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越南国际直接投资法律政策问题研究

2017-05-30 10:48邓珊
东南亚纵横 2017年6期
关键词:风险越南

邓珊

摘要:2014年以来,越南对以《投资法》为代表的投资法律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这些体现了越南政府改善本国商业环境的决心,同时也增强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但是这些新的政策法规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困难和障碍。中国投资者到越南从事直接投资活动应注重对当地现行法规政策的了解、加强对项目的风险评估,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关键词:越南;国际直接投资;法律政策;风险

[中图分类号] F1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2479(2017)06-0050-05

Abstract: Since 2014, Vietnam has made substantial revisions to the investment law system represented by the investment law. which reflect the strong determination of the Vietnamese government to improve its business environment, and also enhance the confidence of foreign investors. But those new laws and regulations also have difficulties and obstacles in their implementation. Chinese investors doing direct investment in Vietnam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enhance risk assessment of project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risk of investment.

Key Words: Vietnam;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 Legal Policy; Risk

国际直接投资(FDI)是指一国私人(包括法人、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以有形或无形资产、单独或公共出资来投资外国企业,并且拥有有效管理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它具有实体性、控制性、渗透性和跨国性的重要特点。根据越南《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可以采取的直接投资方式主要有:外商独资企业;按BOO、 BOT、 BTO、 BT合同方式进行投资;通过购买股票或融資方式参与投资活动;通过合并、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投资和其他直接投资方式(包括PPP、BCC合同形式)。近年来,中越经贸合作发展迅速,中国对越南的直接投资数额也在逐年增加,例如:中兴、华为、TCL、美的、苏泊尔等中国企业都早已在越南投资开展业务。随着投资速度的加快,投资者对降低投资风险、增强投资法律保护的需求也在逐步加大。

一、越南国际直接投资现状

根据越南外国投资局的最新数据,2017年1~7月越南吸引FDI的数额达到219.3亿美元,同比增长52%,是2011年以来的最高点。其中,1292亿美元来自于1378个新授权项目。这些项目的年增长率为48.7%。另有677家已运营的项目已注册资本增加逾58.7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8.5%。外国投资者为企业提供了2946笔交易,并购买了越南企业总价值为31.2亿美元的股票,比2016年同期飙升109.7%。2017年1~7月,外商直接投资支出达到90.5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8%。据估计,外资企业(包括原油)出口总额为830.5亿美元,同比增长20.3%,占越南出口总额的72%。除了原油,这一数字为812.6亿美元,同比增长20%。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总额达到713.5亿美元,比2016年同期增长28.1%,占全国进口总额的60.3%。制造业和加工行业继续成为赴越投资最大的行业,接收了108.3亿美元的FDI,占全部注册FDI的49.4%。随后的行业是电力生产和销售部门,总投资资本为52.5亿美元,占FDI总投资的23.98%。矿业板块以12.8亿美元位居第三,占FDI总额的5.86%。

目前,越南的10个主要的FDI合作伙伴分别是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省、英国、中国香港、美国、马来西亚、中国和泰国。根据越南外国投资局2017年8月的最新数据,在投资越南的98个国家和地区中,韩国仍是主要投资者,投资额为56.2亿美元,占该国对外直接投资的25.63%;日本排名第二,为54.6亿美元,占越南FDI总额的24.92%;新加坡排名第三,为 38亿美元,占FDI总额的17.3%。其中,清化是对外国投资者最具吸引力的目的地,获得了30.6亿美元的FDI,占越南60个省份和城市的FDI总额的15.9%。北方省份北宁以29.5亿美元紧随其后,占FDI总额的13.48%。该省还授予三星显示器越南有限公司25亿美元扩张计划的投资许可证。北方省份南定以22亿美元位居第三,占FDI总额的10%。据估计,其中20.7亿美元来自于南定省有史以来最大的投资项目——“南定一号火力发电厂”BOT项目①。

二、越南有关FDI的立法新动向

近年来越南吸引FDI数额的大幅提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越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么多年来一直都在努力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吸引投资改革其法律框架。而且,越南政府在施行很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更关注有关投资者的投资保障体系建设。早在2005年越南就出台了《投资法》和《企业法》,给予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平等的地位;同时还有一个独立的章节来为投资提供保障,包括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海外汇款的保护、在法律变化时投资激励措施的保护等。此后,2014年越南重新修订《投资法》(简称2014年《投资法》,2015年7月1日生效)。2014年《投资法》颁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越南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创造公开、健康的投资环境。

