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信仰和律法:基督教良心观解析

2016-12-17 07:16张庆熊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律法学派基督教

张庆熊

(复旦大学 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西方哲学研究

良心、信仰和律法:基督教良心观解析

张庆熊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摘要】基督教的良心观受希腊-罗马的斯多亚学派的影响,主张良心好似内在的审判官,判断每个人的意念和行为的是与非。人应该顺着良心做事。良心是一种内生的道德情感。当一个人做了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情时感到愉悦和安宁,当他做了道德上不应做的事情时则感到内疚和痛苦。然而,在涉及良心的来源问题时,基督教与斯多亚学派的观点是不同的。斯多亚学派认为良心来自人的自然本性,道德律的依据是自然法。虽然斯多亚学派主张天和自然是有神性的,自然的秩序是神圣的秩序,自然法是神圣的法,但没有把这样的神性与人格的造物主相关联,也不主张神高于自然,超越于自然。基督教认为,人的良心来源于上帝,是上帝赐给人的“礼物”,律法归根到底也是来自上帝的诫命。但是,人的良知会因人的私欲而变得软弱,本真的律法会因世俗的陈腐规则变得不本真。基督教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使得人的良心强健起来,以及如何使得律法去伪存真。为此基督教强调上帝拯救的“外力”和人的“因信称义”。

【关键词】良知基督教律法信仰斯多亚学派

我们通常认为,“良心”/“良知”*“良心”和“良知”是含义相近的概念,在普通用法中没有什么差别。相对而言,“良心”是较为通俗和流行的用语,“良知”则较为专门;“良知”在与王阳明一派的中国哲学相关联时,具有本体论上的意义,特指本体化了的良心。尽管“良知”这个词汇在孟子那里就有了,但王阳明说“良知”是他自己体悟出来的,带有王阳明哲学特色的“良知”是具有本体意义的“良知”。本文在把西方语境中的良心概念与中国语境中的良心或良知概念进行比较研究时,是从“良心”或“良知”的通常意义入手的,然后再考察其哲学和宗教上的专门用法。是中国哲学中的主要概念。“良知”刻画中国儒家文化的特色,是儒家要坚守和弘扬的“道统”。确实,在从孟子到王阳明一派的儒家哲学传统中,“良知”不仅是道德学说中的核心概念,而且是本体论上的根基。可能由于这一点被一再强调,我们一般不太关心西方文化中的相关话题。事实是,在西方文化传统中也有“良心”或“良知”的概念,早在古希腊,斯多亚学派就把良心作为人生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在基督教中,“良心”在其信仰体系和道德教化中也很重要。当然,基督教和儒家的良心观有很大的不同,这特别涉及良心与信仰的关系。本文尝试梳理基督教中的良心观的发展脉络和所讨论过的问题,以便提供初步的线索和资料,为中西文化对话铺设一个平台。

一、 西方“良心”词源学考察和斯多亚学派的良心概念

为了解基督教的良心观,有必要了解西语“良心”的词源学含义和思想史上的资源。*有关西方语境中的“良心”概念,耿宁先生已经做过清楚的梳理,参见《欧洲哲学中的良心观念》,载于《心的现象——耿宁心性现象学研究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88~199页。我的这篇文章就涉及基督教的专题对该文做一些补充和阐发我自己的理解。

在现今流行的英汉和德汉词典中,“conscience”和“Gewissen”通常译为“良心”。我觉得从其构词角度看,把它译为“良知”似乎更加确切,因为其词干是“知”。它们都源出于希腊词“良心”(συνεíδησιç)。它由 “συν”(连同一起)和 “εíδησιç”(知)组成。在英文中,“良心”(conscience)由“con”和“science”组成,“con”的意思是“同时”或“一起”,“science”的意思是“知”。因此,“conscience”的字面意思是“连同一起知”。德文“良心”为“Gewissen”,其字面意思也是“连同一起知”。它表达连同一起产生的是非之心和同情心。

