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
——以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为视角

2017-01-25 01:37罗依凯
仲裁研究 2017年1期
关键词:案外人仲裁庭仲裁

罗依凯 任 壮

国际商事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研究
——以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为视角

罗依凯*任 壮**

仲裁案外人非仲裁协议当事人,不能获得仲裁当事人的地位。当仲裁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仲裁的侵害时,有必要对仲裁案外人提供救济。仲裁应以仲裁协议为基础。仲裁案外人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法的规定加入到仲裁程序中寻求救济。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并不与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冲突,因为这是基于当事人事后与案外人达成新的合意的结果。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可以一并解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所有争议,保护非仲裁协议当事方的权利,达到案结事了、减少讼累的目的。

国际商事仲裁 案外人 救济

一、国际商事仲裁案外人的界定

(一)案外人的概念

目前,关于国际商事仲裁案外人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学术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理解。法院、仲裁庭以及学者对使用“仲裁案外人”这个术语的理解不一致。例如,“案外人”、“非签字方”以及“第三人”经常交互使用。然而,这些词有不同的含义。从其广泛的内涵来看,案外人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它可以代指任何未签订仲裁条款的其他人。

仲裁案外人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因其与仲裁审理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过本人或仲裁当事人申请,经仲裁当事人同意,并经过仲裁庭或秘书处的同意,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一方。案外人具体可以包括案外人主动申请参与仲裁(intervention)和应当事人申请而参加仲裁(joinder)两种情形。在本文的论述中,“案外人”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当事人没有签订仲裁条款,但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其次,当事人既没有签订仲裁条款,也不同意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本文中所使用“案外人”是指还没有参与到仲裁程序中的一方,也不考虑当事人是否受到仲裁条款的约束。

(二)案外人与第三人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与案外人相类似的概念是诉讼第三人。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诉讼第三人可以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仲裁第三人,是指非仲裁程序的当事人,由于与仲裁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经过一定条件加入到仲裁程序中的人。仲裁第三人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根据第三人是否为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第三人区分为仲裁协议的第三人和案外人”。①张虎:“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适用的几个问题”,载《上海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06期,第25页。经过多年的发展,诉讼第三人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了。但案外人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案外人的范围以及能否加入仲裁程序等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还存在一定争议。主要原因是要考虑平衡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利弊。诉讼第三人参与法院审判的权利来源于法院的审判权,而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则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的合意。

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对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原则、仲裁的保密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多方当事人参与组建仲裁庭等造成挑战。但是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可以在同一个仲裁程序中一并解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所有争议。“避免不同程序所导致的裁决或判决结果的冲突,达到减少讼累、案结事了的目的”。②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事仲裁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中国自由贸易区法律研究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解读,2014年4月8日,第22页。[EB/OL].http://www.cietac-sh.org/Guide.aspx?tid=12.

二、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与仲裁意思自治原则

当前的研究涉及到了仲裁的基础,并且事实上挑战了现有的协商一致以及仲裁合意的基本原则,这使得研究更加复杂。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参与法庭审理程序是基于对案件享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为基础。同时,规定取决于特别国家法庭的领土管辖权,一个自然人或法人为了保护其法律上或者经济上的利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基础的情况下才能够加入仲裁程序。③D Sutton,JGill,and M gearing,Russell on Arbitration,23rd[M].Canada:Sweet&Maxwell,2007:3-002.一方必须签订仲裁协议才能参与到仲裁程序中去并且受到仲裁裁决的约束。④Lew,JDM;M istelis,LA;Kröll,M Stefan.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M] Springer:Springer,2001:16-44.因此,即使一方与受到仲裁协议约束的当事人之间有任何法律上或者经济上的利益,原则上也不考虑准予加入仲裁。

仲裁的合同属性使得仲裁是一种非常灵活的争端解决机制,并且,仲裁还具有仲裁程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它允许当事人根据其商业需要设计相应的争端解决程序。相对于诉讼而言,这种方式已经被证明具有一定的优势,并且这也提高了仲裁在国际商事团体中的受欢迎度。

仲裁是一种正式的、双边的争端解决程序,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种争端解决方式在直接的双边交易中特别受到欢迎。但是,现代国际交易变得越来越复杂并且一项重大交易中往往涉及大规模的货物交易,涉及多方当事人,而这种传统的角色和仲裁双边的性质不能够符合现代商事交易的发展的要求。国际贸易在建筑合同、银行以及金融交易、再保险合同、需要多方合作的交易等这些领域的发展尤为明显。例如,在最近二十年里,新式的建筑和金融项目包含了政府与私人多方面的因素,例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以及私人金融机构等。

