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原则

2017-01-24 09:11谢冬慧
政治法学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现代化道路法治

谢冬慧

法治现代化意在表明现代社会法律的存在状态及变革过程,随着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自身也相应发生变化。然而,这种转型不是随意和杂乱无章的,而是有严格要求的,正如学界所言:“中国的现代化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江必新:《制度现代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要求》,载《红旗文稿》2014年第20期。“法治现代化离不开一些基本准则、标准或原则。”*顾肃:《论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载《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种种论述和观点表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确需要原则指导与方向遵循。也就是说,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法制发展的正向趋势,它的前行必须以正确的政治指导思想与根本原则为准绳和方向。根据我国的国情与政治发展形势,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

某种意义上,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这里,习近平总书记实际上强调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方向问题,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最明确的路线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目标和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首先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它“是一个事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是一条贯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篇的红线”。*公丕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作了精辟阐释,明确提出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要求,“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科学性和政治性的有机统一,决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是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的指南”。*刘旺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历史进程、概念内涵和基本要求》,载《学海》2015年第3期。也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道路,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首先必须意志坚定地走这条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阐释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从政界到学界均有所阐释。首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作了精辟的阐述,即“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在习总书记的心目中,“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坚持正确的发展道路更是关系根本、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4页。涉及方向是否正确的问题,这一点必须明确,丝毫不能模糊。因而,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可以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深刻反映了中国发展的内在需求,当然也鲜明展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导方向,这也是当下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方向。因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根本遵循的首要原则。

其次,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学术界讨论热烈,观点比较集中,大都没有偏离习总书记的界定。有学者认为:“世界各国的法治发展模式和道路是复杂的、多样的。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只有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正确的方向和轨道向前推进。”*苏加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唯一正确性》,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5期。另有学者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杨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载《理论学习》2015年第1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特定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规定。

最后,从史学角度看,中国法治道路是近百年来中国法治论者孜孜以求、不懈努力探讨之所在。从清末沈家本修律到今天的“依法治国”,中国法律领域的各种探索与实践,莫不与法治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辟、选择、形成,实际上就蕴含着清晰的实践逻辑。”*苏加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唯一正确性》,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5年第5期。诚如张文显教授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一,它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经验的总结;第二,它也是对中国未来法治发展的一种概括。与此同时,它不仅符合中国的国情,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世界法治发展的根本规律”。*周叶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几点认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的确,法治是当今世界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方式和时代潮流,体现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所以,中国当代的法治现代化必须意志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丝毫不可动摇。

(二)法治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关联

社会发展历史表明:人类社会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工业的转变是必然过程,而“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历史递嬗过程中,实现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陈治波:《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几个深层次矛盾及消解》,载《思想战线》1999年第4期。也即法治现代化是法治发展的一种历史趋势。当代中国,由于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国法治现代化必然显示出其自身独有的特征,因此这种法治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其现代化发展“路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应是同向并轨的,二者存在关联。

首先,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功能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对中国国家管理及社会治理模式的本质概括,其核心是将中国的政治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促进当下中国社会以科学与和谐发展为目标。而这种发展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恰恰这种制度创新是法治现代化的动力源泉和根本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是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也是一个制度文明模式创新”,*张西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文化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它还是经过中国人民长期探索的结果。1949年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慢慢起步,进入市场经济之后,本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理论信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愈益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期盼,处于日益增长的趋势。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人民追求制度文明进步的历史轨迹,是对探究法治现代发展进程实践的理论总结。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法治现代化是在中国本土通过中国人自己的努力来实现的,必须具有自己独特的发展模式,外国的法律制度与文明成果无论多么先进,也只能参考和借鉴,决不能照搬和拿来。因为“—个多世纪以前,从19世纪40年代到20世纪初,中国人民就一直在为寻找救国图强道路而不懈探索和奋斗,结果都失败了,证明西方资本主义道路在中国行不通”。*单人麟、李晓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研究》,江西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第1页。尽管“20世纪中国社会的巨大变化为中国社会现代法治的最终确立已经奠定了最深厚的基础”,*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但是,近代中国是被动进入法治型国家行列的,不得不效仿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来建构自己的法制。近代中国的法治实践证明,西方所谓先进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现实国情的“水土不服”严重制约了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所以,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才能真正实现制度创新和文明进步,才能科学、和谐发展。

