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是“政治哲学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的吗?
——质疑李佃来教授的一个新见解

2017-11-21 08:13段忠桥
社会观察 2017年3期
关键词: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

文/段忠桥

历史唯物主义是“政治哲学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的吗?
——质疑李佃来教授的一个新见解

文/段忠桥

近些年来,不少从事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学者开始思考如何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问题。他们当中的一些人认为,造成政治哲学在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缺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长期占主导地位的传统观点错误地将历史唯物主义视为一种实证性科学。由此出发,他们纷纷提出各种新理解,其中一种颇具代表性的新见解是武汉大学李佃来教授在一篇题为《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的两个前提性问题》的论文中提出的,以下是他的两段相关论述:

恩格斯在评价《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时,认为它是“包含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如果恩格斯所说的“新世界观”就是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即历史唯物主义),那么《提纲》第十条的论述是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由这句话我们可以初步推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新世界观”,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批判和预设是不无相关的,或者更进一步说,这种“新世界观”就是在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思想语式中开发出来的,它的内容就体现在这样的语式当中。

既然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直截了当地将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的区别还原为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区别,说明历史唯物主义的确是接着政治哲学来讲的,历史唯物主义宣指的那些关系、规律与基本范畴,原来就是在政治哲学的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并加以厘定的。

简言之,李佃来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从政治哲学的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的。本人十分赞赏李佃来教授近年来对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不懈探索,但却不能认同他的新见解,因为它显然是基于对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和恩格斯对《提纲》评价的曲解,因而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曲解。为此,本文对李佃来教授的新见解提出四点质疑。

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能仅依靠《提纲》第十条?

从李佃来教授的论述看出,其文本依据只是马克思写于1845年的《提纲》第十条,即,“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对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能仅依据《提纲》第十条?

马克思和恩格斯生前在诸多论著中对历史唯物主义有过大量的论述,其中最权威的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那段著名论述。此外,他们还明确指出哪些论著可以作为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文本依据,例如:

在我们当时从这方面或那方面向公众表达我们见解的各种著作中,我只提出恩格斯与我合著的《共产党宣言》和我自己发表的《关于自由贸易问题的演说》。我们见解中有决定意义的论点,在我的1847年出版的为反对蒲鲁东而写的著作《哲学的贫困》中第一次作了科学的、虽然只是论战性的概述。

马克思所写的文章,几乎没有一篇不是由这个理论起了作用的。特别是《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资本论》中的许多提示也是这样。再者,我也可以向您指出我的《欧根·杜林先生在科学中实行的变革》和《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我在这两部书里对历史唯物主义作了就我所知是目前最为详尽的阐述。

在我看来,正确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至少应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提到的这些论著为依据。然而,李佃来教授在提出和论证他的新见解时却不提这些论著,甚至不提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而仅以《提纲》第十条为文本依据,这样理解历史唯物主义能不让人质疑吗?

李佃来教授或许也考虑到这一问题,故此,他在把《提纲》第十条作为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文本依据时强调,恩格斯评价《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

但是,作为“新世界观”的历史唯物主义意指什么?对此,恩格斯在1859年发表的《卡尔·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一文中重述了《序言》中那段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表述之后,讲过这样一段话: “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恩格斯的这段话表明,作为“新世界观”的历史唯物主义,指的是其基本原理为“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的历史唯物主义。那么,恩格斯讲的《提纲》中包含的“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又意指什么?如果说“新世界观”指的是历史唯物主义,而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那《提纲》中包含的“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指的就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萌芽。

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就是历史唯物主义?

李佃来教授在其新见解中认为,恩格斯说的“新世界观”就是马克思在《提纲》第十条讲的“新唯物主义”,这种“新唯物主义”立足于“改变世界”,因而也就是“历史唯物主义”。李佃来教授的这一推断能成立吗?

从恩格斯的评价推不出“新世界观”就是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马克思在《提纲》中只讲过“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而没讲过“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那么,“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的说法从何而来?

仔细读一下《提纲》可以发现,他的这一说法来自对《提纲》第十条和第十一条部分内容的删改和拼凑。《提纲》第十条讲:“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第十一条讲:“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李佃来教授先将第十条的内容删改为“新唯物主义立足于”,然后将删改后的“新唯物主义立足于”与第十一条中的“改变世界”对接,进而拼凑出一个“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这样,马克思讲的“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就被李佃来教授说成是“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

李佃来教授为何要拼凑出“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其目的是想把《提纲》第十条讲的“新唯物主义”说成是历史唯物主义,这清楚地体现在他在“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后特意添加了“(即历史唯物主义)”这个补充说明。然而,立足于“改变世界”的“新唯物主义”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吗?前边表明,恩格斯讲的“新世界观”指的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的历史唯物主义,《提纲》第十条讲的“新唯物主义”指的是“把感性理解为实践活动的唯物主义”,这种唯物主义能因其立足于“改变世界”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吗?不能。因为即使立足于“改变世界”,新唯物主义也还未涉及“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因而从恩格斯评价推不出它因为立足于“改变世界”就是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批判和预设不无相关?

