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7-03-10 07:31李庆鹏仝春景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8期
关键词:委托文书民事

李庆鹏,仝春景

(1.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2.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山东 枣庄 277500)

我国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李庆鹏1,仝春景2

(1.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2.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山东 枣庄 277500)

送达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贯穿于法院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送达程序能否顺利、高效的运行,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进程。在司法实践中,民事送达还存在送达不规范和送达难等问题,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为此,应结合司法实践,找准送达存在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构建更加完善的民事送达制度。

民事送达;送达方式;诉讼文书;责任

近年来,由于我国法院自身原因及社会外部环境的变化,民事送达问题成为制约我国诉讼效率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虽然我国在2015年2月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民事送达进行了适当的扩充与完善,但是该解释规定过于笼统和宽泛,给具体的民事送达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分析我国民事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并剖析问题存在的原因,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送达制度提供更好的建议。

一、我国民事送达方式及其重要性

(一)民事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1]现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人民法院送达方式有以下七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与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2]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解释中又规定了一种新的送达方式:电子送达。这一送达方式既顺应时代发展又与时俱进,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方便当事人诉讼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民事送达的重要性

1.保障审判的程序正义

送达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合法与否,将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诉讼文书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论判决结果如何,都避免不了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命运。我国一直以来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随着司法改革步伐的加快,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不断规范的送达程序必将对保障法院审判的程序正义起到促进作用。

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是为了让其及时参加诉讼活动,只有当事人在法庭上各抒己见,才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平与公正。民事诉讼中的送达虽不是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却是一项重要的程序性工作,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完成诉讼程序的重要手段和方式。[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一方因送达不能而无法到庭,缺席方将不能在法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进行充分的质证和辩论,这样不仅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有可能做出对缺席方不利的判决结果。

二、我国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关于民事送达制度的相关规定过于宽泛与简单,使送达制度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导致民事送达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样不利于我国送达制度的规范化与统一化。

(一)民事送达存在的问题

1.法院内部送达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1)直接送达主体不确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送达应该由法院哪些人员来完成没有具体规定。有的法院成立了送达小组,专门负责全院的民事送达;有的法院则由本院的法警送达法律文书。[4]部分法院由于“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地区的法院,人员、装备的配置比较差,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审理案件的工作上,给予送达工作的资源配置十分有限。[5]因此,有些法院很难抽出正式干警进行送达,大多让聘用制书记员或者司机参与送达,一旦这些人员经验和能力不足,或缺乏责任心,容易使送达工作存在瑕疵。

(2)送达回证不规范。由于送达回证都是法院统一印制的表格,送达人员将送达回证填写好后,让受送达人签字或按手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原告为了不让对方当事人出庭,让法院进行缺席审理,进而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有时会勾结法院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弄虚作假。例如,送达人员在当事人已经签字的送达回证上增加受送达人没有收到的诉讼文书名称;应该给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故意不给其送达,让当事人不知道开庭时间,从而无法到庭参加庭审,即使后来知悉了开庭审理情况,可能对方已经拿着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完毕,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民事送达方式存在的现实困境

(1)直接送达。以往人民群众对法院存在敬畏之心,人民群众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所以送达诉讼文书并不困难。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大多不愿配合法院送达工作,特别是法院工作人员询问当事人住址时,大多不予以配合。还有部分当事人居无定所,或者故意跟法院送达人员“躲猫猫”,让法院工作人员无迹可寻,不得不改用其他送达方式,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

(2)留置送达。我国法律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或者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现在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大多不愿意出面证明,所以大多数情况下,留置送达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凡是拒收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多数情绪比较激动,甚至有部分当事人对法院送达人员进行人身威胁,送达人员不得不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删除掉,造成留置送达无法完成。

(3)委托送达。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为了防止被委托法院拖延时间,民诉法解释对受委托法院进行了时间限制,即在收到委托函之日起十日内代为送达。然而,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多数法院普遍存在,由于法院自身事务繁忙,导致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多被退回,极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也是法院普遍使用的送达方式,但是,由于对邮政机构送达不规范或者送达错误导致的法律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相关规定,这就容易导致邮政机构在送达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错误,给案件的审理带来麻烦。

(5)转交送达。法律虽规定了代为转交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但是没有规定具体转交时限。如果代为转交机关、单位没有将诉讼文书立即转交给受送达人,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应当由谁负责,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6)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下落不明”如何解释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免得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危害了被送达人合法权利。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程序正当的要求,只要“视为送达”即可。[6]公告大多刊登在人民法院报、法制报等报纸上,这些报纸受众很少,公告的目的很难实现。

(7)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的一种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快捷高效,但有时无法以纸质形式表现出来,只能以送达回证的形式装入卷宗。

(二)民事送达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

2.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随着我国改革进入矛盾多发阶段以及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导致法院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由于法院干警的人员数量是有限的,无法派出更多的人员送达诉讼文书,这就给送达工作带来一定的实际困难。特别是基层法院,送达及查封冻结等财产保全工作大都由送达人员来完成,这无疑给其增添了工作量。

3.流动人口的增加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大都外出工作,农村出现了“空心化”现象。同时,很多城市放宽了对外地人口安家落户的条件限制,农村青年举家外迁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很多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因此,法院只有将诉讼文书通过人民法院报或者地方省高院主办的法制报进行公告送达。然而,作为一名外出打工人员,能够接触到法院报或者法制报的机会寥寥无几,因此,他们通过报纸了解到法院公告的可能性非常小。

