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术自由原则由德入美的迁移变异分析

2016-03-19 07:56艾巧珍
高校教育管理 2016年1期
关键词:美国大学本土化

艾巧珍,孙 碧

(1.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01; 2.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大学学术自由原则由德入美的迁移变异分析

艾巧珍1,孙碧2

(1.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 基础教育科学研究所,北京 100101; 2. 北京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北京 100875)

摘要: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大学在德国大学的影响下确立了学术自由原则,完成了美国高等教育现代化的重要转变。然而,学术自由原则并非原封不动地被移植至美国,在此过程中它发生了诸多变异,出现了美国本土化的学术自由原则。文章从德美两国学者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内涵、潜在之敌以及其与公民政治自由的关系四个方面探寻学术自由原则由德入美时发生的变异,对学术自由原则在美国本土化的表现予以说明,并力图对发生变异的具体原因做出解释。

关键词:学术自由;德国大学;美国大学;本土化

学界普遍认为,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的成立标志着学术自由原则在美国的正式确立。在学术自由原则确立的过程中,德国大学的影响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4。在19世纪后半期和20世纪前期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涌现的一批“巨人大学校长”中,多数具有留德经历与背景。以他们为主的改革派将包括学术自由观念和原则在内的德国大学理念注入美国高等教育之中。布鲁贝克(John S. Brubacher)如此评价德国的影响:“在殖民地学院时代并没有学术自由的呼吁,直到德国的研究性大学理念被引入美国校园之时,学术自由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296可以说,美国大学的学术自由原则乃是从德国移植而来。然而,任何一种观念和制度被移植到其他文化和社会环境之中时自然会发生变异,在实现与新的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契合过程中完成其本土化。同样,当学术自由原则引入美国并在美国扎根的同时,也发生了或多或少的改变,最终出现了具有美国色彩的学术自由原则。文章选取学术自由原则在美国本土化的表现为研究对象,在将美国大学中的学术自由观念与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观念的对比之中,寻找它在美国发生了哪些变异,并进而试图回答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异。

一、 德美两国学者论学术自由合理性

由于哲学传统和实际需要的不同,德国学者和美国学者在阐述学术自由的合理性时,使用了不同的思想资源。自康德(Immanuel Kant)开始,德国集中涌现了一批思想家倡导在大学中树立学术自由原则,并将其视为大学不可缺少的生存条件。他们主要从修养(bildung)和科学(wissenschaft)两方面论述学术自由的合理性[3]59。首先,从人的修养角度出发,德国学者认为修养是人的自我能动过程,不应为外界因素所制约。如柏林大学的创办者洪堡(Wilhelm von Humboldt)指出:“人的真正目的在于最圆满、最协调地陶冶各种潜能,使之成为一个整体,而自由是这一修养首要和必备的条件。”[3]59在柏林大学的创办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另一位哲学家施莱尔马赫(Friedrich Schleiermacher)也认为,只有自由才能促进学生科学精神的养成。其次,德国学者认为科学是理性的活动,是永无止境的探索,任何来自国家的限定和影响都会影响科学。德国伦理学家包尔生(Friedrich Paulsen)说:“在科学中,既没有限制的章程,也没有既定的法条,因此就没有绝对的所有权。科学只存在于新旧真理的不断更替以及新知识的获得中。……因此可以认为,真正的科学教学,它只能被看作是绝对自由的。教学只有一个规则,即通过理性和事实判断一个人的教学真理性。”[4]227

科学和修养是德国古典大学观的核心概念,也是德国新人文主义者们的终极价值追求。在18世纪末,新人文主义者逐渐取得支配地位,成为19世纪初德国大学改革的主要思想资源,并在客观上为学术自由的最终制度化提供了必需的知识场域[5]。新人文主义者们倡导传授知识和追求真理的统一,追求人的个性发展和修养的提升。大学中的学术自由,为科学和修养都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条件。

德国学者们对学术自由合理性的论证所使用的思想资源除作为当时德国思想界主流的新人文主义之外,还包括自1807年大败于拿破仑军队之后德国日益上升的民族主义情结。国家决心以精神的力量来弥补物质上的损失。柏林大学在此背景之下得以创建,学术自由原则进入大学以保障学者的学术创造力,它渗透着民族复兴的渴求。此外,学术自由也被19世纪的德国人视为对政治自由匮乏的弥补,以此证明德意志民族的独特德行[1]387。当德国大学迅速走到世界高等教育顶端时,德国大学所享有的高度的学术自由也成为德国学者和民众民族自豪感的来源之一。