其次,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目标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对中国未来治理目标的准确定位,其宗旨是通过依法治理使中国社会秩序良善,人们生活达到世界先进发达水平,以实现中华民族社会生活的现代化。毫无疑问,民族社会的现代化离不开先进制度的保驾护航。通过制度现代化达到国家管理现代化,进而实现人们生活的现代化。只有实现与法治现代化同步的全民族社会生活现代化,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未来的正确选择。中国“随着由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社会政治结构的分化日益明确,法律的自主性调节机制得到了普遍的重视”。*沈荣华:《法治现代化论》,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通常情况下,社会在从传统向现代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政治经济的转型升级,法律制度的相应变迁以及司法措施的随之更新。因此,法治在现代化过程中,有必要融入现代的法治精神和时代的核心价值体系,有必要以现代理念重新阐释公平正义的内涵,有必要强调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有必要高度重视法律规范的可实施性。*参见江必新:《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载《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9期。如此,方能彰显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特色,以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未来目标相契合。

最后,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性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前进的科学轨道,法治现代化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治理状态,只有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轨道走,才能保持良好秩序。由于法治现代化内蕴“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民权”等丰富的含义,它是维护民众权益的良善状态。诚如学者所言:“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一种进行社会控制的根本制度,它要求社会中所有的人,无论是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按照代表公众意志的法律制度或体制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控告、认定和制裁。”*顾肃:《论法治现代化的基本原则》,载《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以理性的眼光审视历史与现实,并将法治植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肥沃土壤,逐步地、分层次地建构现代法治的制度结构与观念体系。”*陈合权:《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公民视角》,载《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4期。由此开启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征程。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道路上阔步向前,法制建设成就卓著,法治实践进步显著,法治文化正在形成之中。有学者认为:“如果没有构建和发展现代法治文化,民众没有受到足够的法治熏陶,没有形成群体法治意识,民众就不可能自觉参与法治实践,而没有民众的参与,是不可能建立法治秩序的,当然也不可能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33页。的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理应相互融合,成为共同推进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这里,我们不难判断,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同向前进和发展。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法治现代化的引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页。这一论述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际上是对中国的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基本路线,政治任务等的高度概括和浓缩,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内涵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丰富的。其中,“基本路线”与“政治任务”通常以法制化的状态呈现,而法制化是法治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法治现代化的引领倾向非常明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建设事业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原则,它与法治现代化的关联更多地体现在政治引领和方向主导方面,为2009年1月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概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并强调‘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然也就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问题。”*邸乘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几个关系》,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因此,“从内涵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分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邸乘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几个关系》,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或者理解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专门引领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条社会主义道路。

“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的转型,既是实现社会现代化的途径和手段,也是现代社会的理想状态之一。”*陈方勐:《转型社会中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编译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这种社会转型对法治中国建设产生直接的影响,而法治中国建设正是推进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促动力量。当然,这种社会转型对政治层面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它对作为中国社会治理模式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作用不可避免。可以说,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引领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推进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经过很多理论家长期思考与充分论证的理论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植根中国社会,符合现实国情,反映人民意愿,顺应时代潮流,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本质要求和客观规律,具有特定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规定”,*邸乘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几个关系》,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当然地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引领思想。

(四)法治现代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遵循

著名的法理学者苏力曾言:“法治是一种实践的事业,而不是一种冥想的事业。”*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法治现代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生的法的各方面的现代化,包括法的理念与制度、立法与司法技术的现代化,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也不例外,实现国家立法、司法及民众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是保障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畅通的前提。“现代社会中,国家的立法以及相应的司法和执法活动已经成为现代法治中最显著、最突出的因素。”*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但是,这种法治的现代发展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定的方针和路线,朝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指引的方向前行。

