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劳动关系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与制度安排

2016-12-06 05:00马云超
关键词:养老金养老保险权益

马云超,席 恒

(1.西安文理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2.西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



【公共管理研究】

作为一种劳动关系的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与制度安排

马云超1,2,席 恒2

(1.西安文理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5;2.西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9)

劳动力的流动带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不可避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随劳动关系转移不但会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同时也造成劳动者养老保险权益损失。本文以养老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为起点,分析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性及其形成机理,指出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可携性问题理想的制度选择。

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制度安排

学界普遍认为全国统筹是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的良药,郑功成(2013)认为,应当通过尽快实现全国统筹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1];杨燕绥(2013)认为,根治养老保险转移携带难的最优选择是实施全国统一的基础养老金计划,次优选择是借鉴欧盟经验,也就是在现有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建立全国联网的养老保险信息系统[2];褚福灵(2013)认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制度先行,首先实现制度层面统筹,在此基础上实现养老基金的全国统筹[3]。无论是一步到位还是分步走的全国统筹策略,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研究大多都是从社会保障学的视角开展的研究,对策建议大都是站在政府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提出的,缺乏从劳动者视角出发提出一套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为了提高养老保险可携性,国家近两年也颁布了包括《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 8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 17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2015] 2号等文件等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但现行制度对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人群间转移设置了转移年限和转移方向等限制条件,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劳动力流动中的劳动者在不同人群间转移的养老保险权益损失问题。

养老保险为劳动者个人提供了一种化解老年风险的保障机制,在一个国家中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同时也是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机制,因此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基础、最重要的险种。养老保险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体现了养老保险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代表了劳动者的一项权益。养老保险关系难以随劳动关系的转移顺畅流动,不但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而且直接给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造成损害。本文以养老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为起点,分析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性及其形成机理,指出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存在的现实问题,并提出解决养老保险可携性问题理想的制度选择。

一、养老保险关系是负载在劳动关系上的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一)劳动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

劳动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下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与分配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劳动的分工与协作形式以及劳动报酬和福利的分配方式等。因此,劳动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根本的一种经济社会关系。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劳动关系的本质是一种利益关系,劳动者让渡劳动力的使用权,雇主为其支付相应的物质资料,成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基础。劳动关系是否能够建立,取决于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的契约关系是否能够达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情况及各自的谈判能力达成劳动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会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而发生变化,称之为劳动关系的流动性。受到雇主和劳动者双方自身情况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劳动力可能在不同的职业、地域、行业和岗位间进行流动,称为劳动力流动。劳动力流动的同时,旧的劳动关系解除了,新的劳动关系随之建立,因此说劳动关系可以随着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而流动,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流动性[4]。

(二)养老保险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

社会保险属于劳动福利的一部分,是劳动者与雇主在达成契约时就规定了的一项重要内容,属于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尤其在我国,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劳动关系建立时,法定的社会保险关系也随之形成。而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最基础的险种,它决定了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力市场后,是否能够拥有足够的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的生活,因此养老保险关系是从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经济利益关系。养老保险关系体现了养老保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后,以劳动者、雇主和政府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关系也随之建立,劳动者和雇主有向政府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与此同时,劳动者也获得由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权益。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从而满足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生活需要,它代表了劳动者的一项利益。

(三)养老保险关系的存续是对养老保险权益的维护

养老保险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而养老保险关系的存续是对养老保险权益的维护。养老保险权益属于社会保障权的范畴。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其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养老保险权是社会保障权中的一项内容,养老保险权是指公民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和服务,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权利。养老保险权有两个特点,第一,养老保险权应当具有平等性。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养老保险权应当是每个公民主体普遍享有的权利,无论其身份、地位、种族、职业和住所地,它应当体现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二,养老保险权具有权利主体的不可转让性和义务主体的特定性。养老保险权是一种人身权,其权利主体是公民个人,与公民个人的生存需要直接相关,与其人身不可分离,受益人也只能是公民本人,公民本人不能将这项权益转让给他人,他人也无权接受这种转让。养老保险权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公民有权依法要求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物质保障和社会服务,以保证其老年阶段的生活需要。养老保险权的这两个特点决定了国家应当确保公民的养老保险权不受损害,无论公民个人的身份、职业、工作地点有怎样的改变,当其达到法定年龄时,都应当平等地享有养老保险权。