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留德的美国学者将学术自由带回美国并希望它能在美国大学中扎根之时,他们为学术自由合理性的论证抛弃了德国新人文主义和民族主义的思想资源,转而使用更有美国特色的论证。

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总结前人为学术自由的辩护后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至少基于三点:认识的、政治的和道德的[6]43。所谓认识的,是指为了保障知识的准确与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如教会、国家和经济利益的影响。在这一点上,曾任哈佛大学校长的艾略特(Charles W. Eliot)、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校长吉尔曼(Daniel Gilman)和芝加哥大学校长哈珀(William Harper)都有过类似表述,他们认为只有确立了学术自由原则,大学才可以成为真正的大学[1]393。此种借助于学术自由认识论基础的方式是从德国继承而来的。

所谓政治的,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学术自由原则最初被引进美国大学时,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区别并没有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被充分认识。因此,宪法第一修正案成为美国学者倡导学术自由合理性时使用的有力武器。

所谓道德的,指学术自由对推动大学为公众利益服务的作用。在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报告《1915年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声明》(以下简称《1915年声明》)中宣称,学术自由有助于为公共服务培养各行各业的专家。报告认为,学者在调查研究和宣布结论时必须拥有绝对的自由,因为只有如此才能获得真正的知识用于改善人类生活,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7]。

相比于认识的和政治的合理性论证,将学术自由与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联系更具有美国特色,彰显了美国的实用主义文化底色与进步主义运动的实际需要。首先,美国大学与德国大学对纯学术研究的追求和对实用技术的漠视不同,在实用主义文化的浸染下,它将科学研究和社会需要有机结合起来,繁育出了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学术自由原则的确立被视为有助于更有效地促进大学社会服务职能。其次,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社会正处于矛盾的多发期,面临一系列政治和经济的复杂问题。学者们普遍抱有这样一种信念:现代大学应承担解决复杂社会问题的责任[1]408。学术自由原则有助于专家培养,有助于真正知识的发现,最终促进社会问题的解决。

二、 德美两国学者论学术自由内涵

当学术自由原则被美国学者由德国移植至美国大学时,其具体内涵也发生了些许变化。实际上,“学术自由”一词在德国大学中并不常用。德国学者使用另外两个词汇表达其内涵: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德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内涵分为教授的自由权利和学生的自由权利。具体至教学自由,德国学者赋予了它两方面内涵:其一,它指大学教授们在自己研究过程和报告研究结果时享有绝对的自由;其二,它指在教学环境中享有免于行政管理规则的权利。如没有统一指定的教学大纲,没有教程职责,教授们有权根据自己的学术兴趣和学术研究开设讲座[1]386。施莱尔马赫如是说:“制定各种课程顺序的规定,把一学科划分给不同教师,这都是愚蠢的做法。善思勤勉、敬爱其业的教师根本无需此类外在的条文规定。他们知道他们应该做什么,且会尽力为之。他们必须做其自身的主宰。”[3]41

学习自由是指大学生有权自由选择课程,有权决定是否出勤,免于各种考试,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2]386。施莱尔马赫这样描述学生的学习自由:“他们不受任何约束。无人命令他们选习这种或那种课程,无人因其马虎或偷懒而指责他们。他们清楚离开大学时应掌握和考试所要求的内容,但他们是否勤奋地逼近目标,或始终勤奋或时勤时懒,则全在自己。……大学生可在大学中极尽自由地尝试种种习俗和生活方式,诸如以古希腊罗马的方式在街道上生活居住;像南部国家那样或乐或歌于街巷…… ”[3]41施莱尔马赫认为,只有如此方能唤醒学生一种全新的生活和高尚的科学精神,才能实现科学的追求和修养的提升。法学家达尔曼(Friedrich Dahlmann)这样概括德国大学的学术自由内涵:“对教师,意味着在其职业范围内有权讲授他所认为正确的和好的内容;对大学生,意味着根据自己或获得自他人的观点选择课程和教师的权利。”[3]60

