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论视角下的专利信息服务规范构建

2016-11-30 05:52张丽英
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16年6期
关键词:专利协同规范

张丽英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519090)



协同论视角下的专利信息服务规范构建

张丽英

(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519090)

专利信息服务规范在当前的协同创新环境下更显其必要性。协同论认为复杂开放系统中序参量处于主导地位,主宰着系统的演化过程。协同环境下的专利信息服务可视为一个典型的复杂开放系统,服务规范的制订与实施能推进信息服务能力这一序参量的发展。文章从协同论的视角对专利信息服务的现有相关规范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规范的构建原则,并对其进行了构面分析。

协同论;专利信息服务;读者服务 ;参考咨询

专利信息服务在知识经济时代为各科研主体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持,是科研成果转化、实现知识经济价值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当前,其服务的请求频率与响应速度得到了越来越大的提升,服务质量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在协同创新的环境下,面对来自不同协同主体的需求,专利信息服务的规范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

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了 “呼唤服务标准” 的号召,认为服务业的标准化将成为未来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1]专利信息服务,由于服务内容专业性强,服务对象需求差异大,因而服务效果存在较大差别。协同创新环境下,科研过程涉及到更多的协同主体,他们来自不同类型的机构,且因科研项目的目的不同而产生个性化需求,加之信息服务人员的专业所长与知识背景各异等因素,容易导致服务质量的失控。专利信息服务规范化的具体意义在于促进信息在多主体(如人与人、人与系统、系统与系统)间的无障碍交流;实现跨系统多平台的一键处理;利于信息资源的统一组织与利用,从而保证服务内容与质量的一致性、连续性。

从协同理论的角度出发,探讨专利信息服务内容的规范化,是一项重要而迫切的任务。本文将在分析专利信息服务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现状基础上,从协同论视角对其构建原则与具体内容构面进行研究和探索。

1 协同论的相关阐述

对协同创新环境特点的探求,是专利信息服务规范构建与实施的首要前提。协同创新系统是一个由不同创新要素、创新主体构成的复杂开放系统,而哈肯创立的协同论研究也正是这样的一种由大量子系统通过复杂的相互作用方式构成的复杂开放系统,故而对此具有较高的理论适应性。其中的序参量是指在复杂系统的演化过程中从无到有变化着的、影响系统各要素由一种相变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相变状态并能指示出系统新结构形成和反映新结构有序程度的参量[2]42,对研究协同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根据序参量原理,协同效应的形成不是创新体系中各主体、要素简单加和的结果,而是通过它们之间的自组织演化过程实现的;序参量的形成不是外部作用强加于系统的,而是来源于系统内部。

协同环境下的专利信息服务,具有复杂的服务要素,如对象与需求、资源与平台、手段与方式等。要使这些要素达到协同统一的运作状态,则应使其达到可能发生合作关系的临界状态。由此可见,序参量的确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2]61据此,若将协同环境下的专利信息服务看作复杂系统活动,则可将其序参量定义为专利信息服务能力,使其既能表征各系统要素间的协同运作程度,又能表征其支配专利信息服务活动,并决定着整个协同环境与专利信息服务活动的协同演化方向特点。

值得重点指出的是,能使该序参量得到显著提升的是服务的规范化。协同论视角下的专利信息服务,需通过规范化来进一步推进该复杂系统活动的各内生要素作自组织演化,以实现该系统的协同效应。专利信息服务将传统的人——人协作扩展到人-机-机-人的协作,相应地,服务规范需要考虑包含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在内的人——人协作规范。

2 现状分析

除了“规范”以外,与专利信息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尚存在多种表述方法,如“标准”“指南”“公约”等,本文把采用以上表述的文本均作为研究对象。根据目前已有的相关规范的制订与实施现状,总结出以下特点。

2.1 制定机构

专利信息服务涉及到的相关规范,主要有专利信息服务专门规范、图书馆服务规范两类。其中专利信息服务专门规范主要是地方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如《宁波市专利信息服务规范》(以下简称《宁波规范》)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并归口[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深圳规范》)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4];《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指南(201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全国规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介绍了我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资源、方式等[5];图书馆服务相关规范则主要涉及《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规范》(以下简称《图书馆规范》),由文化部文化科技司和全国图书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立项制订,旨在规范图书馆参考咨询专职人员的行为,推动参考咨询服务的发展[6]。这一方面说明了相关工作规范问题已经在这些机构的管辖范围内得到了相当的重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规范的制订管理机构归属不同,必然会有不同的关注点,这就容易形成管理上的盲区,进而影响专利信息服务的管理效率。