特定的权利总是与特定的义务相对应,养老保险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是劳动者权利,劳动者在退休时享有这份权益自然也要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其中按照规定缴费是劳动者的应当履行的义务。目前,在我国获得养老保险权益的条件是连续缴费年限至少15年,也就是说,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能最终获得养老金,而能够连续缴费,就必须有养老保险关系的存续,只有养老保险关系存续,劳动者才能正常的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因劳动者个人身份、职业、工作地点的转变,使得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正常存续,个人就无法继续履行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之前的缴费和工作年限也无法累计,个人的养老保险权益就会受到损失。

二、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性问题及其形成机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的影响因素

养老保险关系的影响因素可以分为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指养老保险关系的主体, 包括政府、 劳动者和雇主。 外部因素是指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 下面具体分析各因素对养老保险关系的影响。

政府决定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与存续。政府是养老保险关系中的承保人,是为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障的一方,无疑会对养老保险关系产生影响。政府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是养老保险关系建立的倡导者,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强制建立还是自愿建立,是否能够退出,都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政策;养老保险关系是否会产生可携性问题,可携性问题如何解决,也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制度理念及制度安排,因此中央政府是养老保险关系影响最大的主体。地方政府会在中央政府的政策原则下,结合地方利益,实行地方性制度,因此,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及其流动也会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

劳动者是养老保险关系中根据政府政策缴纳保费的投保人,也是未来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受益人,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及存续也与劳动者直接相关。劳动者是否参加了养老保险并按时缴费,决定了养老保险关系是否能够建立;劳动者流动就业将会引起劳动关系的流动,由此也会引起养老保险关系发生变化,因为这时缴费主体、缴费基数等都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劳动者中断缴费,将会导致养老保险关系中断。

雇主也对养老保险关系的存续产生影响,这主要是因为雇主是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方,雇主的态度可能直接决定了养老保险关系是否能够建立。一些小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很可能漏报和瞒报员工数量,从而不给某些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由此,这部分劳动者就可能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对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与存续产生直接影响。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形式的制度安排,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队伍的劳动者提供的一种收入补偿制度,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了覆盖人群、缴费主体、缴费方式和待遇水平等内容,这些内容都会对养老保险关系产生一定的影响。覆盖人群决定了哪些人有养老保险关系,而哪些人没有,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关系是否有差异,进而决定了是否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携带问题;缴费主体决定了养老保险的缴费由谁来承担,即养老保险关系的责任主体;缴费方式决定了养老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如何缴费,缴费标准等;待遇水平决定了养老保险关系中,投保人在履行了责任后,能够享有怎样的权益。

(二)作为劳动关系从属的养老保险关系应具有可携性

劳动关系应当具有流动性。在计划经济时代,劳动力资源是由政府来进行计划和配置的,劳动者通常会一直在一个单位工作直至退休,并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这时的劳动者实际上无可流动,劳动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具有流动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由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机制和供求机制自发调节的,劳动力总是会向着具有更高劳动力报酬的地方流动,劳动力流动较为频繁。劳动关系的可流动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从逻辑关系上来讲,劳动关系可以随劳动力的流动而自由流动,那么作为负载在劳动关系上的一项从属内容,养老保险关系也应当具有伴随劳动力的流动而顺畅流动的性质[5]。不仅如此,养老保险关系还代表了劳动关系赋予劳动者的一项特殊的利益即化解劳动者老年风险的权益。因此,可以说养老保险关系的实质就是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养老保险关系能否流动,实际上反映了劳动者在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后,能否享有养老保险权利,在多大程度上享受这种权利,以及能否获得与其缴费相对应的权益的问题。换句话说,公民个人的养老保险权益,不会因其身份、职业、工作地点的转变而受到任何损失。养老保险权不会丧失,养老保险权益也不会因此而减少。

养老保险关系的流动,也就是劳动者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流动,因此可以说,养老保险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利益表达,伴随着劳动力的流动,这种利益表达也应当是完整的和连续的,以保证养老保险权益不受损。养老保险关系应当具有的这种使得养老保险权益随劳动关系流动的特性,即可携性[6]。养老保险可携性是指转换工作地时可以随工作地转换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及所积累的养老保险受益值,以避免便携性损失(即参保人在不同的养老保险项目之间或统筹区域之间由于流动性进出所损失的养老保险权益)*本段关于养老保险可携性的定义摘自席恒教授《两岸四地养老保险可携性研究报告》。。