学术自由原则来到美国大学时,其内涵发生的最大变化是它不再包括作为学生自由权利的学习自由。在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的报告《1915年关于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原则的声明》中这样定义学术自由:“传统上,学术自由这一术语包括两方面,教师的自由和学生的自由,即教学自由和学习自由。需要指出的是,本报告中的自由是指教师的自由。”[7]并不仅仅是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这篇关于学术自由的经典宣言将学习自由排除在外,还有不少学者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布鲁贝克在其《高等教育哲学》一书探讨学术自由内涵时说:“由于学生仅仅是初学者,他们还不是成熟的学者,因此不能充分享有学术自由。在他们学习期间,他们应该被视为学徒和学术界低级成员,正在发展自己独立思考的方法和习惯,他们的学习自由体现在教授的教学自由中。”[6]59

其实,学习自由并非在学术自由原则被引入美国大学之初便被排除在其内涵外。恰恰相反,在19世纪80年代的美国大学中,由于哈佛大学选修制论争的影响,学习自由被视为学术自由的主要构成部分。赞成选修制的学者们援引德国大学的学习自由原则,为选修制的合理性做辩护。代表性文章如韦斯特(Andrew F.West)发表在《北美评论》上的《什么是学术自由》。韦斯特在文中介绍了德国大学学习自由的理念和实践做法之后,这样回答他题目中的问题:选修制、科学课程和自愿参加教堂礼拜[8]。可见,韦斯特将学术自由与学生的学习自由等同起来。当选修制论争在19世纪90年代告一段落,由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冲突导致大学解聘教授的事件成为关注焦点时,教师的自由权利成为美国人谈论学术自由时的主要组成部分,学生的学习自由逐渐被忽略。

学习自由原则被排除在学术自由内涵之外还有深刻的制度因素。在德国,学生入大学之前必须经过严格的预备教育和筛选。德国的高级文科中学为学生提供了充足的学术准备,学生也必须参加毕业考试以获得高级中学毕业证书作为大学的入学条件[4]277。因此,学生升入大学之后可以享有充分的学习自由,发展自己的学术兴趣,完善自己的品性修养。然而在美国,19世纪其大学和学院的办学水平比较低,有人认为仅仅相当于德国高级中学的水平,学院招收的学生无论在年龄上还是知识水平方面都无法同德国大学的学生相比。大学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差,学校往往对学生实行严格的家长式管理。因此,学习自由观念在美国大学中从来没有如在德国般那样深入人心。

三、 德美两国学者论学术自由潜在敌

德美两国学者在论及学术自由原则时,必然或明言或暗指地论及学术自由的潜在侵犯者,并为保护学术自由不被侵害而设置若干屏障。由于德国大学和美国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外部关系不同,导致两国学者在论及学术自由原则时涉及的潜在侵犯者也有所不同。

德国学术自由原则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如何处理国家与大学的关系。国家和政府成为德国学者观念中学术自由的头号潜在之敌,他们对如何防止政府对大学中学术事务的僭越提出了诸多看法。

洪堡在其系统论述柏林大学建校构想《论柏林高等学术机构的内部和外部组织》一文中论述了大学的使命之后有言曰:“因此,所谓高等学术机构,无非是具有闲暇或有志于学术和研究之辈的精神生活,与任何政府机构无关。他们或是独自思考或搜罗材料,或是与同辈交往,或是与学生为伍。政府如欲用固定的形式来规范这种非确定甚至任意的活动,就必须尊重其本来面貌。”[3]101洪堡一再强调政府必须明确自身对大学学术探索和学术自由的天然和潜在的危害:“政府始终应当清楚,政府其实从来没有、也不会促进这类活动。政府的任何介入,只会产生阻碍作用。脱离政府,其发展会更加顺利。”[3]101施莱尔马赫也持有与洪堡相同的立场。他认为,国家不应将大学视为从属于自己的机构,使其活动服从自身的、而不是科学本身的目标,这样只会使大学受到损害,国家对大学的监护应该取消,让科学独立自主的发展。包尔生也谈到了国家和大学学术自由之间的冲突,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原则[4]242。