(一)2014年《投资法》使越南国家政策更加透明,为那些拥有外国投资资金的经济组织规定了更清楚的规则。这部修订的法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包括了有关禁止和有条件商业活动的规定。这些法规严格遵守越南新宪法规定的“任何人都有权从事未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商业活动”这一基本原则。而且,这些修订还配合了相应的税收政策。尤其是企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登记材料消耗。新投资项目的减税幅度将达到10%~20%,同时对个人收入、进出口和扩大投资的税收减免也不例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在越南从事FDI活动做了三项重要修订,主要涉及出资登记、股份购买、政策要求和投资登记方面的程序。

1. 在出资登记和股份购买方面,强制性要求属于以下情况时外国投资者必须遵守出资登记和股份购买程序:(1)外国投资者向经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有条件投资领域的企业出资,或向该类企业购买股票、已发行资本的;(2)出资或购买股份、已发行资本使得外国投资者持有51%及更多的经济组织的注册资本的。

2. 在政策要求的程序方面,要求投资者针对不同情况向不同的权力部门申请政策上的批准。政策要求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稳定以及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具体规定:(1)向国民大会申请的项目包括: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或者可能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针对的是种植有两种或更多作物的土地;那些需要在高地上安置2万或更多人口的项目以及其他地区需要安置5万人或更多的项目以及需要应用特殊机制或政策的项目。(2)向总理申请的主要包括以下无需考虑资金来源的项目:需要在高地安置1万人或更多的项目和在其他地区需要安置2万人或更多人的项目;飞机场的建设及运作;空中运输;国家海港的建设和运作以及除了新闻业、科技类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外商出资的科技类公司,还包括有外国投资的海上运输项目,利用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服务, 造林和出版业。(3)向省人民委员会申请的包括:不进行拍卖或招标、使用政府分配或出租的土地的项目;在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的规定下,使用技术清单中限制转让技术的项目。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计划保持一致并已在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开发区实施的投资项目不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3. 投资登记证书方面,要求在经济组织中外国投资者持有或控制51%以上的注册资本或合伙关系,并且公司或企业中大多数为外籍人员的,投资者需依照程序申请投资登记证书。

(二)2014年《投资法》规定了更清楚的与投资激励政策相匹配的商业领域说明,例如新材料、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生产,至少有30%附加值的产品的生产、技能型产品。具体而言,农业方面给予激励政策的行业包括:种植和加工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产品,造林和森林保护,盐业生产,渔业和辅助渔业服务,植物品种、动物品种和生物技術产品的生产。被授权享有投资优惠政策的其他领域还包括信息技术、体育、建设和基础设施发展。另外,在2014年《投资法》中,教育和医疗行业的业务种类尤其受到特别监管①。

如果不属于2014年《投资法》所提到的以上商业投资领域目录的且属于以下情形的,投资者也将享受到投资优惠政策:项目投资资金达到或超过6万亿越南盾的;投资项目在从核发投资登记证书之日或获得投资政策决定之日起3年内支出至少6万亿越南盾投资的;在农村开展的、至少雇佣500个工人的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领域经营的企业或组织。但并非所有的投资项目都有资格获得激励措施。这些激励措施只适用于新的投资项目和扩建项目。即虽然某些投资项目是在上述业务部门下实施的或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但它如果是在新规定生效前已经设立或投入运营的,也不得享受投资优惠待遇。只有当投资者进行新的投资项目或扩大现有投资项目并满足激励条件时,才能享受这些投资激励措施。而且,投资于矿产开发、被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交易的项目(除机动车生产外)也不得享受上述的投资激励措施。

此外,2014年《投资法》比2005年《投资法》提供了更多形式的支持。特别是对人力资源开发项目相关的技术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的支持、信贷支持、对从城市地区转移生产设施的支持等。

(三)2014年《投资法》中,越南政府进一步更新和加强了有关投资保障方面的规定。特别是对法律修订后的投资激励措施,2014年《投资法》及其有关指引法规都保证现有的投资者在有权享受激励措施的剩余时间里能从最优惠的条款中继续获益。但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包括由于国家国防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社会公德、公共卫生和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法律变化。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以及在新法律文书生效三年内投资者提出书面请求的,由于法律变化而产生的损害可以通过以下可选择的方式获得补偿:从纳税收入中减少实际损失和损害、允许修改业务和或以其他方式弥补损失。另一方面,外国投资者如果与越南主管机关对有关投资激励措施产生纠纷的,可以将此争议递交越南当地法院或任何仲裁机构(越南的仲裁机构、外国仲裁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或各当事方都同意的仲裁庭)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四)2014年《投资法》里的许多规定还标志着越南在行政改革方面的重大进步。其中就包括了外商投资注册登记处理时间由原来45个工作日减少为15个工作日。同时它也加重了投资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存款要求及设备质量评估。基于对386个商业部门的核查,2014年《投资法》尤其注重调整有效商业领域清单和6个禁止领域。它还列明了股份购买过程,任何外国人持有超过其资产和股本51%的实体均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