在日常生活中,“良心”比“良知”使用得更加普遍,更加通俗。西方与中国一样,“良心”现象发端于日常生活。举例来说,看到有人受苦受难,不禁生起同情和解救之心,这相当于孟子所说的“恻隐之心”;一个人说谎时,自知“说谎是不应该的”,这相当于孟子所说的“是非之心”。西方人在这两种情况下使用“良心”概念与中国是一样的。由此观之,从日常生活世界出发,描述其日常的用法,更易于了解“良知”概念在生活中的实际含义和来源,这是梳理其哲学和宗教概念的产生和演变的入手点。在哲学文献中,“良心”或“良知”的含义随着哲学家的思想体系的变化而变化,在中文和外文之间很难找到完全对应的译法。就英文而言,现有如下多种译法:1.conscience 2.internal moral sense(内在的道德感) 3.innate moral consciousness(本然的道德意识) 4.original moral consciousness(原初的道德意识) 5.original mind(本心)。在圣经译本中,与“conscience”对应的中文有:良心、是非之心、天良。

在古希腊,“良心”(συνεíδησιç)这个词有一个从特殊到普遍、从罕见到常用的发展过程。*参见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 Gewissen. HWPh: Bd. 3, S. 575 ff.在其最初的用法中,常特指对做了违禁或要遭受谴责的事情的知;这与当时的宗教活动和宗教戒律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例如,说了对神不敬的话,拿走了或吃了寺庙的贡品,或做了其他的违背宗教戒律的事情等,自己知道这是违规的,是会受到谴责的。后来,这扩展到对做了一切不应做的事情的知,不仅仅是宗教上或礼法上违禁的事,而且包括道德上不应该的事。尽管一个人出于私利等原因做了这类事,但他内心知道这是不应该的。这种“连同一起知”也会出现在想去做不应做的事情的思虑过程中。在这两种情况下,他的内心会纠结一番,会感到内心的不安。反之,当一个人做了应该做的事情,顺着他的良心做事,他的内心会感到愉悦和安详。有鉴于此,哲学家把“良心”的含义加以发挥,提升为伦理学中的重要概念,认为它是一种“内心的声音”、“内在的法官”;倾听“良心”,遵循良心的抉择,就被认为是正当的道德态度。

基督教起源于犹太教,但在希腊—罗马的文化圈中发展起来,基督教的良心观受希腊—罗马文化的影响,特别是斯多亚学派的影响。“良心”这个概念在指导人的生活行为中非常重要。斯多亚学派是一种人生哲学,创建于公元前300年的希腊,一直延续到古罗马时期。斯多亚学派的良心观对保罗等传播基督教的使徒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基督教信仰与罗马文化的结合中起了某种中介作用。

斯多亚学派主张要聆听良知的声音,按照良知的指导行动。人生的目的是追求幸福,但幸福主要不在于外在的功名利禄,而在于内在的良心安宁。反之,最大的不幸是终生受到良心的谴责。一个有道德的人是保持良知清白的人;说谎等不道德的行为玷污人的良心;一个保持良知清白的人就是一个具有内在高尚德性的人。“良心”、“自然法”、“使命”这三个概念在斯多亚学派的人生哲学中相辅相成。良知具有分辨是非的能力;自然法是自然本有和人人都能明白的天然公正的法;使命是天然降临到一个人身上的任务和职责。良知促成人们意识到和遵循自然法,完成降临于他们各自的使命。尽管一个人能力有大小,地位有高低,但只要他按照良心办事,完成与自己的身份相应的任务和职责,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和真正幸福的人。晚期斯多亚学派代表人物塞涅卡的一句名言是:“我决不为了他人的意见做任何事情,我做的一切都是为自己的良心。当我独自一人做事时,我会把它看成是在整个罗马人民的注视下进行。”*塞涅卡:《论幸福生活》,载于《强者的温柔:塞涅卡伦理文选》,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63页。塞涅卡谈到人生归宿时指出,当一个人按照良心做事,一生为善,临终时就会感到良心平安。“一个下定决心、希望这么做的人,就是走上了通向神明的道路——啊,这样的人即使最后没有达到神圣,也是在高级的王国中失败的。”*塞涅卡:《论幸福生活》,载于《强者的温柔:塞涅卡伦理文选》,第363页。这些话使我们想起中国儒家有关“良知”、“慎独”和“成圣”的论述。*耿宁先生在《欧洲哲学中的良心观念》中指出:“利玛窦于明末前往中国时,他在他的《交友论》中将塞内卡的一些言论翻成了中文。斯多亚哲学家们教导说,道德法则就在我们自己心中,我们根据这一法则知道,我们在道德上的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他们将这一‘知’看作比舆论和比名声更为重要的东西。”(《心的现象——耿宁心性现象学研究文集》,第190~191页)我查了塞涅卡的著作和《交友论》,发现塞涅卡等斯多亚学派的哲学家确实对“良知”或“良心”有诸多阐述,但《交友论》中并没有直接谈到“良知”或“良心”。

