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推销:清季驻外使节与驻华公使的军火商角色

2017-04-03 19:16曾志文
关键词:使节公使使臣

曾志文

(韩山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 广东 潮州 521041)

采购与推销:清季驻外使节与驻华公使的军火商角色

曾志文

(韩山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 广东 潮州 521041)

清廷于光绪初年始陆续派出驻外使节,这些使臣除处理日常使事外,在购买外洋武器上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驻外使节的派遣常隐含着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他们购何种武器、购买数量的多寡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幕后政治力量的旨趣。驻华公使运动于清政府实权派人物之间,大力推销本国武器装备。使臣们对武器的采购与推销,既反映了清政府加强军事建设的迫切心态,亦折射出列强借武器兜售分割、攫取在华政治与经济利益的乱象。

清季驻外使节; 驻华公使; 采购与推销; 军火

使臣在清季武器的输入方面,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既往研究对清廷驻外使节的武器采购略有论述①,但忽视驻华公使的推销作用。本文舍弃之前单向度的研究方法,拟对两者在军火购销上的举措做统一考察,以管窥政治影响之下清政府驻外使节采购外洋军火的作为,并揭示驻华公使借推销军火攫取在华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历史实态。

一、驻外使节的派遣

清政府派出驻外使节,是在“西力”冲击之下不得已的举措。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强获得在北京常驻使节的权利,而清政府只是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应付外事,并未派出驻外使节。由于英美等驻华公使的不断游说,清政府于1860年代中后期方先后派出斌椿游历团和蒲安臣使团出洋考察;直至1875年“马嘉理事件”发生,清政府迫于英国外交压力,才决定派出驻外使节。经总理衙门奏定,由“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熟悉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1]后在李鸿章举荐下,清廷派出郭嵩焘作为使臣赴英处理纠纷,常驻英国,标志着中国正式派驻使节的开端。

清政府在使节派驻上如此游移不定,主因仍是“天朝上国”的理念作祟,认为派驻使节有失“天朝”颜面,仍期待之前各方来朝,而非朝中出贡。另外,就个人而言,忌惮国外险恶,出使他国会有性命之忧;且出使即是与“洋鬼子”打交道,还将背上“卖国”骂名;使臣官职又非实缺,难以升迁,前途暗淡,等等,因而多数士大夫不愿出使。张祖翼在《清代野记》中记载:

郭嵩焘之奉使英伦也,求随员十余人,竟无有应者。岂若后来一公使奉命后,荐条多至千余哉!邵友濂随崇厚使俄也,同年公饯于广和居,睢州蒋绶珊户部亦在座,竟向之垂泪,皆以今日此宴,无异易水之送荆轲也。其愚如此。及曾惠敏返国,又遣派十二游历官,遍游泰西,朝士始知有外交之一事,又知外洋并不无故杀人。谁之咎欤!时文害之,科名害之也。[2]46-47

光绪十二年(1886),曾纪泽卸任驻英公使归国,对京曹官员“多迂谬,好大言,不达外情”,甚为愤慨,乃“建议考游历官,专取甲乙科出身之部曹,使之分游欧美诸国,练习外事。”[3]165但驻外使节的身份地位仍处于尴尬境地,为时人所鄙视。至庚子事变后外务部设立,清政府的使臣制度方逐步完善,光绪三十三年(1907)四月,外务部奏定《变通出使章程》,规定:“嗣后简派各国二等公使定为二品实官,届时由臣部将历充外国参赞随员多年及通晓外国语言文字之合格人员开单请简,三年一任,任满回国后,候旨简用。如办理交涉得力,不妨接充联任,恳恩晋秩增俸,俾终身于外交一途,以尽其才。”②如此,驻外使臣的官职才被正式认定,其身份地位亦得到时人认可。