我们知道,法治是当今世界各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道路是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国家治理与社会发展模式。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著名法治学说,它离不开两点要求:一是国家的良法善治;二是民众的普遍守法。

一方面,良法善治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应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良法善治体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良法侧重静态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目标,强调社会治理体系彰显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秩序、和谐等共同价值;善治侧重动态的社会治理过程,强调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伍治良:《良法善治: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载《学习月刊》2014年第5期。“良法是法治效力的前提保障,善治是法治的目的。”*王淑芹:《良法善治:现代法治的本质与目的》,载《光明日报》2015年7月15日,第14版。良法与善治相辅相成,密切结合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也是通向中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经途径之一。无疑,随着中国法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随之延伸。

另一方面,当代民众的普遍守法。这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社会的明显标志。“法不只是靠国家来加以维持的,没有使法成为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法的秩序维持活动,这是不可能的——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由此,法治社会仅有国家的良法善治是不行的,必须有广大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法治社会秩序需要国家和民众共同维持,才能“大势所趋”,实现良好的状态。当然,民众的普遍守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所极力倡导和高度认同的。

简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丰富的内涵,法治现代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关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引领着当代的法治现代化,法治现代化贯彻着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定的方针和路线。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顺应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先进政治组织,它的领导地位是中国共产党人在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中形成和确立的,并由党的性质决定。近代中国的历史证明,当旧有的封建制度、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等在中国社会试行依次失败之后,领导中华民族振兴的重任落在了中国共产党身上,这是历史的使命,也是人民的选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国家治理始终处在正确的政治路线和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之下,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由此,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理应始终如一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一)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可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是党的领导,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所起的引领性作用,也即中国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等活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曾论述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他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系列论述无一不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与法治现代化的关系之密切。

本质上,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拓者,是法治中国建设事业坚强的领导核心,也是中国当代法治现代化的引领者。在国际社会日益复杂的政治局势下,中国共产党只有以坚强的政治核心凝聚民心,走独立自主的和平发展道路,才能迎接美好的未来。由于特殊的历史传统和社会条件,中国不可能走西方国家法治现代化的老路,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现立法、司法及法治理念的现代化,实现小康社会的理想。

其实,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时期,就已经参与了法治现代化的实践。从1921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根据地有过多次依法局部执政的经历。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瑞金成立临时苏维埃政府,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其他法律性质的文件,并在苏维埃政府范围内实施;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及《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解放战争时期,“这次局部执政尝试与前两次相比,有四个特点:一是形成了建立政权组织的规范化章法。……三是统一了原来不统一的各解放区的法令、条例、规章、制度”。*张荣臣:《选择中国共产党执政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显然,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即有一定的法治观念,而且法治化程度逐步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正式走上历史舞台,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走上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之初,依法治国的思路是比较清晰的。”*谢鹏程:《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对新中国法治进程的反思和探索》,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1949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政治协商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等系列宪法性文件。此后,又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等一系列立法工作。并且,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制度,既不同于一般西方国家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同于国民党政府的五院制度,更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政权制度毫不相干”。*卢少求:《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文化》,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3页。显然,中国共产党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法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也随之起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1951年毛泽东同志创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的“死缓”制度;1954年全国人大组织起草民法,1954年“五四宪法”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废除包办婚姻和一夫多妻制,引领婚姻制度的现代化。死缓制度作为刑法文明化、现代化的标志,长期以来被视为我国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的重要举措,得到世界的良好评价。而宪法的意义更大,“无论在立宪程序上,还是在宪法内容上,它都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对宪政精神的崇尚,从社会性质上确认了社会主义民主,为新中国的国家生活正常化和法治的实现创造了初步的法律条件”。*谢鹏程:《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对新中国法治进程的反思和探索》,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1956年在党的八大会议上,“董必武讲,必须使国家法制逐渐完备起来;邓小平讲,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解决监督问题”。*谢鹏程:《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对新中国法治进程的反思和探索》,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1962年3月,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转引自迟方旭:《毛泽东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创造性贡献》,载《马克思主义研究》2013年第11期。尽管后来有过曲折,但是,总体法治化的趋势是明显的。毫无疑问,中国共产党与法治现代化的关系是密切的。

