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荣誉制度与诚信品质的培养

2016-03-19 01:38童建军
关键词:弗吉尼亚荣誉诚信

童建军

(中山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美国大学荣誉制度(honor system)是以学生自治为基本前提,以防治学生学业研修中的说谎、欺骗和剽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学生诚信美德和培育大学共同体信任感为根本目标的教育和管理制度。本文之所以选择弗吉尼亚大学的荣誉制度作为研究个案,主要是因为在美国施行荣誉制度的大学群体中,弗吉尼亚大学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从历史上看,荣誉制度虽然萌芽于威廉与玛丽学院,但是,正是弗吉尼亚大学使荣誉制度发扬光大。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的成功经验,为美国其他高校提供了示范,引起其他高校竞相效仿。从现实中看,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在美国当前高校荣誉制度中最为成熟,至今仍在不断为美国高校荣誉制度的完善提供富有启发性的实践智慧。此外,弗吉尼亚大学主动公布了自2000年以来关于荣誉制度比较完整的调查数据,这有利于分析荣誉制度的实际运作与道德效果。因此,理性反思以弗吉尼亚大学为代表的美国大学荣誉制度的有效性,批判性借鉴其得失,对于深化当代中国学术诚信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一、自由与责任:美国大学荣誉制度的伦理精神

个人主义是美国社会中的核心价值。美国加州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罗伯特·N·贝拉等指出,美国社会尊崇个人尊严,信奉个人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可能破坏我们自己思考、自己判断、自己决策并按照自己认定的方式生活的东西,不仅在道德上是错误的,而且是亵渎神明的。”[1](P214)因此,贝拉等人认为,如果美国人抛弃了个人主义,就意味着放弃了他们最深刻的民族特性。史蒂文指出,尽管“个人主义”的用法历来缺乏精确性,但是,强调个人的自主性、独特性、唯一性以及至高无上的价值或者尊严,肯定个人具有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和自我完善的权利,是其基本的共识性内涵。[2](P43~69)个人主义虽然重视个人的自由、自主或者自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是漫无组织、毫无纪律以及虚化责任。恰恰相反,理性的个人主义者会认识到,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由的,那么,每个人不仅要尊重他者的平等的自由,而且要为自己的言行举止担负责任。因此,个人主义不仅重视每个人的自由,更强调每个人的责任。正如萨特所言,人注定是自由的,“命定是自由的人,把整个世界的重量担在自己的肩上:作为存在的形式,他对世界也对自己负责”。[3](P612)

自由与责任是美国大学荣誉制度的伦理精神,正如约瑟夫·罗伊盖格(Joseph Roy Geiger)所言,大学荣誉制度建立的初衷源自对理想的民主和本真的人性的追求,其核心是强调个人的责任。[4]威廉与玛丽学院是最早实行荣誉制度的学校。早在 1817 年,该学院就开始推行无监督人的学生考试模式,并在1830年颁行法令规定,如果学生冒犯这种信任,将会被学校开除。它隐含的基本假设是,学生是理性的自主性个体,具有行动的自由;学院尊重学生理性的自决,但是,无论是行善还是为恶,学生必须为自决的行动承担责任。对于该项规定实施的结果,“监事会感到非常满意,没有一个学生自降身份作弊,看来诉诸学生荣誉的做法确实有效”。[5]1834 年,当时的法官纳撒尼尔·贝弗利·塔克尔( Nathaniel Beverley Tucker) 在学院举行的一次演讲中说道:“自由且宽松的纪律使得威廉与玛丽学院成为(美国高校中的)先进者。教授们不仅重视提高学生们的智识,引导其行为,更注重化育其学者精神和绅士风度。”他指出,荣誉制度“激发了学生强烈而谨慎的荣誉感,激励其不屑于以虚伪的行为来搪塞学校和老师”。[5]