由此观之,清末新政之前,清廷派驻使节并不容易,时人对出使颇有抵触。好在仍有人为利而动,或通达外情愿意出使。由于出使大臣须有朝中较具影响力的人物推荐,因而驻外使节的政治背景极为复杂,并非常人所能担任,他们表面上是清政府的外务管家,却也是一方势力的代表。略观清廷陆续派出的60位驻外使节(其中甲午战前20位,甲午战后40位,未含副使)[3],可知其端倪。甲午战前,以李鸿章为首的淮系与朝中清流摩擦较大,此时期使节派驻多受这两股势力影响。如由李鸿章举荐或赞成出使的,有郭嵩焘、许钤身、容闳、曾纪泽、李凤苞、许景澄、张荫桓、刘瑞芬、洪钧、黎庶昌、崔国因、薛福成、李经方等14人[4]。此外,首任驻美大使陈兰彬等10人(包括个别副使)与李鸿章有私僚关系。以李鸿藻为首的早期清流,直接保举刘锡鸿为首任驻英副使,以牵制郭嵩焘。李盛铎与李鸿藻私交甚密,另有洪钧、何如璋、许景澄、李家驹、汪凤藻等均与李鸿藻有程度不一的交集。

甲午战后,中国政坛两极格局逐步分化,加之1901年外务部的设立,派驻使臣已作为一种制度建立起来,外交官已呈现职业化走向,政治派系对使臣的影响不如以往,但仍然存在,尤其是政坛新势力荣禄、张之洞、袁世凯等均对使事有所介入。如与荣禄有私函往来的可举许钰、梁诚、蔡钧、荫昌、吴德章、杨兆鋆、孙宝琦、伍廷芳、吕海寰等9人,胡惟德受张之洞推荐出使,袁世凯曾奏请改订《出使章程》[5]。

各种势力的牵扯,国内外局势的变动,导致出使大臣的目的与任务纷繁复杂。大致可分如下数点:其一,应急处理外事纠纷。如派驻使节至英国解决马嘉理纠纷案、甲午战争与庚子事变善后的使臣派驻等;其二,保护华侨、华工权益。如首任驻美及驻秘鲁使臣的派遣;其三,购办军火,加强军队建设。如李凤苞出使欧洲,李鸿章嘱其寻访合适的铁甲舰。考察李凤苞的出使经历,可知其为购买军舰、枪炮等物质花费了巨大精力,采购军火成为其出使的要务,赫德甚至认为李氏是一位军火商③。以李凤苞为发端,多数驻外使节均有购办外洋军火的经历④。

二、驻外使节的购办

1870年代末,日本侵占琉球,将之改为冲绳县;俄国霸占伊犁,拒绝交还,且派兵舰在渤海一带游弋,进行恫吓,中国海防危机加剧。左宗棠率军基本平定新疆,清廷遂将目光由“塞防”转移到“海防”,李鸿章此时亦觉察到赫德代购的蚊子船颇不适用,已有意购买铁甲舰,委托李凤苞负责购办。李凤苞于光绪三年(1877)二月作为船政监督赴欧,抵英之后,即开始考察欧洲各国的舰船、枪炮⑤。

光绪三年(1877)八月,李鸿章给船政提调吴仲翔的函件中,对李凤苞在英购枪之事作出指示:“亨利马梯呢枪少买价贵,趸买则较廉,以每杆六十九丝林六便士核算,当十二两五钱一分,子弹千颗六磅九丝林,当二十三两二钱二分,如购枪万杆、每杆子弹五百颗,加以保险运脚,约需二十六万上下。前已转属李丹崖(李凤苞),取洋枪一杆,寄津试验……闻英人近又酌改新式,此次定购,自应查明确系已经兵部试验便利轻坚之新式,方为合用。以赫德所开价目比较,则枪较前为贱,而弹较前为贵,务请函致丹崖,加意考核详晰。”[6]114数月前,江苏补用道胡雪岩与德泰来洋行商订承购马梯尼后门枪,曾呈交枪样图纸给李鸿章阅看,但李鸿章已决意由李凤苞在英考察代购,认为其可购到地道枪支,较在洋行购买更为妥当、便宜,明确拒绝了胡的购办[6]50。后李凤苞经细致查验比试,选择了当时最精利的亨利马梯尼后门枪,订购一万余杆,受到李鸿章赞赏。