(二)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推进

经过一系列政治运动之后,中国共产党清醒地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强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方针的重要转折点,也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时刻,有学者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称为中国“依法治国”的起点*李步云:《“依法治国”的起点应当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载《北京日报》2008年4月14日,第17版。,不是没有道理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更是中国当代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转折和契机。会议结束不久,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诞生,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通过,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接连出台。与三中全会之前相比,立法数量明显增长。研究资料表明:1970年至1977年,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仅制定2部法律文件(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而1978年至1979年,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共产生法律和有关法律文件21件,其中1979年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揽子”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重要法律,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改,这一立法成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朱景文:《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0》,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0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为实现法治提供了制度基础,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重新回归法治轨道,并向现代法治迈进。自此以后,历届党的重要会议对法制改革也都有相应的诉求,不断丰富了法治中国的内涵。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中国共产党的历次重要会议都在推动着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

(三)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引领

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起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引领社会回到崇尚法治的有序中来。这一现实表明:中国共产党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把握方向,进行思想引领。又如,党的十二大及三中全会,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题进行法制改革与创新,引领时代发展。党的十三大及三中全会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的理论观点进行了总结和概括,提出了综合改革的目标,法制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到党的十四大及三中全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走向成熟,经济体制转型,法制改革先行。党的十五大及三中全会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建设方略将中国法制事业带入了更高的境界。党的十六大及三中全会将科学发展作为各项事业前进的总体思想,法制建设也不例外。党的十七大把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统一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继续强调科学发展观,创建和谐社会。有学者指出,从“加强法制”到“法治国家”,乃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总体阶段特征。中国的法制改革的最初指导方针基本上确立于1978年,是从传统法律部门起步的,其最初主导思想是恢复和加强民主与法制,带有一种总结经验教训和历史反思的特点。但自1992年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来,法制建设在指导思想上又有了一个飞跃,相应地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法制目标。*蒋立山:《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与此同时,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已成为当下社会的定论。1994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各种立法随之增多,法治现代化程度日益提升。

1996年江泽民同志提出“实行依法治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的论断,将中国法制改革推到了国家政治生活的前沿。紧接着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载入宪法,写进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成为指导法制改革的思想指针,法学界称之为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的确,在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思想指引下,我国的法制改革取得了辉煌的业绩,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空前发展,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扎实地推进,依法执政的水平也明显提升。

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宗旨的科学发展观与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正式列入中共指导思想,它们与依法治国思想一脉相承,是依法治国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与创新,成为指导近十年来中国法制改革的重要指导路线,“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法律监督都必须接受科学发展观的指导”。*《科学发展观与法治建设》,载http://www.glut.edu.cn/git/Department/View.asp?ArticleID=6772。科学发展成了法制改革的技术起点和终点。为达到法律体系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必须进行法制改革。正是一次次的法制改革推进了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当然,这些改革均是由中国共产党把握方向的。

党的十八大全面深化改革,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总体感觉是落实十八大报告的一个延续,是一个具体化、深入化、可操作的公报。所以如果把十八大报告和三中全会公报结合起来看,我们会发现,决议实际上是按照十八大报告指明的整个改革思路做出的具有可行性的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要理解公报中法治中国建设和法制发展方面的内容,需要将其放到整个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要看到,法制有一个新的使命,就是要对六大建设所有的改革发展提供规范和保障。*李林:《“法治”是贯穿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内在逻辑》,载法制网,最后访问日期:2013年11月14日。必须与党的思想路线和方针相吻合,因此,中国法治现代化同样与党的思想路线不可分离。

