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
——基于2014年的数据

2016-12-19 07:53重庆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叶晓玲李博倩
财会通讯 2016年29期
关键词:非标准事务所会计师

重庆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叶晓玲 李博倩

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分析
——基于2014年的数据

重庆交通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叶晓玲 李博倩

审计意见是被审计单位相关会计信息的一个浓缩,其向市场中各个利益相关者传递了被审计单位当年对外披露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现金流量是否真实而且公允的信号,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进行分析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采用了描述性统计的方法分析了2014年的审计意见情况,对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年报披露时间、非标准审计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非标准审计意见与事务所变更进行了分析,并对研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

上市公司 非标准审计意见 统计分析

一、引言

在审计过程中存在着三方面的审计关系,分别是审计师、委托人、管理层,审计意见的出具受到多方面的影响,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上市公司本身,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自身的经营状况等会影响最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另一个是会计师事务所,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独立性、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水平等会对最终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产生影响。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进行详细研究具有重要价值,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意见类型是公司潜在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最客观、最直接的途径,大多数投资者通过审计报告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证券监管部门也会通过外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了解公司状况,因此审计意见一直是上市公司的潜在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等外部人员的关注焦点。其次,已有研究已经表明,公司财务状况与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意见类型有很大的相关性,即财务状况较好的上市公司通常情况下比较容易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因此通过对审计意见的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会计人员以及相关使用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时地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水平。最后,虽然2010年我国证监会对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进行了修改,从2012年1月1日全面实施新准则,但新准则的实施并不代表新准则已经完善,准则总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进而得到改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意见的分析同时也是对新准则本身以及新准则实施情况的检验,有助于发现我国审计市场中现存的问题并加以改善,同时,也可以发现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现存准则存在的一些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

二、2014年上市公司审计意见概况

本文以中注协发布的上市公司2014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十五期)的数据整理得出表1,其中沪市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深市为在深圳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表1 2014年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类型统计

根据表1的统计数据得出,2014年共有2667家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了年度财务报告,其中,沪市主板上市公司1025家,深市主板480家,深市中小板740家,深市创业板422家。在这2667家上市公司中,共有256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沪市972家,深市1597家,共占总数的96.33%,有98家被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沪市53家,深市45家,共占总数的3.67%,在这些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强调无保留意见71份,保留意见18份,无法表示意见9份,没有上市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

为了更好的发现2014年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呈现的特征以及被出具各种类型报告的原因,笔者查阅了当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单独研究了它们在2014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原因,具体如下:

第一,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2014年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共71份,其中是因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而造成的约有35家,占所有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比例为54%,导致这些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的原因多为当年公司存在重大亏损、重大资产重组仍在进行当中、停产等,如*ST明科(600091)主要是由于2014年明天科技全部化工装置继续停产,截止2014年12月31日,相关资产处置工作以及职工安置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进展,但明天科技尚未明确未来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因此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也有公司在存在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问题的同时存在应收账款可回收性不确定或者证监会立案调查未果等原因导致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如创兴资源(600193)由于子公司停产、巨额亏损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而且截止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公司仍在接受证监会的稽查,稽查结果具备不确定性。

除了上述的这些主要原因外,也存在的其他原因,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回收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较期初余额大幅度增长、因为涉嫌违规披露等原因正在接受证监会调查、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尚还在审理当中等等。

第二,保留意见。在2014年共有18家上市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主要原因是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会计处理存在差错、证监会立案调查工作尚未出结果、存在违规情况等,大多数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公司都同时存在两个或更多的问题。

在这18家公司中,有2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加事项段,其中,*ST新亿(600145)因为无法实施令人满意的审计程序,以及贵州国创可能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投资者起诉,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虽然贵州国创管理层已经采取措施对贵州国创的诉讼担保事项进行清理,但仍不排除存在未能知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诉讼担保事项等原因。宏磊股份(002647)由于对供应商的预付账款发生额较大,存在一部分实际账款大于贸易额的情形,以及注册会计师由于接受委托的时间较晚,无法对公司的应收票据、存放于供应商租赁仓库的存货实施监盘以及其他满意的替代审计程序。在本研究中这三个公司的意见归入保留意见。

第三,无法表示意见。在2014年共有9家上市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的审计意见,且均为*ST公司,分别是:*ST狮头(600539)由于其主要子公司仍处在建设和设备调试期,公司的生产经营基本停止,注册会计师未对生产、采购以及销售的内部控制活动的有效性进行测试;*ST新都(000033)主要是由于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是否已经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是否恰当记录关联方交易信息、是否充分披露违规借款担保信息、重大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金额是否恰当等无法判断;*ST国恒(000594)是因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ST蒙发(0006111)主要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公司合并报表以及母公司报表中的主要往来款项等项目实施函证程序,部分往来款项注册会计师已经实施函证程序,但是对方单位没有予以回函;*ST中富(000659)和*ST云网(002306)均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一些会计处理不恰当;*ST星美(000892)也是因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舜船(002608)由于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以及审计范围受到限制;*ST博元(600656)是因为无法通过其他程序就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博元投资管理层继续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三、非标准审计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