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仲裁协议仅仅对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对于未签署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则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对于未签署仲裁协议的案外人而言,如果希望加入仲裁程序,则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另外,如果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允许案外人基于仲裁协议提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的情况下,案外人也可以加入仲裁程序。

因此,仲裁案外人在没有签订书面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追加未签订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或者仲裁案外人直接申请加入仲裁程序并不与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相冲突,这是基于当事人事后与案外人达成新的合意的结果,仍然是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

三、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基础

(一)案外人基于仲裁协议加入仲裁程序

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允许案外人的请求,那么案外人可以基于仲裁协议加入仲裁程序。这种加入仲裁程序的方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因素:第一,单一仲裁条款或者一系列的仲裁条款明确或者暗示规定了案外人可以加入仲裁程序的审理;第二,合同中明确约定允许案外人以一方当事人的名义向另一方提起仲裁;第三,案外人可以“通过或基于”仲裁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协议允许案外人的请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多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多方当事人签订的多个相互影响的合同;多个相同或兼容的仲裁条款;多个仲裁条款明确规定允许合并审理和案外人请求权;有效解释原则。

1.多方当事人签订的不可分割的多份合同

在大型的项目中,往往需要签订多个双边合同,而不是多方同时签订一份合同。因此,多个双边的合同通常都单独规定了双边的争端解决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多方当事人仍然可以签订一份允许多方仲裁的争端解决方式,起草这样一份多方的总合同的仲裁条款往往非常复杂并且可能还涉及一些机密信息。因此,起草多方仲裁条款最安全的方式是在双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中明确约定多方仲裁程序或者案外人可以加入仲裁程序,同时,这种双边合同还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这些双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相同,或者是相容的。①SStebbings and JJenkins,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Law[M].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13:375.其次,仲裁条款还应明确约定允许多边仲裁或者案外人可以提起仲裁。在这类型案件中,多方当事人对案外人提起仲裁或者加入仲裁的合意是可以被合理查明的。

2.相同的或者相容的仲裁条款

如果多个双边仲裁条款没有满足上述条件,案外人将不能够以多方当事人的合意为由申请加入仲裁。而仲裁条款的解释,则取决于每一个案例的具体情况。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多方当事人在多个双边合同中约定了相同的仲裁条款并允许案外人加入仲裁,但仲裁庭拒绝接受这种约定。“如果多个双边合同包含的仲裁条款不完全一致或者不相容的情形,或者多个合同中只有一个约定了仲裁条款,那么案外人的仲裁请求是不被接受的”。②Bernard Hanotiau.Complex Arbitrations:Multiparty,Multicontract,Multi-issue and Class Actions[M].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114.另外,依据准据法这些仲裁条款是不相同的,更不用说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因此,在这种方式下,不能推论多方仲裁或者案外人存在仲裁请求的合意。

关于仲裁条款是否是相容的,是否允许多方仲裁或者案外人的仲裁的辩论存在一定的争议。实际上,当前的一些学者的研究已经对此进行了阐述。当在多个合同中约定多个仲裁条款,任何试图证明当事人对多方仲裁或允许案外人仲裁具有合意都是有问题的。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多方当事人允许多边仲裁程序,尽管他们签订了不同的仲裁条款。不可否认的是,“对案外人请求权的合意不必是明确。但是,必须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确信,而不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为在案件中还有其他的合同条款”。

3.仲裁条款明确允许合并仲裁和案外人请求

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例如,不同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引起同样的法律或实施问题,多方当事人签订多个仲裁条款,明确约定允许合并仲裁和案外人请求。在这种情形下,通常会比较好解释这种合同。任何时候当事人合同中引起歧义的或者不清晰的合同条款,仲裁庭通常会适用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解除歧义并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合同条款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有效的,法庭和仲裁庭会依据协定明显的商业目的倾向于对这份合同做有效解释。

Case1:City&General(Holborn)Ltd v.AYH plc.①参见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技术和建设法院)关于City&General(Holborn)Ltd v.AYH plc.案的裁定书.详见: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HC/TCC/2005/2494.htm l.