2.2 内容特点

现有的专利信息服务相关规范,内容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结构不同。《宁波规范》主要包含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等几个部分,其中对专利信息检索、专利信息分析、专利信息报告以及绩效评估做了详细的规范性说明;《全国规范》主要包含了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对象与需求、服务资源与方式等几个部分;其中前者是针对宁波市这一区域的专利信息服务进行了规范,而后者更多地是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资源的使用指南,规范性的要求相对较为弱化。《深圳规范》的出台则主要是为了引导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有序竞争,对这一行业的混乱竞争局面进行规范性的管理,其内容结构主要包括业务范围、管理架构、从业人员资格要求、信息化建设、人才培训与培养、流程管理、案件质量控制、客户服务、执业规范与监管等部分。《图书馆规范》虽然不是直接针对专利信息服务来制定的,但专利信息服务属于参考咨询服务中重要的业务项目,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内容主要包括参考咨询服务管理、参考咨询服务工作以及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涉及到的各个方面框架规范。

(2)重点不同。由于各个规范制订管理的机构不同,实施范围也不相同,所关注的重点自然也各有倚重。《宁波规范》重点关注服务的有效规范化提供,以求提高服务质量;《全国规范》重在服务业务的推广使用,使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得以普及;《深圳规范》重在代理业务的规范化组织与管理,保障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运转局面;《图书馆规范》则重点对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的普遍适用规范作了梳理。

(3)协同理念体现不足。以上的规范,着眼点都在于信息服务本身应如何被理解与提供,但并未从更广泛的范围对目前协同创新环境进行研究,对协同服务平台的构建与发展也缺乏认识,这必将影响到专利信息服务支持性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协同理念方面,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有较好的基础,全球范围内的大型合作参考咨询服务项目就有数十个,联盟运作已有较长历史,积累了大量的协同工作经验。相应地,《图书馆规范》也突出了合作协同的特性[7],对专利信息服务规范的制订有较好的参考作用。

2.3 实施现状

专利信息服务的相关规范,尚未见到权威的实施报告对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全国规范》于2015年6月审定通过,处于解读与导入培训的阶段;《宁波规范》自2013年11月通过专家审评后,后续的实施情况未见报道。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自《深圳规范》发布以来,每年组织考核各机构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公示,考核方式为机构依规自查,专家实地检查。由于有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深圳规范》的实施执行效果具有一定的可控性,但也是针对某单一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未对协同环境下的服务有更多关注。

3 构建原则

面对当前的协同创新环境,专利信息服务规范应有新的视角与关注重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予以构建。

3.1 协同性原则

协同论关注的是系统内各子系统为实现协同效应目标,如何通过复杂的相互作用在集体运作中演进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协调状态。专利信息服务涉及到微观层面的协同,在具体的操作流程上体现出典型的复杂性,包括管理机制的协同、服务流程的协同、服务对象的协同,以及支持人员、技术、资金的全面总体协同等,是多对象、多系统的有机融合。构建专利信息服务能力这一序参量,是使这一系统实现优化、有序、高效的重要手段。面向协同创新的专利信息服务规范,在制订时必须体现协同性原则,充分考虑不同主体、因素、层面的需求。

3.2 价值性原则

专利信息服务规范应具有协同创新系统内的业务操作指导意义,即不能仅适用于某个或某类的服务主体,而应对不同的专利信息服务主体均具有较高的价值,否则就会失去规范制订的意义。这就要求规范的制订体现前瞻性,硬性量化指标的制订要适当,注意开放性的柔性表述,留有不同类型机构进行适应性选择应用的余地,使其保有协同环境下复杂业务项目的灵活处理空间,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具宽容度与生命力。

3.3 时效性原则

专利信息本身就具有鲜明突出的时效性,协同环境下专利信息服务规范的制订,更须注意时效性原则。时效性原则是保证规范的认同度和使用率的前提,专利信息服务应对其具有更高的敏感度。首先应注意处理各个项目业务流程的有效衔接,通过技术及系统平台的协同,提高任务交接的效率;其次应处理信息资源统一协同保存与调用的问题,使专利信息资源始终处于可控状态;还应注意使各业务操作人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具有从业资格上的规范性,提高其业务响应与处理效率。

4 构面分析

协同论视角下专利信息服务规范的构建,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可对其内容体系进行解构,并进行科学合理的构面分析。本文尝试将符合以上原则的规范解构为技术规范、流程规范与管理规范。

4.1 技术规范

根据协同环境下专利信息服务的特点,需要关注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专利信息资源协同技术、计算协同技术和操作流程协同技术。首先,专利信息服务的开展需要依托于及时有效的专利信息资源的供给,这就需要利用基于标准协议的协同技术和协同数据库技术来加以实现。其次,专利信息资源的高效配置需要运用计算协同技术。网格计算(Grid Computing)技术是目前应用最广的计算协同技术之一,它能够在互联网基础上把现有的分散在不同地理位置的、异构的和动态的专利信息资源通过高速网络连接在一起,并根据网络节点上不同创新主体的专利信息需求进行动态化的信息资源配置。最后,协同环境下的专利信息服务涉及服务主体间信息交互的各项流程,需要通过工作流(workflow)等协同技术实现贯穿在各种信息节点的服务业务流程间的同步和异步操作,实现整个业务流程的集成化和协同一体化。