光绪四年(1878),经驻英公使郭嵩焘保举,李凤苞受命担任驻德公使。总理衙门考虑到李凤苞事务繁多,恐无精力兼顾出洋学生及采购军火等事,准备另派员专管。李鸿章出面表示反对,称其照料学生勤恳用心,别人无法替代;在采办军火方面,李凤苞探讨已久,对各种舰船、枪炮已有一定熟悉度,且可采用信函方式与各厂送样议价,并不妨碍使事办理;日本采购兵船,皆令驻洋公使为之,效果甚好,曾纪泽抵英、法后,两人更可相互商榷、照顾[6]363。由于李鸿章极力维护,李凤苞继续承负购买军火的重担。

光绪六年(1880)六月,李鸿章从军事教官德国人汉纳根处得知,德国兵部存有特来思旧后门枪40万支,较毛瑟枪分量稍重,曾为德兵制胜之枪支,每杆带子弹100粒,仅需银二两左右。李鸿章认为这些虽属德国已弃枪支,但在中国实属难得,遂令李凤苞与汉纳根之父在柏林细致查验,交待若单价仅二三两,即订购二三万支[6]561。约略而计,光绪六年至十年,李凤苞受李鸿章之托,购买的毛瑟枪有3万多杆,子弹1600多万颗,克虏伯后门炮(包括各式长短大小炮)约208门[7]。

光绪十一年(1885),李凤苞在欧洲采买的军舰陆续抵华,清廷目睹由出使大臣购买外洋武器所取得的功绩,随即谕令:“各省有采买之件,应知照南北洋大臣转行出使大臣……径向该洋厂购办,议价定限,包运来华。尤须出使大臣亲验是否适用,以专责成。”[8]41时人亦觉得应尽量不向洋行订购,而由使臣购办较为妥当,不致吃亏[9]42。如此,军火采购的重担愈益落在驻外使臣的肩上。许景澄继任驻德公使后,采买军火更是周密细致,对各项购买均记录在案。卸任之时,亦对未了之案交代得甚为清楚。李鸿章称其“平日条理精密,故能临变不挠”[10]324。

光绪十九年(1893)至二十年(1894),李鸿章为筹备战事,托驻英使臣龚照瑗购哈乞开司快枪7000支,托驻德使臣许景澄购毛瑟枪12000支,连珠快炮8尊,小口径毛瑟五音快枪4批共10000支,子弹1000万颗[11]388。二十年底,又托许景澄代购毛瑟枪10000支,子弹412万颗,大小口径快枪300支,子弹10万颗;托龚照瑗代购亨利马梯尼枪10000支,小快炮若干门[11]340。

两广总督张之洞委托使臣购买军火数目,亦复不少。光绪十年(1884),法越事起,张托李凤苞在德代购毛瑟枪20000支;十三年(1887),托许景澄代购15厘米35倍口径长炮50门,每门炮弹200个,分期十年付款运货;十五年(1889),托驻俄使臣洪钧实订7厘米半炮102门,8厘米炮30门;二十年(1894),又托许景澄购德国新式小口径五连珠快枪3000枝,子弹300万颗[12]9377-9998。

甲午战后,清政府为兴复海军,仍指派驻外使节负责购买军舰。光绪二十二年(1896)七月,直隶总督裕禄奏称:“查中国订造快船,工程繁重,必须该国海部相助,方能精坚迅利。今三船定式、验料、监工及制汽机、试速率、装配军火等事,皆由出使大臣与该国海部大员随时商筹,遴派洋员帮同查验,悉照德国海部章程办理。”[13]138