二、 《圣经》中的良心概念

“良心”在基督教中的重要性体现在《圣经》中。虽然希伯来文圣经正典中没有出现“良心”的用语,但不乏相关实例,圣经叙事中经常描述到一些人物在做了违背神的戒律的事情后内心的知罪和知错的状况,如:大卫数点百姓以后,就心中自责,祷告耶和华说:“我行这事大有罪了,耶和华啊,求你除掉仆人的罪孽,因我所行的甚是愚昧。”(参见和合本《撒母耳记下》24:10)这里的“心中自责”被理解为良心的责备。在最古老的希腊文《圣经》“七十子本”中已有“良心”概念,这主要出现在次经中。天主教《圣经》依据“七十子本”。“七十子本”圣经是对希伯来文《圣经》的希腊文翻译,并汇入了另外七篇经文,后来这七篇被称为“次经”。基督教新教的旧约依据希伯来文《圣经》正典,因此天主教旧约比基督教新教旧约多了七篇。天主教思高本中译《圣经》中,“良心”用语共出现42次,其中旧约中出现10次,新约中出现32次;此外,思高本旧约中还有两处地方出现“良知”的用语。天主教旧约中有关“良心”和“良知”的论述主要集中在《德训篇》中,摘录该篇中的相关论述如下:

1. “人良心上若没有罪过,财物才算美好;在不虔敬的人口里,贫穷是最坏的。”(思高本《德训篇》13:30)

2. “不受良心谴责,而又不失望的,是有福的人。”(思高本《德训篇》14:2)

3. “在你所作的一切事上,应信赖你的良知,因为这就是遵守诫命。”(思高本《德训篇》32:27)

4. “你要保持良心提醒你的事,因为没有比你的良心更忠实的。”(思高本《德训篇》37:17)

5. “善人的良心有时预告实情,远远胜于七个坐在高处观望的哨兵。”(思高本《德训篇》37:18)

“良心”在《新约》中主要出现在《使徒行传》和使徒的书信中,特别是保罗的书信中。在中文《圣经》和合本中,希腊文“συνεíδησιç”有两种译法,一为“是非之心”,一为“良心”。保罗在《罗马书》中写道:“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和合本《罗马书》2:14-15)。这里的“是非之心”对应的希腊文是“συνεíδησιç”。同在《罗马书》中,我们还可以读到:“我在基督里说真话,并不谎言,有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作见证”(和合本《罗马书》9:1)。在中文《圣经》“新译本”中,我发现希腊文“συνεíδησιç”统一译为“良心”。

保罗是一位非常重视良心召唤的使徒。保罗的“良心”概念兼有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和基督宗教信仰的含义。保罗是一个皈信耶稣基督的犹太人,但他不是在巴勒斯坦长大的,而是在现今属于土耳其而在当时说希腊语的商业城市塔尔索斯(Tarsos)成长起来的,受到希腊文化的熏陶,是一个罗马公民。保罗用希腊语写作,在他书信中频繁出现希腊词“συνεíδησιç”(良心)。保罗对“良心”的用法与斯多亚学派很接近,但他把良心与基督教的信仰结合起来,这是他不同于斯多亚学派的地方。保罗一方面用“良心”表达内在的、本然的恻隐之心和是非之心,另一方面用“良心”表达受到圣灵感动、在基督里说的真话或做的见证。前者具有道德意义,后者具有信仰意义。