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直接起源于学生自由受到过度约制后的极端反抗。托马斯·杰弗逊卸任美国总统职务后,创建了弗吉尼亚大学。他从欧洲招聘的教授推行严格的教学纪律和行为规范。师生关系紧张,师生之间暴力冲突时有发生。1840年11月20日,教授团主席、法学教授约翰·戴维斯(John Davis)在试图平息学生骚乱中被学生枪击身亡。它使师生清醒地意识到化解彼此对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842年7月4日,接替约翰·戴维斯职位的法学教授亨利·乔治·塔克尔(Henry St. George Tucker)提出,“在未来所有的考试中,每一位应考者都必须在答案后附上以下文字作为证明:我以我的荣誉证明,我在考试中没有得到任何人的帮助”。嗣后塔克尔又添上“没有给予他人帮助”的条款。弗吉尼亚大学将塔克尔的提案简约为“荣誉证词”,“我以我的荣誉证明, 在这次考试中, 决不给予他人或接受他人任何帮助”。塔克尔的本意是在课堂有效约束学生行为。但是,它激发了学生们强烈的道德自尊感,并自觉且主动承担起捍卫“荣誉誓词”的责任,逐渐演化成现今的“荣誉制度”。①

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成功的基本经验是通过尊重和信任学生自由自决的权利,激发其内在的道德荣誉感,实现道德自律的教育目标,从而为自身的言行担责,实现自由与责任的统一。这正如弗吉尼亚大学校长杰斐逊指出:“我们有理由怀疑,当学生达到一定年龄后,是否还应该凭借其‘害怕心理’来纠正他们的行为。其他更值得利用而且更有效的刺激手段更容易影响人类的品格。对于品格的自豪感、值得赞扬的抱负和道德气质是医治那一活跃年龄的不良行为的固有良药;当这些刺激手段反复运用, 又经常迎合受助人的需要,其效力就得以强化。对于青年人未来的品格来说,这比‘害怕心理’这个低劣的动力,会发挥更有利的影响。用羞辱、体罚和使其受屈辱的办法去对待他们,不是造就正直品格的最好方法。”[6](P502)通过荣誉誓词,每一位学生在入学或者考试时,都与学校许下了责任承诺。这不仅要求学生有责任克制自己不守信誉的行为,而且要求学生违反了信誉准则后离开学校。学生在做出责任承诺时是自由的理性的个体,因此,一旦承诺接受这些责任,就必须承担由之而来的后果。

学生自主运行是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这也是迄今为止受广大学生普遍推崇的运作模式。根据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委员会2012年的调查统计数据,60.46%的学生赞同现行的学生自主负责模式;33.53%的学生支持以学生为主、以教职工为辅的模式;4.32%的学生认可以教职工为主、以学生为辅的模式;而只有0.88%的人接受完全由教职工负责的模式。②通过数据对比可以发现,尽管围绕如何发挥教职工在荣誉制度中的作用,学生之间存在分歧,但是,关于坚持荣誉制度的学生自治特色方面,学生之间有着高度的共识。荣誉委员会是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管理的最高机构,实行完全的学生自治。27名委员由各学院学生代表组成,其中艺术和科学学院(College)5名,其他11个学院(School)各2名。荣誉委员会选出5名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分别担任主席、调查副主席、审判副主席、教育副主席和社区关系副主席,他们负责荣誉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隐含于荣誉制度内在的逻辑结构是,荣誉委员会详尽地阐释荣誉冒犯的认定标准及其避免途径,但是,学生是否遵行荣誉制度的指引,决定权在学生,他们拥有自由意志,具有自主自决的权利;不过,如果学生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了冒犯荣誉的言行,那么,就必须为此承担应有的责任。根据荣誉委员会颁布的现行标准,荣誉冒犯特指严重的撒谎、欺骗或者偷盗行为。荣誉冒犯的具体认定,要结合当事人主客观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从客观上来说,当事人必须实施了撒谎、欺骗或者偷盗的行为;从主观上来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行为是撒谎、欺骗或者偷盗;从后果上来说,行为会侵犯或腐蚀大学共同体的信任,因而不能够被公开容忍。一项行为当且仅当符合这三条标准,才能够被定性为荣誉冒犯。③在大学共同体内,学术造假是一种欺骗,具体形式包括剽窃、多次提交、错误引用、错误数据和网络资源。荣誉制度同时提供了学术规范的指引,引导学生避免学术造假,例如学生在不确定如何正确引用资料时可以咨询助研、助教、教授或格式手册。④

