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目模式的引进与创新

2017-08-09 11:46周述雅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0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电视节目

周述雅

节目模式的引进与创新

周述雅

近年来,在境外节目模式引进过程中,法律纠纷逐渐增多,且引进节目过多、同质化现象严重等问题也随之显现。文章就节目模式引进的实质界定、引进内容、法律风险防范,以及国内对于节目模式引进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提出广播电视节目要增加“内力”,加大自主创新,打造更多原创文化精品,繁荣我国文化市场。

广播影视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境外优秀文艺成果,并进行创新再造,推出《中国梦想秀》《中国达人秀》《最强大脑》等一批深受观众喜爱的好节目。但是,围绕综艺节目模式也产生了一些法律纠纷,尤其是近期唐德影视和灿星及浙江卫视关于《中国好声音》的争议尤为轰动。文章就节目模式的引进与创新,以及国内对于节目模式引进的相关政策进行分析。

什么是电视节目模式

电视节目模式(television program format),又被称为电视节目模板、版式、节目形式,主要由节目的基本创意和一系列具体的要素组成,包括节目的描述、拟定的目标观众、舞台设计、灯光设计等。从节目模式的产生过程来看,节目模式经历了从节目创意到“纸上模板”再至具体呈现节目的过程。首先是有一个节目创意,其次,将节目创意固定化和形式化,形成“纸上模板”,又被称为“纸上节目模式”(paper format),这个阶段主要是对流程、规则、主持风格、技术要求等进行细化规定,一般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而最后节目的播出,就是将“纸上模板”具体实现的过程。因此,节目模式是各种元素的集合体,它是一种节目框架,但并非节目本身。

世界各国的立法并没有对节目模式作出规定,原因在于节目模式的核心在于节目创意,而节目创意属于思想范畴。根据著作权法“思想表达二分法”的核心理念,著作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只有具有独创性并且可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节目模式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很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目前除了荷兰和巴西相关案例中,认为如果电视节目模式的组合方式具有独创性也可能受到版权保护,其他国家案例并没有支持节目模式可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观点。我国法院在审理节目模式保护比较典型的案件是2005年关于情感类访谈类节目《面罩》一案,同样,法院认为节目创意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我国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对节目模式作出规定,对节目模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解答》界定了综艺节目模式的性质,明确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并且明确提出“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节目模式的元素中如文字脚本等已经形成外在表达、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依然可以获得法律保护。因此,《解答》中同时规定,“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构成作品的,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节目模式的引进内容和法律风险防范

引进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节目制作宝典。一般来说,节目模式引进的是将具有独创性的节目创意、以文字等形式固定下来形成节目“制作宝典”。(李燕蓉,《如何防范电视节目模式引进中的法律风险》,《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年6月2日第10版。)“制作宝典”对游戏规则、情节设计、机位安排、拍摄流程、灯光舞台设计、主持台词脚本、音乐背景、宣传推广等元素进行具体规定,这相当于节目制作的“指南”。

提供专家咨询。权利方一般还会对引进方提供现场专家指导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培训等,对节目生产制作进行指导和辅助,这些技巧和指导很难用文字记录下来,但却是保证节目品质的重要支持。

品牌效应。知名的综艺节目本身在节目的编排上已具有创新和吸引力,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是收视率的保证,引进该综艺节目,结合新媒体的传播形式和渠道,会引起口碑效应和品牌效应。

防范风险。虽然节目模式本身很难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但节目模式组成元素(如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构成等)仍受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权利方还可以从节目名称、商标、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进行维权。

由于拥有一定优秀的节目模式及相对完善、细致的合同约定,在节目模式的引进谈判中,权利方一般相对强势,通常引进方不仅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引进费用,而且对引进后的节目权利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让渡。一是授权方严格控制模式本土化。二是授权方严格控制引进后的节目模式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

这就使引进方对所引进节目的本土化创新、商标注册权等知识产权和续约谈判权等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这也是诸如《中国好声音》等案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引进综艺节目模式中,要重视合同谈判,提高谈判策略,保护自身权益,降低法律风险,避免产生诉讼纠纷。

一是尽可能详尽地约定授权方的义务。引进方应与节目原权利方签署详细的授权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在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约定在节目制作、灯光舞台布局、音乐台词、广告宣传等各个环节授权方的义务及引进方享有的相应权利。

二是约定引进方拥有本土化改造的权利。在合同中,引进方要声明,拥有对引进的节目进行本土化改造的权利,增加符合本国风土人情的情节和细节设置,使之更符合本土的收视习惯,促进节目优化。

三是明确知识产权归属。节目授权方和引进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时应界定原始节目和改造节目的权利归属,即节目授权方享有原始节目的权利,被授权方如果对原始节目进行了本土化改造,则应详细界定知识产权归属。尤其是对于模式节目落地后的商标权归属,避免发生争议。

四是约定许可费上涨幅度。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争取在首次签订合同中详细约定许可费增长幅度和支付方式,取得以相对合理的价格获得再次合作的机会。同时,签订合同前对市场进行调研和评估,对优质节目应尽量签订时间更长的授权合同。