三、 良心与信仰的关系

《圣经》中的“良心”观念特别涉及良心与人的本性和信仰的关系。对此,斯多亚学派的视野与基督教是不同的,所关心的焦点和解答就不相同。斯多亚学派主要关心的是人生问题,即人应如何遵循良心的指导安身立命,为人处世。有关良心的基础是什么,是人的自然本性还是神,斯多亚学派对这类本体论上的问题不怎么关心,论述不够明确,同属斯多亚学派的各个哲学家之间的说法也不尽相同。但有一种总的倾向是:他们认为良心来自人的自然本性,道德律的依据是自然法,人的使命来自天命;但天和自然是有神性的,自然的秩序是神圣的秩序,自然法是神圣的法,天仿佛有眼睛在监督世上人的一举一动。斯多亚学派心目中的自然不能等同于现代自然科学中自然观的自然,后者是没有神圣性的、按照不变规律周而复始运行的物质自然。斯多亚学派虽然肯定自然具有神性,但没有把这样的神性与人格神相关联,也不主张神高于自然、超越于自然。在他们看来,自然中似乎充盈不同等级的神灵,这决定了人和万事万物的等级秩序。但这些神灵又似乎可以在主观和客观之间进行贯通和在一切存在物中流转的;人若能聆听良心的召唤,就能走上通向神明的道路,乃至最终实现神圣。

斯多亚学派的这种有关神的观点显然与犹太—基督教的一神论观点不同。在正统的基督教信仰中,上帝是超越于世界和创造世界的造物主,人与上帝间存在无限的差距,人是绝不可能成为神的。但基督教的一神论观点并非不能与“良心”和“自然法”的观点相融洽。阿奎那等基督教神学家主张,既然世界是上帝创造的,上帝也就授予了自然秩序,这也包括人世间的道德秩序。上帝赋予人自然理性和良心,人凭借它们能认识自然的正当性(自然法)并自觉地遵循道德律令。

基督教的基本主张是良心来源于上帝,良心是上帝赐予人的“礼物”。但在有关上帝如何赐予人良知的方式上,在基督教神学中有所分歧。大致有两种解释模式:一种是奥古斯丁派的,另一种是阿奎那派的。奥古斯丁主张:良心来自于圣灵和启示,良心是人所具有的神性之所在,是上帝与人进行爱的交谈的地方,是“灵魂的火花”,是上帝的声音。其《圣经》依据是保罗所说的“有我良心被圣灵感动,给我作见证”。阿奎那主张,良心是人的心中的那种分辨是非的能力;因为人是上帝造的,上帝在造人的时候就赋予人是非之心和理性的能力;用《圣经》的形象化的语言来说,人是上帝照自己的形象造的,良心是人之作为“上帝的肖像”的体现,人保留了良心,就是保留了上帝的肖像。其《圣经》依据也是保罗所说的“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尽管这两种解释模式有所不同,但是都主张良心来自上帝,良心是神人相通的纽结点。

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良心与人的本性的关系。既然人能“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人的是非之心同作见证,是不是基督教像中国儒家一样主张性善论呢?当然不是。因为基督教还主张人的本性是脆弱的,人有犯罪和作恶的倾向。基督教揭示人性中的两重性和人的原罪:人能从善也能作恶;在亚当和夏娃犯了原罪之后,人的“罪性”使人疏远了上帝,作恶的倾向强于从善的倾向,只有依靠耶稣基督才能获得拯救。保罗并非主张,人一直能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而是说“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一个人完全可能由于私欲作祟,即使良心告诉他是错的事情,他依然会去做。因此,保罗谈到人的良心的软弱和所受的玷污:“有人到如今因拜惯了偶像,就以为所吃的是祭偶像之物。他们的良心既然软弱,也就污秽了。”(和合本《哥林多前书》8:7)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良知与信仰的关系是怎样的?保罗认为,人的良心会变得软弱,会受到玷污,因此必须依靠耶稣基督的救恩,才得以净化而变得坚强起来。保罗写道:“何况基督借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瑕无疵献给神,他的血岂不更能洗净你们的心〔原文作良心〕,除去你们的死行,使你们事奉那永生神吗?”(和合本《希伯来书》9:14)在保罗看来,虽然人的良心有知是知非的能力,好似内在的法庭,能进行内在的审判,能自知良心无愧,但人的这种良心的审判还不是终结性的,还不能自断为是上帝面前的义人。终结性的审判不是人自己的审判,而是上帝的审判。保罗写道:“我虽不觉得自己有错,却也不能因此称义;但判断我的乃是主。”(和合本《哥林多前书》4:4)这句话在思高本中译为:“因为我虽然自觉良心无愧,但我决不因此就自断为义人;那审断我的只是主。”(思高本《格林多前书》4:4)那么,如何才能确保我们成为义人呢?按照保罗的看法,归根到底要靠信仰,要靠上帝的救恩。只有信仰上帝,获得拯救,才能使得我们的良心洁净,从而获得明晰的道德判断力和坚定地执行上帝的律法,因为“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在污秽不信的人,什么都不洁净,连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秽了。”(和合本《提多书》1:15)这就是为什么基督教要坚持“因信称义”的原则。

