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务政策在供电企业的应用研究

2017-12-18 10:32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李庭生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21期
关键词:进项营业税税率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 李庭生

“营改增”税务政策在供电企业的应用研究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供电局 李庭生

目前,在“营改增”全面扩围的形势下,学习研究“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实现“营改增”政策的顺利实施成为了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将研究着眼于供电企业“营改增”税务政策的应用,以目前增值税管理现状为出发点,从进项税环节和销项税环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为相关从业人员处理业务提供一定的指导。

“营改增”供电企业税务政策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营改增”就是将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自从2012年1月1日在沪试点以来,已然在我国相继铺开,改革的领域也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扩展到电信业、邮政业。2016年5月1日我国开始全行业“营改增”试点,增值税将全面取代营业税。

供电企业的业务涉及范围广,收入来源主要有售电收入、输电收入、电网辅助收入等,也不乏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出租收入等。其成本构成总的来说可以分为购电成本、输配电成本、发电成本等,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资产购置类、建筑安装类和成本费用类等。此次“营改增”将增值税扩展到全行业,完成了增值税对营业税的彻底取代,是对国民经济全方面产生影响的一次税制改革,其中对建筑安装业、金融业等的相关规定都值得供电企业着重关注。

(二)研究意义

本文以现有的针对“营改增”的相关研究为出发点,结合5月1日全面“营改增”的大背景,将论文研究之重心放置于供电企业,着重分析“营改增”政策在供电企业的应用及其对供电企业产生的影响。借此,期望能够对供电企业的相关税务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作用。

二、“营改增”税务政策在供电企业的应用现状

根据实务当中遇到的具体情况,笔者总结了以下几点在“营改增”的过程中面临的增值税管理相关的问题和困难:

(一)票据管理难度加大

“营改增”改革以后,很多原本并非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和商家新开通增值税业务,这些新增纳税人在增值税管理方面缺乏经验,开票不规范,常常出现密文区密文移位、税额小数点后位数缺失等问题。对于这些不合规的票据的退换,造成了不必要的工作和浪费。

(二)企业涉税风险提高

1、政策了解不清引发涉税风险提高

全面“营改增”,在实务当中存在由于对“营改增”相关政策了解不够透彻,对不能抵扣的项目进行抵扣的现象,而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再者,由于业务性质的不同,可抵扣的税率与实际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税率不相符,从而造成错抵现象。

2、增值税范围扩大引发的涉税风险

全面“营改增”,一些原本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纳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中,一些原本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变更为增值税纳税人,这就加大了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管理难度,更易引发涉税风险。

3、涉及之电力安装工程税务风险加大

就目前的状况看,电力安装施工方面仍然存在不能够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开具发票的现象。“营改增”之前缴纳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对税负及税务风险的影响都不大。但是“营改增”之后,企业需要按照发票上实现的销项税额计销项税,与购入成本可抵扣的进项税抵扣后的差额缴纳税款。

(三)账务处理难度加大

营业税针对营业额纳税,财务处理和相关管理相对比较简单,而增值税实行抵扣制,在发票管理和处理合规方面要求都比较高,这就对企业的财务处理能力和相关的管理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加之一些原本不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商家新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这就需要我们对相关的发票进行新的归集和整理。

三、“营改增”税务政策在供电企业销项税环节的应用研究

本文笔者从销项税环节和进项税环节两个方面进行“营改增”税务政策应用研究。本节主要针对销项税环节进行阐述:首先供电企业具体的收入类型进行分析、描述;然后针对供电企业的具体收入类型进行相关的税务政策应用分析。

供电企业在此次“营改增”扩围之前大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入项目大都为原增值税纳税项目,与此次“营改增”扩围的相关政策变化不大。

(一)主营业务收入的适税政策

(1)售电收入。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包括销售或进口货物,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电网辅助收入。主要是高可靠性供电收入。在“营改增”以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目前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应该按照现代服务业中的“其他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3)自备电厂收入。自备电厂收入中也包含与之相对应的国家重大水利基金等相对应的基金项目,其适税状况与售电收入类似。

(二)其他业务收入的适税政策

供电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中,销售材料收入等原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技术转让收入在2012年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中已经列入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按照相关规定适用6%的税率,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运输收入也于2012年纳入试点,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设计收入,含规划收入、咨询收入、评审收入、设计收入等,此部分也于列入到了增值税的征税畛域,按照现代服务业的要求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6%。