境外节目模式引进相关政策分析

近几年引进境外模式节目过多过滥,同质化、跟风现象严重,一些电视台过度依赖境外节目模式等现象也时有发生。“节目背后是模式,模式背后是价值。”(胡智锋、刘俊,《进程与困境:模式引进时代中国电视的内容生产与产业发展》,《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办)》2016年5月,第33卷第3期第33页。)电视模式引进,不仅需要关注其中的法律风险,更值得关注的是引进过程中社会问题、本土文化发展以及价值观的确立问题,这涉及到关乎本民族安身立命的精神文化安全。文化的繁荣发展不能依赖于引进。因此,需要合理控制综艺节目引进数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原创文化动力、开辟更多原创节目精品,提高文化自信、文化自觉、文化自强意识。

针对此种现象,2012年、2014年、2016年广电总局先后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对引进节目模式进行规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法规制节目模式引进。

控制引进数量,限制播出时间。《关于做好2014年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编排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播出的新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个,当年不得安排在19:30-22:00之间播出。《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对引进数量和播出时间进行进一步的限制,规定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30-22:30开播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两档,并且每年新播出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超过1档,第一年不得在19:30~22:30之间播出。

建立引进境外电视节目形态备案制度。一是严格规定备案程序。引进境外电视节目模式,需要先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并且对报送时限进行严格规定。《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对备案期限进行进一步规定,要求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包括当年新引进和往年引进的节目),均需提前两个月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并规定未完整履行备案程序的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不得播出。二是严格规定备案内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境外制作机构的背景、节目模式、节目内容等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形态,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适合中国国情,杜绝格调低下和内容庸俗;防止跟风、抄袭、简单模仿境外或他台的节目类型。三是严格规定备案对象。除了境外节目模式引进需要进行备案,《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规定,与境外机构联合研发、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创人员或境外人员在节目制作中发挥主要指导作用的节目,如中方未取得完全知识产权,视同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节目管理,需完整履行备案程序。四是综合调控引进节目形态。《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规定,国家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将综合调控引进电视节目形态的数量、题材内容、类别比例等,防止集中引进同一地区、同一类型、同一内容的节目形态,造成同质化扎堆现象。

建议相应激励表彰制度。一是加强正面引导。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要加强对节目创作生产的正面引导,明确提出“三不”原则,即不得搞节目收视率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排名衡量播出机构和电视节目的优劣。国家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将对在导向、内容、格调、形式等方面具有引导性、示范性、创新性的节目以及节目制片人、主持人予以表彰。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二是鼓励自主创新。根据《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要培育研发机构,培养创意人才,建立完善促进节目自主创新的配套制度,扶持在资金、项目、人才等方面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创新模式。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机制,在播出安排、宣传推介和创新创优评选等方面优先考虑自主原创节目。把握重点时段,做好节目编排。要求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安排好“920”时段节目,把“920”时段作为推动节目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做好节目编排,加大节目自主创新力度,在不同主题不同领域开发多样态、差异化的节目,要求“920”时段总体上应呈现公益特色鲜明、题材均衡、形态风格各有千秋的播出效果。

通过出台的这些措施,对引进播出境外模式节目进行一定限制,合理控制引进节目模式的数量,积极鼓励研发播出自主原创节目,重点打造卫视“920”自主原创节目时段,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节目模式引进的种种乱象,而且提出“公益、文化、原创”的发展方向,倡导“小成本、大情怀、正能量”的节目理念,引导树立民族文化品牌,繁荣创新文化市场。

增加内力,提高原创节目创新能力

广播影视文艺要善于文明交流互鉴。但是,“海外优秀的节目模式只能在短期内丰富电视荧屏,却不能助力中国电视产业长期繁荣。引进的目的是学习和完善自身。只有在引进中提升本土化的创造能力才能促使中国电视产业升级转型。”(欧阳宏生、舒三友,《论电视综艺节目模式创新》,《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办)2014年第2期第163页。)由《中国好声音》一案引发的节目模式争议更加凸显了节目创新的重要性。

广播电视节目发展要借助“外力”。在节目模式引进中,既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智力成果、遵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则、防止抄袭和侵权盗版,也要积极谈判、重视合同的起草和签订,注意保护自身利益,对落地后的节目进行中国本土化改造,使之符合中国国情和收视习惯,避免水土不服和消化不良现象发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展更要增加“内力”,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工匠精神,积极研发节目模式,不能只注重收视率和经济效益,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从中国的历史、文化、故事中发掘闪光点,走进百姓生活、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明文化成果,在节目编排上更注重传递正确的价值观,积极制作播出精良、富有内涵、具有创新性的优秀节目。

可喜的是,自《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发布的近一年内,全行业迸发出空前的创作活力,原创文化综艺节目口碑收视双丰收,涌现出《中国诗词大会》《朗读者》《见字如面》《诗书中华》《耳畔中国》等一大批深受人民群众欢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中华文化特色的原创节目,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作出了重要贡献。

(作者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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