在基督教的用语中,遵循良心的抉择,既表示遵循道德上的是非之心的抉择,又表示信仰上的自由抉择。直至今天,这一特点依然明显,如在天主教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信仰自由宣言》中,我们能够读到如下一段话:“人是通过自己的良心而领会、认识天主法律的指示;人必须在一切活动上忠实地随从良心,俾能达到自己的归宿——天主。所以,不应强令人违反良心行事,也不应阻止人依照良心行事,尤其在宗教事物上是如此。”*《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文献》,台北:天主教教务协进会出版社,1992年,第624页。

四、 良心与律法的关系

有关良心与律法的关系,最好还是从以上引证过的《罗马书》那段话谈起:“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和合本《罗马书》2:14-15)这段话的含义十分丰富,论及“听律法”与“行律法”的关系、律法的来源与律法的功用的关系、律法的知识与良心的关系。这里包含非常深刻的思想,值得联系上下文仔细推敲,深入解析。

首先是有关听律法与行律法的关系。听到了律法,而不行律法,不能称为义;只听不做,明知故犯,其罪更重。卡尔·巴特在《〈罗马书〉释义》中把“律法”与“行律法”的关系比喻为“渠道”与“活水”的关系。上帝向犹太人颁布律法,好比开辟了“渠道”;信仰上帝,遵循上帝之约行律法之事好比“活水”在这条渠道里奔流。但若听律法者失去了信仰,不行律法上的事,这条渠道也会变得“干涸”。*卡尔·巴特:《〈罗马书〉释义》,香港:道风书社,1998年,第88~89、90~91、91页。律法是规矩,是训导,是概念文字。有规矩而不守规矩,听到了训导而不遵循训导,把律法的概念文字挂在嘴上而不行律法之事,当然是违背上帝旨意的,是不能在上帝面前称义的。

其次是有关律法的来源与律法的功用的关系。保罗在《罗马书》中实际上主张有两种律法,以及人有两种获得律法的渠道。从原则上说,本真的律法都来自上帝;但上帝以两种方式向人显现律法:一种是上帝通过“摩西十诫”等方式与犹太人立约,向犹太人颁布律法。这些律法是写在《旧约》上的,犹太人直接或间接地阅读过或听到过摩西五经上的律法。另一种是上帝借着自然的方式所显现的律法,这类似于斯多亚学派所说的“自然法”,这种律法的“功用”刻在人心里,是上帝天然地授予每一个人的。保罗在《罗马书》的第一章中已经明确指出:“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显明在人心里。因为神已经给他们显明。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叫人无可推诿。”(和合本《罗马书》1:19-20)虽然上帝没有把律法的详细条文写在人的心里,但上帝已经向人显明了律法的要义和本质,人凭着信靠上帝和藉着上帝的所造之物,能够认识神性和知道是非,行律法所要求做的事情。在这个意义上,外邦人纵然没有听到过犹太人的律法,但若顺其本性按照其良知认识律法和行律法上的事,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正如巴特所言,自觉地行律法好比“活水”,“活水自掘河床”,所以“他们就这样自己成了自己的律法”。*卡尔·巴特:《〈罗马书〉释义》,香港:道风书社,1998年,第88~89、90~91、91页。正因为这个缘故,没有听到过律法的外邦人也能行律法上的事,并不是奇怪的事情。这是因为上帝开辟了另一条赋予他们律法的渠道,“上帝也可以,实际上的确也赋予他们律法了”。*卡尔·巴特:《〈罗马书〉释义》,香港:道风书社,1998年,第88~89、90~91、91页。

