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搭桥 各方均应守法为先

2016-05-16 09:24佚名
蓝盾 2016年4期
关键词:杨鹏中介费房屋买卖

佚名

房屋买卖对每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一件大事,同时涉及大额资金。因此,很多人在购买房屋时绞尽脑汁,能省一点是一点,这都是可以理解的。然而,无论是房屋买卖的双方,还是房屋中介公司,都应当讲诚信、守合同,不能为了省钱或赚取更多而将法律弃之不顾。

当前,房屋买卖一般要通过中介公司牵线搭桥。为此,房屋买卖方就需要首先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而言,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叫作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各方当事人一旦签订了居间合同,就要依照合同条款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坚持与人为善、诚实守信,绝不能偷奸耍滑,自作聪明,恶意规避应尽的责任。否则,很可能鸡飞蛋打,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买卖双方跳单遭中介起诉

2015年3月17日,赵梅来到乌市某房屋信息中心,称自己欲在乌市新民路附近购买一套二手房。随后,该房屋信息中心员工陪赵梅实地看了几套房屋,赵梅对其中一套非常满意。后来,赵梅与该房屋的房主见了面,两人为了避开中介费,私下进行了房屋交易。

同年6月初,房屋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得知此事,多次向赵梅讨要信息费及违约金,均无果。为此,房屋信息中心将赵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38520元的佣金及两万元违约金。

赵梅对此表示,自己与业主为朋友关系,涉案房产的成交、过户与某房屋信息中心无任何关系,没有接受过该中心的居间服务,因此,不存在佣金和违约金的问题。

当听到赵梅说这些,房屋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拿出一份《委托看房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如果赵梅私下与卖方成交,应当向信息中心缴纳房屋成交价(或评估价)3%的佣金,同时,赔偿违约金两万元。赵梅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约定,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近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梅给付房屋信息中心违约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赵梅利用房屋信息中心提供的信息、机会,在完成交易后拒不支付佣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为了省掉中介费,现在不少买房人都有“跳单”的想法。事实上,中介公司都会对所提供房源进行跟踪,所以“跳单”现象都会被发现。遇到“跳单”情况,中介公司的通常做法是先催缴,再发律师函,最后提起诉讼。在中介服务规范、操作无瑕疵、证据齐全的情况下,“跳单”客户基本都会败诉。

在二手房市场上,人们普遍关注中介公司的诚信行为,但房屋交易者同样需要树立诚信观念,这不仅仅是对中介劳动的尊重,同时由熟悉业务的中介全程服务,也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此外,田文刚也提醒二手房交易者,目前正在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如果因为贪图便宜,给自己的诚信记录添上不光彩的一笔而影响今后的就业、贷款、经济和人际往来,就得不偿失了。

房屋中介吃了买方吃卖方

陈女士委托中介公司代售一套房屋,并签订《中介费支付承诺书》,承诺同意其与客户签订出售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两万元居间服务报酬(中介费)。2013年9月16日,中介公司与陈女士及买方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女士以64万元出售涉案房屋给王某,其中买方缴纳定金3万元由中介公司代管,于同年10月8日前转交给陈女士,中介服务费12800元由买方支付给中介公司。合同签订后,陈女士与买方王某履行房屋买卖。中介公司收取了买方的定金3万元,买方也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2800元。而中介公司收取的定金3万元,一直没有转交给陈女士,陈女士经多次催收,中介公司以陈女士应支付中介费两万元为由,只同意退回1万元,陈女士不肯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女士最初与中介公司约定了两万元的中介费用,但在该房产实际成交时,买方王某、卖方陈女士和中介公司签单的三方合同中,已经约定中介服务费12800元由买方王某支付。因此,陈女士无需再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关费用。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中介公司返还陈女士定金3万元。

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介公司认为,房产中介服务本身就是既服务了买方也服务了卖方,因此有权向买卖双方收取双向中介服务费。

法院二审后认为,虽然陈女士在《中介费支付承诺书》中承诺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两万元,但《中介费支付承诺书》与《房屋买卖合同》是基于同一购房事实签订的,而《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该合同中也没有就卖方应支付两万元进行说明,可见,三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中介费支付承诺书》约定的中介费数额及支付的主体进行了变更,即重新约定涉案房屋买卖中介费12800元由买方支付,则卖方不再负担。

此外,如果中介公司在向买方收取12800元中介费的情况下,再向卖方收取两万元中介费,则其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中介费为32800元,已占房屋成交价64万元的5.13%,远远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0.5%至2.5%的收费标准。

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约中介另寻低价

2015年5月,方某通过房产中介,将名下一套学区房挂牌出售。买家臧某通过中介公司商谈,愿意购买。在中介公司的联系和陪同下,方某和臧某在房屋现场议定110万元的净售价,各项税费及中介费由臧某承担。当日,中介公司协助双方就房屋买卖合同的细节磋商后,二人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由臧某向方某支付定金两万元,同时约定1.8万元中介费在房产中介公司协助买卖双方办理完过户交接等事宜后支付。

然而,没过几天,臧某忽然以中介公司收取的中介费过高为由提出解约。方某、臧某与该公司签订一份解除合同协议书。之后,臧某即与方某电话取得联系,表明其仍有意购买涉案房屋。此后,臧某支付中介费3000元,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与方某按110万元的价格完成了该房屋的交易。之前的中介公司获悉上述情况后,将方某、臧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违约金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中介公司也已实际履行了部分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各方已在解除合同协议书中明确承诺,对涉案房产的交易不得存在规避中介公司居间交易的行为。所以买卖双方的行为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也损害了中介公司的正当权益。据此,法院酌情判令买卖双方赔偿中介公司6000元。

看房未买中介索酬

2015年3月,某中介公司业务员小刘带杨鹏去某小区看房。看完房后,杨鹏对房屋格局挺满意,就是觉着35万元的房价过高,表示再看看。小刘要求杨鹏在实地看房证明和看房记录上签字,称是为了证明业务员做了此项工作,于是杨鹏签了字。

同日,杨鹏的姑父在某服务公司看到了一条房源信息,遂带他去看房。杨鹏发现该房屋竟是之前看的那套房。后来,杨鹏与房主赖某协商,房价确定为33.8万元,并向服务公司支付了中介费。

没多久,之前带杨鹏看过房的中介公司业务员小刘得知此事后,认为杨鹏绕开自己,单独与房主私下交易,违反委托购房协议,应该支付中介费,遂诉至法院。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看房记录是《委托购房协议》中的一部分,杨鹏虽然在看房记录上签了字,但并不能推定其见过或者认可《委托购房协议》的全部内容,而且杨鹏未在《委托购房协议》中甲方落款处签字。杨鹏随后与服务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并支付了合理的中介费用,可以看出其没有故意避开中介公司的动机,杨鹏享有合理选择中介机构的权利。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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