总之,“从根本上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是内在统一和一致的”。*邸乘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几个关系》,载《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是近现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民的选择。”*纪安玲:《试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客观必然性》,载《学理论》2011年第1期。“中国现代化经历了探索、进步、曲折发展的悲壮历程。真正启动中国现代化工程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化工程的设计者、领导者、组织者、实施者。”*沈素珍:《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现代化道路》,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如此等等,无数的论断表明: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保证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正确方向。诚然,法治国家建设,法律权威树立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但是,只要始终如一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沿着既定的改革之路坚定不移地走下去,法治现代化的理想目标终能实现。

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虽然产生于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旧中国,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奋斗目标,因而具有光明的前途”。*刘西山:《以强烈的制度意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载《学术论坛》2013年第1期。所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原则之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内涵权威的解读。

社会主义代表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需求,也代表了广大人民利益要求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而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进步的政治体制与根本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创建和形成的一整套有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形成的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它既包括正式的、成文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也包括非正式的、不成文的、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各种习俗、惯例和规约。”*叶庆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载《科学社会主义》2011年第5期。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十分丰富。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选择社会主义制度,是由当时的国情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国力极弱,百废待举。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首要任务是振兴经济,增强国力。但是,如何走好第一步,是以发达的西方国家为榜样,还是走自己的道路,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大难题。经过慎重考虑,我党选择了学习与中国关系密切的苏联模式。早在1917年10月,苏联即已诞生社会主义制度,到1949年已经历了三十余年的发展,有着丰富的经济建设经验,加上两国有共同的政治信仰——马克思主义,于是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由于中国与苏联国情的不同,中国共产党所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应是中国特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保证了中国特色建设事业不断向前。

当然,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是发展变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发展与创新必然要与社会发展的潮流相契合,诚如学者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制度,都是在依据国情、适应国情中逐步完善成熟起来的。”*颜晓峰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载《海军工程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年第2期。它的内涵也必将随着中国建设事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特点,但都将会促进法治的变革。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总结过去,明确未来,开始了新时期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历程。三十多年的实践再次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中国国情的制度体系,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推动中国社会走向富强和文明,也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统领之下的法治现代化,才能实现理想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非常明显。早年,胡锦涛同志曾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五大优势: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的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中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陈叶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五大优越性》,载人民网,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7月27日。有学者从另一个视角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以其自身的优势成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可靠的制度保障,这些优势主要有:以科学的世界观作指导,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捕捉重要发展机遇并且不断把这些机遇转化为发展的动力,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的最便利、最有效的制度。*辛向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五大优势》,载《党建》2012年第5期。正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地位,使它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制度保证,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一条根本遵循原则。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法治现代化的指导

从党的十八大《报告》可知,“我们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充分表明这一制度就是我国已经确立的现代国家制度、现代政治制度,是确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制度基础”。*颜晓峰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载《海军工程大学学报》(综合版)2012年第2期。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须基于现代国家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统领之下,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紧密联系,丝毫不能背离现行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无疑具有强大的指导作用。

任何制度形式都是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而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制度是顺应中国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产物。那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之下的法治事业,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理应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规律和理论逻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保证。如果说中国共产党指引着法治发展的航向,那么制度则具体保障法治现代化不会偏离党所指引的方向。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当代中国立法工作的指导价值。当代中国任何法律制度的出台,都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确立的基本政治经济准则的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都要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实现法制化。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坚实依据。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是毋庸置疑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指导之下,立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逐步提升自己的认识水平、业务技能和道德水准,以此提升立法质量,实现当代中国的立法现代化。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意义。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既然特色制度是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那么,特色制度对当代中国法治进步和现代化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明显的。因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从中国实际出发,总结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为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增添新的内容和中国元素”。*刘海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载《光明日报》2011年10月12日,第1版。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内含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可以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发展提供基本框架和路径机制。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意义可见一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引领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国家的和平稳定,而且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真正让百姓感受到制度给他们带来的福祉。