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伦理精神也体现在荣誉冒犯举报和处置的程序设计中。根据荣誉制度的规定,不仅每位学生自身有坚守诚信标准的义务,而且肩负着督促其他同学同样坚守诚信标准的责任。因此,当学生获知其他同学存在违犯荣誉制度的嫌疑时,荣誉制度鼓励学生及时联系荣誉顾问,以求证其他同学的行为是否真地违犯了荣誉制度。荣誉顾问会详细地向举报者解释判断荣誉冒犯的三条标准,并通过与举报者的交流和沟通,帮助举报者做出其所观测到的行为是否冒犯荣誉制度的判断。但是,即使其他同学的行为符合荣誉冒犯的规定,荣誉顾问不会建议举报者是否举报此项行为。举报者可以选择举报,也可以选择放弃举报。如果他选择了举报,那么,他必须意识到由此所导致的后果是,一旦案件被举报并呈递至分管调查的副主席,该案件就不能被撤销。⑤举报者就承担着协助荣誉委员会调查和作证的义务。这不仅意味着时间上的付出,有时候可能是情感上的困扰和挣扎。荣誉冒犯嫌疑人可能因为举报者选择举报的行为,而承受着被开除学籍的严重后果。

学生冒犯荣誉的行为被举报后可以主动认错。如果主动认错被接受,那么,学校对他会做出留校观察的处理。他在当前的学期结束后,必须休学两学期。如果学生没有主动认错,或者主动认错不被接受,那么,荣誉委员会将启动全面调查。全面调查之后,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学生有冒犯荣誉的重大嫌疑,那么,将启动控诉程序。在控诉阶段,学生可能承认错误而直接被开除;也可能要求审判,并选择或者被委派荣誉辩护人。如果经过审判,学生的行为不构成荣誉冒犯,那么,案件终止。在审判结果中,只有同时具备如下两条,学生冒犯荣誉的行为才成立:第一,五分之四的陪审员投票认为,学生不仅客观上实施了冒犯荣誉的行为,且主观上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行为构成对荣誉的冒犯;第二,简单多数的陪审员投票认为,该冒犯荣誉的行为后果严重而不能被公开容忍。学生冒犯荣誉的行为成立之后,将面临着被开除的后果。如果学生对审判结果不服,可以选择紧急的和(或)正常的申诉。⑥

二、明道与正德:美国大学荣誉制度的伦理效能

“道”的本意是指路,后来引申为规范或者法则。它是维系一个群体或者组织成员必要的前提,“盗亦有道”。尽管“道”在制定和形成的过程中,会充满了不同主体间的争议,也会夹杂着不同主体的情感或者价值诉求,但是,一旦以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形式固定下来,那么,对于群体或者组织成员中的每位个体而言,它就是客观的外在约束或者规范。主体修道或者行道之后,会形成内在品质,这就是“德”。“德”与“得”相通,是主体习道或行道之后的心之所得。但是,不同的主体,修或者行相同的“道”、“德”的境界存在优劣高下之分。其尤为严重者是“有道无德”,“道”成为外在于主体的催迫,甚至沦为主体表演或者伪装的外衣。“道德”出现了分裂。一个群体或者组织令人忧心之处不是无“道”,而是缺“德”。无“道”则可以立,而缺“德”则会从根本上伤及正“道”。