当学术自由原则需要在美国扎根时,其面临的潜在侵犯之敌相比德国而言要复杂许多。《1915年声明》拿出大量篇幅论述学术自由的侵害者,报告说:“现在对学术自由进行侵犯的企图,不仅频率减小了,而且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在美国大学发展早期对学术自由的主要侵害者是教会,受影响的学科主要是哲学和科学。”[7]在简要描述了美国大学历史早期的学术自由侵害者之后,报告将重点放在当时的情况,并依据学校性质分类进行了讨论。对于私立院校而言,学术自由的最大潜在侵犯者是作为大学权力机构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存在出于私人和阶级利益而压制作为大学雇员的教师们本该拥有的学术自由权利,在政治、社会和经济领域的任何问题,都有可能受到私人和阶级利益的影响。因为大学的管理机构由这样一些人所掌控:他们通过自己的地位和能力为自己的企业谋取私人利益。这些压力和危险有时是故意为之,有时乃是不自觉;有时是公开的,有时以一种微妙和隐蔽的方式施加于学术事务[7]。

对于州立大学而言,学术自由潜在的侵犯者是一些政治考量。州立大学依赖于州议会的资助和拨款,它对大学的指导有时会被政治考量所影响。当政府对某一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有明确的政策,或者公众对此有强烈的意见之时,对学术自由的侵害就可能存在于对保守观点而不是对极端激进观点的镇压之中[7]。报告进一步表达了在民主社会中民意可能对学术自由造成的伤害表示了忧虑:“这使我们面对这个问题的最大困难那就是与压倒性民主和集中的民意相连的危险,现代民主具有使人思考一致、感觉一致和表达一致的倾向,民意是真正自由和个性的主要侵害者。”[7]

为何学术自由原则在美国有如此之多的潜在侵害者?这与德美两国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外部关系的不同有关。德国大学是国家机构,大学教授的身份是国家公务员。国家有可能是学术自由的保护者,也有可能是学术自由的侵害者。德国学者们希望国家成为大学学术研究和学术自由的保护者,而尽可能限制其对学术自由的侵害和学术事务的干涉。德国大学与社会之间保持着相当的距离,不必担心社会和民意对学术自由的侵害。

美国的情形与德国恰恰相反。首先,美国学者不必担心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对学术自由的侵害。联邦宪法第十条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保留给各州行使或保留给相应各州人民行使。这意味着教育和高等教育事务不属于联邦政府管辖范围。联邦政府并没有权力直接干预大学事务。长期以来,各州也并未过多地直接干涉高等教育领域。19世纪以来一批州立大学陆续建立,各州对州立大学的管理乃是通过授权董事会的间接方式,对学术事务并无过多直接干预。因此,在美国学者的观念中并无对政府侵害学术自由的高度警惕。

而社会对美国大学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布尔斯廷(Daniel J. Boorstin)认为,殖民地时代的学院就已经确立了社会参与大学管理的董事会模式。外界控制高等学府的体制,始终是美国高等教育体制的特点[9]。董事会作为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掌握了学院几乎所有的权力。它与教师之间形成了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大学的教授因此成为大学的雇员。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大学发生了多起董事会解聘教师的事件。起因大多是教师的言论和研究有损于董事会成员的利益。此外,与德国相比,美国民众拥有更多的民主权利和言论自由,与社会联系密切的美国大学更易受到民意的影响。因此,美国学者将大学董事会和社会民意列为学术自由的最大侵害者便不足为奇了。

四、 德美两国学者论学术自由与公民政治自由之关系

任何自由必然有其边界和界限,学术自由也不例外。学术自由权利能否由大学之内延展至大学之外?或者它只是学者在大学学术研究中所享有的自由还是一种普遍的公民政治自由?学术自由和公民政治自由二者之间是何种关系?这是学术自由原则的重要问题之一,德美两国学者对此给出了不同的思考。

德国学者非常自觉地区分了大学之内的自由和大学之外的自由,学术自由和公民政治自由之间的界限非常明确。在学术世界和大学讲堂上,教授拥有绝对自由的权力,不受任何权威限制;而在非学术世界,教授必须臣服于国家利益和社会规范,接受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审查和监督。同时,德国学者有一种普遍远离政治和专注于学术研究的倾向。如包尔生说:“学者不能也不应该从事政治。如果他们已经按照职业要求发展起了自己的能力,就不能再从事政治了。科学研究是他们的主业,而科学研究要求对思想和理论进行不断的假设,直到最后使他们与事实相符。因此,这些思想家必定会养成理论中立的习惯。”[4]254

