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对公正司法的干扰及解决措施

2017-12-08 00:48张潮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2期
关键词:公正司法网络传播干扰

摘 要 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以及网络传播的发展,网络传播对公正司法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网络传播带来的舆论对司法公正也带来了很大的干扰。本文通过分析网络传播对公正司法的干扰的表现,进而推出干扰的原因,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之上,总结出网络传播对公正司法干扰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网络传播 公正司法 干扰 解决措施

作者简介:张潮,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70

一、网络传播对司法公正干扰的表现

(一)影响法官独立判断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人员的干涉,法官有依法审判,不受干涉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之中,有很多因素限制着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包括制度上的和社会文化方面的。

作为社会文化方面的网络舆论,会在法官判案的时候对其造成影响,这是由于大多数人在形成、表述自己的观点的时候,都会有意无意的受周围环境的影响,或者是自发的与周围环境的观点形成一种契合,或者是受周围环境舆论压力的影响。而且,如今的网络信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当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尚未查清之前,网络上的个人及一些组织就发布一些含有主管臆断的信息,扰乱视听。比如二十年之前河南郑州的张金柱案件,我国交通肇事死刑第一案,当时张金柱所犯罪行按照法律规定并不至于处以死刑,然而法院在群众和媒体报道的强大舆论压力之下,判处其死刑。这有失司法的独立性。

(二)加剧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危机

人民法院作为公民伸张正义的地方,本身就具有一种庄严和神圣的色彩,因此,司法信任危机也就成为社会危机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近年来,虽然司法工作的总体成绩是逐步提升的,但是作为社会公民中普通的一员来讲,他并不会看法院的整体成绩怎么样,他只关心法院对于涉及他自身的案件的处理情况,通过一些网络上报道的典型案件来评价司法工作如何。

网络传播如此之迅速的现代社会,人们确实能通过网络获取更多的信息,包括一些典型的司法审判案例,这就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为也许他们在办案期间的一个小小失误就会被网络无限放大、扩散出去,或者被一些有意的不法分子恶意炒作,引起公众的不满,从而质疑法院的整体工作。人们对越是对司法工作不满,就越会打着伸张正义的旗号在网络上对法院的工作进行非理性的抨击与指责,以获取更多的舆论支持,一旦网民对某一案件的判断形成统一的认识,就会掩盖住真实的案件事实,致使法院卷入舆论风暴之中,引起整个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

(三)对当事人权利造成负面影响

网络传播带来的舆论信息,由于其本身含有的非理性因素,决定了它对于司法审判工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舆论确实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然而,根据前两个方面的分析,他也会给司法工作人员带来很多障碍与压力。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案的时候,如果受到舆论的影响,就会损害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也许当事人同样在舆论的影响之下感觉不到自己得到了不公平的处理结果,也或者在舆论的影响或者谴责之下感觉到了却不敢说出来,但是从整个社會公平正义的角度,这是非公平的、非正义的。

与此同时,在司法审判工作之中,作为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有义务保护诉讼双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个人隐私。但是在网络传播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有一些媒体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博取观众的眼球,往往会将这些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社会背景等等全部爆料在网络之上,这无疑对诉讼参与人的隐私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有时候甚至严重影响诉讼参与人的个人生活以及安全问题。

二、网络传播对公正司法造成干扰的原因

(一)网络传播的价值取向问题

网络传播舆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网络传播技术等综合发展产生的结果,而市场化的新闻媒体传播如同企业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于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媒体的价值取向,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之下,为了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益而不顾自己的社会责任甚至无视道德法律。而且,网络舆论的出发点往往是感性的,从社会公众的道德感情出发的,而不是基于法律的、理性的思维来分析和推广,因为他的目的就是博取大众的眼球,或者达到自己一定的目的。

当前社会是信息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社会,新闻媒体多之又多,新闻界良莠不齐、鱼龙混杂,为了和同行业竞争,各家媒体必须抢先报道最新的、轰动性的新闻消息,去迎合观众的口味。在价值取向上,网络舆论传播与公正司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司法活动应当严格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之上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而网络舆论传播没有这么多的限制,它对一个事实的认识不管在价值取向上是不是与法律相一致,都可以站在道德以及公众诉求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正当性,从而谋求自身的利益。

(二)立法滞后,缺乏必要的治理机制

目前,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但是诸如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仍然滞后于社会与网络传播的发展,现行法律中虽然有一些关于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诸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草案》等,但是实际操起来相当混乱,缺少一部专门的基本法律加以整合、规制。而且,现行关于互联网的法律也并没有关于互联网舆论以及网络传播方面的规制,滞后于当前网络传播的迅速发展。