作为一种规范或者“道”,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运行170多年以来,获得了学生比较高的认可。荣誉委员会对荣誉制度开展的持续的跟踪调查显示,在对荣誉制度的总体评价上,2003年,70.3%的学生积极肯定,13.11%的学生消极否定。在此后2008年和2012年的统计中,持肯定性评价的比率分别是79.0%和74.18%,持否定性评价的比率分别是9.1%和11.39%。荣誉制度赢得学生满意的根本原因是它使学生受益。通过调查数据的统计可以发现,2000年,81.0%的学生认为受益于荣誉制度,2003年、2008年和2012年的比率分别是81.1%、87.9%和77.4%;2000年,15.6%的学生认为没有受益于荣誉制度,2003年、2008年和2012年的比率分别是15.42%、12.2%和22.43%。关于受益的具体内容,根据2008年的统计数据, 67.8%的人认为可以在家或者教室外考试;61.8%的人认为可以带背包或者其他物品进入大学书店;45.7%的人认为在大学公共空间留下物品无需看管,不用担心被偷窃;59.5%的人认为可以在无监考的环境中考试;30.4%的人认为可以重新安排考试或者其他到期的事情;30.0%的人认为可以相信同辈学生的诺言;25.0%的人认为找回丢失的物品;18.8%的认为无需身份证就可以担保学生进入大学图书馆。⑦

透过这些表层的和显见的受益,是更为内在的且深刻的对学生诚信美德的培育和对大学共同体信任感的培养,是对学生人生道路的铺垫和指引。弗吉尼亚大学师生对荣誉制度评价与回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揭示出这种制度隐含的深意。他们认为,荣誉制度使学生成为大学共同体的主人,自觉地为其繁荣负责,学生不是大学的过客,而是其塑造者和成就者;荣誉制度使学生能够受到成人般的待遇,被视作一个值得信赖的成年人,使学生理解了成为一个值得尊重的学生和人的内涵,为学生进入真实世界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在一个缺乏信任感的大学共同体献身于教育事业是痛苦的,成为弗吉尼亚大学的一员,这本身就是一种荣誉;荣誉制度可见的规范是不要欺骗、撒谎和偷盗,但是,在更抽象的意义上,它不只是一套规则,而更是一种生活方式,表达了追求充满信任感的共同体生活的渴望;尽管学生可以做出冒犯荣誉的行为,且可能不会被任何人发现,但是,在他的内心深处,他已经从弗吉尼亚大学共同体中自我驱逐了;荣誉制度表明,弗吉尼亚大学是一个紧密的共同体,它将不同背景、身份和兴趣的人聚集在一起,相互尊重;荣誉制度是弗吉尼亚大学能够为真实的世界准备的最好的制剂。更有已经毕业近三十年的学生反思,他依然几乎会在生活中的每一天忆起弗吉尼亚大学的荣誉法则。每当处在诚实面临抉择的关键时刻,弗吉尼亚大学固化在其脑海中的荣誉价值,总是会帮助他选择正确的道路。⑧在这种充满信任感的大学共同体中,不诚实的学术行为受到公开谴责。2000年,80.2%的学生赞同“容忍故意的学术欺骗将会伤害值得信赖的共同体”;2008年,支持这一立场的学生比率上升到85.8%。⑨因此,真诚而非欺骗就成为在弗吉尼亚大学安身立命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价值。

但是,学生们合乎荣誉制度的行为,是源自对荣誉制度心悦诚服的认同吗?换言之,学生们合乎“道”的行为背后,对应着“德”的内在状态吗?荣誉委员会的追踪调查数据显示,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尽管经过17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使学生广泛受益和普遍满意的教育管理制度,积淀成弗吉尼亚大学重要的教育传统和校园文化,但是,它依然面临着理论上和实践中的挑战和困惑,影响着学生们对其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广泛认同。

荣誉制度是学生自治自律的深刻体现。它将对学生自治自律的信任和尊重放在首位,而将对违背自治自律的惩处退居其次,以之作为校正学生自治自律脱轨的必要手段。因此,学生自治自律的程度就成为理解荣誉制度成效的重要观测指标。数据显示,弗吉尼亚大学未能完全杜绝学生冒犯荣誉的行为,相反,学生行为违背自治自律精神的比率始终维持在令人担忧的高位。2000年、2003年、2008年和2012年中,明确目击过本校学生冒犯荣誉行为的比率分别是27.8%、24.94%、28.5%和17.23%;明确承认作为本校学生而有过冒犯荣誉行为的比率分别是6.5%、5.4%、6.0%和4.73%。⑩这些对他人经历的旁观和对自我往事的回首,影响着学生对荣誉制度阻止撒谎、欺骗和偷盗行为有效性的总体评价。2000年、2008年和2012年,分别有21.0%、17.2%和14.89%的学生认为,荣誉制度不能有效阻止冒犯荣誉的行为;分别只有56.1%、67.2%和71.67%的学生认可荣誉制度阻止撒谎、欺骗和偷盗行为的有效性。

