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研究

2017-11-15 08:43陈梦越楼世洲
职教论坛 2017年25期
关键词:近代中国职业学校

陈梦越+楼世洲

摘 要:鉴于职业教育实践性强的特点,学生实习在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起着关键性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力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时期,职业学校管理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而学生实习管理又是职业学校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而以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为研究对象,具体分析近代中国从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定及特点,展现了近代中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经历了诞生期、发展期及完善期的发展历程,进而确立了符合我国实际的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体制,并为当前我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提供了镜鉴。

关键词:近代中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作者简介:陈梦越(1989-),男,湖北荆门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教育史、中国职业教育史;楼世洲(1957-),男,浙江义乌人,浙江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外教育史。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25-0092-05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1],这是2016年国家教育部联合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对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定义,体现出国家对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重视。学生实习管理是职业学校教学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对于职业学校人才培养起着关键性作用。学界一般以1866年创办的福建船政学堂为近代中国职业学校的肇始,而在政府层面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行管理却迟滞到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鉴于学生实习在职业学校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具体分析清末、北洋政府时期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对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规定,展现近代中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发展历程,以期能为当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镜鉴。

一、清末实业学堂学生实习管理

一般认为福建船政学堂是近代中国职业学校的开始,在其教学管理过程中高度重视实习与实训,如在船政前学堂造船和造机专业课教学过程中,就有规定“实习课包括现场实物教学、下厂跟班劳作和毕业实习等教学阶段”[2],但是学堂内的具体实习计划和厂内跟班劳作,主要是由外籍教师进行指导安排和考核实作效果。同时,设有学堂管理委员与稽查对学生的学习纪律进行考查。应该说,船政学堂对于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较为完备,但是在当时实业学堂初创阶段,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施行不利、成效甚微等问题。而且船政学堂的创办是当时左宗棠、沈葆桢等士绅官僚的主观愿景,政府层面尚未有法令对实业学堂的管理进行规定,而从国家法律层面对实业学堂管理进行规定,最早是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以及1909年的《学部通饬整顿筹划实业教育札文》和1910年的《学部奏增訂实业学堂实习分数折》。这三条法令条文具体从实习课程、实习考核以及实习设施三个方面对实业学堂学生实习管理进行了规定,最早使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得到了法律上的保障。

首先是实习课程。《奏定学堂章程》对于各学堂均规定了实习科目,对于各实习科目又规定了具体的实习课程,如在《奏定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中规定,“初等农业学堂之实习科目,分为四科:一农业科,二蚕业科,三林业科,四兽医科。农业科之实习科目凡八:一土壤,二肥料,三作物,四农产制造,五家畜,六病虫害,七气候,八实习”[3]。同样,在《奏定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和《奏定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中均对实习科目进行了相应规定。并且在《学部奏增订实业学堂实习分数算法折》中规定,“各等农业学堂、工业学堂、商船学堂实习功课最为重要,实习时数亦必增多,拟以功课之平均分数以二乘之,加入实习分数之平均分数,以三除之,俾实习分数实占三分之一。各等商业学堂实习时数较少,拟以讲堂功课之平均分数以四乘之,加入实习分数之平均分数,以五除之,俾实习分数实占五分之一”[4]。这是学部根据当时存在“各处实业学生狃于往日趋重文字之习,尚于实习不甚措意”[5]的普遍现象,依据各类实业学堂自身的特性而提出的具体实习课程在整个课程中的比重,意在加强对实习课程的管理,促进实业学生对实习的重视。

其次是实习考核,清末为了将学生实习落实到实处,制定了较严格的实习考核制度。学部针对当时实业学堂或有场厂实习,而讲堂并不讲授实习科目,或者讲堂讲授实习科目,而学生并不分别实验的情形,在《学部通饬整顿筹划实业教育札文》中规定:“各项实业学堂,除讲堂应照章讲授实习科目外,场厂实习时,须令学生自行录载日记,编著报告,毕业时随同试卷呈报备核。”[6]这就将学生的实习成绩同毕业联系在一起,实业学堂增强了对学生实习的重视。而且在《学部奏增订实业学堂实习分数折》中规定各实业学堂应将实习分数“每学期毕,初等实业学堂造册呈报提学使司备案,高等中等实业学堂造册呈由提学使司备案,均应按照学期学年随时呈报,不得于毕业时补报,以便按时稽核。”[7]从中可以看出,学生的实习分数必须上报给当时的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体现了国家对学生实习考核的重视,加强了对学生实习的管理。

