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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06:57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 2018年1期
关键词:化学品生物产品

环保部、工信部、卫计委关于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公告 2017年 第83号

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现予公布。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

附件:取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计生委2017年12月27日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附录: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识别和关注固有危害属性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品。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排放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实行限制措施

(一)限制使用

修订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使用。

(二)鼓励替代

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三、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及信息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称、数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

韩国拟修订《食品添加剂标准和规范》

2017年12月26日,韩国食药部发布了第2017-464号公告,拟修订《食品添加剂标准和规范》,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制定催化剂“镍”标准;

修订允许食用的“合成香料”物质名单;

修改原油等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的规定;

修订硫酸铝铵等13项物质的使用标准;

修订氮测定方法等。

意见征求期至2018年2月26日。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mfds.go.kr/index.do?mid=688&seq=40002

(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商务部对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12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即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调查通常应在2018年12月29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9年6月29日。

商务部2017年11月8日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

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广泛应用在涂料、粘胶剂、纺织助剂、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商务部官网)

韩国鼓励企业主动报告违反化学品法规的行为

韩国环境和司法部建议未能遵守化学品控制法(CCA)和有毒化学物质控制法(TCCA)(TCCA在2015年1月1日后已经被KREACH和CCA取代),并且正在寻求豁免处罚的企业主动报告他们的违法行为。

韩国政府于11月21日发布了一份公告,该公告指出主动报告违法行为的截止期是2018年5月21日。

未提交以下文件,视为违法行为:

化学物质确认书;

有毒化学物质进口申报;

生产/进口监视类物质的申报;

未获取以下文件,也视为违法行为:

限制类物质进口许可;

禁止类物质的生产/进口/销售许可;

处置危险化学物质的营业执照(企业必须在11月21日公告发布后的18个月内完成必要程序,获得该执照)。

以上的违法行为,按照TCCA和CCA法规的要求,相关企业将分别面临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1亿韩元的罚金; 5年有期徒刑或5000万韩元的罚金。

如果企业能在报告期主动上报他们的违法行为,则能免除相关罚则;目前正在接受调查和起诉的企业也能因此减轻处罚。但是,若企业的违法行为引发了事故,那么该企业不能豁免处罚。

主动报告期截止后,若韩国政府发现企业仍存有违法行为,那么这些企业将会面临严厉处罚。

(瑞旭技术)

2018年7月起台湾地区禁售含塑料微粒清洁品

减塑除了塑料袋之外,台湾地区“环保署”2018年也将管制常见于洗面奶内的“塑料微粒”,2018年元旦起禁止制造及输入,7月1日起则是完全禁止贩卖,业者若违“法”贩卖,可处6000元(新台币,下同)罚款。台湾地区“环保署长”李应元强调,塑料微粒恐随海洋食物链进入人体,管制非做不可。

台湾地区“环保署”2018年新增管制洗发用化妆品类、洗脸卸妆用化妆品类、沐浴用化妆品类、香皂类、磨砂膏、牙膏等6项产品,不得添加塑料微粒成分,明年元旦起禁止制造及输入,违者可处6万元至30万元罚款。7月1日起则是不得贩卖这6大类含塑料微粒的化妆品及个人清洁用品,贩卖业者若违反规定,可处1200元至6000元罚款。

李应元指出,根据联合国统计,每年约有800万吨的塑料垃圾进入海洋,估计2050年海洋里塑料将与鱼类一样多,鱼类、海龟、海鸟,都可能被塑料垃圾卡住无法呼吸,或是肚子里都是塑料袋,为了环保及生态,减塑、限塑一定要加强推动,否则当塑料袋比鱼还多,我们对地球和子孙都无法交代。

李应元表示,清洁用品含的塑料微粒进入海洋后,会被小鱼小虾米吃下肚,接着小鱼小虾再被大鱼吃掉,最后则是被人类吃下肚,恐怕会对人体有影响,因此禁用措施势在必行。

(台湾地区《中国时报》)

新西兰发布禁止销售和生产含塑料微珠产品法令

2017年12月4日,据新西兰环境部网站讯,新西兰政府已完成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含有塑料微珠的特定产品法律条例修订,该条例将于2018年6月初生效,届时将刊登于新西兰公报并在公布后的六个月内生效。