清末新政时期,由于编练新军所需,购买军火仍是出国使臣的要事之一。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二月,出使奥国大臣杨晟向清政府推荐奥之曼利夏枪厂生产的军火,称该厂所出枪支,屡经改良,尤属军中利器,欧洲诸国如俄、法、意大利、荷兰、西班牙、希腊、罗马尼亚等皆向该厂订购;该厂新造一种过山快炮,系改良而成,每分钟可发500炮弹,且命中率高,炮身轻便;其五声快枪及各式手枪,均属改良极精之品,奥国各军营已一律改用。至于该厂枪炮价值,应视定购数目之多少与交货期限之迟速,始能议定具体价格。杨晟通过密探,得知某国政府令其驻奥公使,与该厂直接定购快枪20000支,每支计奥银29古伦,约合中国银9两左右,若加上折扣,则实价尚不足9两[14]1107。杨晟的这些考察建议为清政府的定购抉择提供了有力参考,从武卫前军、武卫右军所用的器械来看,清政府确实向奥国购买了数量不少的曼利夏枪炮⑥。

三、驻华公使的推销

英法等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获得在北京开设领事馆之权。英国首位驻华公使卜鲁斯(Sir Frederick Bruce)于咸丰十年(1860)九月抵京,其后各国纷纷派出驻华公使,直至辛亥革命前夕,共有14个国家派出百余位使臣驻华。

晚清驻华公使的使事非常繁杂,或督促清政府践行不平等条约,或处理各种传教纠纷,或直接干涉中国内政,等等。各国出使的具体目的或有不同,但主要目标仍是加强对清政府的影响力,扩大在中国的话语权,以获取更多的政治、经济,甚至领土利益。而清政府自1860年代兴办洋务以来,需要购买先进的外洋武器;外国军火生产商为自身经济利益计,亦须出售军火,驻华公使正好在两者之间充当了引导、中介的作用,大力向清政府推销本国军工产品,其中以英、法、德、美驻华公使表现尤为突出。

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甫任,正赶上总理衙门为对付太平军急需向外洋购买兵舰,卜鲁斯支持赫德、李泰国的承购,并帮助他们疏通与恭亲王奕訢及英国外交大臣的关系[15]。卜鲁斯已深度介入了清政府的这次兵舰采购,之后多国驻华公使均有效仿。至1880年代,随着世界军事武器更新换代加快,武器贸易越来越频繁,欧美各国武器展销会逐步开展,一些驻华公使已由暗及明地向清政府推销本国军工产品。

光绪十五年(1889)六月,法国驻华公使李梅(V.G.Lemaire)⑦致函总理衙门,告知法国嘉尼军器厂参加巴黎赛会的情况,称此赛会于1889年5月6日开幕,嘉尼军器厂已将新制的各种精锐炮位送入赛会,与德国克虏伯、英国阿摩士庄等厂之军器比较。李梅还转呈了嘉尼军器厂司员古拉刹列出的数十种参展大炮、炮架以及炮台[16]799-800,古拉刹在呈文中不无自信地说道:“当夫此西国军厂日新月异之时,正值中国兴创海军之会,但愿于山东胶州各口岸新立海军之所,一切应办战舰炮位炮台各项,俟此次法京赛会评定新闻到后,择其最精之厂购办,必有大益,嘉尼厂员当拭目敬谨以俟效劳也!”[16]800大有炫耀并推销本厂军器之意。光绪二十三年(1897),法国驻华公使施阿兰(A.Gerard)向清政府赠送洋枪二支,实际是变相推销本国枪炮,总理衙门亦明白其意,请神机营照收演试[17]11719-11721。

光绪三十年(1904),英国费克斯马克沁铸炮厂瞄准清政府练兵所需,直接派出厂师包乐德到中国推销该厂大炮,运动实权派人物袁世凯及庆亲王奕劻等购买军火。但购买军火须有外务部点头同意,因此包乐德托英国公使萨道义(Sir Ernest M.Satow)⑧向外务部推销,萨道义的游说也是不遗余力,称费克斯马克沁厂系英国铸造炮位及各种军火最为出名之厂,英国军队亦一直在此厂购置军械,若清政府购用,该厂必以声誉作担保,提供最优产品[14]1077。