(三)养老保险可携性问题的形成机理

随着全世界劳动力流动的日趋频繁,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问题也日渐凸显,这使其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在我国,这一问题非常突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人们选择工作不再受“铁饭碗”的束缚,尤其对于年轻人而言,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频繁改变已经成为普遍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人口流动性加剧,大批农民离开农村进城务工,成为农民工群体,这部分人流动频繁,面临着工作地频繁转变,养老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问题,而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性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养老保险关系不能随劳动关系流动,就会造成可携性损失。这里举例分析劳动者个人可能遭遇的可携性损失问题。假设来自农村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小王,男,22岁,到A省企业工作2年,又跳槽到B省的企业工作1年,之后考入某研究生院,脱产学习3年,毕业后当年通过考试进入B省地方政府机关工作,成为一名公务员,2年后辞职回农村自主创业,在村里开办养殖场。在这个过程中,小王的劳动关系一直在变化,养老保险关系也应当随劳动关系流动。如果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性好,那么养老保险关系就能够顺畅地随同劳动关系流动,小王在当下和未来的养老保险权益就不会受损;相反,如果养老保险可携性差,那么养老保险关系就难以随劳动关系流动,小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小王本科毕业后在企业工作,他参加了A省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8%,企业缴费20%。缴费2年跳槽到B省企业就业后,他的养老保险关系也应当从A省转入B省,但按照现有政策,他能够带走的只有个人账户8%的缴费额和统筹账户中企业为他缴纳的12%,而剩余的8%就留在A省。顺利的情况是,小王首先已给A省社保办提供身份证明及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此获取参保缴费凭证,带着这些东西到B省,并携带与B省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新的参保缴费证明,到B省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业务。在读研后,由于小王是脱产学习,其养老保险关系并没有随他本人转到学校,养老保险缴费由此中断。小王研究生毕业成为公务员,而公务员不参加养老保险,养老金由政府支付,因此小王不用参保缴费。工作3年后,小王回到农村自主创业,由于公务员没有养老保险,因此也不存在养老保险关系携带问题,小王作为村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现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小王最初在企业工作的2年,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可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也能够累计,但企业缴费部分实际上损失掉了,而由于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待遇比企业职工的低很多,与此对应的2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也损失掉了。更大的损失是,小王公务员岗位任职的3年,由于没有养老保险账户和缴费,因此相对应的养老保险权益也就丧失了。因此对于小王这样的多次流动就业的劳动者而言,由于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问题就会遭受巨大的利益损失,并且流动的次数越多,越复杂,权益受损的程度也越大。从小王流动就业的过程可以看出,每一次劳动关系的变化,导致养老保险关系发生改变,但养老保险关系的携带存在不完全性,因为每次劳动关系流动后,养老保险权益都无法随同小王完全流动,而是不断受损,这种损害包括当下的统筹基金损失和以前的工作时段相对应的未来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图1所示。

图1 养老保险可携性损失形成机理

图1清晰地反映了在企业工作的参保人流动就业时,将会遇到的养老保险可携性问题及可能遭受的权益损失。通过这个图,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参保人的权益损失主要来自于当下的统筹基金损失及远期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而造成这部分损失的根本原因,在于这其中存在利益冲突,而参保人的养老保险权益损失,正是养老保险关系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

劳动关系之所以具有可流动性,能够随劳动力的流动而流动,是因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只涉及劳动者和雇主,而养老保险关系涉及的主体除了劳动者和雇主外还有政府,政府既是养老保险的倡导者和建设者,更是养老保险的承保人,因为养老金待遇最后是由政府来支付的。养老保险关系涉及劳动者、雇主和政府三者的利益,但对于劳动者而言,养老保险更为重要,因为劳动者是养老保险的最终受益人;雇主作为缴费一方,对于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缺乏诉求;中央政府的利益诉求是保障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推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从而希望通过制度安排,提高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性,这与劳动者的利益诉求是一致的;但由于财政分权,中央与地方也产生了利益分歧。地方政府要承担养老保险兜底责任,从本级政府的利益及本辖区劳动者的利益出发,显然不希望养老保险关系具备可携性,因为养老保险关系的流出,就意味着本地统筹基金的流出,这不但意味着当期可支付养老金的资金减少,更减少了政府官员寻租的财权。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关系的流入,很可能意味远期有更多的劳动者将在本地退休,并由本地政府支付养老金,这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是非常大的财政压力。在围绕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的利益博弈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妥协,结果是劳动者的权益受损,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统筹基金成了地方政府间瓜分的“唐僧肉”,而劳动者则成为最大的牺牲者,劳动者付出了劳动,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但仅由于流动就业,在未来将无法获得与之对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显然有失公平性。