(五)为了解决现行投资政策的障碍和缺陷,越南还在持续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更新。2016年,自第14届国民大会选举出新一任的总理之后,越南召开了第一次内阁会议,在会议上讨论了2016~2021年的政府工作计划,其中,对商事和投资法律的计划修改草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这些计划草案是针对目前11部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分别是:投资法、企业法、土地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防火灭火法、税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城市规划法、广告法和住房法。法律草案将持续减少有条件的商业部门的数量及不必要的商业条件;还将提高投资激励和保护政策以及处理解决商业操作管理中的缺陷。特别关注点是改善行政管理程序,重整有关商业管理活动的管理。这些法律草案意味着清除商业壁垒和提高商业活动的效率;加强国家管理,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优化环境。对于投资者而言,这些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意味着商业投资环境的持续改善。商业投资环境对于民众将更加透明、平等、安全、友好。

三、到越南从事国际直接投资(FDI)需要注意的法律政策问题

(一)选择到越南投资,外国投资者首先要研究项目的可行性。其中外国投资者必须要确保计划将来经营的项目是越南法律许可的,并能够满足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1. 国际直接投资的禁止领域

越南2014年《投资法》为改善投资环境做了许多修订。其中突出的一点是越南已经开始实施一份“負面清单”,取代之前实施的“正面清单”。这意味着外国企业可以在除了以下六个被禁止的行业以外的所有领域开展业务:(1)处理特定种类的毒品;(2)处理特定种类的化学品或矿物质;(3)处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第1期的野生动植物标本和自然成分目录1中濒危和稀有野生动植物物种标本;(4)性交易方面的商业活动;(5)人口买卖、人体标本或部分人体的交易;(6)与无性生殖有关的活动。

另外,在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书中也规定有投资障碍。其中与国际直接投资有关的行业就包括:(1)直接对家庭的垃圾收运;(2)航空产品服务的销售和市场营销,电脑预定服务(航空公司可以通过它们的票务办公室或代理商提供这些服务);(3)兽医服务(在兽医机构授权下从事私人职业活动的自然人);(4)旅行社和旅行社的出站服务。

2. 有条件的国际直接投资

越南2014年《投资法》还颁布了对外国投资开放的267个行业的名单,前提是投资者满足某些条件,如越南法律规定的资本、持股比例和投资形式等。因此,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公司可能要遵守不同的许可程序和手续。

近期越南计划与投资部的外国投资代理处还发布了一份外国投资条件的列表。列表集中了外国投资者需要遵守的投资条件,包括外国投资被认为是“有条件的”18个服务和商业部门适用条件的详细信息①。

3. 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

一个项目外国投资所有权的许可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越南的国际承诺等。限制条件的具体细节主要规定存在于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和一些管理部分商业部门的地方性法规中。以下是依照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对外国投资所有权规定有限制的领域:(1)合资企业所提供的广告服务,没有越南人最低持股要求;(2)农业、狩猎和林业所附带的服务,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门槛是49%;(3)电信服务(包括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和基于它的其他相关服务,越南人的最低持股数量门槛在30%~51%之间;(4)银行服务(外国投资者收购一家越南商业联合银行的股份,只允许持有目标银行30%的注册资本,除非政府已批准外资拥有更大的股权);(5)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服务,在合资企业中对外资持股数量没有最低门槛要求;(6)娱乐服务(剧院、现场乐队和马戏团服务),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门槛为51%;(7)电子游戏业务,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门槛为51%;(8)经营挂越南船旗的船队,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门槛为51%;(9)集装箱处理服务,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门槛为50%;(10)海关清关服务,在合资企业中没有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的门槛要求;(11)国际水路运输,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门槛为51%;(12)铁路运输服务,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门槛为51%;(13)公路运输服务,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门槛为49%;(14)辅助所有运输形式的其他服务,在合资企业中没有越南人最低持股数量的门槛要求。

除了这份清单,外国投资还受制于地方法规所规定的各种条件和限制,尤其是那些没有在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中详细说明或提供的细节。在执行任何投资计划时,建议投资者对当地法律一定要进行深入研究,以避免任何意外情况的出现。

(二)外国投资者在越南仍需要面对“附带许可”问题。这也是令很多企业烦恼的问题。这种“附带许可”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们无疑是非法的,但又与特定群体的利益密切相关。现在企业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包括:

1. 与自然资源及环境有关的程序。根据越南商业和工业部的调查结果,对于企业而言,这个程序最复杂也最麻烦。特别是土地问题的行政要求,有超过27%的企业对此都提出投诉②。

2. 税收程序。虽然目前在税收程序上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依旧繁琐。虽然税收综合部对网上纳税申报进行了高度评价,但是很多企业依旧对网上税收申报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提出了投诉。例如,他们必须为一个办公室的电子签名花费100万~200万越南盾,每个办公室都需要通报他们的电子签名。或者,他们必须一个季度内定期升级软件,以使得他们的税收申报符合税务办公室要求的新的税收幅度。

3. 超负荷的审查。审查必须要经过不同的公共职能部门,包括工业园区的管理机关、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其他部门。这样的行政管理活动让企业消耗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例如,有关投资项目的行政程序主要涉及三个部门——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建设部和计划与投资部。省人民委员会在授予一个项目投资许可证时经常会向这三个部门征询建议。这也就是投资者为什么要花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向这三个部门获取意见的原因。投资项目的审批要经过多个部门共24个环节,中间存在重复的问题。而且,越南在2006年以前、2006~2010年、2010年以后的三个阶段,每个时期都可以看到一些行政程序的增加。一个商业项目的审批经常需要花费一年时间或多花费5%的成本。

(三)外国投资者很有可能会遇到许多无法预见的投资障碍和要求,例如受到无法预见的突然检查。根据越南财政部(MoF)2017年发布的第1381/QD-BTC号决定,在越南的FDI公司将会受到越南当局对其金融资产进行的定期和突然检查。该决定规定了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联合检查,涉及土地和房地产、机械和其他有形资产的资产价值以及无形的企业资产(如许可、租赁、特许经营协议或雇佣合同)。这被认为是越南政府对FDI公司年度检查和通知常规处理的进一步加强,目的是为了揭露和制止FDI公司的不当行为。

越南国家机构可以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施定期或突然的检查和监督,包括FDI企业是否合法合规、对越南政府的承诺以及公司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成果等。第1381号决定规定将在每年10月份进行年度检查,同时越南财政部(MoF)下属的企业金融部也会协同MoF的督察组起草下一年度的检查计划。这份检查计划将会在同年的11月30日之前提交给财政部和计划与投资部(MPI)。越南政府现在也将能够对免征进口税的有形资产下的进口货物的使用和目的、商业银行贷款和公司债券的支付,或基于汇率波动的有形资产的贬值进行检查。其他需要审查的领域包括FDI公司同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资本转移以及国家资本的周转率。更深入的调查包括一些其他的企业责任,例如环境保护、劳動权利和社会保险等以及根据国家法律框架对土地和资源的安全、可持续利用。检查还将包括技术转让协议的有效利用和承诺,以确保所涉及外商直接投资公司能继续接受项目合同下的优惠待遇。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近些年越南包括2014年《投资法》在内的一系列新修订、发布的法律法规的出现,体现了越南政府进行大刀阔斧改革的决心。它们给予企业和投资者更多的自主权和操作的灵活度。最重要的是投资者的心理和他们对越南市场潜力的看法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从这些法律法规生效以后,商业设立登记的数量和投入资本有了大幅度的提升。但是,新法的施行也遇到了障碍。例如,2014年《投资法》实施的主要障碍是相关部门和公务人员的知识、行为及工作方式等技术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因为这部法律涉及大量复杂的改革,涉及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权力机关的不少法律文件及政府工作部门。在一些投资环节以及处理这些投资环节的部门的工作能力方面依旧存在不相关、不匹配的问题。因此,外国投资者到越南从事FDI很有可能会遇到许多无法预见的法律政策风险。尤其是中国投资者到越南从事投资贸易活动长期依赖习惯、忽视法律,这样投资风险会更高。在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的今天,中国投资者更应加强对越南投资市场的考察、调研和与当地社会的融合,全面和充分地了解越南投资立法和投资环境;深入了解越南国内的投资贸易政策,特别要注重越南法律法规的时效性;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以及对重大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对越南社会要尽可能地多方位接触,以获得越南民众更多的理解和支持,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注:本文系2015年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般项目“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 (课题号:15BFX00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传丽:《国际经济法》(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 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之《越南》,2012年版。

3. 李志鹏、 向云: 《我国对越南直接投资研究》, 《时代金融》2014年第6期中旬刊。

4. 马牧原: 《越南〈投资法〉类法规修改评述》,《公民与法》2016年第9期。

(责任编辑:马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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