为增强说服力,萨道义送来该厂枪炮图纸八张,希望外务部转给督办练兵大臣庆亲王奕劻,并称庆亲王看后,一定会认为该厂所造炮位为头等利器[14]1079。英厂为推销军火,广告宣传做得非常到位。外务部随后发函给练兵处,并转寄枪炮图纸,希望庆亲王详细阅看并考虑购买。

萨道义不仅充当费厂说客,亦倾力荐销阿摩士庄厂的军火。当时阿厂生产的陆路炮较多,准备在中国销售。瑞生洋行是阿厂驻天津的代理商,瑞生洋行找到萨道义,请其出面说服清政府购买。萨立即致函外务部,称阿厂驰名欧洲,生产的炮位足为行军利器,若中国拟购,该厂必竭力保其质量,以护名望。希望外务部对此厂产品多加留意[14]1087。

光绪三十一年(1905)正月,瑞生洋行告知萨道义,阿摩士庄厂所造样炮,约于两月之内可到天津,请他函致外务部,由外务部转告直隶总督袁世凯,待袁查验样炮之后,再确定购该厂何种炮位[14]1091。袁世凯得此消息后,通过外务部委婉地拒绝了英使的荐销,因为袁看上了德、法新制管退炮,谓其精利无比[14]1093。

袁世凯打算同时向德、法两国购买,但德国为了享有此次军火独售权,极力通过外务部劝告袁世凯只购德国大炮,不必向法国购买。二十六日,外务部收到德国参议葛尔士信函,葛首先指出法厂出售的均为旧炮,且该厂正与葡萄牙等国订做炮位,无暇它顾,若由法厂定造,耗时必长,至少须10个月之久。葛列举了法厂弊端后,露出自己的真实意图:应将所用各炮,由一厂定做,俾使中国炮位归于画一,克虏伯炮厂数十年来为中国做炮,均甚合用,该炮厂任事踏实,不仅可保按时交货,且可做到物美价廉[14]1093,极力劝说清政府向德厂购买。

葛尔士的说辞显然打动了外务部。外务部当即把葛的意思转告给袁,希望袁考虑并给予答复。但袁在回函中坚持向法国购炮,其因是他于上年遣派练兵处统领王治国到法国阅操,王治国曾亲赴法克鲁苏厂,驻法使臣孙宝琦随同考察,确认此炮属精利之器。订立合同时,又经驻津法领事担保,若炮位运到后,发现系旧炮改制,并非原式最新之炮,即任凭退还[14]1095。因此,向法厂购买更有保障。为把理由陈述得更充分一点,同日,袁又发一函,称以前购德炮较多,考虑时局多变,若有意外事故(即中德关系破裂),恐多窒碍,而改用法炮更为稳妥。外务部认为袁所说在理,遂回绝了葛尔士,同意向法厂购买[14]1096。葛尔士无奈之下,只得作罢。可见驻华公使向清政府官员们荐购本国武器,力度很大,考虑也很周全,但不是都能收到效果,除了各国各厂存在竞争关系,亦与清政府实力派官员的旨趣有很大关系。

宣统元年(1909)十二月,美国克罗特军器制造厂经理人巴乐德,打算把克罗特机器炮一尊,运往杭州、福州、广州、南京、武昌、天津及北京,请中国各武员阅看,其实也就是推销该厂产品。但因军火物件转运各地,须由清政府发给执照。因此,巴乐德托署理美国公使费勒器(Henry P.Fletcher)⑨代为请领。美使遂致信外务部,称巴乐德此举,与中国有益,请外务部转达陆军部,发给执照一份,由自己转给巴乐德[14]1193。外务部在收到此信的两天后,即发函给陆军部,希查核回复。