有学者研究表明,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规模大的事务所发展状况通常较好,拥有较高水平的员工和大量的客户源,收入来源广泛,其总体收入受到某一特定被审计单位的影响较小,而且规模越大的事务所越注重其自身声誉,不太可能与客户合谋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因此规模越大的事务所其独立性越高。相反,规模越小的事务所收入来源窄,受到某一特定被审计单位的影响较大,其出于自身利益和发展的需求很可能受到客户的控制及影响。但是也有学者研究表明审计意见的类型与事务所规模没有明显的相关性。

本文选取2014年上市公司审计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根据中注协2014年公布的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笔者将此综合排名作为事务所规模大小的排名,选取前14家(国际四大,国内十大)会计事务所分析各自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比例,详情见表2。

表2 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类型统计

表2列示了国际四大和国内十大会计事务所2014年的审计情况,可以看出国际四所大型会计事务所在国内的审计单位数量远低于国内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56家,德勤华永44家,安永华明33家,毕马威振华25家,合计只有158家,说明我国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崛起,审计市场占有额远高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逐渐提高,越来越受到国内上市公司的青睐。

为了更好地研究国际和国内两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类型的倾向,现将表2进行整理,得出表3。从表3中可以明显地看出,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总数为158家,占总数的8.16%,国内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总数为1779家,占总数的91.84%,可见国内事务所的审计市场份额远高于国际事务所,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我国国内事务所更加受到国内上市公司的青睐,国内事务所的执业规范也越来越完善、竞争力也在不断增强。

表3 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意见类型统计

从两类会计师事务所各自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来看,国际四大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占其审计总数量的比例为1.90%,国内十大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为3.77%,可以看出国内十大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要大于国际四大事务所。笔者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的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际四大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多为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此类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普遍较好、会计信息的披露完善,最终获得的审计意见自然也较好,因此国际四大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较小。二是财务、经营状况差的公司知道国际四大事务所独立性较强,如果财务报表的公允性或者合法性一旦出现问题,事务所与公司合谋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较小,因此,这些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会选择国内事务所进行审计,试图通过购买审计意见、与事务所合谋来掩饰公司的问题。但由于审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审计准则以及相关执业道德对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合谋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作法给予了明确的禁止以及相应的严厉处分,不是所有的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都会对这些存在问题的上市公司妥协,与上市公司合谋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从而导致国内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比例较高。

四、非标准审计意见与年报披露时间

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应于资产负债表日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当年年报的披露,即次年4月30日前完成上年年报的披露,上市公司预计无法于4月30日前完成年报披露工作的应于4月15日前提交书面说明,并且公开说明不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月30日。

本文对2014年在5月份以前披露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的具体披露时间进行了分析得到表4。由表4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2014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时间大多数为三月下旬和四月份,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愈加倾向于到4月下旬才披露公司财务报表,占所有非标准审计意见总数量的68.48%。

可见,非标准审计意见对上市公司当年年报披露时间有着显著影响,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更倾向于较晚披露其当年年报,披露时间多为4月下旬。这是因为公司一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说明公司财务或者经营状况存在一些问题,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出具向市场传递了关于上市公司的消极信号,为了延迟这种消极信号为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上市公司会尽可能的拖延公司年报披露时间。

表4 2014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时间分布情况

五、非标准审计意见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

本文以2013、2014年的审计数据为样本,统计在2014年出现事务所变更情况的上市公司其2013年的审计意见类型,得出表5。

表5 2014年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与事务所变更统计

表5的数据显示,2014年共有147家公司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占当年上市公司总数的5.59%,在这147家公司中,有130家公司2013年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有17家公司2013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在2013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有18.89%的公司在2014年变更了会计事务所,而在2013年被出具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中仅有5.36%的公司在2014年变更了事务所。可以看出,上一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第二年更有可能变更会计事务所。这是因为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往往说明此公司存在一定的问题,会影响相应决策者的决策,为了公司利益不受到影响,这些公司通常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寻求解决办法,采取措施来弥补改善当年的审计意见。但是,也有可能上市公司会与注册会计师产生一些冲突,无法采取措施或者上市公司不愿意采取措施去纠正公司目前存在的问题,为了避免第二年出现同样的情况上市公司往往选择聘请新的事务所,通过一些手段来掩盖以前存在的问题,试图能够改善第二年的审计意见类型。

为了进一步研究这17家公司在2014年变更了会计师事务所后审计意见是否得到改善,笔者单独对这17家公司的情况进行了统计研究。为了研究需要,引入“改善指数”这一概念,定义改善指数表示审计意见得到改善的量化程度,如果改善指数大于零,则审计意见得到改善,且数值越大改善程度越大;如果改善指数小于零,则审计意见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恶化;如果改善指数等于零,则审计意见与之前一样。根据不同类型审计意见所反映的上市公司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定义标准无保留意见得分为5,强调无保留意见得分为4,保留意见得分为3,无法表示意见得分为2,否定意见得分为1,通过查阅这17家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统计结果如表6。