第三,法治现代化遵循特色制度的基本方针。首先,法治现代化应该顺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逻辑规律,逐步实现自己的目标。做到符合国情,顺应时代。挖掘历史,把握现在,面向未来。其次,理应形成一种尊重法律和制度的社会氛围。法治现代化作为法治的发展趋势和理想状态,应是法制文明的体现,更应是整个社会形成遵法重法的氛围。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排斥而应吸收世界进步文明因素,因为吸纳世界各国的法律精华是世界法律发展所遵循的一条共同规律。由古代的中华法系、到清末变法所建构的近代法系、1949年之初的现代法系、再到当下吸收各国优秀法学文化成果,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一直处在逐步发展之中。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法治现代化的保障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领导中国人民经过90年奋斗所创造和积累的三大成就之一,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点和优势。”*冯书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载《科学社会主义》2011年第5期。在党的十八大《报告》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其他几项原则的关系被表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最鲜明特色。”从这里可以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法治现代化的保障功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治现代化不仅要秉承和保有先进的法治精神,更要积极融合时代的核心价值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代表着中国社会进步的政治体制与根本规范,恰能胜任保有先进的法治精神、融合时代的核心观念。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法治现代化提供方向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然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兼顾了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程度。”“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刘海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载《光明日报》2011年10月12日,第1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些优势,使它能够为法治现代化提供方向引领。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法官认为,“法治现代化要融入现代的法治精神和时代的核心价值体系”。*江必新:《实现法治自身的现代化》,载《北京日报》2014年11月10日,第9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蕴含的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体制理应代表先进的方向,由它引领法治现代化向前迈进,方能融入现代法治精神和时代价值元素。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法治现代化提供制度规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当代中国大地上为了实现现代化、实现民族复兴这一目标而形成的社会规范体系,包括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冯书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载《科学社会主义》2011年第5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制度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提升法律制度自身的质量和水准,才能适应社会对法制的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先进性、方向性,决定了它为新制度的出台或是旧制度的修改提供具体的规范引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实践与探索,法治现代化正是随着新旧制度的更替、执法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实现的。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法治现代化提供质量保证。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诸多公平、稳定的优势,它注重社会制度的公平设计、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保证和推动作用”。*刘海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载《光明日报》2011年10月12日,第1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长期高速发展,人民生活逐步改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断提高,社会保持稳定,这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保证作用功不可没。”*刘海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载《光明日报》2011年10月12日,第1版。诚然,更有与之相适应的现代法治的参与和贡献。“在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决不是国家及政府功能弱化的过程,而是以法治为基础的国家及政府功能强化的过程。”*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53页。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政治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法治现代化提供质量保证。

四、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的重要政治主张,并在该《决定》的说明中,将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起,作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因此,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当然是当代中国在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又一必须根本遵循的原则。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念界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李林所长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吸收借鉴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与教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李林:《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设计》,载《人民日报》2017年5月3日,第7版。这是新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权威解释。

学者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校长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认为:“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原理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的结晶,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总结中国法治实践经验,汲取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合理元素,围绕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核心问题而形成的知识系统。”*付子堂、朱林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构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3期。简言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全面整理马克思主义经典法治思想体系,用以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活动。

多年来,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指导之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就,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反过来,这些成果又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实践证明,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祖国统一、促进和平与发展的历史使命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最新成果为指导。*参见孙国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几点看法》,载《中国大学教学》2004年第5期。也正因为这样,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一直指导中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当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依然是我国法治建设最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方法论,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渊源。因此,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参见李林:《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渊源》,载《光明日报》2015年9月30日,第14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