但陆军部以新章规定为由,拒发执照,称:“查军械进口事宜,前经税务处改订枪弹进口新章第二款内载,洋商载运营中作样枪支子弹,须由各项该领事向监督请领准运护照,自货到口,凭照报关后,方能起货等语,历经办理有案。兹美使请将克罗特机器炮一尊,运往各省阅看,自应比照税务处改订枪支进口新章办理,本部未便缮发执照。”[14]1194即军火进口应由海关监督发给护照准运,而不是由陆军部发给执照。随后,外务部把这项规定转告给费勒器,费亦只能照章办理。

光绪三十三年(1907),陆军部准备为新军购买更为合式的陆路炮,派员赴欧洲各国炮厂详细考察,得出的结论是:中国之天时、地利、人情,均与外国大有不同,中国所用之炮,务须深谙国情,另用新法制造。而欧洲规模大且技术可靠者惟德之克虏伯厂及法之士乃得厂莫属,陆军部决定由上述两厂各制造炮样4尊,每炮带600颗炮弹,运至中国演练,以备选购。宣统元年(1909),两厂共8尊炮运到中国,陆军部派查炮员,在长辛店费4星期之久,严加考较,逐日演放,兼用新式考炮机器试验,最后选择购买德克虏伯厂生产的29厘米口径陆路炮,舍弃向法厂购买。相应地清政府按议定赔付法厂4尊大炮运费及试用子弹费,陆军部还函致外务部照会法国公使,请其催促法厂代理商逸信洋行到部领取赔费及样炮[14]1221。

按说德国凭此可逐步垄断中国的大炮市场,偏偏这个时候黑龙江巡抚周树模擅自向奥国订购了一批大炮。德驻华公使雷克司(Graf von Rex)⑩知道后甚为气愤,向外务部告状,称德、法两厂送样炮至中国演练,方知孰优孰劣,若有新炮厂售炮与中国,理应参照两厂之法,运炮来华检验;新炮厂仿造之炮,或只徒有外观,而其内在必存较大弊端[14]1213-1214。雷克司之意,表面上站在中国角度考虑,希望清政府购到合适之炮,实是要清政府优先考虑购买德克虏伯厂大炮;对于建议他厂之炮也运至中国试验之法,其实操作起来颇有难度,因为一般枪炮厂根本无此财力、人力做到这一点,雷使的垄断之意极为明显。

外务部将雷克司的意思转告陆军部,望查照裁夺。但陆军部已得到庆亲王奕劻的面谕,奕劻在面谕中对黑龙江巡抚订购奥炮的做法亦表露出不满,称其“实属一时太欠斟酌。惟事已如此,姑置无论。至将来中国倘自行制造炮位仍不敷用时,自应仍向德厂订购。”[14]1215-1216由此观之,为使清政府购买德国枪炮,雷克司在庆亲王身上花了不少功夫。

四、结语

自1860年代始,清政府逐步实施洋务新政,急需外洋先进武器装备以提升军事力量,约从此时开始,世界武器发展速度加快,军火生产商们亦急需扩充军火销售市场,军火的供求关系愈渐密切。清朝的驻外使节与各国派出的驻华公使,在清政府与武器生产商、洋行、列强政府之间,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

晚清驻外使节大多具有雄厚的政治背景,他们在采购外洋武器方面,获得清政府实权派人物的支持与信赖;各国派出的驻华公使,或受本国武器生产商的委托,或出于本国政治利益的考量,运动于清政府王公大臣之间,藉此寻求各自的政治代理人,此种情况在甲午战后表现尤甚。法国公使极力向袁世凯兜售武器,德国公使积极拉拢庆亲王奕劻,均暗含了他们各自的意图,至于他们到底给了袁世凯、奕劻等人多少的回扣,则不得而知。晚清使臣们对武器的采购与推销,既反映了清政府加强军事建设的迫切心态,亦折射出列强借武器兜售分割、攫取在华政治与经济利益的乱象。