荣誉制度既是学生自我教育,又是学生互相管理,且互相管理往往成为自我教育的重要压力来源。最严厉的互相管理的形式就是荣誉冒犯举报。但是,数据显示,目击者举报的意愿不是特别强烈,而且具有选择性(表1)。

表1 目击者的举报意愿

本表统计数据来自弗吉尼亚大学官方网站公布的该校历年关于荣誉制度的调查分析。详细信息请参阅http://www.virginia.edu/honor/studies-reports/,2014年10月10日。

在影响目击者举报意愿的诸因素中,最重要的3项分别是被举报者受到开除后的内心不安、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之间的私人关系、举报者不确定被举报者冒犯荣誉的行为是否严重(表2)。

在这6种主要因素中,“不信任单一的处罚(开除)”、“不相信荣誉系统”和“不确定对方行为是否严重”可以通过更加详细且周密的荣誉制度宣传,增强举报者对荣誉冒犯行为的认知和判断而得到有效缓解;“浪费时间”可以通过荣誉制度的技术更进而加以克服;“对方可能被开除后的不安”则可通过处罚的多样化而减缓举报者的心理负担,例如现行的举报者主动认错措施(Informed Retraction)。根据2012年的统计,如果冒犯荣誉的处罚由单一的开除学籍转向多样化方式,79.09%的人认为会鼓励更多的人举报荣誉冒犯者;荣誉制度增加主动认错的措施后,61.92%的人愿意举报荣誉冒犯者。但是,因为同被举报者存在私人关系而不举报荣誉冒犯行为,很难通过宣传的、技术的或者制度的手段去改变。这不仅是因为来自强社会关系网络文化中的学生认同私人关系的价值,而且更是因为它是人性内在的需要。因为无论社会如何个体化,人只有在亲朋好友等亲密的关系网络中才能找到情感归属和满足情感需要。

表2 影响举报意愿的因素

本表统计数据来自弗吉尼亚大学官方网站公布的该校历年关于荣誉制度的调查分析。详细信息请参阅http://www.virginia.edu/honor/studies-reports/,2014年10月10日。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公平公正地应用于所有利益相关者,使制度规范的客体产生公平公正感。根据荣誉委员会的四次追踪调查可以发现,弗吉尼亚大学的学生对荣誉制度公平公正的情感认同并不是特别强烈(表3)。

表3 对于公平公正感的认同

本表统计数据来自弗吉尼亚大学官方网站公布的该校历年关于荣誉制度的调查分析。详细信息请参阅http://www.virginia.edu/honor/studies-reports/,2014年10月10日。

弗吉尼亚大学的生源具有世界性,不仅有美国本土的学生,而且有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学生;即使是美国本土学生中,也有白人、黑人、华裔、印度裔、墨西哥裔和西班牙裔等族群的差异。根据2012年的统计数据,8.54%的人认为有些族群的学生被举报得更多;6.19%的人认为有些族群的学生被举报得更少;5.52%的人认为有些族群的学生更容易被判为有罪;3.58%的人认为有些族群的学生更容易被判为无罪。有些族群的学生被举报和被判有罪更多的原因,既可能是因为这些族群事实上更多地冒犯了荣誉,也可能是因为这些族群因歧视而更多地受到怀疑以及不公正的待遇。后者直接挑战了荣誉制度的公平公正。

