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胜诉为依法行政提出更高标准

2018-02-11 16:40文/谢
21世纪 2018年6期
关键词:民告官胜诉依法行政

文/谢 军

背景:2018年5月17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向社会发布了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是从2017年6000多件行政案件中精选而来,包括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房管、民政、人社等多类行政管理领域,涵盖行政撤销、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给付、履职等多种类型。其中,村民张某诉黎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并胜诉一案,引发关注。(5月17日《法制日报》)

“民告官”作为行政诉讼法律行为俗称,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民告官”也因难度大、压力大与胜诉率低而被诟病。在“民告官”立案难、审理难与执行难常态的时下,村民状告县政府能够获得胜诉实属不易,而法院以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依法办案,也是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正义维护者监督权力规范运行的胜利。“民告官”胜诉是检视依法治国在地方层面是否落实的评判标尺,也体现了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和监督权力的自信,更是监督公权力规范运行的保障。

相较于以往当事人多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与乱作为“敢怒而不敢言”,公民个人敢于站出来告政府,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依然突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不按程序、法规办事,引发群众不满;一些基层干部执法不规范、不透明等。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来,即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轻微违法行为也构成违法。

从本案来看,原告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民张某依法办理了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被告黎城县政府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二审判决书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正当程序要求作了明确、具体的论述,指出政府应当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对行政相对人重大财产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时,政府应当履行告知其事实、理由和依据的义务,并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严格要求。

其实,从近年来因公共建设工程和城中村征收、强制拆除类行政诉讼案件来看,即便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整改措施也往往因为征求意见、文书送达与权利告知等程序方面的不规范、不合法问题而被起诉。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公正是行政执法行为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及时固定、保存程序方面的证据,善于利用程序公正来增强行政行为的公信力,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履职。

“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上升一小点,司法可能就前进了一大步。”这是人民群众对“民告官”案件胜诉期盼的写照。长期以来,“民告官”案件多以公民失败告终,也让多数当事人选择隐忍放弃。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在每起“民告官”案件中享受司法公正,一方面相关制度安排在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裁判的同时,也应鼓励、保护与支持监督公权力行为;另一方面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厉行法治,为法治社会建设增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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