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之版权保障

2018-02-08 06:19冯程程
中国出版 2018年5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集体案件

□文│郁 舜 冯程程

数字出版在近十几年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的《2016~2017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记载:截至2016年年底,国内数字出版产业累计用户有16.73亿人(家/个),2016年产业整体收入5720.85亿元,比2015年增长29.9%,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细分各个板块,互联网期刊收入17.5亿元,电子书收入52亿元,数字报纸(不含手机报)收入9亿元,博客类应用收入45.3亿元,在线音乐收入61亿元,网络动漫收入155亿元,移动出版(手机彩铃、铃音、移动游戏等) 收入1399.5亿元,网络游戏收入827.85亿元,在线教育收入251亿元,互联网广告收入2902.7亿元。[1]数字出版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著作权问题:有学者明确指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存在版权意识不强、缺乏自主创新机制、市场化程度偏低、配套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2]有学者进一步指出,缺乏监管的数字出版侵权行为极易导致作品的实质内容或附加内容存在危害受众身心健康的内容。[3]本文拟基于当前数字出版发展现状和遇到的问题,结合现行规章制度,就数字出版产业良性发展之版权保障提出建议。

一、当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现状

概览当前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现状,有以下三大特点值得我们关注。

1.知识付费的大趋势已经来临

过去很多人认为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是由于读者更愿意把网络资源当作“免费午餐”的心理,[4]经过几十年的野蛮生长,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互联网上作品的传播由过去的“免费共享”开始转为“知识付费”,2016年更是被称为知识付费元年: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通过互联网销售自己的在线课程获得3000万元的收入;新浪微博推出的问答产品允许公众以1元钱的代价获得回答内容,优质的问题和回答使提问者和回答者往往可以从中获得丰厚的收益;微信公众号设置的“打赏功能”允许阅读者对提供优质内容的作者基于一定金额作为“打赏”,提供优质作品的作者往往能获得广大读者的打赏,一些知名作者甚至可以通过在文章中植入广告的形式获得不菲的收入;为了成为优质内容的唯一提供平台,各大内容提供平台更是不惜对内容生产者许以金钱利益,以吸引优质内容生产者的进驻;拥有优质内容的平台,也可以将优质内容集结成书并出版,比如知识分享平台知乎将优质作者的各类回答集结成电子书,进行线上出售。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手机支付工具的出现使公众有经济能力、便利渠道为数字内容付费,反过来丰厚的金钱回报也刺激著作权人持续创作优质作品,吸引更多人成为“优质内容生产者”,形成产业正向循环。一言以弊之,优质内容的数量井喷将为数字出版产业赢来一轮繁荣发展。

2.版权市场呈现金字塔模型

尽管著作权的价值在这个时代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认可,但当前中国版权市场依然是呈现“金字塔模型”——极少数的知名作品收获了版权市场繁荣发展的大部分红利,绝大多数作品依然处于籍籍无名状态。应该承认,有些知名作品的成名过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非法传播,通过免费、非法传播在公众中获得广泛的知名度后,再通过授权改编、广播等行为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对于这类作品而言,其价值变现主要是通过作品的后续开发而非作品本身的传播。而对于剩下的大部分作品而言,在作品的传播渠道收费依然是知识变现的主要方式。无论是作者处于金字塔模型的哪种阶层,其合法权益都因非法传播行为受到了侵害,但处于金字塔底层的大部分作者未从非法传播中获得利益,成为了非法传播行为的最大受害者。

3.著作权人呼唤平台参与打击侵权行为

互联网平台多发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未经许可转载他人的作品、将他人文章署上自己的名字、抄袭他人的作品,这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案情简单,绝大多数情况下,依靠普通人的思维即能对“是否构成侵权”得出较为准确的结论。比如非法转载行为,仅仅需要对比发表时间先后和作品内容是否雷同,即可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比起损害赔偿,著作权人更希望尽快制止侵权行为,互联网上每天产出无数内容,一个作品保持热度的时间往往只有几天甚至几个小时,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当发现非法转载行为时,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是其最为迫切的需求,而法院诉讼耗时过长,往往难以满足著作权人的需求。

二、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现存问题

数字出版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其给出版行业带来的是结构性的冲击,传统的生态受到冲击,新的规则却还未建立,数字出版产业迅速发展的同时,还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