注 释:

① 关于晚清驻外使节的武器采购,既往研究多聚力于甲午战前使臣们对军舰的购买,相关论见亦渐趋深入。较典型的有李华珍:《晚清驻欧使节与海军近代化》,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刘振华:《李凤苞、徐建寅主持购买铁甲舰考论》,《军事历史研究》2009年第1期;曾敏泰:《驻德公使许景澄于晚清军备购办之研究》,台湾成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张传磊:《晚清驻外使臣与西方近代军事技术引进(1875-1895)》,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等。但对于甲午战后驻外使节的军火购办,尤其是驻华公使对军火的推销,尚须进一步探究。“武器”与“军火”的内涵在各时期均有不同,就本文讨论的“武器”而言,包括各式军舰、鱼雷、枪炮、弹药,“军火”则主要指为陆军提供或为海军军舰配属的各种枪炮、弹药。

② 外务部:《遵旨议复变通出使章程折》,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初二日,《奏定出使章程》,出版者、出版时间不详,第26页。

③ 总税务司赫德为独揽清政府的船舰购办权,极力阻挠李凤苞在欧洲的购办行为。1879年8月12日赫写信指示在伦敦的金登干:“你当然不可忘记他是驻柏林的中国公使,但他同时又是个‘军火商’,你不可听凭他或他的事务败坏你的名声或干扰我们的业务。”参见陈霞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赫德、金登干函电汇编(1874-1907)》(二),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19页。

④ 首批出使东西方各国的驻外使节,如郭嵩焘、刘锡鸿、陈兰彬、何如璋等没有参与军火采办的记载。参见张传磊:《晚清驻外使臣与西方近代军事技术引进(1875-1895)》,国防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晚清驻外使节人数众多,因资料和文章篇幅限制,本文仅选取任期较长、在采办军火方面表现较为突出的数位使节作为考察对象,对驻华公使的考察亦复如此。

⑤ 李凤苞负责在德国购买了两艘铁甲舰,即“定远”、“镇远”号;一艘钢甲巡洋舰,即“济远”号。相关论述颇丰,本文不再赘述,而重点论述李凤苞购买枪炮等军火物质的举措。

⑥ 武卫右军全部用奥制五声曼利夏步枪、马枪,其中步枪6400支,马枪700杆;武卫前军则拥有奥制曼利夏步枪10000支,马枪1400杆。参见刘凤翰:《武卫军》,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8年,第160-166页。

⑦ 李梅(V.G.Lemaire),法国驻华公使,于光绪十三年(1887)十月一日上任,光绪十六年(1890)八月十八日假归,翌年九月十日回任,直至光绪二十年(1894)二月二十四日卸任。参见佚名:《清季中外使领年表》,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153号,台北:文海出版社,1986年,第38页。

⑧ 萨道义(Sir Ernest M.Satow),英国驻华公使,于光绪二十六年(1900)九月三日上任,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一月四日假归,翌年六月二十九日回任,直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卸任。参见佚名:《清季中外使领年表》,第34页。

⑨ 费勒器(Henry P.Fletcher),在美国驻华公使柔克义(William Woodville Rockill)于宣统元年四月十九日至宣统二年三月七日(1909.6.6-1910.4.16)离任期间,署理驻华公使。参见佚名:《清季中外使领年表》,第62页。

⑩ 雷克司(Graf von Rex),德国驻华公使,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十一月十日上任,宣统三年(1911)闰六月二十一日卸任。参见佚名:《清季中外使领年表》,第4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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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自兵]

2016-12-22 基金项目: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国家安全视野下的晚清政府武器采购研究(1851-1895)”(15YJC770041);韩山师范学院博士启动项目(QD20150308)。 作者简介:曾志文,男,韩山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

10.13393/j.cnki.1672-6219.2017.02.021

K 249.105

A

1672-6219(2017)02-0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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