荣誉审判陪审团是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的重要特色。12名到14名学生组成陪审团,听取被举报人和荣誉调查员阐述案情,并决定被举报人是否有罪。2013年之前,陪审团可以由在全校随机抽选的学生组成,也可以由荣誉委员会委员组成,也可以是随机抽选的学生和荣誉委员会的委员各占一半的方式构成。陪审团组成方式的多元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荣誉委员会权力的一种制约,有利于维护被举报学生的正当权利。但是,从2013年开始,弗吉尼亚大学取消随机抽选的陪审团成员,改由荣誉委员会的委员出任陪审团成员。这种改革激起了少数族群学生的批评。他们认为,尽管每个学院都可以选举产生出2~5名不同名额的荣誉委员会委员,表面上很公平,但实际上并不如此。因为文化、兴趣和观念的差异,以及学校族群的构成,使得来自美国以外的留学生和美国本土少数族群的学生,例如亚裔、非裔和西班牙裔学生,都很少去竞选委员席位,或者即使竞选也鲜有成功。这种基于历史事实的分析所带给少数族群学生的忧虑是,同样的行为,美国本土白人学生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必然低于少数族群学生。因此,这种陪审团成员组成方式的改革必然是不公平的。

三、良法与善治:美国大学荣誉制度的中国反省

以弗吉尼亚大学为代表的美国大学荣誉制度在中华民国时期就在中国教育界流传。1913年秋季,上海圣约翰大学决定在高年级学生中试行美国大学的荣誉制度,在考试中不设监考教师。这不仅得到了该校大三学生的积极响应,并随后在低年级学生中广泛推行,且相继为金陵大学以及广东岭南学院所效仿。[7]但是,这种荣誉考试制度最终没有发展成为中国大学阶段学业考试的常见形式,只是中国教育近代以来西学东渐历史进程中的昙花一现。

学术诚信是社会诚信系统中的重要构成。当代中国学术失信日渐成为国人诟病的社会丑陋。如何加强和改进学术诚信建设,营造一个优良的学风环境,实现科学大发展和教育大繁荣,已经成为广受关注的议题。良法善治可以改善学术诚信,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共识。但是,从以弗吉尼亚大学为代表的美国大学荣誉制度的运行实践来看,在坚持以良法善治的基本路径治理学术诚信的过程中,有如下三点需要保持合理的反省。

第一,诚信治理需要任法,但不能唯法。良法可以使人行善,但不必然使人心善。这是一个基本的学术共识。“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王安石文集·周公》)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发人深省地提出,道德争论不足以使人们远离邪恶而趋向德性。因为争论只是告诉人们应为正当之事,但不会激发他们行动。只有少数人才会自觉地因争论而趋向德性;多数人不去做坏事是因为惧怕惩罚,多数人服从的是法律而不是逻各斯,接受的是惩罚而不是高尚[高贵]的事物。因此,亚里士多德主张,“假如有人希望通过他的关照使其他人(许多人或少数几个人)变得更好,他就应当努力懂得立法学。因为,法律可以使人变好”。[8](1180b21~23)但是,亚里士多德的失误在于,他并没有意识到强制人们做正当之事不会使之德性更好,而只是对道德规范外在的遵从,而道德必在于其内在,是出于正当的理由而做正确的事情。[9](P25)因此,法律可以引导善行,但不必然培育善心。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制度运行170余年以来,学生们不仅目睹了违犯荣誉准则的行为后可能不会被举报,而且在明晰了荣誉准则之后仍可能行违犯之事。诚信作为一种美德,不仅要“外化于行”,也要“内化于心”,而心的化育尤其艰难。

诚信作为道德品质,是“诚”与“信”的合体。通俗地理解,由于“诚”与“信”均有“实”的含义,因此它们常常相互解释。但若细究,“诚”与“信”有别。“诚”作为一般概念,具有真心实意、无妄不欺的意思,既不自欺,也不欺人,但其重心在“心”在“意”,固有“诚心”、“诚意”之说,指向内心的诚实。“信”的基本含义是遵守诺言、言行相符,是对誓言的遵守和对规则的遵从。因此,虽然“诚”与“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诚”是人内在的美德,而“信”则是诚的外在表现;“诚”是人的意志之真,而“信”是人的行为之真。人们的行为之真可以来自外在的压力或诱惑,如制度胁迫或者利益收买。但是,人们的意志之真是人内向的自由之域,可以免受外在的压力而保持本真。于是,在制度或者利益之前的行为之真,由于缺乏相应的意志之真,就成为表演,“信”因其无“诚”而沦为伪信。这是一切以法律或者制度的方式推进道德建设时遭遇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在道德建设中,法律或者制度可以有所作为,但不能无所不为。