任何形态的法治无不建立在一定的法治理论基础之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有正确的原则支撑和有效的理论指引。党的十七大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它包括政治、经济等诸多内容,法治理论是其内容之一。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将其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这也意味着中国法治理论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当代的法治现代化实践更应将其作为理论指引,认真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法治现代化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性决定了它对法治现代化的指导。诚如专家所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几乎涵盖了法治的所有领域、所有论题,形成了科学的理论体系。这些理论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价值功能、内在要求、基本原则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发展方向等重大问题,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依法治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系统认识,具有鲜明的理论品格、时代特征和世界意义。”*王乐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无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极具科学性,对中国当代的法治现代化起到重要的理论指导和思想引领作用。“它立足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是对中国法治实践过程、实践经验的理论概括。它指导法治实践,回答法治实践提出的问题,接受法治实践的检验,并在法治实践中与时俱进。”*王乐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实质上,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就是中国现代法治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完善的样态,它置身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统领之下。因此,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系统性决定了它对法治现代化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论思想体系、制度规范理论体系、实践运行操作理论以及相关关系理论。作为指导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系统完整性,能够有效指导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在长期实践中积累形成的,既应对了国家治理所面临的基本理论问题,又有效解决了中国社会法治实践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当代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领域也带有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对中国未来的法治发展前景做了较为合理的布置和安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将不断丰富,定将推动法治现代化水平的相应提升。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实现了对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的有效指导,并与之协同发展。

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关联性决定了它对法治现代化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者联系紧密,关联度极高,学界将其称作“三位一体”,“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指引、理论支撑和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李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载《检察日报》2014年12月3日,第3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起服务和支持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直接理论依据或重要组成部分。

毫无疑问,法治现代化与法治理论及法治道路都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可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法治道路,有如学者强调的那样:“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推进中国法治事业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如一地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载《法学》2015年第11期。只有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才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目标,法治现代化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

(三)法治现代化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提升

张文显教授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邵春雷:《专家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4年12月1日,第11版。同理,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引领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水平才能不断提升。尽管现代意义的法治理论源自西方,但是,善于吸纳世界优秀文化的中国以博大的胸怀,审时度势,从中国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化理念和价值,形成了自己的法治理论,从而指导本国的法治实践。

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哲人亚里士多德最早开启了“法治”研究,形成了著名的“良法”理论,可谓是对“法治”的最好注解。因此,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源来自西方。其后,古罗马承袭了古罗马的法治精神,创造了自己的法治理论,吸引了很多国家和地区,更成为各国法治现代化所追求的目标。即使是在神学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等法学家的著作中仍闪烁着“法治”的光辉。而到了近代,在德、英、法、美等国诸多法学家的思索之下,这些国家都形成了自己的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实践。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都选择了法治国道路,沿着不同的路径实现自己的法治化理想。

中国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同时代也有过“法治”成长的经历,但由于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使“法治”被摒弃。清末变法,在西方列强的威慑之下,中国被迫接受了西方法治理论,开始法律创建工作,但是,近半个世纪的法治实践证明:西方的法治理论不适合中国的国情。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经历了曲折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启动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一系列法制改革举措拉开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序幕。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摸索和实践,于20世纪70年代末,实现了融合中西法律文化精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治理论,指导着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事业。

紧接着,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了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进一步完善国家宪法的同时,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行政各个方面的立法工作,系统地制定出各种法律,努力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济体制改革必然伴随法制改革,为中国法治现代化增添新的内涵。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然要随着经济基础和政治文化的发展而发展。正如学者所言:“所谓的经济体制改革在可操作性意义上就是经济制度的改革,是经济法的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前进的每一个步伐,都应该在制度与法律的备忘录中印刻下足迹,否则散漫的创新激情在稚嫩的市场肌体上的肆虐很可能只是倍增市场的无序与理性的紊乱,从而导致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实现落空。”*顾功耕:《经济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页。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在法制,为法治建设提供基础。实践中,经济体制改革具体表现在经济领域法律制度的变化,司法实践中新法律的运用,共同推进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当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作为我国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实践者,历届中央领导集体和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主要领导同志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张文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载《法学》2015年第11期。正是在国家历代主要领导人的正确领导之下,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使由该理论武装之下的法治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四)法治现代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为基础的科学理论体系。在一定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西方传统法治经验与理论成果的兼容并蓄,也是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注中国,放眼世界,构建现代法治新体系。