最后是实习设施,这是实业学堂学生进行实习的基础条件。在《奏定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奏定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及《奏定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中,均劈专章“屋场图书器具”对初、中、高等实业学堂应具备的实习条件作了规定。如在《奏定中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中对于实习条件规定:“中等各实业学堂,当于学堂内面或近旁设置体操场;中等商船学堂之学舍,则当另备练船坞及实习练船;中等各实业学堂,当备通用讲堂、专用讲堂,及其他必需诸室;在农业学堂应添试验场、肥料场;在工业学堂应添置工业实习场;在商业学堂应添商业实践室;凡教授用及参考用图书器具、机器、标本模型、实习用机器、体操用器具均宜全备。”[8]同样,在《奏定初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和《奏定高等农工商实业学堂章程》中都在“屋场图书器具”一章对实习条件进行了相关规定,从而确保了学生能够顺利地进行实习。endprint

综上所述,清末是职业学校初创时期,政府对职业学校的管理落后于职业学校的创生。但可喜的是,这一时期政府最终将职业学校的管理纳入了法律范围之内,虽然对职业学校学生管理还不甚全面,具体管理内容也比较概括,但是以国家法令的形式确定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使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有了法律保障,促进了以后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发展,推动了职业学校的发展。

二、北洋政府时期实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建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继而在教育领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如改“学部”为“教育部”,改“学堂”为“学校”,自然“实业学堂”改称为“实业学校”。伴随着新的国家政权的建立,需要制定相应的国家法律来进行社会管理,在1912年至1927年北洋政府時期内,当时的教育部相继颁行了《壬子癸丑学制》和《壬戌学制》,特别是1922年的《壬戌学制》将职业教育纳入到了学制系统之内,突显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

虽然这一时期国家政权形式发生了变化,但是对于实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基本是对清末时期实业学堂学生实习管理的延续与发展。如在1913年教育部颁布的《实业学校规程》中第二条便对实业学校实习时间作出规定:“实业学校之学科,关于实习及实验时间,须占总授业时间五分之二以上,但在商业学校得酌量减少。”[9]同时在《实业学校规程》中,各类实业学校的科目中都有规定“实习”科目,注重实业学校的实习课。而且在当时的地方法令中也强调了实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如当时浙江省的《浙使饬各道尹及实业学校实业教育注重实习文应》认为“学生实习为实业教育的枢纽,……各校校务应注重实习,于规定时数,不得任意减少,并将应用各种场室器械,逐渐筹备完全,切实办理,毋得有名无实”[10]。

而且当时教育部针对实业学校重在实习,学生毕业即出应社会职务的特点,为了不浪费学生的光阴以及利用好实习的最佳时机,颁发了《咨各省、区实业学校暑假期内应令学生轮流实习或实地调查》,其中规定:“求能操作于平时,不可不养其耐劳之习惯,又况实习设备,一经间断,诸多不便。至农业一项,当暑期内,尤为作物发育最盛之时,因放假而无从实习,致学业不能完全了解,尤为可惜。嗣后上学实习一项,农工学校,农场工厂,应将学生轮流分组练习,或减少时间于午前午后行之。其在商业学校假期,应令学生就所在地调查商业状况及生产商品,定期报告,由教员考核。”[11]从中可以看出,为了使实业学校学生完全了解所学的知识,规定学生应利用暑假在农场工场轮流分组练习,或调查所在地的商业状况及生产产品,并且还需定期作报告,教员考核。这是当时教育部根据实业学校自身的特点以及教育教学的规律而做出的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学生的实习,促进实业学校的发展。

这一时期在《实业学校规程》和1917年教育部颁发的《甲乙种工校实习工厂应照普通工厂组织》中均对实业学校的实习设施作了规定,如在《实业学校章程》通则中规定,实业学校“校舍宜朴实坚固,并与教授管理卫生适合,其应具备各室如下:一、普通教室及各种特别教室,二、事务室、浴室、疗养室等,三、其他必须具备之室,如实验室、实习室、图书室、器械标本室、药品室等”[12]。这是对当时的实业学校在教学设施上作出的整体性要求,也是基本条件。同时在各类实业学校的各章中还对各自应备的其他设置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商船学校“须具备实习用船及舰艇模型等,并宜就附近船坞考察练习”[13]。特别是当时教育部对工业学校的实习工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实业学校工业是一种应用最广设备最难非备有实习工厂其操作技能莫由造就”[14],这反应了当时教育部对工业学校性质的清醒认识,并且要求“无论甲、乙种工业学校所有工厂应完全设立,尽可能就工厂施教,实地工作,以资练习”[15],做到工业学校必须有实习工厂,教学最好就在工厂内,实地工作,便于学生亲自练习,提升工业技能。