第二,诚信治理需要濡化,但不能催化。它是一个长期、渐进而艰巨的过程。由于荣誉制度关系到学生能否顺利完成学业,因此,弗吉尼亚大学通过多种方式向学生反复阐述荣誉制度的基本宗旨和具体规定。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首次了解荣誉制度的时间,51.34%的学生是在申请弗吉尼亚大学之前;20.15%是在夏季迎新会中;12.97%是在申请弗吉尼亚大学过程中;12.68%是在第一个学期中;0.53%是在第一个学期结束后。迎新会结束之后,30.32%的学生表示完全理解荣誉制度,61.68%的人基本理解。66.18%的学生参加了本年度有关荣誉制度或者荣誉委员会正式或者非正式的谈话;谈话的主题主要是对荣誉制度的看法(21.98%),冒犯荣誉行为的认定(18.47%),单一处罚(即冒犯荣誉行为后面临的被开除学籍的唯一处分方式)(13.65%),荣誉制度的个人经验分享(7.08%),荣誉委员会中学生代表的选举(4.62%)。36.74%的学生参加过荣誉教育活动(如模拟审判、宿舍谈话、社区代表谈话、学术剽窃谈话)。为了能与学生团体之间进行有效沟通,荣誉委员会还遴选并训练了一批“荣誉教育者”。他们每天都与学生接触,其职责是帮助学生(特别是新生)理解和接受“荣誉制度”。这种细致的诚信治理措施在弗吉尼亚大学延续了170余年,使得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能够在新的大学共同体内逐渐适应诚信文化与诚信制度。

诚信治理的终极目标是化育人们的“心”或者“意”,但是,人们“心”之“正”与“意”之“诚”,不能依靠催迫一蹴而就,其成效的考察也难以通过短期客观化行为的分析而完成。试图以“短”“平”“快”的思维,通过一时轰轰烈烈的造势,取得改善诚信治理的效果,不但无助于诚信的养成,反而是对诚信的戕害。指望通过一次诚信教育主题活动,就能够催化出“倡导诚信理念、形成诚信共识、营造诚信之风的教育效果”,是不现实的。亚里士多德指出,合乎德性的行为“除了具有某种性质,一个人还必须是出于某种状态的。首先,他必须知道那种行为。其次,他必须是经过选择而那样做,并且是因那行为自身故而选择它的。第三,他必须是出于一种确定了的、稳定的品质而那样选择的”。[8](1104b6~9)主体可以是基于知情和选择而选择了合乎诚信的行为,但是,这种选择是不是出于稳定的诚信的品质,而不是源自功利的算计或者沽名钓誉的邪恶,需要长时段的观察。从主体的情感状态而言,亚里士多德提出,德性同快乐和痛苦相关。“仅当一个人节制快乐并且以这样做快乐,他才是节制的。相反,如果他以这样做为痛苦,他就是放纵的。同样,仅当一个人快乐地,至少是没有痛苦地面对可怕的事物,他才是勇敢的。相反,如果他这样做带着痛苦,他就是怯懦的。”[8](1103b1~3)因此,只有主体以诚信为乐,或者至少不以诚信为苦,他才是具备了诚信美德。而只有当诚信内化为主体习惯性的品质时,其诚信的行为才是油然发自内心的意识冲动,才可能以诚信为乐或者不以为苦。显然,这种治理效果不能依赖催化的思维方式,而必须借助濡化的思维路径,在一个漫长的时段,精细耕耘,改变社会失信行为,培育其诚信习惯,涵育其诚信品质,由此收获诚信治理的效果。

