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雅事件:网络平台募捐引发反思

2018-01-24 10:06整理白芦
至爱 2018年7期
关键词:善款水滴慈善

整理|白芦

近年来,网络募捐迅猛发展。成本低、传播快、效率高,成为不少的确需要帮助的人选择网络募捐的理由。然而,在网络募捐平台,真伪信息难辨,诈捐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一次次透支着社会爱心,也对网络募捐平台监管提出挑战。

为规范网络募捐运转,民政部于2017年公布了《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两项行业标准明确规定,在平台上进行募捐的主体应是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平台本身没有公开募捐资格。平台不应为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个人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公开募捐信息不应与商业筹款、网络互助、个人求助等其他信息混杂。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尽管两项行业标准对网络募捐相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现实中仍不时出现一些问题。

2017年10月,河南省太康县两岁半的女童王凤雅在郑州确诊患上了视网膜母细胞瘤,且癌细胞已经扩散,医生建议其家人采取化疗和保守治疗。

因为没有工作,为给孩子赚营养费,王凤雅母亲杨美芹开始尝试发布小凤雅的视频和进行直播。一些用户告诉她可以通过大病筹款平台“水滴筹”去申请善款和帮助。2018年4月5日,王凤雅的爷爷、母亲和志愿者前往北京为王凤雅治病。

在北京儿童医院,他们被告知,孩子病情危急,没法手术,也住不了院。王凤雅与家人回到太康县,在张集镇卫生院继续为其治疗。5月4日,不到3岁的王凤雅不幸离世。

5月24日,针对王凤雅家属在“水滴筹”获得15万元善款却没有用于王凤雅的治疗,反而用作治疗其弟弟的兔唇这一消息,“水滴筹”发表官方声明,证实王凤雅家属实际筹集资金为35 689元,而非网传的15万元。公益组织嫣然天使基金会也侧面证实,王凤雅弟弟治疗兔唇的费用由该基金会承担。

5月25日,河南省太康县警方表示,没有找到王凤雅家长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对相关指控未予立 案。

至此,这一事件暂告一段落。但相关事宜及所涉及的法律、监管等问题值得细究。

根据各媒体的报道,在王凤雅治疗与募捐期间一直有志愿者参与,其中常提及的帮助募捐、发布信息、跟进的志愿者组织是“爱兮弘善”。经查询,“爱兮弘善”并未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与“慈善中国—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查询”这两大平台上有任何登记信息。

那么,未进行登记的“爱兮弘善”参与为王凤雅募捐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在一则王凤雅家属受访的视频中,王凤娟的妈妈提及志愿者在很多微信群、其他渠道群发捐款求助信息,进行募捐。但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如果“爱兮弘善”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那么其募捐行为即违反了该法的规定。更值得注意的是,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按照法律规定对募捐信息的真伪性进行验证,也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相关组织是否真的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慈善组织,是否突破了法律的界限,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值得深究。

家属通过互联网募集的善款还尚未花完的,应该怎么处理?王凤雅离世后,不少人指责其家属“募集了15万善款,没怎么花,剩下的都私吞了”,后来根据证实,家属通过“水滴筹”募集的钱款除了用于治疗开销,剩余1000余元,其家属已将这1000余元交给了太康县慈善会。按照目前《慈善法》的规定,对于公募的善款,如果没使用完,可以给相应的或类似的项目使用。但是对于私人募款,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对如何处理这种私人募集用于治病款项的余款,学界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依据金钱的属性,应该作为救助人的遗产进行处理;有学者认为应当归还给捐款人;也有学者认为应当捐给与之相应的基金会,用于救助同类病人。

虽然支付宝、微信等社交网络以及诸如“水滴筹”等互联网众筹平台已经成为一种普遍被使用的募捐手段,但在《慈善法》立法者眼中,它们并不是“合法合规”的募捐工具。

事实上,与这些互联网募集平台相比,“合法合规”的慈善募集方式程序太过繁琐,审核条件与时间很长,耗时耗力,为受助人的求助带来不便。相反,互联网平台尽管漏洞大,容易受到质疑,但是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大、互动强、效率高,使用善款畅通无阻,可以让求助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助。许多重病家庭选择求助互联网平台,因为这对他们来说更加实际管用。因此,公募慈善组织更应该反思,研究出便捷、人性化的网络平台众筹和审核制度,让求助人获得便利,倒逼网络众筹回归合理。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说,“水滴筹”“轻松筹”实际上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将民间互助呈现在大众视野之下。互联网的一个特点是便捷性,同时也具有蔓延性,扩张飞快。他认为,互助行为因聚焦疾病、事故互助类似于保险业务,与非法集资、非法保险业务仅有一线之隔。因此,这种网络互助应当纳入国家监管之中。

慈善事业有特殊性。公众宁愿相信,每一个求助事件都是真实的,但事实上,随着互联网求助募捐越来越普遍,“诈捐”等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不好好规范互联网募集平台,任何一起“诈捐”事件都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对公益行业的信心。虽然大多数人对别人的苦难都是同情的,但对欺诈也几乎都是“零容忍”的,只要出现一个欺诈性募捐者,就会伤害很多爱心人士的公益之心,受伤的公众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平复。

有专家呼吁,网络募捐要进入有序状态。他们主张,依法成立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可以进行网络募捐的网络平台必须经由民政部门统一审核或指定,希望以此来促进网络慈善活动健康发展,杜绝鱼龙混杂的现象。

规范互联网募捐活动是一方面,但加强《慈善法》的立法,将个人募捐合法化也必不可少。最重要的是,公众要始终相信“人之初,性本善”,“诈捐”的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求助者都是真正需要公益与慈善救助的人,不能因为个别受助人的不轨举动而自毁爱心,不能因噎废食。同时,在真相尚不明了的情形下,网络上的围观者应当克制语言暴力的使用,理性围观,守护住人心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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