其他项目刨除收入占比重较低,不具有相关性者,与此次“营改增”扩围相关的收入主要有: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和无形资产出租收入。

固定资产出租。出租“营改增”前(即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5%的征收率;出租“营改增”后(即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税率。

无形资产出租收入。企业在持有无形资产期间,其出租收入属于收入要素中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让渡及相关服务免征增值税,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使用权让渡按6%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四、“营改增”税务政策在供电企业进项税环节的应用研究

本节主要针对进项税环节进行阐述,其性质将其分为资产购置类、工程建造类和成本费用类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资产购置类

资产购置类主要有购进动产和购进不动产。购进动产(机器设备等)属于原增值税应税项目,只要购入资产不是用于不得抵扣增值税项目,即可进行相关抵扣,在此不做赘述。

购进不动产原本并不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此次“营改增”扩围后被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适用税率为11%。其具体规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属于该分两年抵扣之范围。

(二)工程建造类

建筑安装业原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此次“营改增”后,加入了增值税的征收畛域,此次“营改增”扩围前,建筑安装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针对建筑安装也得征收规定更加复杂,包含了新老项目的区分、简易征收等多项问题,建筑安装业“营改增”与供电企业相关的规定主要有:建筑服务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另外,施工单位在报税的过程当中需要逐个项目进行,并且在申报以后的三年内不得变更该项目的税率。理论上讲,施工单位申报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应当是针对同一项目的,不可能出现其一边采用简易征收变法给我方开具3%的销项税发票,另一边又按照一般征收方法抵扣11%的进项税,但是目前处于“营改增”的过渡阶段,各种规章的履行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所以还是需要相关人员提高意识。

就目前阶段,结合供电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工程安装类项目中,还没有办法统一规定执行什么样的税率和政策,为了能够更好地执行“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实现顺利过渡,就要求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逐个项目甄别,加强审核,以避免涉税风险,维护单位利益。

(三)成本费用类

目前,供电企业已经不再区分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主营业务成本,统一采用生产成本科目核算,所以在此分类中主要包含两个项目——生产成本和财务费用。具体分析如下:

1、生产成本

(1)购电成本

供电企业的购电成本,顾名思义就是供电企业购买电力所付出的成本,该项成本的构成相对比较简单清晰。按照发电来源主要可以分为购买水电、煤电、油点、燃气电、核电、可再生能源电等,尽管这些购买的电力各有不同,但是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17%。

(2)输配电成本

供电企业的输配电成本相对比较复杂,包含的内容也较多,笔者对此进行了简单的整理,如表所示:

供电企业输配电成本

2、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主要包含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和金融机构手续费。

利息收入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目前是不征收增值税的,暂时不需要着重考虑,但是应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

利息支出主要为贷款利息,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以及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金融机构手续费,可以抵扣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6%。但是,金融手续费中与取得贷款直接相关的部分不得抵扣。

五、总结与展望

(一)结论

全面“营改增”,一些原本不属于增值税范围的项目纳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一些原本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客户或供应商变更为增值税纳税人,这给供电企业带来了财务处理、人员培训、信息沟通等方面的一系列的问题,尽管目前各个供电企业都在进行着各个层面的应对工作。笔者从进项税和销项税两个方面对供电企业的涉税政策进行了分析。简而言之,在进项税方面,供电企业要继续加强相关管控,做到及时报税,避免税务风险;在销项税方面,供电企业应当明确“营改增”有所变化的项目,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及时抵扣、最大化抵扣,以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

(二)展望

全面“营改增”是一项涉及国民生活方方面面的重大改革,即便供电企业为原增值税纳税人,主营业务的销项税环节和进项税环节的管理工作已然成型,受到此次税制改革的冲击不大,但是由于生活服务业、建筑业和金融业等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仍然有很多业务面临“营改增”后带来的改变。据此,笔者认为供电企业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加强管理:一是加强相关管理和制度的完善以应对风险;二是加强相关的培训沟通工作以提高效率;三是将“营改增”全面扩围后的项目加入当税务筹划过程当中,做好相关的筹划和预算工作。

[1]威尼·瑟斯克(乌克兰).发展中国际的税制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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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孟瑶,蒋海鹏.浅析“营改增”对供电行业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5(13):16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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