发挥效用,不仅降低了其效率,也增加了经营成本;其次是相互联系的生产要素的不可分性更加有利于农地规模化经营中的分工与协作,进而提高生产效率。

四、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对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大力培育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推进农地规模化经营。世界各国的实践一再证明,农地规模化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更是消除高农业比较利润与低农民收入悖论的良策。

(一)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为农地规模化经营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刘易斯等学者认为,正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才引致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业向产业化、现代化转变,近代化以前的农业只能周而复始地进行传统作业,但人们仍是难以填饱肚子,仍是极端贫困[7]。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几十年的发展,充分证明了这一理论的正确性。我国要想进一步发展农业规模化、现代化,只能继续发展二三产业。可以这么说,下一阶段我国二三产业发展多少,就能带动农业向前走多远。

实际上,我们现在有着发展二三产业的绝好机会。当下,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工业化正在向高新技术与信息产业发展,正进行着新一轮产业结构的调整,许多产品生产流程的部分环节以及传统产业正持续地向外扩散。我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随着我国教育的不断发展,他们的文化素质和基本技能也在日益提高;基础设施在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另外我国还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前景广阔的市场,我们要抢抓机遇,不能错失良机,努力使我国成为世界传统工业产业及中间加工工业的承接地,实现产业集聚化发展[8],从而为兼业农民提供更多、更稳定的非农就业机会,让他们逐步转化为产业工人,促使、带动我国农业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再者,我国工商业的发展离不开为它们减轻压在身上的沉重负担。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商企业确实是税费过重,生产成本逐年上升。所以,大幅度减轻工商业税费也是当前发展二三产业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步骤。

(二)建立中介服务机构,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

农地市场也需要必要的组织和服务,没有这些组织和服务,交易双方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违约成本等都会增加,这势必会影响农地流转的频率与效率。这些必要的组织与服务就是农地市场中介,它们是保障农地供求尤其是农地需求的关键。

我国农地流转的中介与服务只存在于少部分地区,即使这样少数的中介平台,也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是有组织无服务,形同虚设。因此,结合地方实际,尽快建立农地流转中介服务制度已是刻不容缓。首先,要构建规范化的农地产权有形市场,为农地交易提供低交易成本的交易平台,让农地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在市场获得真实、全面、有效的市场信息,从而提高交易效率;其次,要完善农地交易规则,明确农地交易各方的责任、权利和利益,用市场机制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再次,要建立土地评估机构,为农地交易各方提供客观、公正的土地价值评估服务,促进土地市场化流转;最后,要建立土地流转纠纷处理机制,对于农地流转、农地交易中出现的纷争,要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节、仲裁,甚至诉讼。

(三)实施激励农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促进农地适度集中

根据农地流转的特有规律,自由农地流转很难促进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必须对农地流转行为加以引导、激励,才能出现农地优化配置的结果。

尽管政府一再倡导农地流转、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农业现代化经营,然而,农地流转的比率较低,农地零碎化经营依然严重,农业生产方式还非常传统。因此,必须制定和实行激励农地流转的相关政策。第一,制定激励农地转出的政策。农地转出包括转包、租赁、转让三种方式,转包是在本村成员范围内租赁土地;租赁是把土地租赁给外村的人员或者单位耕种;转让是卖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一承包期内不再拥有土地耕种权,对方则可以在长时期内使用土地,这种方式非常有利于土地的投资、开发和改良,非常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所以在具体奖励农地流转的措施中,给与的流转奖励或者流转补贴应该有所区别,比如可以给与转包、租赁农地的农户每亩、每年200-300元的奖励或补贴,给与转让农地的农户每年、每亩400元左右的奖励或补贴,也可以学习法国的做法一次性奖励。第二,制定激励农地转入的政策。应当给与农地转入方一定的补贴。目前农地的租赁费用偏低(很多地方每亩每年仅一百多元、几十元),都是转入方在计算过农地经营的收益成本之后,只能给那么多,给多的话就不赚钱了。如果给与一定的补贴,就可以降低他们的经营成本,提高他们的利润,他们自然也会把土地使用费再涨一些。这将进一步刺激了土地的流转,形成良性循环。在规定转入方的转入补贴时,可以采取比较灵活的方式,比如,既可以给与转入土地者每年每亩200元的补贴,还可以只给与100元的货币补贴,剩下的以农业生产设备补贴、种子补贴、化肥补贴、技术补贴等形式给与,或者不给货币补贴,全部以各种生产资料补贴的形式给与[9]。

(四)降低农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免除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

目前我国还没有进行社会保障全覆盖,加上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比较低,土地仍然兼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笔者称之为“保障性物权”[10]。笔者调研认为,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统筹解决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是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我国农民为什么会宁可兼业种地,奔走劳作于城乡之间而不愿放弃土地?那就是土地是他们老有所养的最后一根“稻草”。政府只有创造出能够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产品或服务,农民才不会把土地作为生死依赖,而把土地作为增收的手段,使其进入交易市场,发挥其保值、增值等资本化功能。目前最亟待建立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民医疗保障制度、农民失业保障制度和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用制度去吸引农民走出土地,融入城市[11]。

(五)推进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发挥其在农地规模化中的作用

科学技术不仅能够提高农业生产力、农业生产效率,也能促进农地的规模化经营。目前全国各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程度不高,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科学技术在农业生产经营中使用和普及率较低,作为风险意识较弱的农民对于新技术、新品种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有天然的胆怯,所以靠天吃饭成为常态,担心农地规模化经营后由于自然灾害而亏损。据统计,农业科学技术在农业增产中的贡献率我国大约为48%,而发达国家则超过了60%,相差近20个百分点[12]。因此,积极推进科技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潜力还很大。结合我国实际,可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农业科技的应用: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用转移支付推行农业生产技术;对原创型的农业科技实行奖励。

[1]唐茂华,黄少安.农业比较收益低吗[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4).

[2]郑少锋.土地规模经营适度的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1998(11).

[3]曹阳,李庆华.我国农户劳动力配置决策模型及其应用[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

[4]向国成,韩绍凤.农户兼业化:基于分工视角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5(8).

[5]贺振华,农户兼业及其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影响—— —个分析框架[J].上海财经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2).

[6]赵旭强,韩克勇.试论农业规模化经营及其国际经验和启示[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8).

[7]黄延廷.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适度性探讨——兼谈我国农地规模化经营的路径选择[J].求实,2011(8).

[8]孙自铎.论经济发展中的双滞后与加快土地流转的新路径[J].江淮论坛,2011(1).

[9]吕军书.论社会保障性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及改革走向[J].理论与改革,2015(5).

[10]黎翠梅.土地资本化与农村土地保障制度的创新[J].财经论丛,2007(1).

[11]龚俊鹏.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实现路径[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7).

[12]新华网.我国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比发达国家低20个百分点[EB/OL].2010-08-26[2015-12-10].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08/26/c_13464541.htm

[责任编辑 张家鹿]

2016-01-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108)

10.16366/j.cnki.1000-2359.2016.04.014

F323.4

A

1000-2359(2016)04-0078-05

吕军书(1963—),男,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三农法律问题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三农”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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