行律法要靠良心。良心强健,能抵制邪恶的侵蚀;良心软弱,受到私欲诱惑,会昧着良心做违背律法的事情。这时,虽然有关律法的知识再多,也没有用处。在保罗看来,这种满口律法,却犯律法的人危害更大:“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着神夸口;既从律法中受了教训,就晓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别是非〔或作也喜爱那美好的事〕;又深信自己是给瞎子领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师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识和真理的模范。你既是教导别人,还不教导自己吗?你讲说人不可偷窃,自己还偷窃吗?你说人不可奸淫,自己还奸淫吗?你厌恶偶像,自己还偷窃庙中之物吗?你指着律法夸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吗?”(和合本《罗马书》2:17-23)这里谈到的“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崇拜偶像”正是“摩西十诫”中的内容。

外邦人不像犹太人那样听到过“摩西十诫”,也不像犹太人那样通过行割礼与上帝立约,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外邦人没有律法。但是在另一层意义上,又可以说外邦人有律法,因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这里,“功用”的含义颇为难解。保罗没有直接说律法刻在他们心里,而是说“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可以把它理解为一种认识律法和执行律法的能力,它意味着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纵然人天然被赋予这种功能,纵然上帝已经把律法的精华、律法的要求显明在人心里,但人若不顺着本性,而被物质利益、名利地位牵着鼻子走,也会做违背自己良心的事情。正如现实世界中的情况所表明得那样,并非所有听到过律法的犹太人都能行律法上的事,也并非所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能行律法上的事,因为如果人的良心软弱,就不会按照神已经给他们显明的要求去做。保罗在《罗马书》中虽然花较多篇幅批评某些听过律法而不行律法的犹太人,但绝非表示不听律法反而能行律法上的事。保罗的基本主张是:不论是在有律法和听到过所宣讲的律法的地方,还是在没有律法书而只有写在人心里的律法的地方,所有的人都应该遵循上帝的律法,并将最终受到上帝的末日审判。上帝那隐秘的公义的眼睛审视一切,人的良知是人活在世上时的内在审判,而上帝还将进行最终的公义的审判。保罗还强调,有无书本上的律法不是关键,关键在于行律法。但是,为了能自觉地行律法上的事,必须使自己的良心强健起来;而为了使自己的良心强健起来,聆听耶稣的“福音”,获得上帝的“启示”,也是极其重要的。

这里遇到一个类似循环的地方。保罗是不是又走回头路了呢?聆听耶稣的“福音”,获得上帝的“启示”,岂不就是聆听律法吗?这确实是保罗神学中的一个难点。我的理解是,保罗的这一论证建立在他区分律法的本质和非本质的基础之上。正如耶稣把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概括为“爱主”和“爱人如己”(和合本《马太福音》22:37-40),保罗注意到,犹太人的律法很复杂,其中的精髓部分确实是上帝所启示的,但也有许多枝节是随着习俗而来的非本质部分,它们是繁文缛节,缺乏普遍性,是可修正的。因此,聆听福音,获得启示的知识,有助于人辨别清楚什么是律法的本质和精华,什么是真律法和假律法,什么是随着习俗而来的可修正的宗教和政治的条规。在此,解释清楚上帝在圣经中所启示的律法的真谛和上帝在其所造的自然中所显明的自然法的要义,依然是十分重要的。

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中所谈到的涉及良心的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按照犹太人的某些所谓的律法,不能跟外邦人坐在同一桌子上吃饭,不能吃外邦人商店里卖的肉,因为他们担心“不圣洁”,他们的“良心”会因担心不圣洁而感到不安。保罗则认为这条律法是非本质的,“因为地和其中所充满的,都属乎主”。既然世界是上帝所造的,地上所生产和所销售的食品归根到底都属乎主,因此“圣洁”或“不圣洁”不应以犹太人的或外邦人的来划界。所以他告知哥林多的信徒:“凡市上所卖的,你们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话。”(参见和合本《哥林多前书》,10:25-26)

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中还谈到的一个涉及良心的例子颇耐人寻味。按照基督教的教义,只存在一个真神,即上帝;外邦人寺庙里所祭拜的神则被认为是偶像,是不准崇拜的。现在的问题是,能不能吃给外邦人的神的献过祭的食物呢?保罗的回答分为两个层次:从基督教信仰的本质的层次上说,吃也可以,不吃也可以,因为这些庙宇里的神算不上什么神,只是偶像而已。但是从尊重外邦人信仰的角度看,保罗认为要谨慎。当有人告知这是献过祭的食物时,保罗主张不应该吃,因为并非所有的人都知道只有一位神,他们会以为这表示允许做亵渎神的事情:“你们这样得罪弟兄们,伤了他们软弱的良心,就是得罪基督。”(和合本《哥林多前书》,8:6-12)