依据2008年版的废物最小化法第23条,该条例将禁止生产和销售包含塑料微珠的可水洗产品,用于进行剥离、清洗、磨砂清洁或改善产品外观。两类含塑料微珠产品将受到影响:一是可水洗化妆品:如面部、身体去角质类产品,牙膏和强力洗手液;二是磨砂清洁产品,包括家用、汽车或工业清洁产品。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mfe.govt.nz/waste/plastic-microbeads

(厦门WTO工作站)

美国考虑更新某些电器能源标签规定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须把能源标签规则的比较范围及年度能源成本资料每5年更新一次,因此现正就修订能源标签规则的建议进行咨询,有关建议针对洗碗碟机、暖气炉、室内空调器及游泳池加热器等产品,更新这些产品的能源标签(EnergyGuide)所列比较范围及单位能源成本。咨询限期为12月4日。制造商须于刊登最终规则后90天内,在其产品标签上采用这些新资料。比较范围展示与标签产品类似型号的最高和最低能源成本或能源效益评级,而这些资料来自制造商提供的年度数据。此外,关于之前公布的室内空调器能源标签修订规则,联邦贸易委员会建议把遵行日期定为2018年10月1日。

另一方面,联邦贸易委员会未有建议修订雪柜、冰柜、洗衣机、热水器、中央空调及电视机等产品的比较范围及成本资料,原因是最近已更新过这些产品的标签资料。据该委员会指出,再次修改这些产品的标签会为制造商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而且上一次修改标签的时间距今很短,若再次在市场引入新的标签资料,有可能令消费者感到困惑。

(香港贸发网)

自2018年1月1日 韩国将根据用途分类食品添加剂

近日,据韩媒报道,2018年1月1日起,韩国将取消以往的合成添加剂及天然添加剂分类体系,根据用途将食品添加剂分成31类。

2018年1月1日起将要执行的韩国《食品添加剂公典》修改分类体系的同时,还增加了各品种的分子式、国际分类号、异名等基本信息。每种添加剂还明确注明了其主要用途和使用标准。使用标准以表格形式做出规定,不仅便于确认内容,还规定了使用限量等。新版《食品添加剂公典》中还规范了39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外来语标记。按照以往规定生产、加工、分装、进口(以装船日期为准)的食品添加剂,2018年1月1日以后也允许销售。

31种食品添加剂具体分类包括如下:甜味剂、抗结剂、口香糖基、面粉改良剂、发色剂、防腐剂、喷射剂、酸度调节剂、抗氧化剂、杀菌剂、消泡剂、湿润剂、稳定剂、助滤剂、营养强化剂、乳化剂、脱模剂、凝固剂、制造用剂、凝胶剂、增稠剂、着色剂、香料、提取溶剂、充填剂、膨松剂、漂白剂、表面处理剂、被膜剂、增味剂、酶制剂。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65146

(食品伙伴网)

韩国《化学品消费品和生物杀灭剂法案》拟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韩国发布《化学品消费品和生物杀灭剂法案》(也称为K-BPR),预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业须在此之前递交活性物质通报,申请资料提交宽限期,从而将对贸易的影响降到最低。

2011年,首尔一家医院以肺纤维化症状住院的病人出现接连死亡的疑案,这些病人有同样的死亡原因:不明原因的急性肺病。因为死者都是孕产妇和儿童,给韩国社会带来巨大冲击。韩国保健福祉部疾病管理本部随后的调查和实验中初步认定,“加湿器杀菌剂”是导致孕产妇等罹患不明肺病致死的元凶,并通过动物吸入毒性实验和专家的研究结果,证实了加湿器杀菌剂的危害性。迄今为止,加湿器杀菌剂事件受害者达到1528人,其中包括228名死亡者。

“加湿器事件”促使韩国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生物杀灭产品的管控。为防止此类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事件的再次发生,经过六年的酝酿,2017年8月8日,韩国发布《化学品消费品和生物杀灭剂法案》。