该案中,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包含翻新和重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中约定采用JCT1998(修订版)标准建筑合同。发包方与工程管理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委托协议),工程管理方负责整个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发包方与工程管理方签订的委托协议的第17条约定了合并仲裁和案外人请求程序:如果由本委托协议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问题所引起争端,而这些问题与这份委托协议的其他任何相关的当事人之间有联系,并且如果相关的争端已经提交仲裁员审理,那么本委托协议的当事人同意:

委托协议下的争端应当选择指定的仲裁员来决定相关的争端,并且仲裁员有权做出所有必要的仲裁裁决,正如高级法院追加一个和多个被告或者案外人。在这方面,英国高级法院认为:“没有必要使得争端B中的每一个单一的问题与争端A中的问题实质一致或者相关。”②参见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技术和建设法院)关于City&General(Holborn)Ltd v.AYH plc.案的裁定书.详见:http://www.bailii.org/ew/cases/EWHC/TCC/2005/2494.htm l.法庭调查当事人之间争端解决安排的商业目的并且高级法院指出当事人之间争端解决安排的商业目的明确地并且明显地避免多边仲裁程序,这将导致过高的成本并且面临不一致的风险。因此法庭调查时还需要重点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目的。如果争端B问题中的实质性部分是与争端A相同的或者是相关的,这时就可以推断出争端双方对通过同一仲裁庭解决争端具有明显的商业合意。

(二)案外人基于仲裁规则加入仲裁程序

大多数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中并未对案外人做出具体的规定,而是仅仅对所有相关当事人全体一致同意的案外人机制做出了规定。目前仅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等少数国际商事仲裁规则针对案外人做出了明确的规范。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EB/OL]:http://www.shiac.org/SHIAC/arbitrate-rules-detail.aspx?id=11,2015.1.1/2015.11.第38条的规定,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案外人同意的前提下,以书面方式申请将案外人追加为仲裁当事人;另外一种方式是,案外人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成为仲裁当事人。而关于案外人与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否准许,则是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还未成立的,则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来决定。该条明确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的方式。这种加入仲裁程序的规定主要还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并没有明确包含案外人请求权的规定,①参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1998)》第4条第6款的规定。但是,国际商会仲裁院以及国际商会仲裁庭在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凭借审理不断增长的案外人请求权的案件积累了良好的实践经验。②Anne Marie Whitesell.Multiple Parity Action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M].Oxford:Oxford Press,2009:602.

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实践,案外人的请求通常需要在确定或者指定仲裁庭之前纳入到国际商会的仲裁审理中。该规则第18条第(2)款明确规定,如果共同仲裁的要求是在当事人和仲裁庭已签署审理范围书(The Terms of Reference)之后提出的,需要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审理范围书(The Terms of Reference),这样所有原始的当事人和加入进来的案外人都受到新的审理范围书的约束。实际上,只要案外人同意并且签订仲裁协议,国际商会仲裁院就会允许被申请人对案外人提出请求。“这种实践似乎排除了被申请人基于案外人以代理、案外人利益或者分配理论为基础的可能性,并且,基于上述这些理论的实践受到了一定的批评”。③N Voser.multi-party disputes and joinder of third party,50 Years of the New York Convention [M].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5:293.

尽管《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LCIA仲裁规则)④《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EB/OL]:http://www.lcia.org/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LCIA-Arbitration.aspx,2014.10.1/2015.12.30.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伦敦国际仲裁院与国际商会仲裁院在案外人的请求这方面有类似的实践,即“只要案外人的请求是依据经过初步证明对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规则,允许案外人提出请求”。⑤AW instanley.Multiple Parties,Multiple Problems:A View from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M].Oxford:Oxford Press,2009:703.如果依据传统的合同或者公司法理论(例如代理和代表),“案外人的请求可以从一方当事人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的时候提出,以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名义咨询将允许案外人请求继续仲裁程序”。⑥A W instanley.Multiple Parties,Multiple Problems:A View from the London Court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M].Oxford:Oxford Press,2009:720.当然,关于这个问题有约束力的决定,例如任何其他管辖权事宜,必须由仲裁庭做决定,而不是伦敦国际仲裁院。因此,“即使当案外人的请求是以公司集团理论,仲裁机构可能允许仲裁庭继续审理此请求,将最终决定是否采纳这样的请求”。⑦参见《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3条.[EB/OL]:http://www.lcia.org/LCIA/introduction.aspx,2014.10.1/2015.12.20