而且,我们应该知道,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当今社会网络传播技术迅速发展,我们很难预料到即将会发生什么,会出现什么,各种复杂多变的突发情况越来越难以预料。加之当前新闻界的工作人员大多不具备法律素养,法制意识淡薄,只追求新闻的时效性和自身利益,而忽略了是否符合道德乃至法律的规定。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关法律加以规制,很快就会出现舆论监督过分的干涉司法审判工作,损害司法权威以及公信力。endprint

(三)司法体制内部问题

司法体制内部存在的问题给网络传播对司法公正的干扰带来了机会,如果司法体制运行规范,是不会轻易受外界影响的。首先,司法审判独立功能落实不到位。司法独立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然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司法活动受行政行为干预的现象,我国司法审判机关的设置处于行政机关的管辖之内,而且在级别上同级的地方行政领导高于法院院长,这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便利。其次,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上个世纪末,我国法院对法官的能力没有业务上的要求,有一大批的部队转业军人进入到法院担任法官,这在案件审理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潜在危害,损害司法的公正性。

三、应对网络传播对公正司法干扰的建议

(一)营造和谐有序的网络传播环境

网络作为公众参与社会治理,表达民意以及监督各国家机关的重要平台,在社会中越来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网络舆论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好了,它确实能够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但是如果利用不好,则会对司法活动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规范和谐有序的网络传播环境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网络传播媒体的自律意识。网络传播媒体作为公众平台,应当合情合理合法的引导民众舆论,时刻保持着客观合理性。通过媒体行业内的自律监督,建立专门的媒体行业舆论监督协会等方式,在保障新闻媒体可以充分行使舆论监督权利的前提之下,规范网络传播环境,加强对网络传播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约束。其次,要提升公众的法律素养和信息辨别能力。如果公众熟悉我国当前的法律,就不会过于受网络舆论的影响。因此,要通过普法活动或者在相关网站公布典型判例的方式对公众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

(二)强化司法过程公开透明

2007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司法公正应该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权威应该是“被认同的权威”,司法高效应该是“能感受的高效”的精神,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该意见对于法院的公开审判工作具有突破性的意义。司法公正真正的被人们“看得见”了。强调司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并不是一定说要引入西方的陪审团制度,而是保障公民对案件审判的知情权,正确的引导公众参与司法民主法治的建设,做到司法工作透明化。

司法机关还应该建立透明的典型案件公示机制。例如,将法院近期审理的典型案件,或者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群众关心的案件在法院官方网站或者官方微博上进行公示,让民众了解案件事实和审判依据。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应当允许媒体的介入并报道,法院自身也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向媒体、向公众介绍相关情况。

(三)建立和完善公正司法与网络传播的沟通机制

网络舆论传播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监督司法活动,虽然网络舆论传播也会带来消极影响,但是,如果做好司法与网络传播的良好沟通机制,也是可以形成良性发展的。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司法机关应当及时的了解网络信息,并及时的对网络上的舆论做出相应的回应与反馈,对网络传播带来的舆论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究,通过与其他部门以及上下级部门的合作,对网络舆论进行监测,建立畅通的舆论监测网络,并准备好应急方案。同时,理解并运用网络传播带来的舆论,将舆论带来的压力转化为公正判案的动力,形成网络传播舆论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对于网络传播平台来说,培养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充分做好网络传播平台的信息把关工作,对新任职的员工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以防止出现网络“水军”等恶意创造或者推动网络舆情发展的不法分子。与此同时,采用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本网络传播平台进行必要的监督,及时地消除一些不良信息,及时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形成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在网络传播迅速发展的时代,有些商业媒体或者个人为了一己私利,对某些新闻进行恶意炒作,导致公众不完全了解案件的真相,但实际上公众对于案件是渴望了解事实真相的,但是由于自身的法律素养不够以及对各种信息的识别能力不够,只能通过网络舆论传播的方式来获取案件的一些边角信息,这些信息很大程度上会误导公众甚至蒙蔽实施的真相,从而使得公众对于案件的判断陷入误区。

如今我国法院由于人员紧张等问题,一般宣判结束后一个案件的审判工作即告终,但是实际上,建立并完善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才能更有效的解决网络舆论问题,在发生案件的舆论问题之时,法院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公开案件事实以及处理过程和依据,对公众有异议的案件事实及审判依据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解释,从而可以帮助公众正确的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最大程度的避免出现公众对案件认识错误的现象。同时,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如法院官方微博及时了解民意民情,及时与公众进行交流,主动接受民众的监督。

注释:

郑鹏、张挪.以公关机制破解舆论对司法的负面影响.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4).

李耀宇、李希慧.依法治网,重在互联网立法的完善——解读习近平互联网大会讲话,完善互聯网立法.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6(1).

柯主.法治国家与司法独立问题研究.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5(18).

沈益顺.浅析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研究导刊.2016(7).

牛月.司法案件审判与新闻采访报道的关系.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4).

丁芳.网络舆论时代司法困境与突围路径选择.华人时刊(中旬刊).201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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