表6 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变更事务所后审计意见改善指数

从表6可以看出,在这17家上市公司中有10家上市公司改善指数大于零,通过变更事务所审计意见类型得到了改善;有3家上市公司改善指数小于零,在变更事务所后审计意见类型反而恶化;有4家上市公司改善指数等于零,在变更事务所后审计意见类型没有变化。可见,绝大多数在2013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2014年变更事务所之后其审计意见类型都得到了改善。

从整体来看,只要改善指数大于零那么变更事务所后审计意见类型就得到了改善,最终统计结果是2013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且在2014年变更事务所的公司中审计意见总体改善指数为10,平均改善指数为0.58,均大于零,说明审计意见类型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变更得到了改善,达到了其通过变更事务所来改善审计意见的目的。通过研究发现,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第二年会倾向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总整体水平来看,这一举措确实可以达到改善审计意见类型的目的。

六、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对2014年上市公司最新审计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和归纳总结的方法得出2014年上市公司审计意见呈现以下特征:一是无论是沪市还是深市上市公司,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在所有非标准审计意见中占的比例最大。二是在研究非标准审计意见与事务所规模的相关性时发现,国内十大所的审计市场份额要高于国际四大所在国内的审计市场份额,且国内十大所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比例要高于国际四大所,这表明事务所规模与非标准审计意见没有明显的相关性,并不是规模越大的事务所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就越大。三是在研究非标准审计意见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的影响时发现,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对当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有明显影响,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其年报披露往往会延后,上市公司这样做是为了推迟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不良“信号”对公司的影响。四是在研究非标准审计意见对未来上市公司事务所变更的影响时发现,第一年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第二年更容易变更事务所,以此来来达到改善审计意见的目的。而且通过进一步的统计发现,从整体来看,变更事务所的公司总体审计意见质量确实得到了改善。

通过本文的研究,发现我国审计市场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研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提高国内会计事务所的竞争力。本文研究表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市场份额是明显高于国际四大在国内的市场份额的,这说明国内事务所的数量以及竞争力都有一定提高,但是国内事务所在数量繁多的同时小型事务所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而这些新兴的小型事务所由于考虑得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其独立性和国际四大所比起来还差很多。因此我国国内事务所在增加市场份额的同时不能忽略其竞争力和独立性的提高,而目前国内提高事务所竞争力的主要方法是合并,通过合并来提高事务所的规模、影响力,从而提高其独立性。根据规定,事务所之间的合并必须获得证监会的同意并满足相关的要求,因此,为了使用这一方法来提高国内事务所的竞争力,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关政策来鼓励和规范国内事务所的合并。第二,规范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出具。从本文的研究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有使用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替代保留意见的迹象。很多投资者进行决策时对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并不太留意,并没有密切关注导致出具这一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只把它们当做标准意见处理,而这些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很有可能本应该被出具保留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由于投资者对审计意见的过度依赖也许会导致其投资决策的失误,从而带来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应该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时明确列出相应事项,方便投资者更加清楚地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通过抽查一部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来检查有无作弊的情况。第三,严格规范事务所变更行为。从本文的研究发现,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在第二年更加倾向于进行事务所变更,而且从整体水平来看它们的变更行为确实使第二年的审计意见得到改善,在这背后或许存在着上市公司审计意见的购买行为。因此,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事务所变更行为,避免其利用这种手段来恶意改善审计意见,监管部门应该要求上市公司对变更事务所向证监会提出书面请求,并清楚表明变更的原因。此外,从事务所的角度考虑,在接收新客户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弄清楚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真实原因,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购买审计意见倾向的要即时拒绝并向证监会报告。第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2012年1月1日实施的新审计准则更加强调了风险审计的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不仅要理解审计准则的含义,还要将对理论的理解运用于实际的执业过程中。这一新准则的颁布和实施效果确实也得到了体现,但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从理论到实践需要一段时间过程,相关部门应该多开展有关学习培训活动来帮助注册会计师对新准则的理解和掌握,注册会计师自身也应该主动学习,提高自身执业能力。

[1]郭志勇、陈龙春:《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市场反应的差异性研究》,《审计与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

[2]涂娟、娄乾坤:《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研究与分析——基于沪市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分析》,《财会通讯》(综合.下)2013年第8期。

[3]朱贤敏:《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比较研究——基于2005-2010年数据分析》,《财会通讯》(综合·上)2012年第3期。上:90-92.

[4]王天东、赖晓维:《新准则下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上市公司特征研究》,《商业会计》2011年第15期。

[5]DeAngelo L.Auditor size and audit quality.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es,1981,Fal 1.

[6]Seok Woo Jeong,Joonhwa Rho.Big Six auditors and audit quality:The Koreanevidenc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 2004(39).

(编辑 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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