1.关于数字出版的立法亟待完善

正如学者指出的,当前数字出版产业存在立法理念滞后,由此带来版权保护艰难的问题,[5]还有学者同样指出数字出版面临现行法律规定模糊、数字出版技术导致传统著作权侵权防控乏力、著作权许可模式失败的问题。[6]产生于印刷时代的《著作权法》适用到数字出版行业时,暴露出了立法上的不足:当前法律中对“出版”没有明确定义,而且对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不够清晰,比如网络上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涉及原件或复印件,应不属于发行,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同时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二者之间似有冲突。国务院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法》之间的衔接、关于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的规定也存在不明确的地方。《著作权法》既规定了具体的侵权行为模式,又规定了权利的具体内容,二者之间也有模糊地带。当前对于数字出版的直接规定主要见于行政规章制度,缺乏上位法明确的规定。

2.集体管理组织尚未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在著作权管理方面,我国针对客体的不同,设立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按照成立集体管理组织的初衷,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承担作品批量流转、交易的功能,以促进作品合法流通、著作权人从作品中获得利益为目的。但现实是集体管理组织因其垄断、管理不透明、著作权人很少能从集体管理组织中获得经济回报而饱受诟病,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意愿较低,很多著作权人更加倾向于越过集体管理组织而单独与社会公众进行作品交易。这反过来也限制了集体管理组织批量授权、维权,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

此外,在数字出版时代,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作品的流转往往有其个性化需求:对于使用者而言,有的使用者想获得作品的改编权,比如电视电影的制作公司,他们购买作品主要是为了将作品改编为其他作品,由著作权人与使用者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往往能使双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这种情况就不适合采用批量授权的方式;对于著作权人而言,有的著作权人在其作品知名度不够的时候,更加希望自己的作品得到免费却广泛的传播,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对知名作品进行后续开发来获得利益,而对于其作品已经有了足够的知名度的著作权人而言,则会希望自己掌握作品的许可权。可见,在实践中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人对于作品的传播要求不尽相同,这些都导致集体管理组织很难通过统一的保护力度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3.侵权案件频发且案情类似

虽然著作权侵权案件已经占据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50%,但绝大多数的案件都属事实简单、法律关系清楚的案件,比如因未经许可提供音乐、视频、文字作品导致的批量诉讼。据重庆五中院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2014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同一原告分别起诉10名以上被告的知识产权商业维权案件1369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2014件的67.9%,其中涉及著作权的1203件,涉及商标权的112件,涉及专利权的54件,[7]最高院法官在介绍网络著作权案件特点时也表示:摄影作品、文字作品侵权案件数量较多,但赔偿标准仍待统一。此类案件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较低,数量较多。由代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商业化和批量维权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维权范围辐射全国,被告地域分布范围较广。赔偿数额的确定仍以酌定为主,各地法院的赔偿标准仍待统一。[8]互联网上的侵权纠纷呈现案情简单、侵权事实明显的特点,案件之间只是侵权标的不同,其他案情均趋同,这类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不仅拉长了解决纠纷的时间,也浪费了大量珍贵的司法资源。

4.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

针对泛滥的侵权行为,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著作权人而言,并非一条经济的途径:一方面,诉讼程序耗费时间较长。据统计,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105天。[9]近几年著作权案件多发,以2011年为例,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权案件为35185件,而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又占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0%左右,[10]有限审判资源下著作权案件的猛增又导致著作权案件审判时间延长,而互联网上作品维持热度的时间较短,诉讼耗费的时间对追求迅速制止侵权行为的作者无疑过于漫长。另一方面,参加诉讼需要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著作权人往往需要借助律师,诉讼还未启动,代理费、取证费等开支就成为著作权人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因此,当耗时长、成本高的诉讼成为著作权人唯一维权渠道时,比起维权,著作权人将更倾向于放任侵权行为。

三、完善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版权保护的建议

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是协同社会各方面因素共同达成的结果。具体而言,数字出版的良性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引导。