伦敦国际仲裁院是少数几家在其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案外人请求机制的仲裁机构。《LCIA仲裁规则》第22.1(h)中规定了引入案外人的条件和审理程序,仅仅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并且还需要当事人和案外人均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案外人才能加入到仲裁程序中。另外,仲裁庭对于加入案外人案件的审理也有所不同,仲裁庭可以作出单一的裁决或者分别作出裁决。⑧参见《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22条。

《LCIA仲裁规则》第22.1(h)要求被追加的案外人和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尽管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反对,它仍然允许追加案外人。这一条规定不会产生任何程序正当性的问题,因为,案外人同意加入其可以任意选择放弃的仲裁程序,而一方当事人可以犹豫是否要加入仲裁或者至少不申请加入仲裁,是其自身参与了仲裁庭的组建。①Lew,JDM;M istelis,LA.Comparativ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M].Springer:Springer,2001:16-44.

《瑞士国际仲裁规则》第4(2)条对案外人的规定是最先进的,但也受到了一些批评,瑞士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决定追加案外人介入仲裁广泛的权利。②《瑞士国际仲裁规则》第4条第(2)款,“当第三方请求加入依据本规则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或者依据本规则正在进行仲裁的当事人意图促使第三方加入仲裁时,仲裁庭应在与所有各方当事人协商,并且综合考虑所有其认为有关的与适当的情形后,对该等请求作出决定”。根据《瑞士仲裁规则》的规定,案外人的请求必须满足一下条件:

首先,必须向仲裁庭提出请求,并且这项请求必须是案外人为了加入仲裁或者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追加案外人而提出的请求。其次,仲裁庭必须要和所有的相关当事人进行协商,然后再决定是否允许案外人或者多方当事人程序。就这一点而言,这一条明显要求仲裁庭考虑所有的相关的和可适用的条件,但是它显然没有涉及到同意的问题,因此,它也引发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仲裁协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加入仲裁或者追加进来是否需要分别取得其同意。

《瑞士国际仲裁规则》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调查了与案件相关的所有情况之后,仲裁庭在决定追加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介入方面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总的来说,这种宽泛性的条款应当受到欢迎,因为,它授予了仲裁庭广泛的权利,但是同时也应当考虑所有当事人的情况。

《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包含了一条详尽描述案外人的条款,该条款允许案外人以被追加、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或者被申请人追加案外人的形式。③参见《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第41条:1.与适用本规则的仲裁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允许其参加仲裁程序或介入其中。这条授予仲裁庭决定适用条件的权利,首先,必须向仲裁庭提出请求,并通知案外人;其次,案外人证明与正在审理的争端的结果有利害关系;第三,仲裁庭与原始当事方和案外人进行了协商。但是,与LCIA仲裁规则和瑞士仲裁规则不同的是,这一条明确要求取得所有原始当事人和加入仲裁程序的案外人的书面同意。④Gary B.Born,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 rbitration[M].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9:2098。 Gary B.Born认为,在没有所有当事人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允许案外人加入仲裁的规定,多少还有点类似于LCIA仲裁规则和瑞士仲裁规则。但是,从表面上看,《荷兰仲裁协会仲裁规则(2001)》第41条第3款似乎并不允许这样的一种结构。并且,这样的一种结构将与荷兰仲裁法第1045条:“只有在所有当事人全体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案外人加入程序”的规定相冲突.尽管该条款有其优点,但LCIA仲裁规则和瑞士仲裁规则相关的条款相比缺乏灵活性。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仲裁规则》更进一步明确了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和程序,与上述其他部分的仲裁规则类似,案外人以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身份加入仲裁需要经过全体当事人的同意。还有一些其他的仲裁规则中也对案外人和多边仲裁机制做了规定。“大多数规则仅仅适用于所有相关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包括仲裁协议原当事人和案外人”。⑤相类似的条款还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中找到。例如《奥地利联邦商会维也纳仲裁规则》第14条第(1)、(3)款、第15第(1)款;《乌克兰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规则》第43条;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6(4)条;《米兰商会仲裁规则》第25(3);《塞尔维亚商会外贸仲裁庭仲裁规则》第42条。《美国仲裁协会建筑业仲裁规则和调解程序》第7条;《美国仲裁协会新泽西州住宅建筑留置权仲裁规则》第5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24条(b)款;《比利时调解和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11条。