新法案适用于所有生物灭杀产品,目的是确保生物杀灭产品只有通过了危害和风险评估才能进入市场。在新的生物杀灭剂法案正式实施,即2019年1月1日前,市场上现有的活性成分将在“现有生物杀灭物质”列表中公布,目前企业根据自身产品情况向官方通报生物杀灭剂活性成分并申请数据延期提交。环境部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缓冲期,原则上不超过十年,以便企业完成风险评估。环境部后续会分阶段评估市场上的活性物质。

截止到目前,韩国官方发布的K-BPR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 2019.01.01强制执行之前,生物杀灭剂有效成分批准可以申请宽限期。

* 已经处于宽限期的活性成分,将首先分批次的开展评估。

* 对于含有生物杀灭剂活性成分的产品,将根据其安全性、药效和功效信息进行产品授权。

* 原K-R E A C H下风险相关产品(R i s k concerned product),在K-BPR中,为经验证适合家用的日常化学产品(Household chemical product subject to suitability check),这些产品适用范围包括家用、办公地区、公共场所。并根据安全标准对其适用性进行三年一次的验证。

* 不允许使用“安全”、“环保”等容易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此外,如果生产商或进口商已按照“K-REACH”第10条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了关于生物杀灭性物质登记的数据并注册时为杀生物剂或产品,则不需要提交有关有效成分的相关数据,不需要应对K-BPR。

生物杀灭剂简介

对用在人及动物、或是工业材料及制品上的,具有预防、阻止、杀灭有害生物的有效成分或配制品统称为生物杀灭剂(Biocidal)。作为一类特殊的化学产品,主要包括消毒剂、防腐剂以及害虫防治剂。

生物杀灭剂法案发展历程

1998年

欧洲于1998年出台EU NO.98/8/EC(BPD)法规,2000年5月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法规规定,在将生物杀灭剂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前,必须向欧盟及其成员国主管当局提交足够的数据信息用于产品药效和对人、动物、环境安全的评审,并取得授权后产品才能在市场上流通。

2013年

欧盟生物杀灭剂新法规EU No.528/2012/EC(BPR)于2012年6月17日颁布,2012年7月17日生效,并与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98/8/EC。新法规在旧的法规体系下做了一系列修改和变化。

2014年

2009年12月31日,土耳其参考欧盟生物杀灭剂指令(EU BPD,Directive 98/8/EC)出台Turkish BPR No. 27449。2014年3月12日,土耳其参考EU BPD和欧盟生物杀灭剂法规(EU BPR,Regulation (EU)528/2012),对Turkish BPR No.27449进行修订,编号为No. 28939。根据新法规规定,则企业需要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递交通报,以便享有2年缓冲期开展产品的授权工作。否则,企业将面临贸易中断。

生物灭杀剂法规实施影响

据了解,家具、涂料、塑木材料、纺织品、玩具、装饰材料、电子电器、服装、包装材料将会受到生物杀灭剂法规的影响。法案对中国出口商的影响主要为:

1. 生物杀灭剂产品的出口商将面临巨额的法规应对成本,出口生物杀灭剂贸易结构将发生资源集中化调整。

2. 合规意识较强或法规知识结构完整的出口商将更受欧洲进口商的青睐并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

应对建议

目前,K-BPR法规还在制定过程中,相关企业请及时关注K-BPR法规变化,根据要求制定应对策略,确认其供应链上的物质或产品供应商均列入合格供应商清单中;若未列入合格供应商清单,那么企业需及时进行调整,及时提交申请,以便韩国能够在2019年1月1日以前进行审核;预留充足的时间,以防韩国提出额外数据要求。

(青岛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平台)

德国赢创工业和陶氏化学终止丙烯酸合资公司

据外媒新闻伦敦12月4日消息,德国化工生产商赢创工业公司表示,公司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已经终止了双方出资比例均为50%的丙烯酸生产合资公司。

Sto Haas合资公司在德国和美国拥有两处生产设施,这两处设施将各自回归1999年合资公司成立前的原始业主。

合资公司位于德国马尔的生产设施将从12月31日起归赢创工业公司所有。而位于美国得州鹿园的生产设施将回归陶氏化学所有。

赢创工业婴儿护理部门负责人Norbert Westerholt表示:“该合资公司的解体将令双方在追寻各自的战略目标方面处于更加有利的位置。”

(国家石油和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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