1.完善相关立法

当前法律对于数字出版的规定较少,基本是沿用传统出版的规定,与数字出版未来发展方向不适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图书馆将作品数字化并提供给公众的行为限制较多,构成法定许可的条件较为苛刻,不利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著作权人对于数字图书馆的主要担忧是作品数字化后的传播会难以控制,对著作权人利益带来较大损害。对此,可以通过对数字图书馆中的文献加以电子识别号、技术措施来限制电子图书的非法流转。数字图书馆可以激活现有馆藏,实现馆藏交换,使知识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因此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在大力发展数字图书馆的同时建立可以有效控制的、提供数字作品的渠道。有学者建议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规定,增加数字环境下版权的“例外”“限制”规定、适度扩大版权许可范围。[11]《著作权法》应当在数字图书馆建设方面为数字图书馆规定法定许可的权利限制,同时加大打击非法复制、传播图书馆作品的行为。

2.创新和完善数字版权授权模式

保护数字产业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对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还要为作品传播提供便利、高效的渠道。事实已经证明,公众并非不愿为知识产品付费,相反,公众有强烈意愿为优质内容付费。因此,可以以知识付费产品为典型,在数字出版的各个方面引导建立作品流转渠道,确保公众可以通过合适的价格、合法的渠道便利、快捷地获得作品,引导产生适合于互联网生态的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同时还要注意明确划分商业竞争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明确界定以获得不当利益为目标的不正当竞争和新的商业模式,确保商业竞争不对公众利益产生侵害。

尽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种种不尽如人意之处,集体管理组织在作品传播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依然不可忽视,[12]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意义依然很突出:现实交易中存在大量需要获得批量作品许可授权的主体。这类纠纷完全可以在前期阶段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批量授权得到避免。集体管理组织更加需要的是进行相应改革,通过在同一领域提供多个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竞争来促进其服务的提高,从而吸引著作权人将作品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统一管理,再由集体管理组织一并向社会进行公开透明的批量授权,从而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真正效果。

3.发挥司法保护的示范作用

司法作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成本高、耗时长的特征决定其不宜成为著作权人维权的普遍手段,但其专业度却可以使之发挥示范作用,引导行业发展。通过对典型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认定、准确界定侵权责任、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并将这些纠纷作为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进行传播推广,可以通过案例来界定行业准则,使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有所忌惮,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4.引导互联网企业介入侵权纠纷

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对数字出版的健康发展有关键作用。以往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多的是依赖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得到保护,如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联合开展的“剑网行动”。而由著作权人对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进行一一追诉是一件耗时耗力的事,而著作权人又较为分散,具体到单独的著作权人来讲,追究侵权行为并不是一件符合其经济利益的行为。因此,针对互联网企业,应通过制定行业规则要求其建立相关的版权纠纷速裁机制:针对平台内部的侵权行为,建立侵权纠纷速裁机制,为著作权人提供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渠道,对平台内部的侵权行为人予以适当惩罚,同时针对侵权行为人建立申诉机制,鼓励权利人和侵权行为人主动参与简单的侵权解决,快速、有效地处理侵权纠纷;针对平台之间的侵权行为,鼓励平台作为众多著作权人的代理方,集中处理发生在其他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以提高维权效率。

注释: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6-2017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在京发布[EB/OL].http://www.gapp.gov.cn/sapprft/govpublic/6954/339730.shtml

[2]来小鹏.我国版权产业存在的问题与完善[J].中国出版,2009(7)

[3]王岚,张含晶,李耘.浅谈数字出版侵权的危害及其对策[J].新闻研究导刊,2015(11)

[4]段海风.我国数字版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构建障碍及对策探讨[J].中国出版,2013(5)

[5]邵琰.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策略研究[J].出版广角,2015(10)

[6]王鑫,宋伟.数字出版的著作权法律保护难题与解困途径[J].科技管理研究,2016(22)

[7]法制日报.重庆五中院披露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维权新特点[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4-06/02/content_5565448.htm?node=20908

[8]腾讯科技.最高院马秀荣: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EB/OL].http://tech.qq.com/a/20160428/042357.htm

[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知识产权侵权[EB/OL].http://www.court.gov.cn/upload/file/2017/10/13/16/35/201710131635 21_97700.pdf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EB/O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72.html

[11]肖燕珠,傅文奇.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解读[J].图书馆论坛,2017(9)

[12]宋伟,文成,王金金.数字出版时代混合授权模式的构建[J].电子知识产权,2016(3)

猜你喜欢
著作权人集体案件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著作权转让声明
我为集体献一计
一起放火案件的调查:火灾案件中的“神秘来电”
“左脚丢鞋”案件
警犬集体过生日
HD Monitor在泉厦高速抛洒物案件中的应用
动物集体卖萌搞笑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