(三)案外人基于法律规定加入仲裁程序

案外人除了依据上文中所提到的方式加入仲裁程序外,还可依据仲裁立法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在考虑是否让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时候还应考虑各国仲裁法关于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执行还需要符合执行地的法律。通过比较分析《美国联邦仲裁法》、《英国仲裁法》、《比利时司法法典》、《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等国关于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立法,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一般需要满足诸如:当事人和案外人的一致同意;案外人和原始仲裁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一项新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同意等条件。

美国《联邦仲裁法》(FAA)早期的时候以法庭裁定的形式允许案外人的请求,并且要求合并审理两个美国仲裁协会发包方与承包方仲裁,一方面是这两个仲裁的发包方和建筑施工方相同,另一方面是基于《联邦仲裁法》第4条的规定。然而,第二巡回法院撤销了上述基于《联邦仲裁法》第4条所做出的裁定,因为,《联邦仲裁法》第4条只授权法院“认定一个书面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按照其约定’强制执行”,并没有授权法院合并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力,除非仲裁协议中有这样的约定。①Edward Brunet.Arbitration Law in American-a Critical Assessment[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6,125.

Case2:Compania Espanola de Petroleos,S.A.v.Nereus Shipping,S.A.②该案的案情如下:Nereus(利比里亚船东)和Hideca(委内瑞拉租船人)是一个租船运货协议的双方,此协议中有一纽约仲裁条款,但没有对合并仲裁问题作出约定。后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增加了Hideca的保证人Cepsa(西班牙),三方在同一个附录上签了字,该附录包含有Hideca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原合同的条款”的约定。Hideca违约之后,Nereus先后向Hideca和Cepsa提起仲裁.

在该案中,法院命令合并审理Nereus向Hideca和Cepsa分别提起的仲裁。在该案件中,法院认为联邦仲裁法的自由目的原则要求这部法律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被解释为允许,甚至是鼓励合并仲裁。“法官Stewart把所有的有关各方纳入到公平的程序中,是因为这样有充分的机会给予各方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可以提出任何言词或书面证据。法官Stewart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采取合并这两个仲裁程序的措施显然是正确的,即使原告对此反对。原告提出的带有偏见的请求是因为原告被禁止采取我们认为将严重损害被告Hideca和被告CEPSA的利益的请求。在这两个仲裁案件中,不仅有相同的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而且,还可能与仲裁裁决的结果有矛盾的危险,尤其是在Hideca涉嫌违约的问题。只有在全面调查了复杂事实后,仲裁员才可以作出关于违约纠纷的正式的裁决”。③参见 Compania Espanola de Petroleos,S.A.v.Nereus Shipping,S.A.案判决书:http://www.lexis.com/research/retrieve?-m=501803b8938ebd9c150a3699bde377d2&docnum=2&-fm tstr=FULL&-startdoc=1&wchp=dGLbVzk-zSkAW&-md5=ca66a23559a55a8a278486d56cd4e33f#fnote1.

Nereus案引发了关于法庭的强制命令合并仲裁问题激烈讨论。允许案外人的请求必须基于所有相关当事人明确的一致合意,包括案外人和原始仲裁当事人。“若是未决的多个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包括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为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费用和迟延,法庭可以决定对所有程序中部分或全部问题进行合并审理,也可以决定对所有程序予以合并”。④张姣:非合意合并仲裁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22.由此可以看出,美国在这一方面的做法已经比较完善,并且已经开始逐步确立在成文法上合并仲裁的法律效力。

《英国仲裁法》关于多方仲裁和合并审理的规定主要在第35条,根据第35条的规定,只有在所有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允许多方仲裁,以合并审理的形式或者同时庭审(concurrent hearing)的方式,否则,仲裁庭无权命令合并审理或者同时庭审(concurrent hearing)。⑤《英国仲裁法》第35条:(1)当事人得自由约定,以按其可能达成一致的条件:(a)合并两个仲裁程序;或(b)同时举行庭审。(2)除非当事人同意将此种权力授予仲裁庭,仲裁庭无权命令程序合并或同时举行庭审。[EB/OL]: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1996/23/section/35,2006.12.10/2015.12.25.英国仲裁法咨询委员会还提了一项针对案外人和合并审理的建议。该建议认为,“给予仲裁庭或者法庭命令合并审理或者同时庭审(concurrent hearing)的权力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实际上,当事人也希望能够组建他们自己的仲裁庭来处理他们的问题”。①The Departmental Advisory Comm ittee on Arbitration(DAC)Report on Arbitration Bill 1996.February 28th 1996,para180[EB/OL]:http://uk.practicallaw.com/5-205-4994?service=arbitration,2006.9.28/2015.12.25.

