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流变
——评《数字音乐之道: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2017-11-01 07:21文/赵
传媒 2017年19期
关键词:许可商业模式困境

文/赵 威

数字时代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流变
——评《数字音乐之道: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文/赵 威

书名:数字音乐之道: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作者:熊 琦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5年12月

定价:28.00元

互联网的发展,对世界范围内音乐产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改变了音乐产业的发展方向、生产传播方式与利益分配格局。当然,互联网发展也导致网络版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而数字时代的音乐产业在版权保护中处于弱势地位,盗版侵权现象严重,这也阻碍了音乐产业版权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当前,在网络版权保护成为重点的情况下,需要对音乐版权、音乐著作权更加重视。因此,音乐著作权的许可模式非常重要,它关系到音乐产业在数字时代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整个著作权许可制度的方向。这种情况下,针对数字时代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分析就极为重要。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熊琦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2月出版的《数字音乐之道: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一书,就针对当前的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进行了历史性研究。全书重点分析了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背景、困境和改造方法,以及作者主张的合理模式,这为当前的著作权许可制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

全书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论,作者重点分析了研究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动机和范式。作者之所以从音乐著作权切入研究许可制度,是因为音乐著作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一是音乐作品受到新传播媒介的影响更为直接,这在数字时代显得更为明显;二是音乐著作权的产业形态更为多元化,对其进行研究能够起到提纲挈领之效;三是音乐著作权的权利类型更复杂,加之传播技术的影响,使其成为著作权法中涉及利益分配最复杂的领域,对其研究能够涉及各个利益主体,具有焦点作用。但目前来看,由于我国制度不完善和执行困难的问题,音乐产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差距越来越大。这意味着我们只能进行独自探索,在全面梳理和深刻总结音乐著作权体系形成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因此,研究音乐著作权的流变具有重要意义。

在研究方式的选择上,作者选择了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与商业模式相结合的分析方式,这是因为从音乐著作权制度的历史变革上看,主要涉及产业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力许可这三个要素,而这几个要素都与著作权许可制度有关。因此,作者认为,需要以产业主体为核心来构建符合各方面产业主体预期的法律关系。这包括产业形态与权力内容之间的关系,以及产业形态与许可机制之间的关系两个方面。

第二部分为历史论。作者从历史角度出发,重点分析了音乐著作权许可的制度背景。为此,作者认为研究音乐著作权的许可制度,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音乐著作权许可是音乐产业实现其经济收益的制度性工具,二是音乐著作权许可是以音乐著作财产权体系为基础的。在明确这两个前提的基础上,作者分析了从印刷术到Web2.0时代音乐产业形态的变革轨迹,如音乐的发展整体上呈现出从贵族到平民、从复制到表演,以及从有形载体到数字格式的三次转型。这其中伴随着音乐著作权与技术发展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尤其是在Web2.0时代,音乐产业与互联网产业之间关于音乐利用和收益方式的矛盾更加突出,这导致建立在复制、公开表演和网络传播等基础上的著作权体系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同时,各国的著作权法和国际公约也难以形成符合各方利益主体的方案。伴随着数字化的传播和普及,音乐著作权财产体系的形成,为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基础,但在21世纪以后,这种许可制度也将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第三部分为背景论。作者重点分析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为了分析这种困境形成的原因,作者从许可制度与商业模式的关系上进行了论述,认为许可制度经历了授权许可、法定许可和集中许可三个阶段。但是无论如何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形成和发展都与音乐产业的商业模式有关,是配合音乐产业实现其商业模式的结果。而网络时代的音乐著作权许可模式转型,实际是如何调整新旧产业主体在商业模式上的差异,以及如何契合新技术所改变的音乐利用方式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困境就由许可模式转型路径的利益分歧和差异选择中产生。这种利益分歧是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音乐著作权人在商业模式选择上的矛盾形成的,由此也导致了不同利益主体选择上的差异性,两者共同形成了这种困境。而这种许可制度上的困境又反过来造成产业形态差异下的立法转型困境、权力内容叠加下的交易成本困境,以及许可机制复杂化导致的传播效率困境,这些困境都阻碍了音乐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部分为路径论。作者重点分析了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改造方法和路径。在这一部分,作者将美国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发展进行介绍,分析其利弊,再针对我国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美国音乐著作权的转型表面上看是由于传播技术的发展造成的,但是实际上是音乐产业新旧主体之间因为商业模式差异和权力分配的分歧而产生的博弈现象。在新兴产业主体进入音乐产业之后,利益的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这就需要在制度上做出相应调整。因此,这种许可制度的转型在实现方式上,主要依靠改变既有的权力分配方式来保障经济效益的实现。而我国当前的音乐著作权制度改革路径主要由产业驱动与政府驱动的双重驱动。因此,在以政府为主导,以产业驱动为辅的模式下,需要借鉴美国产业驱动的优势经验,并避免其不足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作者从法定许可、集中许可和公共许可三种模式来分析,针对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变迁和路径进行了评价。就法定许可而言,法定许可制度是存在时间最长的制度,经历了由模拟复制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变迁,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但是,在网络时代,这种许可制度也存在着问题,如法定许可制度在实践上并未得到广泛应用,而被认为是阻碍著作权法许可制度适应网络商业模式的重要原因。这就要求我国在著作权立法的时候,规避法定许可在当前的不足之处,发挥其优势作用。就集中许可制度而言,作者认为随着社会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变化,著作权集中许可制度自身在正当性上和制度构造上面临问题。这要求我国著作权集中管理组织许可制度的设计和完善,需要借鉴他国的经验教训,还需要分析新技术新条件下我国产业的发展状况,从本国出发,建构适合我国的著作权集中许可制度。就公共许可制度而言,作者认为公共许可制度在对抗信息产权化上具有特殊性。对于当前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而言,我国在经历了特殊的“免费且盗版”之后,已经进入了“免费且正版”的商业模式中。在进入21世纪后,从谷歌中国开始,网络服务提供者就开始提供正版数字音乐,用户可以无限制地下载,这是公共许可在数字音乐领域的实践,这一模式也颇具中国特色。

第五部分为调整论。作者分析了音乐著作权许可的合理模式。认为从现有的立法出发,音乐产业主体之间已经达成了共识,即通过许可模式转型全面降低音乐利用的交易成本。但是由于各方面都坚持保留对自身商业模式有利的环节,这也造成了阻碍。因此,许可制度的转型应该是实现音乐产业内部各主体共赢的制度性改造。互联网时代,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树立传播效率优先的理念,适应互联网时代传播的新要求。这意味着,许可制度的转型需要朝着兼顾许可效率和传播效率的方向调整。为了达成传播效率,就需要开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许可权限,使其能够引入契合网络最终用户需求的许可模式。

全书以音乐著作权为研究切入点,分析了数字时代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历史流变、现实困境和发展路径。作者为了梳理这一脉络,积累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同时针对美国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我国的相关制度和以美国为主的国外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在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发展方向上,作者认为要兼顾许可制度和传播效率两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充分吸收法定许可、集中许可和公共许可三种许可制度的优点,摒弃其不足,推动我国数字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发展和转型。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本文系南京师范大学校级教改课题“与数码音乐行业标准相衔接的课程与教学内容体系探索”(项目编号:18122000090620)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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