4.部分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是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当面对一方当事人的起诉时,对方当事人往往消极应对,采取外出打工等方法故意躲藏起来,让法院无法直接送达。这种消极的应诉行为,不仅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在观念层面,我国传统的封建思维仍然存在于一些人的内心深处,这种状况的改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7]

三、完善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路径分析

我国关于民事送达方面的法律规定不仅较少,而且比较笼统,导致法院送达工作问题频出,这样既不正规,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出台相应的送达细则,严格规范民事送达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程序正义。

(一)完善法院内部送达管理制度

牛皮糖将一张效果图展开交给镇长,村长就和镇长凑拢来,扯着那张图的两边,往图上看。映山红休闲农庄几个字十分显眼。

1.明确直接送达主体

送达诉讼文书要严格规定应有法院哪些人员承担,建议在法院民事送达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名法院正式干警参与,并且明确送达人员送达瑕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由于送达人员的不负责而导致侵害当事人权利的事件发生。

2.规范送达回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统一制作送达回证模版,让全国各地法院按照模板进行打印。诉讼文书的严肃性要求送达回证的规范化、正规化,在送达回证的名称和件数一栏要严格打印或者手写,留下的空白处一律用横线划掉,以免在当事人签字后,送达人员私自增加新的诉讼文书名称,这就避免了某些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弄虚作假的行为,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二)民事送达方式的完善

1.扩大直接送达代收人的范围

为了节约送达成本,我国可以扩大直接送达中代收人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及其成年家属都不在住处,可以交由与其同住的保姆等成年人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只有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才能签收,这样限制了受送达人的范围,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可以把法人或组织里其他正式工作人员列为签收人,这样更有利于送达效率的提高。

2.为留置送达人员配备微型摄像设备

一般来说,凡是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当事人大都情绪激动,对法院的送达行为非常排斥,如果送达人员对受送达人进行强行拍照或录像,可能会给送达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在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时候,送达人员可以通过配备微型摄像装备把整个送达留置过程拍摄下来,刻录成光盘并存入卷宗,这样就能减少送达人员留置送达的阻力,顺利完成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

3.完善委托送达程序

案件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委托送达,法律要有明确规定,不能任何案件都可以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时间要严格规定,防止被委托法院无故拖延送达时间,降低委托法院的诉讼效率。

4.明确邮寄送达机构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大量诉讼文书通过邮寄送达当事人。因此,必须明确邮寄送达机构的送达责任,这样才能增强邮寄送达人的责任意识,保障诉讼文书准确、高效送达当事人。

5.增设转交送达不及时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存在转交送达机关不及时将诉讼文书转交被送达人的情况,这样不利于受送达人权利的保护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只有让转交送达机构承担不及时送达的责任,才能更有利于促进转交机构认真履行转交任务。

6.公告送达尽量利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等媒介

公告送达一般通过在当事人住所地张贴公告进行,即使当事人看不到公告,与其关系较好的邻居与亲朋好友看到后可以告诉当事人。既然通过报纸公告的目的是让当事人看到公告内容,就应当将公告刊登在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等媒体上,而不是发行量较少的人民法院报等报纸,这样更有利于当事人看到公告。

7.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我国民诉法解释规定了电子送达方式,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现阶段我国应用最广的社交软件当属微信,法院内部可以构建一个微信平台,在经受送达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电子送达,这样既提高了送达的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送达主体及受送达人责任的承担

1.明确直接送达人员的责任

案件审判人员审理案件的情况会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标准,而对于送达人员工作好坏却没有考核标准,这样不利于对送达工作人员的监督。因此,应当将送达人员送达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这样既有利于激发送达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又对其是一种监督,更好地促进送达工作的有序开展。

2.委托第三方送达的责任

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有些需要通过第三方进行,如通过邮寄送达、委托第三方法院代为送达、转交送达。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第三方在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出现问题,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送达,将怎样处理。因此,必须规定第三方的送达责任,才能督促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送达。

3.受送达人不接受诉讼文书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当事人甚至当面将送达文书撕毁,这种行为损害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必须用法律加以规制。对拒不签收诉讼文书并辱骂、威胁送达人员的当事人,可以对其进行罚款或者拘留,以彰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1]李浩.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J].中国法学,2007,(6).

[2]叶占锋.浅析基层法院民事送达难对策[J].楚天法治,2014,(8).

[3]肖建华.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赵泽君.试论民事诉讼当事人送达制度之建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9).

[5]张艳.民事诉讼送达制度适用问题之探讨与完善[J].法律适用,2013,(8).

[6]王群.民事送达制度的解构与重建——基于某基层法院120件民事案件的实证分析[J].山东审判,2014,(1).

[7]施佳.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权利与权力问题探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6).

责任编辑:孙 畅

Civil Service in China:Problems and Solutions

LI Qing-peng1,TONG Chun-jing2

(1. 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Huaibei 235000,China;2. Shandong Jinghe Law Firm,Zaozhuang 277500,China)

Civil service,as an important civil action system in China,functions through the whole process from placing a case on file to settling a lawsuit. Whether the civil service procedure goes well and efficient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progress of case trial. In the juridical practice,there are some problems,such as lack of standard and difficult cases,which restrict the lawsuit efficiency promotion. It is suggested to work out the root problems of this issue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construct a more efficient civil service system.

civil service;the mode of service;charging documents;liability

2017-01-25

李庆鹏(1980-),男,山东滕州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立法与司法理论研究; 仝春景(1987-),女,山东郓城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立法与司法理论研究。

1004—5856(2017)08—0057—04

D916.2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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