第一,加强立法,更新观念,促进立法现代化。立法工作是法治现代化的起点,当代中国的立法现代化,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中国国情,结合当今世界环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就我国今后立法而言,一方面,立法者们应当深切理解“中国特色”,认识到中国国内复杂的国情及本土传统法治资源的重要性,努力挖掘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资源,深入思考中国的传统法治价值,认真研究和充分利用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将其运用到立法实践当中去。另一方面,应该认识到世界形势对我国立法工作的巨大影响,包括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方面都受到世界形势的影响。但是,坚持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不可动摇。必须更新观念,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确立全球意识,切实开展我国的法制建设与法治实践。学习、借鉴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修改,制定符合国际规则的新法新规。同时,遵循立法的民主、科学和法治三原则,注意法律规范体系的严整和谐,重视立法程序的公正透明,使我国的法治现代化能够健康顺利地发展,确保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

第二,严格执法,树立权威,推进执法现代化。执法工作是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是实现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安久治者也。”*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总考三),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47页。这是沈家本的名言,意思是:如果国家制定了法律却不去执行,就等于没有制定法律,这世界上没有出现过不建立法律制度却能长久安定的国家。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执法活动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能够有效地保证社会秩序公平合理地运行,促进社会发展。这也是现代社会对执法的要求和现代法制所追求的目标。贯彻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法制度的理论,确认和切实遵行那些反映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人类共同价值的基本法律准则及其制度架构,根据本国的需要和条件对本国相关法律进行大胆探索,从事现代法律的自主创新。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遵循和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树立法律的权威,达到法治国家的理想状态,为我国法律走向世界提供成功的典范。

第三,改革司法,基于国情,实现司法现代化。司法是实现法制建设目标、达到法治化状态的重要环节,我国的司法工作运行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与现代法治的精神保持一致。尽管随着世界交往的频繁,司法的法治现代化及全球化趋势明显,但是,在这项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同样不可忽视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功能和意义。习总书记曾指出:中华文明历史悠久,产生了一大批思想大家,留下了浩如烟海的文化遗产,其中包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为古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中华文明提供了重要内容。*参见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4~5页。这些丰富的治国理政智慧大都属于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这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分宝贵、不可多得的资源”。*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6页。它对今天的社会矛盾和诉讼案件的处理仍然具有借鉴价值。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中国实际,充分利用中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摆脱过于依赖西方司法模式的观念,改革不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真正实现中国司法公正,提高中国在国际司法协助方面的信誉,确立我国司法制度在全球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努力建构中国特色的司法现代化模式,在此基础上,实现与国际司法现代化的接轨。正如周强同志所言,“要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周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12日,第01版。朝着司法现代化的目标迈进。

第四,繁荣法学,加强研究,提高法治理论水平。法治现代化与法学研究是分不开的,实践证明:只有对法学理论、法律实务及法制环境进行研究,才能提高法治现代化水平。因此,如今的法律发展与法治现代化更是不能脱离法学研究。但是,在法学研究中,要注重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对国外的法律不可盲目吸收,必须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不能照搬照抄西方,要鉴别良莠,科学借鉴。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会成立大会上,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奠基人彭真就要求中国法学会工作者“研究法学必须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经验。……法学会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管进步的,中间的,反动的,不管是奴隶主的、封建的、还是资本主义的,都要研究,取其有用的精华,去其糟粕和毒素”。*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8页。以为我用,形成中国自己的法学话语,习总书记在《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曾提到:“构建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要求的最好注解,也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现代化的目标,也是推进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五、结论

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是法治中国建设最有意义的法治发展进程,它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和引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刻阐释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概念,强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明确的这些法学理论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所根本遵循的原则。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法治发展,首要的标志就是法学理论的发展。形成“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法学理论。其中,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灵魂和主线。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我们的方向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而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在三个方面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无疑,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能离开这一核心。其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国家治理始终处在正确的政治路线和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之下,它是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法治发展立足基本国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根本指导,逐步实现当代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根本政治制度保障。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引领下,中国的法治现代化水平才能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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