4.2 流程规范

广义的专利包含申请中的、审查中的、通过审查的以及已转移的,构成复杂,而协同创新环境下专利信息服务的流程,又涉及多个层面中的不同主体以及要素,各项流程活动之间还存在一定的顺序关系,包括过程及活动的启动和终止条件等,因而是个典型的复杂开放系统。对应于广义的专利概念界定,齐燕(2014)将其划分为原生专利信息和增生专利信息两类。前者指的是发明人和申请人所提供的发明及发明人描述信息;后者则指在审查员的审查、专家评估、产业化应用等后续过程中所产生的新信息。[8]以原生专利信息为焦点,其生命过程主要包括发明的构思实验、申请报告的撰写提交、审查机构的核查审批、专利技术的分析评估以及转移转化应用到工业生产生活中等,据此可演化出专利信息服务流程大致如图1所示。

在这个流程中,由于每类主体都有不同的管理属性,在协同论视角与技术导向下进行流程规范是复杂而必需的。流程规范应包含各项作业任务的定义及其传递与流向规范,以及衔接节点响应条件的监控规范。

图1 专利信息服务流程

4.3 管理规范

董玉鹏(2013)提出,专利信息管理标准规范应包括信息服务机构与信息服务对象两方面的规制内容。对外应建立不同类型的企业用户专利信息服务系统权限设置规范等;对内则应建立适用的专利数据管理规范和专利信息系统集成规范。[9]笔者认为,专利信息服务管理规范应首先保证制订机构具有权威的管理能力,通过法律赋予其享有对行业机构运作进行监督的权利;规范内容应在体系结构上突出评估价值,对服务组织、机构管理、绩效评估等内容做出清晰的引导说明,通过日常管理来逐渐实现对服务规范的正确理解与严格执行。

5 结论

协同环境下的专利信息服务规范,要达到可行性高、实施面广、后续影响力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就要在构建之日起即做科学合理的规划。规范的推进能使专利信息服务能力这一序参量得到提高,促进协同服务这一复杂开放系统的发展,除了服务规范的构建原则与构面分析,规范的实施也是一项值得深思的课题。规范的实施需借助于专利信息服务系统与平台,统一的技术架构、数据规划、用户管理等是必须遵循的设计与实施原则。同时,也有赖于合理的实施步骤,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服务能力,使其具备必需的从业资质,引导各服务主体对照自身具体情况,依照所设不同层次逐步递进进行实施,在整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应分阶段地、有策略地使其得到落实,这些内容应在今后的研究中得到更多的关注。

[1] Brain Rothery.Standards in the services industry.Science and Culture Publishing House Hong Kong co.,LTD.2002:1,3.

[2] 赵杨.国家创新系统中的信息资源协同配置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10

[3] 宁波市知识产权局.《宁波市专利信息服务规范》地方标准规范审评会召开[EB/OL].[2016-03-07] .http://www.sipo.gov.cn/dtxx/gn/ 2013/ 201312/ t20131210 _888142.html.

[4] 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的通知[EB/OL].[2016-03-07].http://www.szaic.gov.cn/xxgk/qt/tzgg/zhl/201301/t20130117_2101727.htm.

[5] 马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指南(2014年修订版)》[EB/OL].[2016-03-07].http://www.sipo.gov.cn/zscqgz/ 2014/ 201501/ t20150114 _1061818.html.

[6] 伍清霞,沈静.文化行业标准《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规范》顺利通过专家审查[EB/OL].[2016-03-07].http://www.zslib.com.cn/News/Detail.aspx?dbid=66&sysid=526.

[7] 刘洪辉,沈静.《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规范》的编制及特点[J].国家图书馆学刊.2015(6):36-41.

[8] 齐燕.专利信息生态相关问题初探[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4,37(12):47-51.

[9] 董玉鹏,包逸萍.专利信息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构建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13(9):97-101.

(责任编辑:傅 正)

The Construction of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 Standar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ynergetics

ZHANG Li-ying

(Zhuhai City Polytechnic, Zhuhai 519090, China)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 standard becomes more important under current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situation. Synergetics suggests that during an open complex system, the order variable is in the dominant position, which dominates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the system. Regarding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 under the situation as a typical one, service standard’s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can improve the order variable-information service ability.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ummarizes the existing corresponding standards under synergetics.Based on it , this paper proposes the construction principle, and analyzes the standard’s dimensions.

synergetics; patent information service; reader service; reference and consultation

2014年广东省图书馆科研课题(GDTK1414);2013年东莞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计划项目(2013505140);2015年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校级科研项目(20151226)

G306

A

1006-1525(2016)06-0083-04

张丽英,女,讲师。

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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