德国的哲学传统特别是康德哲学使德国学者对学术和政治事务进行了严格区分。康德哲学中关于政治家与哲学家相分离的观点对教授远离政治的影响非常明显。德国人普遍认为学者应在沉思的世界中生活,而非实际事务领域。在此种氛围之下,学术自由和公民政治自由的关系以及学术自由是否能够跨过大学的界限在德国大学中从来就不是一个含糊不清和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然而,当学术自由原则被植入美国大学时,它和公民政治自由之间的关系却成为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几乎所有涉及学术自由的文章无不涉及此类问题。

与德国长期处于专制和帝国时代不同,美国是一个公民享有较高程度自由和民主的国家。学者们最初便使用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言论自由的内容为学术自由原则的合理性做出解释,这就决定了它与公民政治自由之间有着天然的密切关系。大学教师的学者和公民身份的区分远不如德国那样明显。《1915年声明》中说:“本委员会并不认为学者们应该被禁止在有争议的问题上表达他们自己的判断。他们在大学之外的言论自由,也不应该仅仅被限制于他们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很显然,禁止学者们参与或组织他们认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活动是不恰当的。剥夺大学教授们作为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是不可能,也是不可取的。”[7]声明将大学教师的公民政治自由和学术自由联系起来,防止大学教师因为以公民的身份发表了对有争议问题的看法而受到经济上的制裁或面临失业的威胁抑或遭受其他的损失。长期以来,法院判决有关学术自由的案件中,二者之间的区别也并未被充分意识到。

美国高等教育界对二者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一直争论不休,不同观点难以完全统一。一批学者认为,二者必须加以认真区别。公民政治自由对民主社会中所有公民而言都是需要的。而学术自由与此相反,只是自由的一种特殊情况,仅适用于学术界。教师们在专业领域内演说和写作时,他们应该援引学术自由保护自己与众不同的意见,而发表不属于他们专业范围内的言论时,他们应该援引公民自由[6]58。然而,芝加哥大学著名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却有不同的看法:“学术自由包括学者的政治自由,学者的政治自由延伸到校外的政治活动,比如帮助某个政党竞选,允许学者在公众的、非学术的场合发表个人的政治见解,学者有权参加不同的政治联盟。”[10]不同学者之间围绕学术自由和公民政治自由之间的关系各陈己见。这个问题和争论也构成学术自由原则在美国本土化的表现之一。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当学术自由原则被从德国移植至美国时,它发生了一些显著的变异。美国学者为其合理性进行辩护的方式和思想资源与德国学者有所不同;作为德国学术自由原则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学生学习自由的内涵并未被美国大学全部接受;学术自由在美国面临更为复杂的潜在之敌;它与公民政治自由之间的界限也不如在德国那么明晰。德美两国学术自由原则之间的差异是学术自由原则在美国本土化的表现。美国独特的民族精神特性与哲学传统、政治和社会制度、大学组织结构塑造了美国特色的学术自由原则。它启示我们,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现代化特别是教育现代化都与本国独特的文化和社会相联系。中国大学如何根据自己的独特国情树立自己的学术自由原则以真正实现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更多的名副其实的世界一流大学,是我们思考美国大学学术自由本土化问题时的现实关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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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包尔生.德国大学与大学学习[M].张弛,郄海霞,耿益群,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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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rubacher J S.OnthePhilosophyofHigherEducation[M].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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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爱德华·希尔斯.论学术自由[J].林杰,译.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3):63-72.

(责任编辑刘伦)

The Transfer Process of the Principle of Academic Freedom from Germany to America

AIQiaozhen1,SUNBi2

(1.Research Institute of Basic Education, Beijing Educations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Beijing 100101;2. Faculty of 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Abstract:In the end of 19th century, influenced by German universities, the American universities established the academic freedom principle, and finished the important transform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modernization. However, when the principle was transferred to America, it had been changed in many aspects, and thus the academic freedom principle with American local characteristics appeared. This paper tries to describe and illustrate the forms and specific reasons of the principle’s localization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principle; its connotations; the potential enemies and its relationship with citizen’s political freedom.

Key words:principle of academic freedom; German universities; American universities; localization

doi:10.13316/j.cnki.jhem.20151127.002

收稿日期:2015-11-29

作者简介:艾巧珍,助理研究员,从事教育管理、课程与教学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8381(2016)01-0061-06

孙碧,博士研究生,从事外国教育史研究。

网络出版时间: 2015-11-27

网络出版地址: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32.1774.g4.20151127.1123.0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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