纵观这一时期的实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基本上是在清末基础上的继承与发展,由于政局的不稳定,致使很多法令规定还没落到实处即已流产,作用无法完全发挥。但可喜的是,这一时期政府对于学生实习更加注重,且对学生实习状况进行了调查,反思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正。如在1919年教育调查会第一次会议报告中就提出了“实业学校应注重实习案”,并且具体指出了当时实业学校实习存在的问题:“学校规程中所规定每周授业时数用消极之规定,实习除农业明定16小时以外,余均无积极规定;各校往往所授理论过多,致侵占实习时数;又乙种实业学校教科书内容无异高小;加以经费少,实习设备不足,亟须补救。”[16]针对调查中存在的问题,教育调查会从实习授业时数、经费、设备等方面,给出了相应的建议,如“农工商甲乙种各校,均由部规定实习时数,至少须占在校时数若干;按照规定实施时数,调查各校之设备,是否足敷生徒之实习,设备不足,督促该校增加设备;分别调查农工商甲乙种各校最经济之设备方法”[17],这些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实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发展。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

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结束了混乱的政治格局,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国家各项事业开始正常运行。这一时期,教育部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积极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推行建教合作。当时教育部充分认识到职业教育必须与生产建设机关密切合作,决定在中央设立由教育部会同经济、交通、农林等部门组成的建教合作委员会;同样,在省级政府中也设立由教育厅会同建设行政技术等事业机关组成省建教合作委员会;在实业学校,成立顾问委员会,这样便形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合作办理职业教育的机构体系。在建教合作中,要求生产机关附设职业教育或职业教育训练机构、生产机关应尽量开放实习、职业学校应给予生产机关技术人员进修的便利等职业学校与生产机关进行全面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凸显出实习的重要性。

1936年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与建设机关协作大纲》认为,当时职业学校毕业生社会服务状况不佳的症结在于“校外实习机会之缺少、学生不能与职业界有充分之接触”[18],并拟定了以学生实习为中心的工作大纲,如“职业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应限于高年级学生,其实习时间或可采用集中办法”[19],这体现了对实习学生年龄段特征及实习时间的清醒认识,“学生校外实习时,由实习机关方面指定人员担任指导,必要时得由学校酌送津贴,惟学校原任该项实习学科之教员,应负责参加指导,以便联络。如实习机关所需实习材料过巨时,应由学校负担其一部或全部”[20],这强调了实习机关指导员与学校实习课教员的任务及相互合作,同时也规定了职业学校在实习机关经费不足时的责任,共同合作促进学生实习。由此可以看出,当时教育部推行建教合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实习,与此有关的规定还有1936年的《职业学校设置顾问委员会办法》、1941年的《农林技术机关与农林教育机关联系与合作大纲》与《农林建教合作初步实施办法大纲》等。endprint

1933年教育部颁布了《职业学校规程》,这是一部全面的详细的关于职业学校管理的法令,内容涉及到职业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其中规定了职业学校的教学原则为“职业学校各科之教学,应以先实习后讲授为原则”[21],显示出对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重视程度,进而具体从实习时数、实习场所、实习方式与实习方法、实习考核等方面分析规程中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管理。

第一是实习时数。在教育部1933年颁布的《职业学校各科教学科目及时数概要》中,对于各级职业学校各科目的实习时数都作了规定,如关于普通农作科,规定“每周学时47小时,普通学科包括公民课、国文课、生物课、算学、体育等共11小时,农业学科共12小时,农业实习共24小时”[22],关于木工科,规定“每周学时47小时,普通学科共计9小时,木工学科10小时,木工实习28小时”[23],从中可以看出,在学校教学时间安排上,实习时数占了一半。而且在课时实习之外,对于学生的假期也作了实习的规定,如在《职业学校章程》中规定:“职业学校在规定假期中,为实习需要,应停止放假或缩短变更假期,实施假期作业。”[24]由此可以看出,教育部对于学生实习时间很重视,不仅学生在校时需着重进行实习,就是假期对学生也作了实习的规定。