三、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的制度现状与理想选择

(一)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的制度现状

在地方政府间利益博弈和中央政府的妥协下,中央先后出台了提高养老保险可携性的制度,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文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等,养老保险关系也从2010年以前的不能转移,只能退保,优化为2010年后可以跨省转移接续,再到2014年的城镇企业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衔接转换,但这些制度安排并没有实现养老保险关系随同劳动关系流动,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碎片化”和“多轨制”的,“碎片化”是指我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全国31个省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实行各自为政,形成地方割据。“多轨制”是指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依不同的人群建立起来的,现行的三种养老保险制度简称为职保、机关事业单位保和居保,各自成为封闭运行的系统,其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覆盖人群、筹资模式和支付模式都存在很大的差别。当前建立的人群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和跨统筹区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实际上是在原有固化的养老保险制度间建立了一条通道,但要通过这条通道,也并不容易,因为政府为这条通道设置了许多障碍,如表1所示。在中央政府现行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下,劳动者在职保和居保间、职保与机关事业单位间和职保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并不是自由和顺畅的,仍然有许多限制,比如缴费年限不满15年就不能从居保转入职保;职保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统筹基金无法转移;男超过50岁,女超过40岁,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跨统筹区域转移接续等。

表1 中央政府现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一览表

表1说明,在中央政府现行制度下,养老保险的可携性仍然较差,而为了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让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更多的留在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各地方政府也都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采取了限制性的地方政策,户籍限制、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等,这些规定都阻碍了劳动力流动,同时损害着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现行制度下,养老保险关系的携带实际上是以劳动者放弃部分养老保险权益为代价的,这与保护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的目标相违背,说明现行制度存在着漏洞,或者是缺陷,应当重新设计。

(二)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问题的解决思路

要解决跨制度携带问题,就要缩小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要解决跨统筹区域携带问题,就要平衡不同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而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呈现出两类携带问题,其根源在于中央政府更多的从地方政府利益及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出发,在现有制度的框架下制定了一些衔接制度,但现存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痼疾并没有改善,看似提高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可携性,实质上却给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带来了更多的阻碍,要想彻底解决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问题,就要通过制度整合,实现利益整合[7]。

根据流动人员流动工作时间长短和未来养老地选择,基于基金转移和关系转移的考量,解决养老保险可携性的方案有三种,即转移基金、转移关系、既转基金又转关系。其中,“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与计算、经济体内结算”是一种权益非连续的转移基金的可携性方案,适用于在流入地短期工作而又回流出地养老的情况;而转移关系的可携性方案是在“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与计算、经济体内结算”转移基金方案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调剂”措施,是一种权益连续原经济体养老方案,适用于在流入地长期工作而又回流出地养老的情况;综合了转移基金和转移关系的养老保险可携性方案则需进一步增加“第三方发放”措施,最终采取“工作地缴费、分段记录与计算、经济体内结算、基础养老金调剂、第三方发放”的全面措施,是一种权益连续共同体养老方案,适用于在流入地长期工作而未来养老地不明确的情况。具体见图2所示。

图2 养老保险可携性三种解决方案

在养老保险可携性的三种解决方案中,分段记录与计算的具体办法很关键,为了确保劳动者都能够从他们缴款的每一个养老金计划获得公平的替代率,对于跨域跨界转移人员,其累计的基础养老金水平计算公式为:

F=a15×A+b15×B+c15×C

a: 制度A中的缴费年限;b: 制度B中的缴费年限;c: 制度C中的缴费年限;A: 制度A的转移时点的基础养老金水平;B: 制度B的转移时点的基础养老金水平;C: 制度C的转移时点的基础养老金水平[8]。

(三)养老保险关系可携性理想的制度安排

理想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包括底层制度和上层制度,底层是全民共享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体现平等性和共享性,所有公民都拥有一份均等的养老保险,这样就能够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在这一层面上完全可携,劳动者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也能够随之自由流动,而权益不受任何影响。上层的养老保险制度要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体现公平和效率,在这一层面上,养老保险关系的携带可以按照事先的约定执行。理想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安排如下:

首先,建立普惠式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目前我国依人群划分的“三轨制”和区域统筹的”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人为地将养老保险制度割裂开,导致转移接续的困难,因此,要使得养老保险关系能够顺畅流动,首先要对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打通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底层,使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最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层面能够自由流动,而建立普惠式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所谓普惠式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就是以“保基本”为原则设立的,全体国民都平等享有的,能够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的基础养老金制度[9][10]。这一制度由中央政府强制实施,参保对象为年龄在18至60岁的所有国民,包括学生在内。基础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制,资金来源为养老保险税,同时由中央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并承担兜底责任。可以设立减免制度,对于身体残障和生活贫困者实施减免政策。全体国民从60岁开始,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替代率可以参照国际通行的标准,不超过35%,以保证财政负担的可持续性,同时保障最基本的生活。普惠式的国民基础养老金制度由中央政府统一筹资,费率统一,支付金额全民一致,对于全体国民而言,都是公平、均等的。无论劳动者所处的地理位置、身份和职业如何,只要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就不会因为流动而损失养老权益,这样的养老保险关系就具有良好的可携性。

其次,建立体现差别化的职业年金制度。在国民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可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既体现个人能力的差别和职业的差别,同时又有助于激励个人能力更好的发挥。职业年金制度针对不同的人群和职业,建立DC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由政府强制实施。在雇员制下,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形成。对于公务员而言,由政府财政全额出资,为公务员建立独立的职业年金。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由政府补贴、事业单位和个人缴费三者共担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由于职业年金是个人账户积累制,每个劳动者都有自己独立的个人账户,根据约定,劳动者辞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积累的既得权益,或者继续保留在该基金中的份额,以便未来取得收益。无论是否取走个人账户资金,手续都非常简便,因此具有良好的可携性[11]。

最后,在省级层面建立地方附加养老金制度。由于我国存在着区域经济的差距,东部沿海地区较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高很多,因此劳动力通常由中西部向东部流动,而叶落归根的思想,又使劳动者容易在年老时返回故乡养老。劳动者对于某地方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有权利享有经济发展的成果,所在地的政府就有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一份养老金,这不但是一种公平的体现,同时也能够平衡地方政府间的利益,体现地方政府对劳动者养老责任的分担。地方附加养老金制度的覆盖对象为在本省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无论是否有本省户籍,只要在本地就业,就要缴纳地方养老附加税。这部分税率应当尽可能低,比如仅仅占个人月收入的1%—2%之间。劳动者纳税满一定的年限,就可以在退休时,获得由该省地方财政补贴的地方附加养老金。这部分养老金实际上更多的具有地方福利的性质,因此可以不具备可携性,如果劳动者离开,就自动放弃这部分缴费,因为缴费额非常低,可以忽略不计。

养老保险可携性的制度安排,除了顶层设计外,还应当在制度的实施层面进行改善。例如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社保卡与身份证合并,保证社保卡的唯一性,再通过信息的全国联网。届时,只要通过银行的ATM就能够查询和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使养老保险的可携性更具操作性,更方便、快捷。

[1] 郑功成.全国统筹:优化养老保险制度的治本之计[N].光明日报,2013-07-23(1).

[2] 杨燕绥.转移携带非小事[J].中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2013,(7).

[3] 褚福灵.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思考[J].中国社会保障,2013,(1).

[4] 胡乐明,彭五堂.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理论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8,(5).

[5] 常凯.劳动关系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6] VINCENZO. Portability of Supplementary Pension Rights in the European Union[J]. International Social Security Review, 2001,(1).

[7] 雷晓康,陈茜,常沁芮.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与实现路径[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8] 席恒,翟绍果.养老保险可携性研究:现状、问题与趋势[J].社会保障研究,2013,(1).

[9] 席恒,翟绍果.从理想模式到顶层设计: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12,(6).

[10] 席恒.中国养老保险的理想模式和现实选择[J].中国社会保障,2008,(5).

[11] 杨斌,谢勇才.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责任改革的思考[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5,(3).

[责任编辑 陈 萍]

As a Kind of Labor Relationship of the Pension Insurance:Portability and System Arrangement

MA Yun-chao1,2, XI Heng2

(1.SchoolofEconomicsandManagement,Xi′anUniversity,Xi′an710065,China;2.SchoolofPublicManagement,NorthwestUniversity,Xi′an710069,China)

It is inevitable for the labor mobility to bring transfering pension problem. The endowment insurance relation with the rational flow of labor relations to transfer will not only hinder the labor, but also cause the loss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In addition, it′s not conducive to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This paper takes the connection and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elationship of pension insurance relation and labor as a starting point to analyse pension insurance relation of portability and it′s forming mechanism. It points out the realistic problems of the portability, and puts forward an ideal system for the portability of pension insurance.

labor relationship;the pension insurance relations;portability;system arrangement

2016-04-07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4JZD026)

马云超,女,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博士,从事养老保障研究。

F840.67

A

10.16152/j.cnki.xdxbsk.2016-0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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