保罗的这个例子还意味着:单凭人的良心的判断,难以认识启示的终极真理。人的良心可能会受到习俗的宗教戒律的影响。“不偷和不吃献祭过神的食品”就是这样的一条宗教戒律,外邦人的良心会受到这条戒律的影响。外邦人凭自己本然的良心还不足以认识那唯一的真神。在保罗看来,良心要在圣灵的感动下才能进入这一境界。尽管外邦人还没有认识到真神,但他们的良心依然需要加以尊重。启示真理归根到底来自上帝,人的良知依赖于圣灵的感动,因此基督徒相信凭靠上帝是最根本的。如果说这里有什么回归的话,那就是回归到对上帝的信仰上去。

至此,我们可以简要地把基督教中的良心观念与中国儒家的良心观念作一比较。就有关良心在人的道德生活中的作用而言,基督教和儒家没有什么差别:良心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意识,它促使人去做那些他自己意识到的正当的事情,并提醒人不要去做那些道德上不应该的事情;良心好似内在的审判官,判断人的决定和行为的是与非;良心是一种自生的道德情感,当一个人做了道德上应该做的事情时他心安理得,感到内心的愉悦和安宁,当他做了道德上不应做的事情时则感到内疚、可耻、焦虑和痛苦。但对于良心的来源问题,基督教和儒家有不同的回答。基督教认为,人的良心来源于上帝,是上帝赐给人的“礼物”。儒家主张,良心就是天地之心,人和天地万物是一体的,这个一体的根基就是良心。此外,基督教认为,人的良知有软弱和强健之分,律法有本质和非本质之分;虽然从根本上说,良心和律法都来自上帝,但良心会因人的私欲而变得软弱,律法会掺杂陈规陋习。基督教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使得人的良心强健起来,以及如何使得律法去伪存真。这类似于儒家那里的“诚”和“去人欲存天理”的问题。但由于基督教和儒家在有关创世和本体问题上的根本区别,基督教和儒家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的方式就存在重大差别。简要地说,前者强调上帝拯救的“外力”,后者强调人的“致良知”的自我修养。*有关对中西文化传统中的良知观的比较研究,我在《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良知与认知:在中西文脉比较中探讨》中谈得较为详细。现在的这篇文章主要以《圣经》为依据论述基督教的良知观的核心思想。

[责任编辑晓诚]

[作者简介]张庆熊,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Conscience, Faith and the Law: On the Christian Concept of Conscience

ZHANG Qing-xiong

(CollegeofPhilosophy,FudanUniversity,Shanghai200433,China)

Abstract:Christian conception of conscience, influenced by Greco-Roman Stoic school, maintains that the conscience is like an inner judge who judges right or wrong of everyone’s thought and behavior. People should follow their own conscience to do things. Conscience is a kind of spontaneous moral emotion. When a person does the right thing, he feels joy and peace; when a person does a moral wrong thing, he feels guilty and pain. However, to the origin of conscience, Christianity and Stoicism have different viewpoints. According to Stoicism, conscience comes from human nature, and the moral law is based on natural law. Though heaven and nature are regarded as divine, and the order of heaven and natural law regarded as divine order and law, no such divinity is associated with a personal God as creator, and none of the gods is thought higher than nature or beyond the nature. According to Christianity, conscience and the moral law are in the final analysis from God in so far as they are regarded as the gift and the mandate that God gives people. But human conscience can become weak because of selfish desire, and authentic moral law can become inauthentic because of secular rigid rules. On the problem how to bring up human conscience and how to eliminate the inauthentic and retain the authentic moral law, the Christian emphasizes the transcendent force of God’s salvation and human’s “justification by faith”.

Key words:conscience; Christianity; moral law; faith; stoicism

⌾本文系“孔学堂”重大项目“中国传统文化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项目批准号:kxtzd201505)和国家社科一般项目“西方社会哲学研究”(项目批准号:15BZX07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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