第二是实习场所。在《职业学校规程》中规定实习场所应视环境及实际情形而定,具体规定了三种方式,为“由学校自设场所、工厂、商店等,及其他可供学生实习之场所;由学校与同性质之农场、工厂、商店等联络合作,供给学生实习之场所;由学校指定广大场所,学生自行计划、组织、营业、耕种、收获或其他工作”[25]。这样就确定了学生的实习场所,而且当时政府就学生实习对实业机关进行了相应的規定,如在《公私营工厂矿场农场推行职业补习教育并利用设备供给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辦法》中规定:“公私营厂场供给学生实习时得另设实习场所供给学生练习。”[26]并且在《工业职业学校学生利用工厂设备实习办法》中规定:“工业职业学校之未设工厂或已设工厂而设备不全者得请求利用所在地公私营同性质之工厂设备供给学生实习。”[27]由此可以看出,当时政府规定了实业机关对于学生实习的责任,通过对职业学校和实业机关的双重规定,使得学生的实习场所在法律上得到了保障。

第三是实习的方法及实习方式。组织学生实习,首先必须做好学生实习的准备工作,《职业学校规程》要求在实习前“须依照预定工作方案,次第实施,并记录其实习经过”,对于实业教材的分配,要求“应先基本练习,次应用练习”,同时在实习时,要求“教员应实际参加工作及指导”[28],可见,对于职业学校实习前期准备、教材及教员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而且教育部还具体规定了职业学校实习的三种方式:个别实习、分组实习和共同实习,这样促使职业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合理有效地发挥学生实习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

最后是实习考核。实习考核是对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督,切实发挥学生实习在职业学校教学过程中的作用,因此,实习考核在职业学校人才培养中是必要的。《职业学校规程》对实习考核作了具体的规定,如“实习学科其成绩即以平时成绩累积计算,实习成绩至少应占总成绩的三分之一”,并且“实业实习,操行及体育成绩不及格者,不得进级或毕业”[29],由此看出,当时对于学生实习成绩的重视,其所占总成绩的比率较高,且作为是否能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或毕业的标准,强化了实习考核的地位,促使学生认认真真地实习,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的完善期,教育部针对当时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出了适合国情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模式,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进行管理,涵盖了学生实习的各个方面,合理有效地促进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推动了职业学校的发展。

四、余论

近代中国职业学校的产生不是近代经济文化等发展的结果,而是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教育体制逐渐建立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体现出本土化的特色。学生作为职业学校办学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是检验职业学校办学成效的试金石,因而学生的就业是职业学校办学的最终目的。学生实习是学生就业前的准备,能够有效地帮助学生快速步入工作岗位,尤其对于实践性强的职业学校而言,学生实习就显得更为重要。近代中国对于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管理经历了诞生期、发展期及完善期,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结合中国本土经济文化的实际情况,最终确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体制,促进了近代职业教育的发展。回眸历史,对于当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有借鉴之功。

首先,政府部门要完善顶层设计,从制度上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职业教育的显著特点是与产业行业需求密切结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不只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需要多方共同推进[30]。政府部门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过程中起着中间人的作用,对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提出较为详尽的要求,而且在制定细则的过程中不只有教育行政部门单独行事,还需联合相关部门,如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商议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制度,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提供更为有利的制度环境。

其次,职业学校是学生实习的组织主体。职业学校负有组织学生实习的责任与义务,必须将其作为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予以重视。在近代中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发展过程中,对于职业学校在学生实习过程中的职责都予以规定,并且逐步趋于全面。当前职业学校应该落实政府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具体要求,即在政府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符合地方实际的要求,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发挥学生实习的作用。

最后,实习单位是学生实习的实施主体。企业单位是学生实习的场域,是组织好学生实习的前提条件,职业学校要与企业密切联系,在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师资培训、办学质量评价等方面,探索出有效的合作方式。如在师资方面,职业学校与企业相互借鉴学习,学校负责理论指导,企业负责实践教授,共同合作,推动学生在理论与实践上都能得到发展。同时,实习单位也应严格遵守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积极与职业学校研究探讨,找到一条符合实际情况且满足双方利益的有效路径。endprint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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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肖称萍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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