李佃来教授提出,从《提纲》第十条“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可推知,“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新世界观’,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批判和预设是不无相关的”。这能成立吗?

在《提纲》第十条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的含义没做任何说明。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我们依据什么来理解它们?在我看来,如果我们认同恩格斯讲的“新世界观”指的是以“人们的意识决定于人们的存在而不是相反”为原理的历史唯物主义,并由此出发来理解《提纲》第十条,那“市民社会”指的是体现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人类社会和社会的人类”指的是体现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这样说来,《提纲》第十条讲的是:使“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分别是体现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物质关系。如果以上分析是正确的,那从《提纲》第十条就推不出李佃来教授讲的作为一种“新世界观”的历史唯物主义,因为它只讲了使“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从《提纲》第十条也推不出李佃来教授讲的“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批判和预设”,因为它只讲了“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分别是“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如果从《提纲》第十条既推不出作为一种“新世界观”的历史唯物主义,也推不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批判和预设”,那就更推不出李佃来教授讲的“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一种‘新世界观’,与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人类社会的批判和预设是无不相关的”了。

历史唯物主义是从政治哲学思想中推导出来的吗?

李佃来教授进而提出:“既然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直截了当地将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的区别还原为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区别,说明历史唯物主义的确是接着政治哲学来讲的,历史唯物主义宣指的那些关系、规律与基本范畴,原来就是在政治哲学的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并加以厘定的。”他的这一推论能成立吗?

首先,把《提纲》第十条讲的“市民社会”理解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对马克思相关论述的断章取义。李佃来教授对“市民社会”的理解,直接源自他对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的那段话,即“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的解读。马克思的那段话讲的是“市民社会”的含义吗?看看那段话中马克思本人的相关论述:

在政治国家真正形成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做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他人看做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并成为异己力量的玩物。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关系,正像天国对尘世的关系一样,也是唯灵论的。

不难看出,马克思这里讲的“市民社会”,指的是与政治国家相对立的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李佃来教授只从中抽取一段话,然后把它解读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说明,并进而将“市民社会”说成是资本主义社会,这是断章取义。

其次,说《提纲》第十条讲的“人类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是对马克思相关论述的武断推论。对于“人类社会”意指什么,李佃来教授是这样推论的:他引用了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的一段话,即“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然后推论,马克思在这里说的“人的解放”已经超越了市民社会解放那种狭隘的含义,因而本质上就是“人类解放”,结果上则就意味着“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这样一种规范性制度模式的提出。在我看来,李佃来教授的从“人的解放”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这种推论是跳跃式的,显然过于武断了。

从“既然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直截了当地将旧唯物主义和新唯物主义的区别还原为市民社会和人类社会的区别”这一根本不能成立的前提出发,李佃来教授进而推论,这“说明历史唯物主义的确是接着政治哲学来讲的”。如果他的前提不能成立,那他的结论自然也不能成立。

那他讲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确是接着政治哲学来讲的”意指什么?从其相关论述看,它们意指,马克思是先研究了“对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之合法性进行辩护”这个政治哲学的问题,或者说,先对“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这两个马克思早期政治哲学的关键词的思想内涵做了考察与指认,然后才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然而,让我们看看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怎样讲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的。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

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指出:

我在曼彻斯特时异常清晰地观察到,迄今为止在历史著作中根本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极小作用的经济事实,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这些经济事实形成了产生现代阶级对立的基础;这些阶级对立,在它们因大工业而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里,因而特别是在英国,又是政党形成的基础,党派斗争的基础,因而也是全部政治史的基础。马克思不仅得出同样的看法,并且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已经把这些看法概括成如下的意思: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当我1844年夏天在巴黎拜访马克思时,我们在一切理论领域中都显出意见完全一致,从此就开始了我们共同的工作。当我们1845年春天在布鲁塞尔再次会见时,马克思已经从上述基本原理出发大致完成了发挥他的唯物主义历史理论的工作,于是我们就着手在各个极为不同的方面详细制定这种新观点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两段论述,是为人们公认的关于历史唯物主义起源的权威论述。从他们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基于他们对“物质的生活关系”或“经济事实”在社会历史中的决定作用的认识,而不是基于李佃来教授讲的“对个体权利和个体自由之合法性进行辩护”的研究,更不是基于对“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这两个概念的政治哲学研究。因而,说历史唯物主义是“接着政治哲学来讲的”明显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相悖。

以上是对李佃来教授的新见解,即历史唯物主义是在“政治哲学思想运演中推导出来”的四点质疑,希望李佃来教授能对它们做出回应,以促进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在中国的建构和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摘自《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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