第三,诚信治理要重视“经”,更要善于“权”。弗吉尼亚大学对于荣誉冒犯的认定采取了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它要求当事人不仅客观上实施了撒谎、欺骗或者偷盗的行为,而且主观上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行为是撒谎、欺骗或者偷盗,同时当事人的行为会侵犯或腐蚀大学共同体的信任,因而不能够被公开容忍。因为有了认定荣誉冒犯的标准,所以,荣誉委员会对冒犯荣誉行为的处置就会更加规范;学生们更能预知和预设自身行为的边界,从而拥有了制度框架下的自由。这是制度的优势,它竭尽所能地摒弃模糊而追求清晰。但是,制度是简约的,而现实是复杂的;制度是静止的,而现实是流动的。“在整个宇宙中,甚至没有两个原子的物质是属于同样形式的,这是物理学的伟大法则;法律向这个法则挑战,企图把由无数变化无常的因素构成的人类行为归纳为一个标准。”[10](P576)因此,以简约的静止的制度去规范复杂的流动的现实,所产生的结果未必永远是最令人值得期待的,也未必是最公平公正的。诚信治理固然要对冒犯诚信的行为做出制度或者法律上的规范性陈述或者说明,使之成为处理失信行为的依据,成为相对稳定的条文或者“经”,但是,由于诚信不仅关乎主体的“行”,更涉及主体的“心”,因此,“经”之外有必要辅以“权”。

“经”是相对不变的处理原则或者法律标准,“权”是可变的具体处理方法和处置策略。处理原则或者法律标准如果常变易变,那么,这不利于人们养成稳定的诚信品质。原则是抽象的,而事务是具体的。具体问题就必须结合情境具体分析。处理问题的具体方式、具体方法,可以变且必须变。有“经”无“权”,看似公正规范,实质是陷入法条主义,使人沦为制度的奴隶。守诺是儒家看重的重要的道德规范。“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车兒,小车无车兀,其何以行之哉?”(《论语·为政》)因此,诚信可以被视为儒家的一条“经”,人人皆有正“经”的必要。可是,如果所守之诺已经失去了价值,特别是丧失了合理性,那么,为守诺而守诺就成为了一种道德上的迂腐。这时候就需要善于权变,懂得变通。“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孟子·离娄章句下》)这种“权”被孔子视为处事之极。“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习“道”(学)、行道(适)和守道(立)虽艰,但尤为难者在于变道(权)。诚信治理要基于法理,这是“经”;但是,更要体察事理和情理,这是“权”。只有在实践中厘清了“经”与“权”的辩证法,才能使诚信冒犯的处理合于伦理。

注释:

①http://www.virginia.edu/honor/intro/honorhistory,2014年10月10日。

②统计数据来自弗吉尼亚大学官方网站公布的该校历年关于荣誉制度的调查分析。详细信息请参阅http://www.virginia.edu/honor/studies-reports/,2014年10月10日。

③http://www.virginia.edu/honor/wp-content/uploads/2012/09/AbouttheHonorCommitteePageTranslation FINAL_000.pdf,2014年10月10日。

④http://www.virginia.edu/honor/what-is-academic-fraud-2/,2014年10月10日。

⑤http://www.virginia.edu/honor/wp-content/uploads/2012/09/ReportaCaseHonorTranslationFINAL_000.pdf,2015年11月9日。

⑥http://www.virginia.edu/honor/wp-content/uploads/2015/07/Honor-Case-Flow-Chart.pdf, 2015年11月9日。

⑦同②。

⑧http://www.virginia.edu/honor/benefits-of-honor/,2014年10月10日。

[1] 罗伯特·N·贝拉,等.心灵的习性——美国人生活中的个人主义和公共责任[M].翟宏彪,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2] 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M].阎克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3] 萨特.存在与虚无[M].陈宣良,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4] Joseph Roy Geiger. The Honor System in Colleges[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Ethics,1922,(4).

[5] The Honor System in American Colleges[J]. The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1914,(1).

[6] 梅利尔·D·彼得森. 杰斐逊集(上)[M].刘祚昌,邓红风,译. 北京: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

[7] 党亭军.中国近代大学“考试荣誉制”研究[J].考试研究,2014,(1).

[8]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9] Robert P. George. The Central Tradition-Its Value and Limits[A]. In Farrelly, C., and L. Solum eds. Virtue Jurisprudence[C].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2008.

[10] 威廉·葛德文.政治正义论[M].何慕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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