《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709条同样对案外人加入仲裁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比利时司法法典》仿效了《荷兰仲裁法》的规定,但对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更加严格,首先,案外人和原始仲裁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一项新的仲裁协议。其次,仲裁庭一致同意。(1)任何对仲裁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加入仲裁的申请。但仲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仲裁庭应当将申请副本尽快转交给当事人;(2)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案外人加入到仲裁程序中;(3)在任何情况下,合并审理都需要案外人和原始仲裁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一项新的仲裁协议,并且还需要仲裁庭一致同意。②参见《比利时司法法典》第1709 条.[EB/OL]:http://www.cepani.be/en/arbitration/belgian-judicial-code-provisions,2013.9.1/2015.12.30.

《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45条明确规定了案外人的参与程序:1.“对仲裁程序有自己利益的案外人提出书面申请的,仲裁庭可以允许其辅助参与或者主参与。仲裁庭应当将申请副本尽快转交给当事人;2.只有案外人和当事人书面约定加入仲裁协议,仲裁庭听取当事人意见后才可以允许辅助参加、主参加或参加免责案件;3.允许辅助参加、主参加或参加免责案件的,案外人成为仲裁协议程序当事人。仲裁庭应当规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方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③参见《荷兰民事诉讼法典》第1045条.[EB/OL]:http://www.dutchcivillaw.com/legislation/civilprocedure044.htm.2014.2.4/2015.12.25.

除此之外,《荷兰仲裁法》也对案外人做了详细的规定,是为数不多的对仲裁案外人有详细规定的国家立法。它规定案外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通过与仲裁程序结果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案外人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的方式;另外一种情况是,原来仲裁程序的当事人认为案外人负有赔偿责任,需要案外人赔偿损失的,而申请引入案外人的。并且,案外人还必须要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

《意大利仲裁法》采用了一种新的方式。这种方式类似于意大利诉讼程序,第816条区分了自愿介入或追加案外人和依据法律认为有必要追加或介入案外人的情形。在前一个案例中,只有在案外人和原始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够合并审理或干预是被允许的,并不需要仲裁庭的同意。在后一个案例中,合并审理和介入都是允许的,而不用考虑原始当事人是否同意。④参见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816条.[EB/OL]:http://www.camera-arbitrale.it/it/index.php,2006.6.6/2015.12.30.

四、结语

本文的考察表明,由于仲裁案外人不能获得仲裁当事人的地位,因而很难直接加入仲裁程序,且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内国仲裁法对国际商事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的不完善,仲裁机构以及内国法院都无法给予案外人最有效的救济。当仲裁程序涉及案外人利益时,或者案外人的权利可能遭受侵害时,能够让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中将是给予相关权利人保护自己的最大且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诸多案例也反映出案外人虽不是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但仍然可以通过其自身的申请加入仲裁程序来维护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以寻求救济。当然,案外人申请加入仲裁程序和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追加仲裁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并不与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冲突,其也是基于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与仲裁案外人达成的新合意而产生。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后可以有效避免利用虚假仲裁、恶意仲裁侵犯仲裁当事人外的其它参与者利益。

保障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权利是保护仲裁案外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就个案而言,当事人更倾向于效率,保护仲裁案外人加入程序的权利,能达到案结事了、减少诉累的目的。这也充分尊重了仲裁自身所具有的自治性特点,使得仲裁真正具备与民商事诉讼制度并存的意义,并发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特有优势。由于国际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多样性等影响因素的叠加,仲裁案外人权利受影响的情形随时会发生,并且,关于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研究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关于仲裁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探讨值得关注和研究,但本文未对微观层面如何进行案外人权利救济的具体设置进行充分论述,有待以后深入研究。

Studies on the Remedies for the Third Party’s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Third Party join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By Luo Yikai,Ren Zhuang

Third Party can not be given the status of the parties if it didn’t sign arbitration agreement.When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the arbitration by the arbitration against third parties,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relief to third parties.Third Party can participate in the arbitration based on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and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Arbitration Act to seek relief in arbitration proceedings.Although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based on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but third parties join the proceedings does not conflict with “the principle of parties autonomy”,because it is based on the parties subsequently reached a new desirable results with the Third Party.Third Party to join the proceedings can be resolved all disputes related stakeholders,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parties did not join the program,reduce litigation tired purposes.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ird Parties Remedies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

(责任编辑:余蕊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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